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運存款定義 1
營運存款係指非中央銀行與非小型企業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基於營運目的所需之存款,所稱「營運目的」包含以下項目:
(一) 清算:間接經由國內結算體系之直接參與者,替客戶移轉資金(或 有價證券)予最後收受者。該項服務僅限於以下業務:移 轉、對帳和支付確認、日間透支、隔夜融資和維持交割餘 額;以及確認日間與日終結算部位。如參與結算體制替客 戶移轉資金。
(二) 保管:以客戶名義於交易及保有其金融資產之過程中,提供保管、
報告、處理資產或便利相關活動之運作及管理。該等服務 限於下列活動:證券交易交割、契約價金移轉、擔保品處 理以及現金管理服務之相關保管業務,並包含股利或其他 所得之收受、客戶申購及贖回。保管服務可進一步延伸至 資產與公司信託服務、財務、公證託管、資金移轉、股票 移轉及代理服務,包括價金支付及交割服務(不含通匯業 務)及存款收受。如:證券交易交割、契約價金移轉、擔 保品處理、資產與公司信託服務。
(三) 現金管理:係指對客戶提供現金管理及相關服務。而「現金管理 服務」係指對客戶提供產品與服務以管理其現金流 量、資產負債,和處理客戶持續營運所需之金融交易。
此服務限於提供匯款支付、資金代收整合、薪資管理、
以及控管資金支付。如:依法律協議文件,具匯款支 付、收款、薪資管理、資金支付控管之往來關係。
附錄二
二、計算營運存款之流失金額
營運存款包含所有幣別之活期性與定期性存款,但不包含可轉讓定期 存單。併計各幣別之營運存款,係以基準日結算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其計 算步驟如下:
步驟一:求算基準日之各種幣別營運存款合計數 = E1 步驟二:計算於存款保險額度內之營運存款
E1 於歸戶後,在存款保險額度2(目前為新臺幣 3 佰萬元)以 內之營運存款(F1)。
F1(存保額度內營運存款) ………… 適用係數 5%
步驟三:計算超過存款保險額度及未受存款保險保障之營運存款(H1) H1 = ( E1 – F1 ) ……… 適用係數 25%
註 1:於計算營運存款時,如活期性存款(含支票存款)因透支,而使存款 餘額為負數時,應調整其餘額至零。
註 2:海外分行為當地實際存保保障範圍內之存款餘額,同一法律實體若 同時有營運存款與非營運存款,其存款保險額度優先適用於營運存 款;若存在剩餘存款保險額度,則可流用於非營運存款。
衍生性商品因信評遭調降 3 等級需增提擔保品計算說明
一、說明
衍生性商品契約訂有擔保品門檻限額而與信用評等相關連者,例如 ISDA信用擔保附約(Credit Support Annex,CSA)之門檻限額係以長期或短期 信用評等對應所適用之門檻限額者,須依與各交易對手所簽訂契約條款,
設算因長期或短期信用評等遭調降3個等級所需額外增提之擔保品數額,列 計於「現金流出」之「融資交易、衍生性商品及其他契約之流動性需求(信 用評等遭調降達3個等級所產生之擔保品追繳)」之欄位。但如簽訂條款係 為固定門檻或損失限額而與信評調降無關者,則無須納入計算。
二、依信用擔保附約求算遭調降信評3等級應增提擔保品之計算方法
試以ISDA信用擔保附約(CSA)條款列述計算步驟如下,惟如契約條款 另有約定者,應從其約定。
步 驟 一 : 確 認 衍 生 性 商 品 契 約 降 評 前 與 降 評 後 所 適 用 之 門 檻 限 額 (Thresholds),包含以下項目:
(一) 單獨提列金額(Independent Amount) (二) 門檻金額(Threshold)
(三) 最低轉讓金額(Minimum Transfer Amount,MTA) (四) 整數計算(Rounding)
步驟二:求算銀行信評遭調降 3 等級前與降評後之「信用擔保金額(Credit Support Amount)」:
(一) 如本行對交易對手之衍生性商品存在暴險,即以本行方向,
市價評估為正值者,無須納入計算。
(二) 交 易 對 手 於 基 準 日 之 市 價 評 估 暴 險 (marked to market exposure),加上本行之「單獨提列金額」(如有),減交易對 手之「單獨提列金額」(如有),減去本行之「門檻金額」。計 附錄三
算結果如為負數,「信用擔保金額」視為零。計算公式如下:
信用擔保金額 = 交易對手之市價評估暴險 + 本行之單獨提列金額(如有) – 交易對手之單獨提列金額(如有) – 本行之門檻金額
步驟三:計算個別交易對手於降評前與降評後「信用擔保餘額(Credit Support Balance)」:
依據信用擔保附約(CSA)契約條款交付予交易對手之「合格信用 擔保」價值,惟得免予考量配息及或配息之所有收益。
步驟四:計算因信用評等遭調降 3 個等級所需增提擔保品:
(一) 求 算 降 評 前 後 之 交 付 金 額 (Delivery Amount) 或 返 還 金 額 (Return Amount)
1. 信用擔保金額 > 信用擔保餘額 → 需交付擔保品
交付金額(Delivery Amount) = (信用擔保金額 – 信用擔 保餘額)
2. 信用擔保金額 < 信用擔保餘額 → 得請求返還擔保品 返還金額(Return Amount) = (信用擔保餘額 – 信用擔保 金額)
(二) 交付金額 > 最低轉讓金額(MTA) →應交付擔保品,該數額 以「交付金額」取整數計算(Rounding)
(三) 信評遭調降 3 個等級所需增提擔保品
= 降評後應交付擔保品 – 降評前應交付擔保品
於降評前與降評後,計算結果得向交易對手要求返還擔保品,應以 零列計,如降評前得要求返還擔保品,而降評後需額外增提擔保品 者,則仍應填報應增提擔保品數額之現金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