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簡報大綱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簡報大綱"

Copied!
10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改革法案暨重審作業說明會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

趙少華 股長 106.9.30

0

(2)

壹、前言

貳、改革法案重點介紹

參、已退教職員重審作業說明 肆、退休案線上報送說明

1

簡報大綱

(3)

2

(4)

3

公教退撫制度演變

恩給制 政府逐年編 列預算給付 確定給付制

公:84.7.1 教:85.2.1 軍:86.1.1

儲金制 採提存準備 機制由退撫

基金給付

確定給付制

(5)

4

改革規劃

短程作為

•制度分立 並各自檢 討現行制 度(解決財 務危機)

中長程作為

•自112.7.1

初任教職

員者,重

行建立退

撫制度(尚

未定案)

(6)

5

改革策略

1.延後支領年齡

2.合理調降退休所得 3.廢止不合宜機制

1.提高提撥率

2.改革節省經費挹注 3.提高基金收益率

節 流

(7)

6

(8)

7

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86-88)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64-85) 第三章

撫卹(51-63) 第二章

退休(17-50)

第六章

附則(89-100) 第一章

總則(1-16)

 法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共6章、100條)

 規範事項:退休及撫卹事項合併立法

(9)

適用及準用對象

準用對象

§94、§96 教職員§3

1.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

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 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 助教

2.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74年5月3日前) 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

其職稱列入所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1.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該主管機關 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2.護理教師

3.軍警校院與矯正學校,依教師法或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教職員

註:74年5月4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後,公立學校職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相關規定,爰其退休事項則回歸公務

(10)

任職5年60歲 或

任職滿25年

任職滿15年

滿58歲(或合 於指標數及 基本年齡)

全額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

未滿58歲(小 於指標數及 基本年齡)

展期月退休金 減額(滿53歲)月 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

任職未滿15年

一次退休金

9

一般自願退休案

退休 條件

月退 條件

起支 條件

退休金

類別

(11)

10

退休條件

 體能降齡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20)

 一般自願退休

 一般屆齡退休

 彈性自願退休

 一般命令退休

 因公命令退休 命令退休

(§22-23) 自願退休

(§18-19)

 原住民教職員自願退休

 身心傷病或障礙自願退休

教職員符合自願退休條件,「應」准其自願退休

(12)

11

退休條件

一般自願退休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

任職25年以上

1. 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 降低,但不少於55歲。(體能降齡自願退休)

2. 原住民身分者降為55歲。(原住民教職員自願退休)

(13)

退休條件

◎彈性自願退休條件:

教職員配合學校 「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 經服務學校 「依法令」辦理「精簡」,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20年。

二、任職滿10年而未滿20年,且年滿55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3年,且年滿55歲。

加發最高7個月

之薪資總額

(14)

13

退休條件

◎身心傷病自願退休條件:

任職滿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稱之末期 病人 ,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末期病人:指罹 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 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三、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 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保條例第54條之1所定個別

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15)

◎一般命令退休條件(服務5年以上):(§22)

未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由服 務機關主動辦理命退。

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

,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者:

一、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 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 證明。

★服務學校主動申辦教職員之命令退休前,應比照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14

退休條件

(16)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參考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意願,由職業 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其能力與需求,訂定適切之個別化職 業重建服務計畫,並結合相關資源,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必要時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職 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 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前項所定各項職業重建服務,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 護人向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5

退休條件

(17)

16

退休條件

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

以致傷病。

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 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教職員本人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 傷病者,不適用之)

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 病,以致傷病。

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遇有疑義時,提「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小組」審 查。(審查得參考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 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

不受5

年限制

(18)

一.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

二. 受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而駕車。

三.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 四. 闖越鐵路平交道 。

五.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非治療用之藥品 致影響行車安全而駕車。

六.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 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車輛。

七.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其交通違規行為處罰鍰為新臺 幣六千元 以上。

交通違規行為如屬執行職務所需且依相關法規規定為合法者,視為 因公。

17

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草案)

(19)

擇領退休金種類及條件

一次退 休金 月退休金

兼領1/2一次退休 金+1/2月退休金

退休金種類(§27)

