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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戰火衝擊下的臺語流行歌

第二節 流行歌壇的壓力與肆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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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流行歌壇的壓力與肆應

一、戰前:總督府的音樂防火牆

關於流行歌在臺造成轟動,總督府的反應為何?由目前資料觀察發現並未在 早期有大規模的動作,反倒是日本國內方興未艾的唱片事業受到政府注意與重 視,於是自 1934 年 8 月,在內務省警保局圖書課的組織下,設立「唱片檢閱室」, 開始進行唱片管理及歌曲內容的審查工作,40相較來看,臺灣此時並未出現對於 流行歌製作與發行加以規範的制度。

可是,總督府也不是對臺灣唱片的發行沒有任何干預。1933 年 2 月 4 日《臺 灣日日新報》報導一張名為〈肉彈三勇士〉的戲曲唱片,受到警察關注,更全面 扣押。內容如下:

爆彈三勇士之壯烈忠勇。為我國軍人之譽。至於感動全國。不圖忽有敢以 臺灣語。侮辱此三勇士之蓄音器曲盤。現於臺灣。而出以非國民的行為者。

查吹込者為臺北市太平町三丁目五十番地王(按:汪)思明。年三十八。屬 賣藥業兼曲盤販賣業者。內容謂。三勇士。家庭貧困。因爆死得慰問金數 萬。一躍致富。且三勇士。非是自進欲為皇國捐軀。全出乎抽籤選定者云。

似此。捏造事實。為日本國民。想像所不及。吹込為昭和七年四月。在三 勇士舉最後。僅兩個月後製作。似移入三百枚。由王頒佈於島內八十處之 販賣店。迨去一月杪受發見。全部押收。第未稔未何故。出此行為。為此。

當局就本人之思想關係等。正詳細取調。又此非國民行為之曲盤。賣出成 績不良云。41

報導中可以想見總督府全片查扣此張唱片,主因為修改三勇士的事蹟,譬如說「三

40 轉引自黃裕元,〈戰後臺語流行歌曲的發展(1945-1971)〉,(桃園: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碩 士論文,2000),頁 27。

41 《臺灣日日新報》,1933 年 2 月 4 日,第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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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士。非是自進欲為皇國捐軀。全出乎抽籤選定者云。」涉捏造不實。三勇士壯 烈犧牲乃日本軍人表率,實乃皇軍英雄,卻在事件發生兩個月後即惡搞,感慨地 說這個行為「為日本國民。想像所不及」;然而,不免揶揄汪思明一番,批評他 行為不當以致惡有惡報,故言「賣出成績不良云」。

相較於〈肉彈三勇士〉這張戲曲唱片於 1933 年被查扣,流行歌則遲至 1935 年 1 月才有被取締的紀錄,〈街頭的流浪〉就是日治時期流行歌壇,第一且唯一 一張遭查禁的唱片。這張唱片是泰平公司 1934 年底發行,總督府之後發現臺灣 風行的〈街頭的流浪〉,不僅有動員失業群眾、危害總督府統治的疑慮,更因不 到三週已銷售超過萬張以上的佳績,派遣警察糾正、查禁。

特別的是,當時臺灣尚未成立唱片檢閱室去管理和審查唱片,總督府認定有 顧慮的唱片當時根本無法可管,只得依據圖書出版規則取締歌曲說明書,聊勝於 無。不過,有識之士仍舊強力呼籲要盡快修訂規定,將臺灣發行的唱片也須比照 內地,設立審查機制好過濾唱片的發賣。

一年過去了,1936 年 6 月 26 日總督府發佈府令,於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臺 灣蓄音機レコ一ド取締規則」,全文共十四條,正式明文規定發行唱片均須經過 審查,並得以妨害治安、傷害風俗的名義,停止歌曲發賣或公開放奏,將所謂歌 曲的審閱權掌握在總督府手中,以避免類似案例再次出現。42取締規則內容如下:

第一條 留聲機唱片(以下簡稱唱片)的製作、發行、輸入、移入或販賣業者行 為者,應列具下列事項向知事或廳長提出申請

一、 住所及姓名(法人所在地名稱及主辦事務所代表者的住址及姓名)

二、 營業/種類

三、 製作所或營業所的所在地 四、 營業開始時間/年月日

前項各號事項欲變更或營業欲廢止時應將應向知事或廳長提出申請前二項規 定依申請書上營業開始、變更或廢止之日期五日內製作所或營業所所轄之郡 守、警察署長或支廳長提出。

42 臺灣總督府編,《臺灣法令輯覽》,(東京:帝國地方行政學會,1926),頁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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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唱片發行者應於其唱片上記載下列事項 一、唱片名稱及編號(必須表示發行順序)。

二、內容之標題及種類和原著作者及錄音人(原著作者或錄音人有多人者寫 其代表人)之姓名。

三、發行所的名稱及發行地。

四、若製作所和發行所不同須寫出製作所的名稱及製作地。

五、發行主旨。

第三條 唱片發行者及頒布販賣或公開播放之場所,應將演奏目的以電報輸入,

新移入者應將其唱片內容之說明書兩份具呈左列事項向臺灣總督提出。

一、唱片名稱及編號。

二、內容標題及種類。

三、唱片發行量。

四、發行、輸入及移入的年月日。

五、前項規定之申請書應發行前四日前輸入或移入七日內向知事或廳長提 出。

第四條 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書,爾後同一人發行或進口同樣內容時,不適用 前項規定。

