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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臺灣教育

在文檔中 第三節 清代臺灣教育 (頁 23-32)

為全面瞭解清代台灣教育發展的全面視角,應理解先前荷西、明鄭時期的文 教情形,由下可知清代以前的政權各有治臺重心:或殖民經濟、或反清復明,故 對教育的規擘趨於片面,許多文教設施甚至隨著政權更替嘎然而終,至清有所增 減。然以時間為界,吾人仍可窺見治臺政權所辦教育對後世的影響。

壹、清代之前

荷蘭人治理台灣之初,教育不易推展,其中大部分的原因來自於交通因素,

以及語言和政策的關係。146荷人因佔領伊始,百政繁忙,無暇顧及教育,故北台 亦未遣派牧師,以致此地地方之教育暫成真空狀態。147迨瓦布蘭社歸順後,陸路 可通基隆、淡水等地,傳教者乃得由陸路來此,1648 年以後,亦始得致力此地 方之教化。148荷蘭人對原住民的教化是派牧師來臺傳教,編譯聖經,用西拉雅語

142 同前引書,頁 145-162。

143 參見陳培桂,《淡水廳志》,卷 2〈封域志〉,頁 136。

144 參見不著撰人,《清世宗實錄選輯》,卷 127〈雍正十一年正月壬辰條〉,(臺北:臺灣銀行經 濟研究室,1963 年),頁 48。

145 參見臺灣文獻委員會,《足本合校新竹縣採訪冊》,頁 16。

146 參見林熊祥、李騰嶽,《臺灣省通志稿》,卷 5〈教育志〉,頁 1。「時曾因採發木材事惹起糾紛,

荷蘭人和新港社土著及目加溜灣社發生武力衝突,主著截斷了彼此來往的道路,使交通因亦暫告 中斷」

147 參見黃秀政,《臺灣史研究》,頁 10。

148 參林熊祥、李騰嶽《臺灣省通志稿》,卷 5〈教育志〉,頁 14。

編成聖經叫新港文書,149此即荷蘭人在離臺 150 年,仍有原住民使用荷蘭人所留 下來的羅馬拼音文字的原因。荷據台三十八年,前半段時間由於教士的熱心傳教 和教學,教育事業還算成功,到了後半段,一方面由於荷蘭領地日大,所需教師 愈多,另一方面疫病屢起,教師死亡較多,新教師不易聘得。教師數目的缺乏連 帶影響到傳教品質和教育成效。150

鄭延平定台之初,制度甫建,百政待舉,自以休兵息民為當前之急務,未遑 顧及學校之興設,故教育設施亦悉繼承荷人前緒,概以土著為對象,馴致無形停 頓。151雖旋有義學興起,但又以採用屯田制度,與土著發生利害衝突,教育因之 亦無法推展。152明鄭時期,臺灣整軍經武,並不重視教育。雖然曾於 1666 年設 立社學,以後私學漸有增設,但大多是原文背誦,較無顯著成績。1531665 年在臺 南建孔廟,1666 年落成,旁設明倫堂,稱全臺首學。154可說是意義重大的一件史 事。只是由於明鄭以台灣為反清的基地,擴充軍備之餘,其教育措施和機構的增 設成績不算斐然。就整體成效來看,明鄭治台的教育制度側重於教育行政制度的 完整。155

貳、清領時期

滿清人治臺灣之初,行政區域,初循前制,僅改名稱。旋復劃分為:台灣府、

臺灣縣、鳳山縣、諸羅縣,彰化縣等一府四縣,同時於各管區內創設學堂。嗣又 隨區域之改制,一再變更增設,繼而有書院、社學、義學之設。至於全台學務,

則均屬提督學政主管,舉凡考試批閱,府縣學教授官之任命、秀才黜社(左負右 步)、經費等均屬之。156清領後期,由於列強環伺,台灣特殊的位置引起重視。

臺灣經營的體制化也呈現在官民共同對教育的努力。

按儒學是清代各地方官設的教育機構,府、州、廳、縣、均設有儒學。儒學,

主要是崇祀至聖先師孔子之廟堂,平常則負責督促生員求學。157台灣的教育特殊

149 參見曹永和,〈從荷蘭文獻談鄭成功之研究〉《臺灣早期歷史研究》(臺北:聯經,1979 年),

頁 412。

150 參見林洋港,《重修臺灣省通志》,卷 5〈教育志〉(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3 年),頁 14。