一般屆齡 退休

身心傷病或障 礙自願退休

滿15年

未滿15年

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

一般命令 退休 因公命令

退休

兼領1/2一次退 休金+1/2月退 休金

擇領退休金條件(§31)

基本條件

(20)

19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32)

註:因本條例於民國107.7.1日施行,107.1.1-107.6.30退休生效者,仍適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不適用本表指標數76 未符合法定起支年龄者,可選擇支領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扣減4%,最多提前5年),並以法定起支年齡為計算基準。

(21)

 公立學校教職員任滿15年,達公保半失能、身障 重度以上、惡性腫瘤末期、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 稱末期病人及永久重大傷且不能勝任工作者,自 願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5歲。

 原住民公立學校教職員自願退休月退休金起支年 齡及條件為任職滿25年且年滿60歲(仍適用15年 過渡指標數之設計)。

20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22)

 不受起支年齡限制情形

1.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 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留支原薪、考績列丙等、無考績或 成績考核留支原薪之事實。(仍應先符合自願退休條件及年 資滿15年) (18條1項一般自願退休、4項原住民降齡適用) 2.過渡期間符合指標數者,得退休並立即支領全額月退休 金,不須受法定起支年龄影響。前開過渡期間指標數之年 齡,在115年前須年滿50歲;116年以後須年滿55歲。(18條 1項一般自願退休、4項原住民降齡適用)

3.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

21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23)

適用對象 月退休金須任職年資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屆齡退休

15 *

命令退休(含因公擬制年資)

15

自 願 退 休

任職滿5年、年滿60歲

15 58(65)

任職滿25年

15 58(65)

達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為重 度以上等級或末期惡性腫瘤或安寧 病房末期病人或重大傷病不能從事 本職工作者

15 55

體能降齡(任職滿5年、年滿55歲)

15 58(65)

原住民降齡 (任職滿5年、年滿55歲)

25 60

彈性(精簡)自願退休

15 60

22

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32)

(24)

23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一般自願退休、身心傷病自願退休及原住民降齡,如未達月退休 起支年齡得依下列5種方式擇一支領

一次退休金 (立即支領)

展期月退休 金(至年滿 法定起支年

齡)

減額月退休 金(每提前 年減4%、最

多5年)

½ 之一次退 休金、½ 之 展期退休金

½ 之一次退

休金、½ 之

減額退休金

(25)

案例一:

黃老師107年6月1日滿50歲、服務年資滿25年

107年8月1日:50歲+年資25年=75<指標數76

施行前(107年7月1日)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

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退休 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24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32)

退休

月退休金

(26)

案例二:

陳老師107年7月1日滿50歲、服務年資滿25年

107年8月1日:50歲+年資25年=75<指標數76

108年8月1日:51歲+年資26年=77=指標數77

25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32)

退休

展期月退休金 (58歲)

退休

月退休金

(27)

案例三:

張老師106年7月31日滿48歲、服務年資滿23年 107年8月1日:49歲+年資24年=73 年資<25年 108年8月1日:50歲+年資25年=75<指標數77 109年8月1日:51歲+年資26年=77<指標數78 110年8月1日:52歲+年資27年=79=指標數79

26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32)

退休

展期月退休金 退休╳

退休

月退休金

(28)

案例四:

李老師106年7月31日滿46歲、服務年資26年 107年8月1日:47歲+年資27年=74<指標數76 108年8月1日: 48歲+年資28年=76 <指標數77 109年8月1日: 49歲+年資29年=78=指標數78 110年8月1日: 50歲+年資30年=80>指標數79

27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32)

退休

展期月退休金

退休

月退休金

(29)

案例五:

黃老師115年7月31日滿52歲、服務年資32年 115年8月1日:52歲+年資32年=84=指標數84 116年8月1日: 53歲+年資33年=86>指標數85 117年8月1日: 54歲+年資34年=88>指標數86

118年8月1日: 55歲+年資35年=90>指標數87

28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32)

年齡<55歲 退休

展期月退休金 減額月退休金

退休

月退休金

退休

月退休金

(30)

29

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

展期 月退 休金

•先退休,至起支年齡始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次性之給付均得先行支領(但一次年資補償 金僅得至開始領取月退時發給)。