第五條 臺灣總督認定必要進行檢閱時,得命令依第三條規定提出申請書。除其 唱片根據第八條扣押之外,會歸還給申請人。

第六條 依第三條之規定提出之申請若經三日後遭否決,即不得發行、販賣、公 開播放或演奏。

第七條 臺灣總督認定有破壞風俗之虞或違反法律禁止之事項時,得限制或禁止 唱片的製作、發行、輸入、移入、販賣或公開播放。

第八條 違反前項規定製作、發行、輸入、移入、販賣或公開播放者,臺灣總督 得扣押其印刷版及唱片。

第九條 依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提出之申請書若有不實,及未依第二條翔實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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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或有不實記載者,將處以五十圓以下罰鍰或拘留,得易科罰金。

第十條 未遵從第五條規定之命令或違反第六條之規定發行、販賣或演奏者,處 以一百圓以下罰鍰或拘留,得易科罰金。

第十一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製作、發行、販賣或演奏者,處以一百圓以下罰鍰 或拘留,得易科罰金。

第十二條 前項規定之行為以外,仍買賣、贈與或播放違反第七條規定之唱片 者,處以五十圓以下罰鍰或拘留,得易科罰金。

第十三條 法人代表人或法人申請人之代理人、使用人或其他從業者因其法人 之業務違反本令規定者,均適用本令訂定之罰則。

第十四條 本令適用與唱片類似之一切出版品。

隔日及次一日,《臺灣日日新報》陸續報導總督府發佈「臺灣蓄音機レコ一 ド取締規則」的消息,內容為:

為備曲盤汎(按:氾)濫時代。制訂蓄音機之曲盤取締規則。訂來七月一日 施行。迄今對于蓄音機曲盤。無取締規則。往往有傷風害俗之曲盤。不能 處分。今後有違反者。得扣押其現物。或處以罰金及拘留。科料等。右據 坂口保安課長所談。謂曲盤普及。逐年增加。不僅為娛樂。有供於教化宣 傳者。亦自不少。就中常見有妨害公安。絮亂風俗。以惡影響于社會人心。

殊如輸入對岸曲盤者多。故制訂為單行法。以期徹底取締。驅除不良之蓄 音機曲盤。而維持安寧秩序。及助長善良風俗。茲舉規則大體。第一、製 作發行。輸移入。販賣曲盤等業者。規定有屆出義務。又曲盤在本島發行 時規定必要記載之事項。第二、為製造。販賣。移輸入。曲盤。在公會堂。

洋菜館。常設館。或為廣告在店頭等演奏。需添附解說書。報出于總督府。

遇有檢閱之必要時。需要提出曲盤之義務。第三、有製作發行。販賣頒佈。

輸移入不良不穩或不法曲盤。及演奏場所。經總督限制。或禁止之。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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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押收該曲盤。第四、知其不穩不良曲盤。而行賣買授受。或在家庭 演奏。有處罰之規定。業此及一般之人。均要注意之也。43

總督府繼報紙、出版品、廣播等傳播媒體制訂取締規則後,亦開始對新レコ-ド,

訂定全島性的法規以進行規範。比較特殊的是,本取締規則主要檢查對象是為經 日本內地檢查的外國語及本島語的唱片,因此,可說是針對性極強的單行法。還 有,本規則並未規定須全面檢查所有唱片,僅有在認為唱片解說書內容不妥時才 需要特別了解,不過,一經查獲且違反規定屬實的話,後續的處罰可說是相當嚴 厲。本取締規則要求自唱片從業人員到家戶使用人群,均需要配合政府法令,好 維持醇美的風俗,牽涉範圍可說是相當廣泛。

基於〈街頭的流浪〉一曲在臺灣社會造成熱賣的轟動,總督府驚覺到臺灣有 關蓄音機和唱片的法律規範並不周全,其衍生出來的法律漏洞,在輿論批評的壓 力下,快速地制訂完成「臺灣蓄音機レコ一ド取締規則」亡羊補牢。此後,蓄音 機及唱片在臺灣的販售算是有了明文規定。

二、戰時:被改造的流行歌

隨著中國戰火點燃,臺灣也在新任總督小林躋造走馬上任之後,宣布進入戰 時體制,為配合戰時特殊情況的需要,各項經濟法令亦陸續實施,例如 1937 年 頒布〈暴利取締法〉、〈事變特別稅令〉、〈移出米管理要綱〉,1939 年頒布〈米配 給統治原則〉,許多經濟活動備受限制,人民的生活較戰火開打前來得辛苦。44 除了經濟活動的管制以外,皇民化成為總督府治臺的核心主張,在此核心下 的綱要有國語運動、宗教管理、政令宣傳及娛樂控制等,其目的不外乎動員臺地 的人力、物力以支援大日本帝國的聖戰。1930 年代席捲寶島的流行歌旋風,在

43可見〈レコ-ド取締規則 七月一日から施行〉,《臺灣日日新報》1936 年 6 月 27 日,第 11 版;

〈蓄音機曲盤取締訂來月一日實施 維持安寧助長美風良俗〉,《臺灣日日新報》1936 年 6 月 28 日,第 8 版。

44 楊碧川,《臺灣歷史年表》,(臺北:臺灣文藝雜誌社,1983),頁 16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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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體制下,自然被總督府視為必須加以利用的樂種之一。流行歌行走至此,像 一個演藝人員,被迫換上不同的打扮與妝容,粉墨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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