151 同前引書,頁 23。

152 參見黃秀政,《臺灣史研究》,頁 14。

153 參見葉振輝,《臺灣開發史》,頁 177。

154 參見林熊祥、李騰嶽,《臺灣省通志稿》,卷 5〈教育志〉,頁 10。

155 同引前書,頁 12。

156 同前引書,頁 17。

157 同前引書,頁 17。

者,是府縣廳儒學宮,除主祀孔子以行釋典之外,特附設朱子祠。158學宮的設置 除了大成殿、崇聖祠以外,設有明倫堂作為生員入泮之所。在官制上,各儒學皆 有學官掌理教務,府為教授、州稱學正,縣置教諭,廳為訓導。而儒學中的生員,

則是依每年學額數由童生參加官府所舉辦的童試取得入學資格,成績優異者依序 可遞補為增生和廩生。至於附生以上,只要通過科考的選錄即可冊送參加鄉試,

有機會獲得舉人的資格,甚而更上層參加進士的考選。159臺灣官方的儒學設置,

大抵如此。

參、北臺教育形貌

就北臺灣來看,清代淡水廳地區的教育發展,有關官方儒學的出現,一直要 到嘉慶末期以後。160在淡水廳建立之前,北台灣並無儒學,也無學額分配,生童 只能依附彰化縣學,再加上學習場所不足與交通不便的因素,以致本地學子不易 獲得就學機會。即使淡水廳已遷至竹塹,礙於學額和廳學的設置,就學仍然不易。

新竹縣原隸淡水廳,淡水廳原隸諸羅縣,雍正元年(1723)始設淡水廳。初 淡水廳未設儒學,考取生員之小試,均附彰化縣舉行。161乾隆三十一年(1770),

同知李俊源詳請就廳考試,未奉准行。三十五年(1774),監生郭崇嘏捐租呈請,

巡道蔣允君准就近送考。162其中學額的規定是附生為歲考,取進文童六名、武童 兩名,鄉試資格考為科考,取進文童六名,外撥府學文童或三名或兩名、武童或 兩名或一名。廩膳、增廣各四名。163淡水廳的學額情形是,附生六名、鄉試資格 考六名、廩生四名而增生四名中,還包括噶瑪蘭保障生一名。而相較於彰化縣學

(1723 年創),附生八名、鄉試資格考八名、廩生十名而增生十名府學名額算是 極少的。更比不上康熙二十四年(1685)即設立的臺灣縣學,其擁有學額附生二 十名、鄉試資格考二十名、廩生二十名而增生二十名。164顯示了在北臺學子入官 學的困難。加上會有內地考生冒籍搶學額的可能性。外國的教士也觀察到,科舉 教育有臺灣的保障名額,卻有人利用這樣的保障名額,冒籍應試。165又《欽定大

158 同前引書。

159 同前引書,頁 12-20。

160 參見詹雅能,《明志書院沿革志》,頁 19。

161 參見黃旺成,《新竹縣志》,卷 7〈教育志〉,(新竹:新竹縣文獻委員會,1957 年),頁 14。

162 參見鄭鵬雲、曾逢晨,《新竹縣志初稿》,頁 90。

163 參見鄭用錫纂修,《淡水廳志稿》,(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8 年),頁 161。

164 參見丁紹儀,《東瀛識略》,卷 3〈學校〉,(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 年),頁 23。

165 參見 Karl F. A.Gutzlaff,The Journal of Two Voyages along the Coast of China, (New York:1833), p.76.

