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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5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 招 生 簡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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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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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國104年9月10日

本校105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 0 5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 招 生 簡 章

【簡章請由網路下載】

國立清華大學招生委員會 編印

學校地址:30013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號 學校總機:(03)5715131

學校網址:http://www.nthu.edu.tw/

招生組電話:(03)5712861;招生組傳真:(03)5721602

體育室電話:(03)5724873;體育室傳真:(03)5753748

招生組網址:http://adms.web.nthu.edu.tw/bin/home.php

體育室網址:http://peo.nthu.edu.tw/

(2)

目 錄

壹、報考資格 ... 1

貳、招生學系暨名額 ... 2

參、運動績優報名規定事項 ... 3

肆、甄選原則 ... 6

伍、術科運動項目測驗辦法 ... 7

陸、錄取、放榜與報到入學 ... 10

柒、成績複查辦法(一律以通訊方式辦理) ... 11

捌、附註 ... 11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 13 附錄:

附錄一、學士班同等學力資格認定標準(節錄自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附錄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附錄三、考生學習資料簡要表(樣張)

附錄四、個人資料表(樣張)

附錄五、推薦函(樣張)

附錄六、報名資料需造字回覆表 附錄七、退費申請表

附錄八、複查成績申請暨回覆表 附錄九、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3)

國立清華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招生

◎重要日程表◎

日期 重要事項 備註

2.18 寄發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通知單 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寄發

2.26 (五) 至 3.3 (四)

網路報名、繳費、上傳審查資料

報名手續包含:

1.網路填寫報名資料、學習資料登錄、繳交 報名費(2/26 10:00~3/3 17:00)

2.上傳審查資料(2/26 10:00~3/3 17:00)

3.10 (四) 1.上網查詢報名收件狀態 2.公告運動項目評分量表

1.報名收件狀態請逕登錄招生組「網路報 名與報到系統」查詢

2.運動項目評分量表係由體育室公告,網 址:http://peo.nthu.edu.tw/

3.15 (二) 公告參加術科運動項目檢定考試考生名單、寄

發術科運動項目檢定考試通知 於招生組網頁公告

3.20 (日) 術科運動項目檢定考試 各運動項目之詳細考試時間與地點,請見 術科運動項目檢定考試通知

3.24 (四) 17:00 放榜 於招生組網頁公告正、備取名單 3.25 (五) 寄發甄選總成績單 一律寄至考生通訊地址

3.30 (三) 受理考生成績複查截止(郵戳為憑) 複 查 成 績 申請 暨 回 覆表請 見 本 簡 章附 錄 八,或至本校招生組網站下載填寫

4.8 (五)前 正取生報到,本階段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截止

(郵戳為憑)

1.於招生組網頁公告備取遞補名單,並以 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電話(以上方式擇 一)通知備取生進行報到

2.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請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九,或至本校招生組網站下載填寫 2.學校將報到名單函送甄選入學委員會、

考試分發委員會、技專校院招聯會等 4.11 (一)起 公告備取遞補名單

5.20 (五)前 最後一梯次之備取生報到截止(郵戳為憑)

※報名相關事宜請洽招生組,電話:(03)5731398、5731014、5731385

※註冊、入學相關事宜請洽註冊組,電話:(03)5712334

※考生應試時務請攜帶術科運動項目准考證(自本校報名系統列印)及下列任一項身分證明文 件正本:

身分證、

附照片之健保卡、

駕照、

護照,或

其他附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 文件,以便查驗;若經發現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則不予應試

※本校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取得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在辦理招生事務之目的下,

進行處理及利用。本校將善盡善良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僅提供招 生相關工作目的及錄取生學籍資料建檔使用。

※凡報名本項招生者,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校得將考生個人基本資料及其相關檔案資料,運用於 本招生事務及辦理錄取生報到或入學資料建置使用。

(4)

國立清華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招生 網路報名填表流程暨說明

網路報名網址:http://adms.web.nthu.edu.tw/bin/home.php 選擇「網路報名與報到系統」

開始

進入網路報名與報到系統,

選擇『學士班運動績優招 生』

登入其他作業 網路報名填報作業

請輸入:

1.報考者的身分證字號 2.個人自設之密碼 輸入報考者的身分證字號

登入報名系統

填寫個人基本資料,

並設定登錄密碼

報名系統

1.修改個人通訊資料 2.查詢報名資料 3.查詢繳款狀況 4.更改密碼 5.個人資料表維護 填寫報考資料

傳真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特殊境遇證 明至招生組(傳真號碼 03-5721602),並於 空白處註明姓名、身 分證字號、報考及聯 絡電話(或手機)

招生組驗證並 上網登錄

1.由「其他作業」登入查詢繳款狀態 2.每日一次另以 E-mail 方式通知

取得 16 碼之繳款編號

是否為低收、

中低收入戶、特殊 境遇考生

選擇繳費方式:

1.ATM 轉帳

2.台灣銀行臨櫃繳款 3.網路銀行轉帳

已繳交報名費?