•展期期間亡故改給撫慰。

減額 月退 休金

•先退並提前於起支年齡前支領減額月退休金。

•每提前1年減發4%。

•最多提前5年→減發20%按新舊制月退休金數 額分別依提前比例扣減。

•提前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按所占比例計算。

•終身減額領取。

經審定

生效即

不得請

求變更

(31)

案例 是否提 前5年

退休 年齡

任職 年資

所得替 代率

月退休金 上限

月退休

月退休 金實領

相差

教師 625

減額20% 53 30 52.5% 49,434 45,197 45,197 11,299 (20,715) 未減額 58 35 60% 56,496 65,912 56,496

公務 員 590

減額20% 60 35 60% 46,908 43,781 43,781 5,082 (14,854) 未減額 65 40 62.5% 48,863 58,635 48,863

30

減額月退休金

(32)

31

退休年資採計上限

純舊制最高30年

1. 施行前已退:新舊制最高35年 2. 施行後退休:

1) 一次退休金:新舊制合計最高42年 2) 月退休:新舊制合計最高40年

已領退離給 與年資需合

併計算

(33)

32

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28)

實施年度 退休金計算基準 實施年度 退休金計算基準 107.7.1~

108.12.31 5年平均薪額 114年度 11年平均薪額 109年度 6年平均薪額 115年度 12年平均薪額 110年度 7年平均薪額 116年度 13年平均薪額 111年度 8年平均薪額 117年度 14年平均薪額 112年度 9年平均薪額

118年度以後 15年平均薪額 113年度 10年平均薪額

1.本表之適用對象以本法公布施行後新退休者為限,不適用於已退休人員。

2.本法公布施行後新退休者,其退休金應按其退休年度,依本表所列各年度退休金計算基 準計算,之後不再調整。但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而於本法公布 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仍按最後在職等級計算退休給與。

3.本表所列平均薪額計算區間,均從最後在職往前推算。

(34)

•以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俸級及各年度實際待遇額度計 算。

•退休生效前1日往前推算均俸區間。

•留職留薪或停職等年資中斷情形者,跳過該期間往前 計算至退休年度適用之均俸區間。

•審定退休年資少於均俸年數者按審定年資計算均俸區 間。

33

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

(35)

34

調降優惠存款利率(§36)

實施期間 利率

退休金種類

(36)

35

調降優惠存款利率:支(兼)領月退休金者

降至

9% 降至

0%

107.7.1~109.12.31 110年以後

註:月退休總所得=優存利息+月退休金

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維持原金額 調降後月

退休總所 得不得低 於最低保 障金額

最低保障金額

調降至0%

優存本金

全部領回

(37)

36

調降優惠存款利率:人道關懷弱勢保障(§36)

1.適用對象:支(兼)領月退休金且退休所得低者

 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替代率調降方案最末年(第11年)之上 限金額。

2.具體作法:

替代率調降方案最末年(第11年)之上限金額中,屬於公保優 存部分,仍照18%利率計算其相應可辦理優惠存款之本金,以 適度保障其退休權益。

3.支領減額月退休金者,不適用。

(38)

調降優惠存款利率:人道關懷弱勢保障(§36)

優惠存款利息降為0後,月退休金43,302元,低於第11年後替代率 47,080*2*52.5%=49,434元。

屬優惠存款利息49,434-43,302=6,132元部分,仍照18%利率計算其相應可辦 理優惠存款之本金(408,800)。

純舊制30年、625薪級、優存金額1,231,200元、原退休金43,302+優存18,468=61,770元

年度 107-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替代率上限 67.5% 66% 64.5% 63% 61.5% 60% 58.5% 57% 55.5% 54% 52.5%

替代率上限

金額 63,558 62,145 60,733 59,320 57,908 56,496 55,083 53,671 52,258 50,846 49,434

優存利息 9,234 9,234 0 0 0 0 0 0 0 0 0 月退休金 43,302 43,302 43,302 43,302 43,302 43,302 43,302 43,302 43,302 43,302 43,302 合計 52,536 52,536 43,302 43,302 43,302 43,302 43,302 43,302 43,302 43,302 43,302 人道關懷弱

勢保障 6,132 6,132 6,132 6,132 6,132 6,132 6,132 6,132 6,132 調整後 49,434 49,434 49,434 49,434 49,434 49,434 49,434 49,434 4,9434

