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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組成及功能

第三章、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現況及組織功能

3.3 消防安全設備組成及功能

3.3.1.滅火設備

一、 滅火器由藥劑充裝於蓄壓鋼瓶內、成分及主要功能、適用性,經整理如表 3.2 所示。

表 3.2 滅火器組成及功能表

藥劑種類 主成分 功能 備註

水(水霧)滅火器 清潔水。 A ( 一 般 ) 火 災 、 B

(油)「水霧」

不討論

多效磷鹽乾粉

(ABC 乾粉)

(NH4H2PO4)磷酸二氫銨 70%以上。

A(一般)、B(油)、

C(通電中)火災 BC 乾粉:

BC、KBC、XBC

普通、紫焰、鉀鹽 被 ABC 乾粉取代

金屬火災乾粉

(D 乾粉)

略 D(金屬、禁水性)

火災

無案例

化學(甲乙兩劑)

泡沫

碳酸氫鈉 90%(外殼)

+硫酸鋁 16%(內殼)

A(一般)、B(油)

火災

早期使用

機械(空氣)泡沫 1.酒精型泡沫 2.活性界面泡沫 3.輕水[水成膜]

氟 蛋 白 泡 沫 、 蛋 白 泡 沫、合成界面活性劑、

水成膜及其他活性劑。

A(一般)、B(油)

火災

鹵化烷滅火器 海龍 1211 海龍 1301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 三氟一溴甲烷

A(一般)、B(油)、

C(通電中)火災

環 保 公 約 停產

二氧化碳 CO2 CO2 A(一般)、B(油)、

C(通電中)火災

說明:

(一)各類滅火器鋼瓶,由於工業技術提高,多為蓄壓式,僅以此為例,早期加壓 式(除 CO2、海龍 1301)已不復多見,遭市場淘汰。

(二)水滅火器有手提式 3 型、6 型、8 型。(不列入討論)

(三)乾粉滅火器有手提式:3 型、5 型、10 型、20 型;背負式:30 型;輪架式:

50 型、100 型、150 型、200 型。最通用者為手提式 10 型 ABC 乾粉火器,除 D 類(金屬、禁水性物質)火災外,適用一般場所各類火災滅火,由於生產 量較大,便宜又好用,價格甚至低於 3 型、5 型,使用範圍涵蓋 BC 乾粉滅火 器,其地位以獨具代表性。

(四)輕水(水層膜)泡沫滅火器只有手提式 8 公升型(化學泡沫不列入討論)。主 要適用大型木材、紙張…等一般有大量燃燒物堆積場所,高熱悶燒火災,或 油類火災。其功效性能超越水滅火器,足可取而代之,近年更有許多強化 液,使水滅火器乏人問津,退出市場。

(五)CO2滅火器有手提式:5 型、10 型、15 型、20 型;輪架式:50 型、100 型。

用於汽車、機械類工廠等有油及深層火災,使用滅火後、器具不因水的侵蝕 而破壞,降低第二次傷害與善後工作負擔。

(六)海龍 1211 滅火器有手提式 2 型、3 型、5 型、10 型、20 型;輪架式: 100 型、150 型、200 型。

(七)海龍滅火器有手提式 2 型、3 型、5 型、10 型。

(八)以上兩種海龍(1211、1301)滅火器,由於毒害、環保問題,依國際環保公 約,藥劑已停止生產,但並未停止使用。目前已有多種相關各類氣、液體滅 火劑替代品,通稱環保海龍,國家標準局尚無規範,消防署 96 年公告滅火器 用滅火藥劑認可基準、滅火器認可基準,至今市面上尚未見新型環保海龍滅 火器認可產品。

二、 室內(外)消防栓組成及功能:

一套室內消防栓系統是由水源(蓄水池)及加壓送水裝置(消防幫浦組)並聯 結預備電源(A.T.S.發電機)與配管及室內消防栓箱所組成,箱體內包含有水帶二 條、瞄子、消防栓閥等組件,平時管系內持壓待機。其系統動作流程為:當火災發 生時使用者為滅火打開消防栓角閥(太平龍頭),當消防栓閥被開啟後,消防栓管系 內隨即失壓,加壓送水裝置因系內失壓而自動啟動(運轉燈),或另有遠端控制方 式,按壓開關啟動運作送水,此時使用者即可使用水帶與瞄子進行滅火,出水後可 利用轉動瞄子來改變直線水柱或霧狀水柱,向火點噴灑滅火。組成如表 3.3 所示。