以 E-mail 或手機簡訊方 式通知限期內繳費

 通知以三次為限,逾 期視同放棄報名,不 再另行通知

報名完成

★ 特別注意:

考生須於 3 月 3 日下午 5 時前完成 1. 上網報名

2. 繳交報名費 3. 上傳審查資料

三項手續皆備始完成報名手續 審查系統

1.填寫個人資料表

2.填寫考生學習資料簡要表 2.上傳審查檔案

(1)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 (2)高中(職)在校成績單 (3)自傳

(4)讀書計畫 (5)推薦函 1 封 (6)其他有利申請資料 3.推薦人作業

資料查詢維護或 上傳審查檔案

(5)

1

國立清華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學生招生簡章

壹、報考資格

一、凡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含應屆畢業 生),或符合報考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資格(參見附錄一)。 二、符合本簡章【貳】招生學系之申請條件者,且符合下列運動績優資格之一者,得報考

本項招生。

三、運動績優資格包含:

(一)符合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104 年 4 月 22 日臺 教授體部字第 1040010846B 號令修正)之甄審、甄試資格。

(二)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層級之運動競賽,並持有證明者。

(三)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大專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及高中體育總會、全國 體育總會舉辦之正式比賽,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四)曾任高中(職)以上學校運動代表隊員,且持有學校證明文件者。

(五)就讀高中(職)以前,曾參與全國競賽獲得優良成績且持有證明者。

以上資格僅限本校術科測驗項目所列各項球類,且報考術科類別需與所持證明文件之比 賽項目、校隊類別相符,例如:羽球校隊僅能申請羽球項目。

※注意:

一、參加本校運動績優學生申請入學者,需參加大考中心 105 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

二、持國外學歷報考者,錄取入學時須經學歷查證合格,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三、本招生不招收「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六條「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四、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五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專科學

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資格者,若報考本招生,

需先取得本校體育室同意書才得報考,報名後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方為報名資 格符合確認,若審議未通過則取消報名資格並退還部份費用。

(6)

2

貳、招生學系暨名額

一、招生學系名額及相關規定

學系 清華學院學士班 名額 一般生 18 名 原住民外加 2 名

學系 自定 條件

學科能力測驗各科應達檢定標準:

國文—均標 英文—均標 數學—均標 自然—均標 社會—均標

指定 繳交 資料

1. 考生學習資料簡要表(格式詳見簡章附錄三)

2. 個人資料表(格式詳見簡章附錄四)

3.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

4. 高中(職)在校成績單(含班級、類組、年級名次證明)

5. 自傳(含個人成長歷程,限 1000~2000 字)

6. 讀書計畫(含申請動機)

7. 推薦函 1 封(格式詳見簡章附錄五)

8. 其他有利申請資料,如競賽成果、特殊表現、特殊能力證明、語文能力證明等

甄試 項目 及成 績計 算方 式

指定甄試項目(科目代碼) 佔錄取總

成績比例 甄試說明

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0101) 30% 學測成績未達學系訂定之檢定標準者,不得 參加運動項目術科檢定

運動項目術科檢定(0102) 60%

1. 測驗時間:3/20

2. 詳細舉行時間與地點,另於 3/15 於招生組 網頁公告

3. 測 驗當 日需攜 帶准 考證及 相關 身分證 明

(如身分證、附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健保 卡、駕照或護照等),作為現場查驗身分 之用;未攜帶之考生不予應試

