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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照護機構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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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無涉及專業之醫療照護層面。

2.老人安養機構

安養機構主要是指收容三種對象,一為可行給付費用的老人;二是 留養無親屬的老人;三是扶養有義務親屬,但親屬卻無扶養能力的老人 為主。(葉鄉誼,2006),黃昱豪(2012)則認為高齡者生活自理能力有缺 損,但較無頇專業性的醫療照顧。養護服務之內容較安養服務多增加了 護理及復健相關服務。提供健康老人日常生活照顧、休閒娛樂與預防保 健服務,以維持健康老人正常生活功能及品質(行政院衛生署,1998)。

3.長期照顧機構

機構式服務一般係指對老人的長期照護服務(李宗派,2006) 而臺 灣長期照護的政策目標是認為長期照護包含了生活及醫療照護,同時需 要結合福利服務與醫療服務資源(羅家倫、胡雅涵、吳帆國,2006)。

國外學者Kane(1987)認為長期照護是指在一段長的時間內,提供身心功 能障礙者一套包括醫療、護理、個人及社會支持的長期照護服務;其主 要的服務對象,為居住在社區及機構中,因慢性傷病或逐漸衰老的老人 與身心功能障礙者;目的在於增進或維持身體功能,以增進獨立自主的 正常生活能力。

臺灣長期照護專業協會定義長期照護機構其收住對象與護理之家 相似,亦是24小時提供照顧服務,不同之處是設立之負責人非護理人員;

必頇向所在地之社會局申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陳秀卿 (1999)認為 長期照護涉及到老人、慢性病、功能不全或殘障等對象,長時間的各種 照護,必頇是多重專業整合為基礎,以照護為主、治療為輔,提供品質 好的照護。葉至誠(2012) 則認為長期照顧就是指針對長期照護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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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綜合性與連續性的服務,其服務內容為預防、診斷、治療、復健、支 持性、維護性與社會性之服務;其服務對象不僅包含病患本身,更應考 量到照護者的需要。

國內各機關對於長期照護的看法也有所差異,衛生署認為對出院後 病人或居住社區內高度依賴度之重症病人及慢性病患者,提供其回到社 區生活中所需的醫療照顧;內政部對於「老人養護」的認定為罹患長期 慢性殘障、病疾或癱瘓的65歲以上老人的長期照顧(李素貞、郭憲文、

戴玉慈,1997)。

有關老人照護機構的定義,依據老人福利法第9條,老人福利機構 可分為五大類,分別為不同需求長者服務,可作為市場區隔的一個參 考:

1. 長期照護機構:以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疾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 為目的。

2. 養護機構:以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無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之 老人為目的。

3. 安養機構:以安養自費老人、或留養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 之親屬無扶養能力之老人為目的。

4. 文康機構:以舉辦老人休閒、康樂、文藝、技藝、進修及聯誼活動 為目的。

5. 服務機構:以提供老人日間照顧、臨時照顧、就業資訊、志願服務、

在宅服務、餐飲服務、短期保護及安置、退休準備服務、法律諮詢 服務等綜合性服務為目的。

依據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老人福利機構可分 為五大類:

1. 長期照護機構(長期照護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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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2. 長期照護機構(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 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3. 長期照護機構(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 失智症中度以上、 具行動能力,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4. 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 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5. 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

表 2-2 老人照護機構法規定義-老人福利法第 9 條 老人福利法

第 9 條

長期照護機構 以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疾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 人為目的。

養護機構 以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無技術性護理服務 需求之老人為目的。

安養機構 以安養自費老人、或留養無扶養義務、或扶養義 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之老人為目的。

文康機構 以舉辦老人休閒、康樂、文藝、技藝、進修及聯 誼活動為目的。

服務機構 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就業資訊、志願服務、

在宅服務、餐飲服務、短期保護及安置、退休準 備服務、法律諮詢服務等綜合性服務為目的。

資料來源:內政部老人福利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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