(39)

38

調降優惠存款利率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一次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合計以3百萬元本金-45,000利息為例)

實施期間 等於或低於最低保障金額部分 超過最低保障金額部分 每月利 本金 利率 利息 本金 利率 利息 息合計

107.7.1~

109.12.31 2,144,000

18%

32,160 856,000

12%

8,560 40,720 110年~111年 2,144,000

18%

32,160 856,000

10%

7,133 39,293 112年~113年 2,144,000

18%

32,160 856,000

8%

5,707 37,867 114年以後 2,144,000

18%

32,160 856,000

6%

4,280 36,440

(40)

39

調降優惠存款

廢止從優逆算表:

1.現職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自方案實施日起,按其所 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實際得領取之養老給付金額辦理。

2.現職人員同步全面實施公保年金:

現職人員退休時得選擇支領一次性給付或年金(且無年齡限

制);若擇領年金,須與月退休金合併計算月退休總所得替代

率上限。

(41)

40

調降優惠存款

1. 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 存款之月數係以實際領取之給付月數辦理。

2. 為配合退撫新制之實施,限於新制實施以前參加保 險年資,始得優存;同時基於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保 險年資核給之養老給付不易截然分割,爰採取另以 附表規定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最高月數,

以致可辦理優惠存款月數較退休人員在退撫新制前 年資實際核算之給付月數為高。

從優逆算表設計理念

(42)

41

調降優惠存款

舊制公

保年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無從優 逆算表 可優存 月數

1 2 3 4 5 6 7 8 9 10 12 14 16 18 20 23 26 29 32 36

公保月 數計算 級距

+1 +1 +1 +1 +1 +1 +1 +1 +1 +1 +2 +2 +2 +2 +2 +3 +3 +3 +3 +4

現行從 優逆算 表可優 存月數

4 7 10 13 16 18 20 22 24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廢止從優逆算表

例:舊制7年、625薪點:原優存金額941,600,新法施行後329,560

(43)

42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37)

1.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

退休所得 替代率(%)

月退休(月補償)金+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最後在職本(年功)薪2倍

社會保險年金:

指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退休所領取之公保年

金或勞保年金,不包括純私人機構退休所領勞保年金。

(44)

43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人員類別

法案施行前 已退休人員 & 法案施行前已符合月退休金

支領條件者

法案施行後始符合月退休 金支領條件者

退休金

(分子值) 不適用 均薪方案 適用 均薪方案

現職待遇 (分母值)

不分退休年度都以 最後在職 「本(年功)薪×2」

計算(不適用均薪)

(45)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2.已退休者:自107.7.1起,逐年調降替代率上限

調降後月 退休總所 得不得低 於最低保

最低保障金額

註:月退休總所得=優存利息+月退休金

以 10年 時間過渡

(每年調降1.5%)

(46)

45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38)

(47)

46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48)

47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49)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先降優存 先採均薪

仍高於替代率上 限者,再降至替 代率上限金額

• 優惠存款利息

• 舊制月退休金(含 月補償金)

• 退撫新制月退休金

• 公保或勞保年金優

低於或等於替代 率上限者,直接

支領該金額

計算月退休所得扣減順序(§39)

(50)

49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月退休所得之待遇標準

(51)

50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兼領者)

★按兼領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比率分別計算,再合計

1.按兼領月退比率計 算公保優存本金後

,2年半歸零

2.替代率上限按兼領 月退比率計算

3.最低保障金額按兼 領月退比率計算

兼領

月退 1.按兼領一次退比率計

算公保優存本金,加 計兼領一次退休金優 存本金,再依一次退 休金者逐年調降優存 利率規定辦理

2.最低保障金額按兼領 一次退比率計算

兼領

一次

(52)

法案公布施行前、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替代率調降規定:

一、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

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因前款以外之情形,已致傷病且致全身 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51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替代率調降之排除對象(§33)

(53)

1、月撫慰金名稱改為「遺屬年金」;一次撫慰金名稱改為「遺屬一次 金」。

2、遺屬年金的給付標準,為月退休金的1/2,給與條件為:

(1)配偶支領遺屬年金的起支年齡為 55歲 ;其與退休人員的婚姻關係,

於其亡故時累積存續10年以上。

(2)身心障礙之成年子女擇領遺屬年金規定。

(3) 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止。

(3)遺族已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有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

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之定期性給與者,不得擇領遺 屬年金,但仍可支領遺屬一次金。(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亡故者不

52

調整月撫慰金制度(§45)

(54)

53

取消年資補償金

取消年資補償金(原退休條例21-1第5項及第6項) (§34) 法案施行1年後(自108.7.1起)退休生效者 ,不再發 給年資補償金;原審定擇領月補償金者,於法案公 布施行前、後,所領月補償金金額仍未達原得領取 之一次補償金金額者,補發其餘額。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暫未

廢止。

(55)

21-1第5項

• 舊制年資未滿 15年

• 可選月補償金 及1次補償金

• 實施後1年取消

• 補發差額

21-1第6項

• 新舊制合計未 滿26年

• 新舊制合計15 年至25年發給

• 實施後1年取消

• 退撫基金支付

其他現金補 償金

• 依舊制年資計 算一次退休金 基數

• 本俸1倍15%發給

• 暫未取消

54

取消年資補償金

(56)

 領取之月補償金總額<一次補償金

 一次補償金=100*月補償金

 107年7月1日逆算99個月(即99年4月1日後)

退休生效且領取月補償金者,可能 須補發補 償金餘額。

55

取消年資補償金

其 補發補償金餘額

(57)

56

補發補償金餘額

例:

103年8月1日退休生效,月補償金4,708元,107年7月1日 起因逾替代率上限扣減月補償金不再發給,因此須補發 金額:

須補發金額=470,800-(47個月*4,708)=249,524

(58)

57

取消55歲加發5個基數

取消55歲加發5個基數

法案施行後(自107.7.1起)退休生效者,不再發給55 歲加發5個基數。

因學校校長及教師一般退休案件,退休生效日為8月 1日及2月1日,所以 107年2月1日將是最後55歲加發5 個基數期限。

(特殊原因為突遭家庭變故、罹患急症致無法工作 且

經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59)

採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1、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選擇「全 額自費,繼續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以 併計教職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2、本項規定公布施行(總統公布第3日,即 1060811)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始 得適用。

58

育嬰留職停薪補繳年資

(60)

59

月退休金調整機制(§67)

消費者 物價指數

國家整體財 政狀況及經 濟成長率

退撫基金 準備率與 投資績效

行政院、考試院

會同衡酌調整之

(61)

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 之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

 先行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刑確定者,應剝奪 或減少退離(職)相關給與

 已支領者,照應剝奪或減少之全部或一部分追繳

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79)

自始剝奪

•死刑

•無期徒刑

•7年以上 有期徒刑

減少50%

•有期徒刑 3年以上,

未滿7年

減少30%

•有期徒刑 2年以上,

未滿3年

減少20%

•有期徒刑 1年以上,

未滿2年

(62)

 教職員在職期間涉有校園性侵害案件,先行 退休、資遣或離職後始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確定者。

 應自始剝奪其退離(職)相關給與;其已支領 者,應追繳之。

61

剝奪退離給與(§80)

(63)

(一)調升提撥費率:

1.法定提撥率調整為12%至18% (§8)。

2.實際提撥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據退撫基 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適時檢討調整(§9)。

(二)繳費分擔比率:

維持政府分擔:65%;教職員分擔:35% (§8)。

62

財源

(64)

(三)政府挹注(§40)

年金改革中,屬於舊制年資改革所節省 的經費,以及優惠存款制度改革所節省 的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63

財源

(65)

64

年資保留、併計(§86-87)

規定類型 人員類別 年資 適用情形

保留年資

任滿5年離職 未轉職 (107.7.1以後

離職者為限)

任公職未 滿15年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 支領一次退休金

任公職滿 15年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 得擇領月退休金

年資併計 年金分計

任滿5年離職 有轉職 公轉私 (107.7.1以後

離職者為限)

任公職未 滿15年

於其他職域退休並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 內,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月退休金請領 條件;或比照保留年資規定,請領一次退 休金

任公職滿 15年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 月內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無須併 計其他職域年資