4. 術科檢定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審查資料(0103) 10%

1. 所有審查資料請至本校線上審查系統進行 上傳或填寫,並於 2/26 上午 10 時至 3/3 下午 5 時之間完成

2. 推薦函填寫期限至 3/8 為止

備註

1. 本管道入學學生大一不分系,大二依其志願選擇學系就讀(無成績限制)。

2. 學科能力測驗各科需達學系訂定之檢定標準(均標以上),始得參加運動項目術科檢定。

3. 運動專長以籃球、排球、桌球、網球、羽球、田徑、游泳為主,未列名之運動項目不招收 新生。

4. 錄取生入學後,應於畢業前修習所屬代表隊之體育課程至少 6 學期。

聯絡 資訊

電話 e-mail

(03)5715131 轉 34624

physical@my.nthu.edu.tw 網址 http://st.web.nthu.edu.tw/bin/home.php http://peo.nthu.edu.tw/

(7)

二、術科檢定運動項目及名額 檢定運動項目

項目 籃球 排球 桌球 網球 羽球 田徑 游泳 性 別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一般生招生名額 2 1 1 2 1 1 1 1 1 1 1 2 2 1

原住民外加名額 2

※若檢定運動項目實際報名人數較該項目招生名額為少時,經本校運動績優學生招生甄審委員 小組議決後,得進行招生名額流用(流用辦法詳見簡章第 6 頁「肆、甄選原則」)。

※經術科檢定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70 分,得採不足額錄取;缺考者亦不予錄取。

※各運動項目下之考生如遇總成績相同時,依(1)運動項目術科檢定成績,(2)審查資料成 績,(3)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之順序進行比序,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

※原住民外加名額之術科檢定成績標準與一般生同,檢定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原住民考生於「一般生招生名額」內未獲錄取時,則按照總成績高低排序,以外加名額錄 取;惟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參、運動績優報名規定事項

一、報名方式:一律網路報名

(一) 未於報名截止日前上網填寫報名資料、完成繳費並上傳審查資料者,視同報名未成 功。

(二) 推薦函內容請著重於申請人之特殊性表現,由推薦人上網填寫推薦函,完成後於線 上送出。推薦人完成作業後,考生亦可於系統中看到「已完成」之狀態。

二、報名日期:105 年 2 月 26 日上午 10 時起至 3 月 3 日下午 5 時止

三、報名費:

(一) 報名費新台幣 2000 元整,術科檢定不另收費。※請先完成網路報名,取得個人專屬 繳款帳號後參考下述說明,再行繳費。

(二)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一律免繳報名費,本校另依規定提供低收 入戶、中低收入戶考生面試往返交通費補助,及偏遠地區考生部分住宿費補助。

(三) 減免報名費優待辦法如下:

1. 持有當年度各直轄市、各地方政府或其授權之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得免繳報名費。如證明文件中無考生姓名 等相關資料時,請另附相關戶籍或身分證件,以茲證明。

2. 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係指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遇家庭標準(參 見附錄二),具有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 所核發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證明文件者。考生請於報名階段繳交全戶人口 之戶籍謄本及列屬於特殊境遇之相關證明文件。

3. 請符合前列資格之考生上網報名後,最遲於 3 月 3 日下午 5 時前,傳真上述相關

(8)

證明文件影本至招生組(傳真號碼:03-5721602),並於空白處註明考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及聯絡電話(或手機);經本組確認後上網登錄,確認結果將以e- mail或手機簡訊方式通知。惟證明文件未於前述期限前傳真或所繳證明文件不符 者,均不予減免,報名截止後亦不接受補件退費。

四、報名流程

詳閱簡章內容上網填寫報名資料繳交報名費上傳報名審查資料(含推薦函)

(一) 運動績優報名手續包含:

1.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繳交報名費(105 年 2 月 26 日上午 10 時起至 3 月 3 日 下午 5 時止)。

2. 上傳有利審查資料及推薦函(105 年 2 月 26 日上午 10 時起至 3 月 3 日下午 5 時止,推薦函上傳期限至 3 月 8 日下午 5 時止)。

※考生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上述手續,始完成報名作業。

(二) 報名網址:

請於報名期間內進入本校招生組首頁(http://adms.web.nthu.edu.tw/),點選網頁 右方「網路報名及報到系統」選擇「學士班運動績優招生」。

(三) 報名程序:

1. 請以身分證字號及自設之密碼登入本報名系統;其他非報名作業,如查詢個人報 名資料、上傳審查資料、繳費資訊、修改通訊資料、列印相關報考資料等,請由 報名頁面之「其他作業」登入。

2. 若有需造字者,請在報名時將該字以全形之「*」表示,並填寫「報名資料需造字 回覆表」(參見簡章附錄五,或至招生組網頁下載)後,傳真至招生組(傳真 號碼:03-5721602)。

