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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訊之規範

在文檔中 消費者保護法(大綱) (頁 22-25)

第一節 廣  告

一、廣告之意義 細則第二十三條。

二、廣告之功能與規範之必要 (一)廣告之功能:

塑造商品之形象、提高商品之知名度、影響消費者之選擇、改變消費者 之消費習慣。

(二)規範之必要:

不實、虛偽、誇大、誤導、暗示。

1、維護與企業經營者從事交易之消費者之利益。

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而有用之消費資訊。

2、維護具有競爭關係之其他企業經營者之利益。

建立合理之交易秩序及確保公平之競爭環境。

三、廣告內容之真實義務

企業經營者利用廣告促銷其商品或服務時,關於廣告之內容、表示或形 式,就影響消費者形成其意思表示(決定)所須考慮之重要事項,對 消費者負有誠實告知或說明之義務。

(一)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前段。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真實性之證明(細則第二十四條)。

(二)交易上可容許之吹噓、誇張或噱頭

應從消費者之立場加以觀察,消費者有能力認定或判斷廣告之內容或 表示為吹噓、誇張或噱頭者,即為可容許。

(三)違反真實義務之效力 詐欺或錯誤。

四、廣告之性質與效力 (一)廣告之性質

要約引誘。

(二)廣告之效力

第二十二條後段。

1、法定債務之發生

廣告之內容當然構成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須依據廣告之內容 為給付,消費者可請求企業經營者依廣告之內容履行債務。

(1)要件:①須具體而明確。②須非交易上可容許之吹噓、誇張或噱 頭。

(2)廣告內容之確定:廣告之內容,即為法定債務之內容,須依照 一般人所瞭解的情况確定其真意,不可由企業經營者任意解釋。

(3)違反之效果:債務不履行責任。

2、排除第二十二條後段規定適用之效力 (1)表明「本廣告僅供參考」。

① 不生效力說。

② 須明示始生效力說。

(2)約定排除第二十二條後段規定之適用。

① 消費者明示同意,②個別商議,③基於消費者之自由的、成熟 的意意思決定,始能發生效力。

五、不實廣告之責任 (一)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1、廣告主之責任

2、廣告代理業之責任 3、廣告媒體業之責任

4、廣告參與(代言)人之責任 侵權責任

(二)指示上缺陷(欠缺)(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一第三項)。

(三)行政罰 第五十六條

六、信用交易有關之廣告 第二十二條之一。

第二節 標示與包裝

一、規範之必要

標示與包裝,是消費者獲取消費資訊重要來源之一。

消費者透過適當的標示,例如有關成分及原料、容量、數量、度量、有 效期限、製造廠商、生產地、警告文字圖樣、使用方法等之標示是,得 以知悉商品之名稱、內容、使用方法、有無危險性等,保障消費者「知 的權利」。

妥適之包裝,可以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

二、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標示: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或說明書,

就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內容、成分、用法、重量、製造日期、生產 地點、有效期間、應注意事項、保存方法等,所作的表示或說明

(啇品標示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九條)。

(一) 標示義務

1、國內之商品或服務。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2、輸入之商品或服務。

(1)中文標示及中文說明書。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2)中文警告標示。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二)標示之位置。

細則第二十五條。

(三)違反標示義務之責任。

1.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第二項。

指示上之瑕疵。

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

2.收回商品或停止服務。

第十條第二項。

3.行政罰。

第五十六條。

三、商品之包裝

(一)適當及誠實包裝義務 第二十六條

l、應為必要的包裝。

確保商品之品質及消費者之安全。

2、不得為過度包裝。

避免浪費社會資源、破壞或污染環境生態及保育、妨礙消費者對商 品真實內容之知悉。

(二)違反適當及誠實包裝義務之責任。

1、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

2、行政罰。

第五十六條。

第三節 品質保證

一、規範之必要

濫用保證作為行銷的工具 二、保證書之出具

(一)書面保證書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二)應記載事項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三、品質保證之效力 (一)瑕疵擔保責任

1、出賣人或經銷商為保證

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1)解約或減少價金

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2)損害賠償

民法第三百六十條 2、製造人為保證

(1)商品有缺陷(第七條)

(2)商品無缺陷(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

(二)未出具保證書 1、品質保證責任 細則第二十六條。

2、行政罰。

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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