從私轉公且在 職者,辦理屆 齡及命令退休

任公職未 滿15年

依年資併計規定,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 月退休金請領條件

任公職滿 直接照退撫條例規定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

(66)

107.6.30以前離職

可以

離職退費

沒有

保留年資、年資

併計、年金分計 中途職職者,可領回個人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

息,年滿35歲及45歲時,得連同政府繳付部分一 併領回。

107.7.1以後離職(以下擇一辦理)

可以

離職退費

可以

保留年資、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中途職職者,僅得領回個

人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 息,年資不保留、併計。

可保留年資至65歲起6個月內申請退休金(年資 15年者,可領月退休金) ,可併計其他職域年 資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於65歲起6個月內請 領年金。

65

年資保留、併計

107.7.1

(67)

編號 案例情形 適用情形 一 林老師擔任公立

國民小學教師13 年後離職

沒有轉任 其他職域 工作

保留年資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給與,但 只能按13年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 陳老師擔任公立 國民中學教師16 年後離職

沒有轉任 其他職域 工作

保留年資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給與,可 按16年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三 張老師擔任公立 國民中學教師13 年後離職

轉任民間 企業再任 職滿12年

要保留不併計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按13年支領一次退休金。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於民間企業退休並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 內,併計民間企業年資12年及公務人員年資 13年,合計滿25年,得按13年標準核給月退 休金。

66

年資保留、併計

(68)

編號 案例情形 適用情形 四 錢老師擔任公立

國民小學教師16 年後離職

轉任民間 企業再任 職滿12年

比照年資保留規定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給與,可 按16年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五 彭老師在民間企 業作職滿12年後 轉任公立高中教 師

任公立高 中教師滿 10年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得於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併計民間企 業年資12年與教師年資10年,合計滿22年,

按10年標準核給月退休金。

六 任公立高

中教師滿 15年

得於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直接照其教 師年資15年,依退撫法規定擇領一次退休 金或月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67

年資保留、併計

(69)

1.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之:

(1)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2)有第75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事由。

(3)有第25條第1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2.所領退休金適用均薪規定;亦適用第79條及第81條規定。

3.支領月退休金者,適用第38條替代率上限規定;亦適用第71條、第72條

(暫停發給月退休金)及第76條至第78條(停止發給月退休金)規定。

4.支領月退休金者於支領期間亡故時,其遺族不適用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

金規定。

68

制度轉銜

年資保留、併計(§86-87)

年資保留、年資併計其他相關規範

(70)

69

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83-84)

重點項目 規範內容

基本條件 1. 婚姻關係基本年限:2年

2.配偶無工作或其適用之退休規定有相同分配規定(互惠原則) 分配項目

及額度

1. 限以一次退休金標準計算一次給與

2.分配比率按婚姻關係期間占公職期間部分之比率1/2計算 3.分配比率顯失衡平時,得聲請由法院裁定

排除對象 1. 命令退休或本法施行前已退休者,不適用 2.本法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

喪失資格 離婚配偶有第75條所定喪失退撫給與權利情形者 請求權限

制及時效

1. 請求權不得讓與及繼承

2.自知悉有分配請求權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自法定財產制或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逾5年者,亦同

發給方式

1.以離婚時先協議為原則

2.協議不成,再向退休金支給機關請求一次發給(代發之意);之後再由 支給機關從退休人員退休金中收回

(71)

70

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

1.婚姻關係 10

2.婚姻關係占公職 2

3.退休總年資(純新制) 30

4.婚姻關係占公職比率 2/30

5.以625薪點退休為例 625薪點

離婚配偶 得請求分配

總額

每月俸額 一次退休金總額 被分配比率

(2/30*1/2) 得請求分配總額

47,080 4,237,200 3.33% 141,099 擇領一次退

休金者

原發一次退休金 應被扣減總額 實領退休金

4,237,200 141,099 4,096,101 擇領月退休

金者

假設原領月退休金 每月按應扣 減比率扣減

每月應扣減金

每月扣減後月 退休金

扣減完畢期 數(月)

扣減完畢 期數(年)

案例:婚姻關係占公職2年

(72)