3. 外籍生、僑生請於身分證字號欄位填寫統一證號。

4. 104學年度應屆畢業生之學歷(力)欄,依畢業日期填寫「105 年6 月高中畢 業」。

※考生報名學力代碼如下:

學歷(力)代碼 報名資格

60 高中(職)已畢業

61 高中(職)應屆(104學年度)畢業 62 其他同等學力

5. 報名系統中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出生日期為查驗身分用;通訊地址為寄發 各項通知和成績單用;報名費繳交結果、報到等相關通知皆以e-mail或手機簡訊 方式通知,請務必填寫有效資料,如有變更亦請隨時上網更正,以免漏失重要資 訊。

6. 一經網路報名成功後,除個人通訊資料外,餘皆無法更改,務請審慎檢核填報資 料。

7.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確認送出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術科項目;除因逾 期未上傳審查資料、資格不符等原因退件者外,概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退

(9)

件、退費。無論錄取與否,報名資料概不退還。

(四) 繳交報名費方式:

1. 金融機構提款機(ATM)轉帳(不限考生本人之金融卡)—繳費程序如下:

(1)轉帳確認:請檢查 ATM 交易明細表上帳戶的餘額是否已扣款,並請保留交易 明細表備查。

(2)若利用郵局提款機轉帳,金融卡插入提款機後請選擇「跨行轉帳」功能,再 選擇「非約定帳號」,之後輸入台灣銀行的銀行代碼 004、繳款帳號及轉帳金 額,即可轉帳。

(3)繳款時,如銀行代碼和繳款帳號均輸入無誤,但仍繳款失敗時,請先確認帳 戶內餘額是否足夠?或向開戶銀行確認持有的金融卡帳號是否具有轉帳功 能。

(4)繳費期間於銀行營業時間外辦理轉帳繳費時,若 ATM 出現「次一營業日入 帳」之訊息,需選擇同意並完成轉帳繳費作業。

2. 台灣銀行各分行臨櫃繳款—程序如下:

※因臨櫃繳款為人工作業,銀行無法即時傳輸繳款資料,約需半日至 1 日工作天方 能更新報名系統之繳費狀況,如已完成繳款,但 1 個工作日後仍無法於本校招生 系統上查詢到 繳 款狀 況 , 請將您 的 繳 費第 二聯存根傳 真本組 ( 傳真號 碼:03-5721602),以利本組人員與銀行確認。

3. 網路銀行 ATM 轉帳(不限考生本人之金融卡)—請參考各網路銀行操作說明。

(五) 上傳資料:

1. 考生無需寄繳任何紙本資料,請於 105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 時至 3 月 3 日下午 5 時,至線上審查系統完成個人基本資料及指定審查資料之填寫或上傳,以利報名 資格審查。

2. 指定上傳∕填寫之審查資料包含:

(1)考生學習資料簡要表(格式見簡章附錄三)

(2)個人資料表(格式見簡章附錄四)

(3)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成績單若有偽造或塗改情事,一經發現即取消錄取資

從報名系統印出

「ATM 轉帳通知」

金融卡插入 ATM,選擇

「轉帳」或「跨行轉 帳」功能

輸入銀行代碼 004 (台灣銀行)

輸入轉帳通知上的繳款 帳號(共 16 碼) 輸入轉帳金額 2000 元

完成轉帳繳費,轉帳成 功之交易明細表無須寄 回,請自行留存備查

從報名系統印出

「臨櫃繳費單」

持單至台灣銀行各分行 繳交報名費

請將繳費存根第二聯 留存備查

(10)

格,在校生並報請原肄業學校議處)

(4)高中(職)在校成績單(含班級、類組、年級名次證明)

(5)自傳(含個人成長歷程,限1000~2000字)

(6)讀書計畫(含申請動機)

(7)其他有利申請資料,如競賽成果、特殊表現、特殊能力證明、語文能力證明 等

3. 推薦函:

(1)在系統上選擇「推薦人作業」,輸入推薦人之基本資料(含姓名、職稱、

服務單位、e-mail等),由考生發送一封線上推薦書至推薦人之電子信箱,

請推薦人於線上完成推薦書(推薦函格式參見簡章附錄五)。

(2)推薦人請務必於 3 月 8 日下午 5 時前完成推薦函填寫作業,逾期未完成 者,視同考生資格不符。

(六) 網路報名成功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因逾期上傳、資格不符而遭退件者,所 繳報名費扣除 200 元(手續、郵資等費用),餘數退還。其他任何理由概不得要求 退件、退費。