表 3.3 消防栓組成及功能表 室 內 ( 外 ) 消

防栓設備

加壓送水裝置(應接緊急電源)。

室內(外)消防栓、水帶箱及標示與操作說明。

箱體內應備置水帶2條(10或15m)、水柱(霧)瞄子。

室內消防栓測試用出水口。

如與連結送水管設備併設時則有送水口、制水閥、逆止閥。

管線(運轉指示燈)、配管。

水箱/塔(水源)。

三、 自動撒水(霧)設備組成及功能:

自動撒水(霧)設備組成除出水端改成撒水頭,多自動警報逆止閥或流水檢知 裝置外、與消防栓組成相同。自動撒水平時管系內持壓待機。其系統動作流程為:

當火災發生時,著火點灑水頭受熱爆開出水後,自動噴灑滅火。如表 3.4 所示。

表 3.4 自動撒水(霧)設備組成及功能表 自動水霧/

撒水設備

加壓送水裝置(應接緊急電源)。 自動警報逆止閥或流水檢知裝置。

撒水(霧)頭。

水箱/塔(水源)。

自動撒水設備送水口、制水閥、逆止閥及送水配/立管。

蜂鳴器。

末端查驗管(限流孔)。 手動啟動裝置及配管/線。

四、 泡沫滅火設備組成及功能:

泡沫滅火設備,平時管系內持壓待機。其系統動作流程為:當火災發生時,著 火點感知元(探測器或感知撒水頭)。受熱自動爆開或人工扳下手動啟動裝置,啟動 一齊開放閥噴灑泡沫滅火。組成如表 3.5 所示。

表 3.5 泡沫滅火設備組成及功能表 泡沫

滅火設備

加壓送水裝置(應接緊急電源)。 比例混合器。

Y型過濾器。

泡沫原液及原液桶。

蜂鳴器。

自動警報逆止閥或流水檢知裝置。

泡沫(泡水)頭。

感知元(探測器或感知撒水頭)。 一齊開放閥(電磁閥)。

手動啟動裝置。

測試配管及排水。

配管、配線。

泡沫消防栓箱。

水箱/塔(水源)。

3.3.2.警報設備

一、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含手動報警機)組成及功能:

系統有主要機器、末端器具、與連結主要機器與末端器具之配線所組成(全區 及分區鳴動),而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主要機器是指受信總機(P 類比式、R 型-數位式,應有備用電源),可擴充聯動或監控各相關消防系統設備,末端器具則為各 種探測器(光、熱、煙及補償、複合式),而連接主要機器與末端器具的則為配線,

此外由於在某些情況,為便於現場人員之通報處理,因此在探測器與受信總機之中 途設置火警綜合盤,而火警綜合盤包含火警發信機、火警警鈴、標示燈。如表 3.6 所示。

表 3.6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組成及功能表 火警自動警

報設備

火警受信總機整組(含蓄電池、話筒、火警分區標示等)。 火警受信副機整組(含蓄電池、話筒、標示等)。

分布、分離或局限各型式以熱、煙、光感測之探測器。

配管、配線。

火警綜合盤(含標示燈、警鈴、配線及話筒)。 二、 緊急廣播設備組成及功能:

緊急廣播設備之主要機器是指廣播主機(應有備用電源),末端器具則則指揚聲 器,而連接主要機器與末端器具的則為配線(全區及分區廣播),輔助、加強通報效 果。此外由於在某些情況,為便於現場人員之通報處理,因此在揚聲器與受信總機 之中設置啟動按鈕、標示燈。組成如表 3.7 所示。

表 3.7 緊急廣播設備組成及功能表

緊急廣播設備 廣播主機整組(含送話器及蓄電池並有自動語音功能)。 各型式揚聲器(L、M、S)。

管線(耐熱配線)。

啟動裝置(按鈕)及標示燈。

3.3.3.避難逃生設備

一、 標示設備組成及功能:

火災發生時為緊急避難而用於指示引導之器具或設備,可引導避難方向及做為 出口之標示,標示燈具有一定光源,組成如表 3.8 所示。

表 3.8 標示設備組成及功能表

標示設備 出口標示燈(耐熱外殼,內置備用電源-電池)。 避難方向指示燈(耐熱外殼,內置備用電源-電池)。 電源/配線(兩用者應耐燃、連接備用電源-發電機)。 二、 緩降機組成及功能:

火災發生後,為避難而使用之緩慢垂降器具或設備。內政部修正「緩降機認可 基準」,緩降機:係指具有使用者不須藉助他力,僅利用本身重量即能自動連續交替 下降之構造。有固定式緩降機:係指平常即保持固定於支固器具上之緩降機。及移 動式緩降機:係指調速器之重量在 10kg 以下,於使用時方以安全扣環確實安裝在支 固器具上之緩降機(含標示、操作說明及開口部)。其構造及性能如下:

(一)組成:

應由調速器、調速器連結部、繩索、緊結金屬構件及穿著用具等所組成。

(二)調速器:

1、應堅固並具有耐久性。

2、無須經常拆開清理亦能正常運作。

3、下降時所發生之熱量,不得使其他功能產生異常。

4、下降時不得損傷繩索。

5、應具備牢固護蓋保護機件,以避免砂粒或其他異物侵入致產生功能異常。

(三)調速器連結部

調速器之連結不得在使用中發生支解損傷、變形或調速器脫落等現象。

(四)繩索

1、芯線應施予外裝,全繩為均勻構造;芯線直徑並應在 0.3cm 以上。

2、實施下降動作時不得有讓使用者遭致旋轉扭絞之情形。

3、繩索之兩端應以不脫開之方法連結在緊結金屬構件。

(五)緊結金屬構件

使用中不得有脫離、支解、損傷或變形之情形,且不得有傷害使用者之虞。

(六)穿著用具

1、能輕易穿著,套穿時不須經由手或身體操作調整,即可藉自身之體重確實 固定於使用者之身體。

2、穿著時不得有脫落或鬆脫之情形。

3、下降時不得對使用者之視線或其動作產生障礙。

4、不得有傷害使用者之虞。

5、於繩索之兩端應具備以不會脫開之方法連結相當於最大使用人數之穿著用 具。

6、套帶部分之縫織線不得有鬆脫之情形。

7、套帶以相當於最大使用載重除以最大使用人數,再乘以 6.5(係數)所得 之拉力載重加載持續 5 分鐘後,不得產生斷裂或明顯之變形現象。

三、 避難梯組成及功能

火災發生時為避難而使用之上下攀爬器具或設備。根據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 基金會擬定「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基準」草案,避難梯分類、組成及功能如下(含本 體、標示、操作說明及開口部):

(一)固定型梯:係指固定於建築物,隨時可供使用者,包含可收納式(指橫桿可收納 於梯柱內,使用時將其拉出成可使用狀態,或梯子下部有可折疊、伸縮等構造 者)。

(二)倚靠型梯:係指將梯子倚靠於建築物,供緊急避難用者。

(三)懸吊型梯:係指以折疊、伸縮、捲收等方式收納,使用時,將掛勾等吊掛用金

屬構件搭掛在建築物上,放下梯身掛置使用;或打開設置於建築物懸吊梯箱(已 設置懸吊型梯於其中),將其垂下,呈可使用狀態,供作緊急避難用者。

一般由梯柱(如係懸吊梯時,以相當於梯柱之鋼索、鍊條或其他金屬製之桿或板 所製成者)及橫桿所構成。

固定型梯則金屬構件部分應設置保護裝置,避免因震動或其他衝擊,產生容易 脫落之情形,除操作保護裝置之動作外,應於二次動作內,使避難梯呈可使用狀 態。

倚靠型梯在上方支撐點處(自上端 60cm 內之任意位置)應裝設防止打滑及跌倒之 安全裝置,下端支撐點應設置止滑裝置。如為可伸縮構造者,應裝設能防止使用時 自動縮梯之安全裝置。如為可折疊構造者,應裝設能防止使用時自動折疊之安全裝 置。

懸吊型梯在每一橫桿處應設長 10cm 以上之有效突出物,以保持該梯子在使用時 能與建築物保持距離。但未設此突出物如於使用時能與建築物保持 10cm 以上距離之 構造者,不在此限。梯柱之上端應裝有圓環、掛勾或其他吊掛用金屬構件。

四、 緊急照明設備組成及功能:

火災發生時為緊急避難所需,具有一定光源,可引導照明之器具或設備,如表 3.9 所示。

表 3.9 緊急照明設備組成及功能表

緊急照明設備 燈具(耐熱外殼,內置備用電源-電池)。

電源/配線(兩用者應耐燃、連接備用電源-發電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