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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檔中 簡報大綱 (頁 61-69)

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 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

 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剝奪 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

 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

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79)

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 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確定者。

 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 者,應追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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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退離給與(§80)

(一)調升提撥費率:

1.法定提撥率調整為12%至18% (§8)。

2.實際提撥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據退撫基 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適時檢討調整(§9)。

(二)繳費分擔比率:

維持政府分擔:65%;教職員分擔:3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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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源

(三)政府挹注(§40)

年金改革中,屬於舊制年資改革所節省 的經費,以及優惠存款制度改革所節省 的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63

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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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保留、併計(§86-87)

規定類型 人員類別 年資 適用情形

保留年資

任滿5年離職 未轉職 (107.7.1以後

離職者為限)

任公職未 滿15年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 支領一次退休金

任公職滿 15年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 得擇領月退休金

年資併計 年金分計

任滿5年離職 有轉職 公轉私 (107.7.1以後

離職者為限)

任公職未 滿15年

於其他職域退休並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 內,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月退休金請領 條件;或比照保留年資規定,請領一次退 休金

任公職滿 15年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 月內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無須併 計其他職域年資

從私轉公且在 職者,辦理屆 齡及命令退休

任公職未 滿15年

依年資併計規定,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 月退休金請領條件

任公職滿 直接照退撫條例規定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

107.6.30以前離職

可以

離職退費

沒有

保留年資、年資

併計、年金分計 中途職職者,可領回個人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

息,年滿35歲及45歲時,得連同政府繳付部分一 併領回。

107.7.1以後離職(以下擇一辦理)

可以

離職退費

可以

保留年資、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中途職職者,僅得領回個

人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 息,年資不保留、併計。

可保留年資至65歲起6個月內申請退休金(年資 15年者,可領月退休金) ,可併計其他職域年 資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於65歲起6個月內請 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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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保留、併計

107.7.1

編號 案例情形 適用情形 一 林老師擔任公立

國民小學教師13 年後離職

沒有轉任 其他職域 工作

保留年資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給與,但 只能按13年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 陳老師擔任公立 國民中學教師16 年後離職

沒有轉任 其他職域 工作

保留年資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給與,可 按16年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三 張老師擔任公立 國民中學教師13 年後離職

轉任民間 企業再任 職滿12年

要保留不併計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按13年支領一次退休金。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於民間企業退休並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 內,併計民間企業年資12年及公務人員年資 13年,合計滿25年,得按13年標準核給月退 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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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保留、併計

編號 案例情形 適用情形 四 錢老師擔任公立

國民小學教師16 年後離職

轉任民間 企業再任 職滿12年

比照年資保留規定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給與,可 按16年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五 彭老師在民間企 業作職滿12年後 轉任公立高中教 師

任公立高 中教師滿 10年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得於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併計民間企 業年資12年與教師年資10年,合計滿22年,

按10年標準核給月退休金。

六 任公立高

中教師滿 15年

得於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直接照其教 師年資15年,依退撫法規定擇領一次退休 金或月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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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保留、併計

1.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之:

(1)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2)有第75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事由。

(3)有第25條第1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2.所領退休金適用均薪規定;亦適用第79條及第81條規定。

3.支領月退休金者,適用第38條替代率上限規定;亦適用第71條、第72條

(暫停發給月退休金)及第76條至第78條(停止發給月退休金)規定。

4.支領月退休金者於支領期間亡故時,其遺族不適用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

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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