(七) 本校收件後,先進行報名資格條件審查,通過者給予准考證號、不通過者將以電話 或電子郵件方式再次確認,無法補件或確認資格不符者予以退件。

(八) 考生可於 105 年 3 月 10 日上午 10 時以後,至報名系統(由「其他作業」登入)查詢報 名結果、准考證號,並列印准考證參加術科測驗。

肆、甄選原則

一、資格審核

(一) 本校教務處招生組及運動績優學生招生甄審委員小組進行資格審核,資格符合名單將 公告於網頁,考生請於 105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二)上網查看參加術科運動項目檢定 考試考生名單(網址:http://adms.web.nthu.edu.tw/bin/home.php),本校並另郵寄 術科運動項目檢定考試通知。

(二) 考生若於 105 年 3 月 18 日仍未收到本校通知者,可洽本校體育室查詢(03-5715131 轉 34624)。

(三) 若審核後資格不符者,報名費扣除審查與作業費 200 元後退還餘款。

二、運動項目報名後缺額流用

若報名某檢定運動項目考生人數比該運動項目招生名額少時,則由本校運動績優學生招 生甄審委員小組議決後進行招生名額流用。

(一) 名額流用順序為:(1)各運動項目內部男女名額流用、(2)籃球、(3)排球、

(4)桌球、(5)羽球、(6)網球、(7)游泳、(8)田徑。

(二) 例如:報名截止日後,報名男生籃球運動項目且經前述資格審核通過後只有一人 時,則男生籃球招生名額由二名調整成一名,一名流用至女生籃球,女生籃球招生 名額由一名調整為二名。若女生籃球運動項目亦僅一人報名時,則再由女生籃球招生 名額二名調整成一名,一名流用至排球運動項目下之男生或女生名額。

三、術科運動項目檢定

(11)

參加術科運動項目檢定時,考生須攜帶術科運動項目准考證(自本校報名系統列印)及 下列任一項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

附照片之健保卡、

駕照、

護照,或

其他 附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文件。考生請依術科運動項目檢定考試通知單上規定的時間

(104 年 3 月 20 日星期日),準時來校參加第二階段術科運動項目檢定考試,否則以棄 權論。

四、運動項目檢定後缺額流用

(一) 經過術科運動項目檢定後,產生各項術科運動項目名次。若某術科運動項目合格人 數比該運動項目招生名額少時,經運動績優學生招生甄審委員小組議決後,依前述 名額流用順序再進行檢定後之缺額流用。

(二) 流用調整後之運動項目招生名額於體育室網頁公告:http://peo.nthu.edu.tw/。

伍、術科運動項目測驗辦法

※各運動項目之評分量表將於 105 年 3 月 10 日由本校體育室進行網路公告,公告網址如 下:http://peo.nthu.edu.tw/。

一、籃球

項目 測驗內容及方式 評量重點 評分比例

運球上籃

如附圖,從位置 1 開始運球反手勾籃,

完成後運球繞過第 2 個位置正手上籃,

接著繞過第 3 個位置正手上空心籃,再 繞過第 4 個位置左手上籃,最後繞過第

5 個位置正手勾籃。 每個位置的動作正確且進 球者,即得 5 分;動作正 確而未進球者,得 3 分;

動作不正確,且有走步等 違例情況者,得 0 分。

25%

投籃 罰球線原地跳投 5 球。

每進一球者,得 3 分;動 作正確而未進球者,得 1 分;動作錯誤,得 0 分。

15%

全場 5 打 5

一、按各位置報名順序(考試時公佈),

以一名中鋒(5 號球員) ,二名前鋒 (3、4 號球員),二名後衛(1、2 號 球員)為一隊進行分組對抗。

二、防守以區域盯人方式進行。

三、比賽時間 15 分鐘。

四、人數不足時,以本校球員遞補。

一、戰術執行能力:

對反擋、向籃切走進 攻打法,及區域、盯 人等防守打法的執行 能力。

二、受測者攻守表現:

1.進攻表現包含基本動 作、助攻、命中率、

掩 護 觀念 等 整 體 表 現。

2.防守表現包含籃板、

阻攻、抄截、補位觀 念等整體表現。

3.浪投、無必要犯規及 失 誤 為 評量 扣 分 重 點。

30%

一、狀況處理能力:

對每個攻守對打狀況 的判斷與處理能力。

二、潛力評估:

30%

(12)

項目 測驗內容及方式 評量重點 評分比例 心理狀態、基本動作

應用。

二、排球

項目 測驗內容及方式 評量重點 評分比例

立定連續 三次跳

一、於起跳線後,連續向前做三次雙腳 的立定跳遠。

二、測驗兩次,取最佳成績計分。

三、注意事項:

1.起跳前必須立定,不得助跑。

2.起跳後必須連續跳,不得停留。

3.可用手擺動以為助力。

成績由審查委員評定。 5%

攻擊測驗

一、測驗方式:

1.服務人員 1 直接將球拋給舉球員

(服務人員擔任),考生於甲位置準 備、助跑至乙位置扣打高長球。

2.退至丙位置,將服務人員 2 拋過來 之球傳給舉球員,隨之助跑到丁位 置打時間差的球。

3.移至乙位置作一次攔網。

4.退至戊位置,將服務人員2拋過來之 球傳給舉球員,隨之助跑到丁位置 打A式快攻。

5.退至己位置,將服務人員2拋過來之 球傳給舉球員,隨之助跑到庚位置 扣打背後高長球。

二、注意事項:

1.以上為一循環之連續動作。

2.三名考生一組,輪流各做 2 次(每 次一循環,共 8 球)。

3.場地佈置:見攻擊順序圖。

一、扣球成功率、扣球的 力道、位置角度與動 作之協調性。

二 、 接 球 、 傳 球 的 準 確 性。

三、前進、後退之步法 四、攔網技巧與步法。

25%

分組比賽

按人數之多寡分成 N 隊,以一名舉球 員、三名攻擊手為一隊 ,進行 一局比 賽,人數不足時由本校隊員遞補。

一、實戰之攻守表現。

二 、 發 球 、 接 發 球 、 移 位、補位觀念等。

50%

發展潛力 觀察比賽時其基本技術運用、戰術運用

以及心理素質來評比分數。 成績由審查委員評定。 20%

服務人員2

服務人員1

攻擊順序圖

(13)

三、桌球

項目 測驗內容及方式 評量重點 評分比例

比賽排名 依報名人數安排比賽,依比賽排名給予 成績。

成績由審查委員依比賽

結果名次評定。 70%

發展潛力

觀 察比賽 時其技 術風格、 主要得 分技 術、戰術運用、腳步以及心理素質來評 比分數。

比賽中觀察,成績由審

查委員評定。 30%

四、羽球

項目 測驗內容及方式 評量重點 評分比例

折返跑

將球置於球場雙打邊線,放 6 顆球,

起跑時一隻腳需踩在中線上,來回依 序將球放置另一邊線,球需超過邊線 才算分。

成績依折返跑給分標準

給分。 10%

基本球路

依 指 定 球 路 長 、 切 ( 殺 )、 放 、 放 、 挑來回操作,觀察其技術穩定性與流 暢性。

成績由審查委員評定。 10%

比賽排名

依 報 名 人 數 安 排 單 打 賽 程 , 惟 報名人 數未滿 2 人時,由監考委員指定人員與 考生進行比賽,最 後 依 比 賽 排 名 給 予 成績。

成績由審查委員評定。 40%

潛力評估

觀 察 比 賽 排 名 時 其 運 用 發 球 、 接 發 球、後場技術、防守技術、網前技術 之基本動作表現。

成績由審查委員評定。 40%

五、網球

項目 測驗內容及方式 評量重點 評分比例

比賽測驗

一、由審查委員依報名人數分組,進行 單打比賽。

二、依報名人數決定比賽賽制,報名人 數未滿兩人時,由審查委員指定人 員與考生進行比賽。

三、採用中華民國網球協會公布之最新 比賽規則。

四、比賽測驗時以比賽成就得分 85 分 以上者,依得分高低列為種子,其 餘抽籤。

成 績 由 審查委 員 依 比 賽

結果名次評定。 70%

專項基本 技能

包括基本動作、技術應用、戰術應用及 心理素質,由審查委員於比賽測驗中評 定之。

成績由審查委員評定。 30%

六、田徑

項目 測驗內容及方式 評量重點 評分比例

自選項目

一、徑賽項目:

200 公尺、400 公尺(自選一項)

二、投擲項目:

標槍女生 600g、男生 800g

依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規 則 進

行。 100%

(14)