71

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

1.婚姻關係 15

2.婚姻關係占公職 15

3.退休總年資(純新制) 30

4.婚姻關係占公職比率 15/30

5.以625薪點退休為例 625薪點

離婚配偶 得請求分配

總額

每月俸額 一次退休金總額 被分配比率

(15/30*1/2) 得請求分配總額

47,080 4,237,200 25% 1,059,300 擇領一次退

休金者

原發一次退休金 應被扣減總額 實領退休金

4,237,200 1,059,300 3,177,900 擇領月退休

金者

假設原領月退休金 每月按應扣 減比率扣減

每月應扣減 金額

每月扣減後月 退休金

扣減完畢期 數(月)

扣減完畢 期數(年)

49,434 25% 12,359 37,075 85.7 7.1

案例:婚姻關係占公職15年

(73)

年撫卹金改按月發給,月撫卹金按審定之給卹期限,每月發 給0.5個基數 (原每年5個基數) 。

撫卹金基數內函以平均俸(薪)額 加一倍為準。

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得給卹終身。

每一未成年子女按月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 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

刪除寡妻或鰥夫給與終身之規定。

72

遺族撫卹制度調整

修訂 修訂

增訂

增訂

刪除

(74)

 任職未滿10年者,每少1個月,加給1/12個基數,最 多加至9又11/12為止(§54)

73

任職未滿10年一次撫卹金加給

(75)

74

喪失(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

 喪失 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權利(§75)

一. 死亡

二. 褫奪公權終身

三. 內亂外患罪判刑確定 四. 喪失國籍

 停止 領受月退休金權利(§76)

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二. 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服刑期間 三.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期間

四. 因案被通緝期間

五.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76)

再任公職停領月退休金(§77)

法定基本工資

公 職

行 政 法 人

政 府 捐 贈 之 財 團 法 人

轉 投 資 公 司

私 立 學 校

優存 月退

例外 (§78)

1.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 災或救難職務。

2.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 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107年1月1日起每

月基本工資調整

為 2 2 , 0 0 0 元

(77)

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

目:

1.每月固定或經常領取之 薪金、俸給、工資、歲費 (包含經常性按時、按日 或按件計給報酬者)

2.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 酬收入(指右列不須計入 之項目以外之薪酬)

不須 計入法定基本工資

項目,指下列浮動性報酬:

1.加班費、非固定性之專 題演講或課程講授之鐘點 費、獎金等給與

2.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 給之出席費或兼職費與覈 實支給之交通費及差旅費 及日支費等費用。

76

再任公職基本工資認定

(78)

77

年金制度滾動檢討機制(§97)

行政院會同 考試院建立 年金制度監 控機制

5年內檢討 制度設計、

財務永續

(79)

78

新進人員建立全新制度(§98)

112.7.1初 任人員建立 全新退撫制

由主管機 關賡續研

議中

是否採確 定提撥,

尚未定案

是否另立 新基金,

尚未定案

(80)

79

新退撫條例施行日期

自公布日施行

育嬰留停年資 併計(§8Ⅳ) 退撫給與得設立

專戶(§69)

自107.7.1施行

除左列2條文以外 之其他條文 原退休條例及撫卹

條例不再適用

(81)

80

過渡規定

項目 過渡時間

遺屬年金制度(領有政府預算、

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 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 領遺屬年金)

107.7.1施行1年後

自108.7.1以後亡故者適用 取消年資補償金 107.7.1施行1年後

自108.7.1以後退休者適用 再任私校職務每月薪酬總額達

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發月退 休金及優惠存款

107.7.1施行之日起之下一

學年度(自107.8.1以後再

任者適用)

(82)

81

教育部人事處年金改革專區

年金改革 試算系統

年改簡報

資料

年改訊

息說明

(83)

82

(84)

83

重審作業規劃期程

重審作業流程圖

(85)

 重核作業基礎為退撫平台資料。

 退撫平台將建置已退人員資料校對及報送功能,

功能上線後,請各校於期限內完成。

 系 統 將 產 製 重 審 函 、 107.7.1 至 117.12.31 及 118.1.1年後退休金審定表。

 因應107.1.1加薪3%,107.1.1後須再次核對退休 金發放金額。

 優存金額原則以臺銀現存金額辦理重審,如退休 教職員有辦理質借情形則須辦理復審。(通知教

 育局) 一次退休金如優存餘額為0不須重審。

84

重審作業注意事項(1)