清會典事例》當中也提到:「臺灣四縣多福、興、泉、漳之人,往往指同姓在臺 居住者認為弟姪赴考。」166

嘉慶二十二年(1817),彰化縣學訓導分駐竹塹,為淡水學訓導,兼管噶瑪 蘭學務。167經過淡水同知多次上奏和爭取,到了嘉慶二十三年(1818),淡水廳 儒學終於正式開考。168儒學設在縣城內東南營署左畔。169

除了官學不盛,其他教育機構的廢弛,也使得北臺文教的開展不易。《淡水 廳志》記載:「社學凡六。今將劃歸淡屬而外,屬新竹轄下凡四。同治年間,即 多傾頹。」而社學本質為「永為育才學租,教訓番童,鼓舞後學之用。」170教育 人數本就有限,而以義學為名的教育機構多半是規模不大的學塾。171

由上可知,乾嘉之時的北臺文教,官方沒有足夠的經費和學額用以提供完善 的教育。加上地方上的墾殖尚屬發軔之際,當地學子的受教機會顯得不足,更不 用說設備、師資完善的教育機構。

百廢待舉之際,民間有心的力量才能使台灣文教乍現曙光。有鑑於官學不 振、私學待興的情形,此時的介於官私學中間的書院,正好最適合扮演教育砥柱。

肆、臺灣書院教育 一、書院設置緣由

中國書院的設立,始於唐代,初始功能主要是官方用來藏書,校書之處,172 並非為教育而設。到了唐朝末期,民間漸有援用「書院」一詞,做為個人讀書處 所的名稱。173後來盛於宋,歷經元、明而日益發展。清初因禁止人民結社而壓抑 書院發展,後來政策漸有移轉,一直至清順治年間,有人提倡石鼓書院的復修而 重新重視。清代臺灣書院,即在此種背景之下陸續建立的。

因清以少數入主中國,有鑑漢人的統治不易,民間的集會與結社多所忌 諱。尤忌知識份子的結合,故在清初有禁設書院之諭令。如順治九年(1652)上 諭:

各提學官督率教官諸生,務將平日所習經書義理,著實講求,躬行實踐,

166 參見不著撰人,《清會典臺灣事例》〈戶部〉(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6 年),頁 99。

167 參見鄭鵬雲、曾逢辰,《新竹縣志初稿》,(臺灣: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 年),頁 129。

168 參見陳培桂,《淡水廳志》,卷 15〈文徵〉,頁 145。

169 參見鄭鵬雲、曾逢辰,《新竹縣志初稿》,頁 89。

170 參見不著撰人,《新竹縣志初稿》,頁 100。

171 參見曾蕙雯,《清代臺灣啟蒙教育研究 1684-1895》,頁 96-99。

172 參見張正藩,《中國書院制度考略》,(臺北:臺灣中華書局,1981 年)頁 42。

173 參見朱漢民,《中國的書院》,(臺北:臺灣商務,1993 年),頁 43。

不許別創書院,群聚結黨,及號召他方遊食無食之徒,空談廢業。174 然而書院發端於唐,當時雖為藏書之所,無學校性質,但五代十國之時,因 戰亂而廢弛的教育機構,導致書院代地方儒學之職進行講學,而後宋代趨於興 盛,書院已形同正式教育機構,負有教育之責。書院制度雖然歷經宋、元、明、

清達七百年之久,相延存續不斷,其間亦有興衰情形。然而書院的制度,由來已 久,並非單由政治的力量,能完全予以消滅。故順治十四年(1657),清廷應袁 廓宇之提議,恢復了衡陽石鼓書院。之後連同廬山的白鹿洞書院、湖南的嶽麓書 院、山東濟南的省城書院,蘇州的紫陽書院等等,朝廷也頒予匾額,175這表示了 清廷已經肯定書院存在的價值,唯當時尚未諭令各地興建書院。

清達七百年之久,相延存續不斷,其間亦有興衰情形。然而書院的制度,由來已 久,並非單由政治的力量,能完全予以消滅。故順治十四年(1657),清廷應袁 廓宇之提議,恢復了衡陽石鼓書院。之後連同廬山的白鹿洞書院、湖南的嶽麓書 院、山東濟南的省城書院,蘇州的紫陽書院等等,朝廷也頒予匾額,175這表示了 清廷已經肯定書院存在的價值,唯當時尚未諭令各地興建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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