七、游泳

項目 測驗內容及方式 評量重點 評分比例

指定項目 混合式 200 公尺

一、依中華民國游泳規則 進行。

二、以手按碼錶計時,記 錄至小數十分位。

30%

自選項目

下列項目自選一項:

自由式 100 公尺 蛙式 100 公尺 蝶式 100 公尺 仰式 100 公尺

70%

陸、錄取、放榜與報到入學

一、錄取

(一)各類指定項目成績及甄選總成績至多取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以四捨五入 計。

※各運動項目之評分量表將於 105 年 3 月 10 日公告於本校體育室網站,查詢網址如 下:http://peo.nthu.edu.tw/。

(二)招生學系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訂定,考生甄選總成績達錄取標準以上,

在招生名額內為正取生,其餘為備取生。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錄 取。指定甄試項目(包含術科檢定、審查資料等)如有任一項零分、缺考或未達檢定 標準者,均不予錄取。

(三)學測成績未通過學系訂定標準者,不得參加運動項目術科檢定;學測成績佔總成績 30%,運動項目術科檢定成績佔總成績60%,資料審查成績佔總成績10%。術科缺考 者不予錄取;術科檢定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70 分者,亦不予錄取。

(四)各運動類別下之考生如遇總成績相同時,依(1)運動項目術科檢定成績,(2)審查 資料成績,(3)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之順序進行比序,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

※因「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佔甄選總成績比例30%,若甲生學科能力測驗各科成績 為:國文11級分、英文9級分、數學7級分、社會11級分、自然9級分,總級分計47級 分,則甲生「學科能力測驗總級分」所佔甄選總成績應為18.80(取至小數點第二位,

四捨五入),公式如下:

二、放榜

(一)105 學年度運動績優招生預計於 105 年 3 月 24 日 17 時放榜,由招生組網路公告錄 取名單;3 月 25 日寄發成績單致考生通訊地址。

(二)榜單查詢網址:http://adms.web.nthu.edu.tw/,公告主旨為「國立清華大學105學年 度學士班運動績優招生錄取名單」。

三、報到、放棄錄取資格

(一)所有正取生請依錄取通知之規定時間及方式辦理「入學前報到」,逾期未報到者以 (11+9+7+11+9)

(15+15+15+15+15) × 30=18.799

(15)

自願放棄錄取資格論。

(二)若遇正取生有缺額時,本校招生組預計於 105 年 4 月 11 日起上網公告備取遞補名 單,由備取生依序遞補至 105 年 5 月 20 日止,以後即不再遞補。招生組將依備取 次序以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電話(以上方式擇一)通知該次備取生於期限內進行 報到,請考生務必主動查詢網路公告,俾便獲知報到相關訊息。逾期未報到者,不 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要求補救措施。

(三)如欲放棄入學資格,應以規定書面格式(簡章附錄九或直接由本校招生組網頁下 載)申請放棄錄取資格,並經父母(或監護人)簽章後,正取生於 105 年 4 月 8 日、備取生於規定報到期限前(以國內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以限時掛號郵 寄至本校。如未放棄錄取資格,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統一分發,以及大 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與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違者取消本項招生錄取 資格。放棄入學資格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請考生及家長慎重考 慮。

四、入學

錄取生完成報到作業後,應依本校學士班新生入學須知及行事曆之規定日期辦理註冊手 續(入學及註冊相關事宜請洽註冊組,03-5712334),並繳驗高中(職)正式畢業證書

(或同等學力證件)影本,無法繳驗者,不得註冊入學。

柒、成績複查辦法(一律以通訊方式辦理)

一、申請成績複查期限:請於 104 年 3 月 30 日(星期二)前提出(以國內郵戳為憑),逾期 概不受理。

二、複查手續:

(一)以通訊方式(限時掛號)辦理,請備妥以下資料,寄至「30013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 101 號 國立清華大學招生組收」:

1. 填妥「複查成績申請暨回覆表」(參見簡章附錄八或直接由本校招生組網頁下 載),連同甄選總成績單正本寄回(影印本不受理)。

2. 複查工本費每一項目新台幣 50 元整(限用郵政匯票方式繳納,匯票抬頭請寫

「國立清華大學」)。

3. 請自備回函,並自行貼足郵資(掛號 25 元,限時掛號 32 元),填妥收件人姓名 與地址。

(二)來函信封封面請註明「運動績優成績複查」、報考項目、准考證號碼與姓名,以便查 詢。

(三)複查成績時,以複查甄選項目總成績為限,不得申請調閱及影印相關成績資料。

三、申請書正面及背面之收件人姓名、地址均需填寫清楚,並貼足回郵郵資。

四、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者,應於放榜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本校招生委員會收到考生申訴書起一個月內正式答覆,必要得應組成專案小組工正調查 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捌、附註

