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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103年1月29日修正通過版

第 1 條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 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 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正、

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區)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 月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第 10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 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 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 地主管機關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 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但已進入公立托教機構者,得繼續接受托育。

第 1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

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第 12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二十歲者,得 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 12-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以依民事保 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為限。

第 13 條 辦理本條例各項家庭扶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13-1 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4 條 (刪除)

第 15 條 本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之申請,其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 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1 條 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 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 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 1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附錄 三

多益 TOEIC(請考生自行填寫分數):________

托福 TOEFL(請考生自行填寫分數):________

雅思 IELTS(請考生自行填寫分數):________

其他:英語及第二外語(請考生自行填寫):________

技能檢定 說明:請附證書影本於審查資料中,若無相關檢定,此項則可不填。

請考生自行填寫考試別及級別:__________

四、其他優良表現(如學術活動或榮譽、課外活動,例:球類、藝能、社團幹部、義工等,擇優五項,並檢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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