(86)

 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如優存金額如部份曾 提領,優存餘額將視為一次退休金可優存金 額(較優惠)。

 月退休金及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退休資料須 完整。

 如退休教職員曾有暫停發放退休金情形,計 算補償金餘額須手動調整。

 補發補償金餘額請各校於107.7.1發放。

 107.1.1後退休案件暫以平台及紙本方式雙軌 辦理。

85

重審作業注意事項(2)

(87)

86

(88)

 因應年金改革後重審作業將於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 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平臺)辦理,107/1/1後教 育人員退休案 (含2/1及8/1退休統一收件案),除循 往例需紙本報送本局外, 另需將紙本掃描傳送至退 撫平臺之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退撫 系統)。

 除退休案外,撫慰、撫卹及資遣案暫時「 無須」將 紙本掃描傳送至退撫平臺。

87

退撫平臺/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系統

(89)

88

退撫系統

(90)

89

進入申請畫面後,點選申請按鈕後,會自動導向至退撫試算

系統,透過試算系統產生之試算方案,選擇要申請之方案下

方點選申請,將退休案件報送至本平臺。

(91)

90

輸入退休人員機關學校及身分證字號,點選查詢按鈕,即可出現退

休人員資料。

(92)

91

★倘有私校年資或其他可採計年資(如大專集訓、代課年資),

請點選明細說明按鈕後輸入。

★輸入預計退休日,並按暫存按鈕。

(93)

92

新增其他可計算年資後,按確認鈕,即可將是段年資併入計算。

(94)

93

1 2

年資確認無誤後,先按試算處理按鈕,再勾選退休方案及補償金方案

,再次按下試算處理按鈕,即可得出退休金試算結果。

(95)

94

按下申請按鈕,即可將退休案傳送至退撫系統。

(96)

95

★按查詢鈕,可看出哪些退休案已傳送至退撫系統。

★按編輯鈕,可上傳退休事實表及經歷等相關附件。

(97)

96

點選上傳附件,將退休相關表件上傳至退撫系統

(98)

97

★標註「*」項目為必須上傳之表單,請依所選擇之文件類別 上傳相對應之檔案。

★上傳完畢後點選返回。

(99)

98

1. 退休事實表

2. 照片檔-因仍使用紙本退休證,故免上傳

3. 戶籍資料-配合新法施行後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項目,

記事請保留

4. 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無舊制年資免附

5. 兵役證明、軍中年資證明文件(如大專集訓證書、退伍令、

軍校畢業證書等)

6. 各級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7. 歷段經歷及最後服務機關之服務證明書-自任職起之每一任職 單位之派令或敘薪通知書、歷年考核通知書、離職證明或服 務證明書

8.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臺銀優惠存款 存摺封面影本或公校校長教師曾任私校年資資料卡及給付收 據

9. 其他-含畢業證書、公保優惠存款年資試算表、公教人員未涉 案具結書

上傳項目說明

(100)

99

完成上述資料填寫及附件上傳作業後,點選報送按鈕將案件報送至主管

機關。

(101)

100

案件報送完成後,案件狀態會由「填寫中」變更為「申請中」。

如申請端要將案件抽回時,在主管機關未點選前可點選取消報送

按鈕,將案件取回。

(102)

簡報結束 謝謝聆聽

101

參考文獻

Outline

相關文件

三、有關長期失業者要件之「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係指自失業者 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格認定之日起算,原則應依勞工保險加退

產假、產檢 假、陪產檢及 陪產假、家庭 照顧假,雇主 不得拒絕,並 不得視為缺勤 而影響其全勤 獎金、考績或 為其他不利之 處分。如勞工 依勞工請假規

退休金、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以及雇主未依勞

另本人如同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定之特定對象身分,得依規定

(1) 全時工作留用人員:每人每月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 基本工資。1. (2)

十七、申訴:申訴應以書面報告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名,並在該項比 賽結束成績公告後 30 分鐘內附保證金 5,000

第 1 次招考 108.7.3(三) 下午 17:00 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 (二)錄取時僅以電話通知,不另寄發成績通知;若需成績通知者,請於放榜後一週內至本校人事

十一、成績複查:請於 109.7.13(一) 上午 9:00~11:30 前持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