一、本簡章取得方式以電子檔下載(不另發售),請至本校招生組網頁中下載,網址:

(16)

http://adms.web.nthu.edu.tw/bin/home.php,簡章係關乎考生自身權益及義務,務請下 載全文詳閱。

二、詢問招生考試相關事宜請洽招生組,電話:(03)5731399、5731385、5731300、

5731301、5731014、5731398;詢問註冊、入學就讀相關事宜請洽註冊組,電話:

(03)5731397、5712334。

三、本校 104 學年度學士班學雜費收費標準一覽表(每學年收費調整幅度另行公告):

幣別:新台幣/元 身份別 院系別

費用別

理學院、工學院、生命科學院、

電機資訊學院、原子科學院 人文社會學院、科技管理學院 本地生及

僑生

學費 17,500 17,500

雜費 11,130 6,870

合計 28,630 24,370

每學分 1,050

外國生及 大陸地區 學生

學費 39,990 38,340

雜費 13,210 7,760

合計 53,200 46,100

每學分 1,240

四、本校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取得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在辦理招生事務之目的 下,進行處理及利用。本校將善盡善良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僅提供招生相關工作目的及錄取生學籍資料建檔使用。

凡報名本項招生者,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校得將考生個人基本資料及其相關檔案資料,運 用於本招生事務及辦理錄取生報到或入學資料建置使用。

五、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

(17)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一、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礙考試公平之情事 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 議處。

三、考試時應按時進入試場,遲到逾 20 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後,在 40 分鐘內不得 出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出場時應將答案卷(卡)交予監考人員,不得遞交他人代繳,出場後不得在附近停 留。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四、考試時須持准考證及有效之身分證(或尚在有效期限之居留證、護照、全民健保卡)入 場,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考生可先行入場應試。惟至當節考 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者或未依規定向考區試務辦公室申請補發手續 者,扣減該科成績 1 分;身分證件等至該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仍未送達(或未依下 列說明簽立切結並拍照存證)者,扣減該科成績 5 分。上述扣分至 0 分為限,另未攜帶 身分證件者,應於該節考試畢由監試人員陪同至試務辦公室簽立切結書及拍照存證以備 日後查驗。

五、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號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卡)、准考證、座位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不同,應 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位置或錯用卷(卡)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經監試 或試務人員發現坐錯位置或錯用卷(卡)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 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六、除應用文具及簡章中考試科目規定可使用之一般工程型計算器(或系所另規定者)外,不 得攜帶書籍、簿本、電子呼叫器、手機、PDA、電子字典等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 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妨害考試公平性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座。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 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置放於臨時置物區內之物品,其計時器之鬧 鈴功能須關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 績。(所攜帶入場之電子受信器、行動電話等,於考試時間內一律關機,如有違者,亦 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七、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 備同意,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八、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 意。

九、考生未經監試委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2 分,並得 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考生交卷後,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離開試 場,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經制止不聽者,該科以 0 分計。

十、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座,考生 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考試時間或補 考。

(18)

十一、考生於考試時應保持肅靜,如有違規或舞弊之行為,本校得依情節之輕重,予以扣 分、不予計分或勒令出場、取消考試資格處分。

十二、答案卷(卡)不得書寫與試題無關之任何文字符號,亦不得在答案卷(卡)之「非作答 區」作答或書寫任何符號,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 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三、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成績 3 分;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 績。

十四、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招生委員會議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19)

附錄 一

學士班同等學力資格認定標準

(節錄自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02 年 4 月 3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20046811C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 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罹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 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 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 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罹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 畢業,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罹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 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 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 證明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 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罹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 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 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0)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十三、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 學分證明書。

十四、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者。

第五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或於職業學校擔 任技術及專業教師,經大學校級招生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前三條所定新 生入學考試。

第六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21)

附錄 二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103年1月29日修正通過版

第 1 條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 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 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 縣 (市) 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 理。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 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 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 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 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 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 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 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 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應每 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 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 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第 4-1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及無工作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 之三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並準用社會 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22)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第 5 條 特殊境遇家庭得依第二條所定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得依其 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付與本條例之 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依本條例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停止其家 庭扶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家庭扶助。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 一次為限。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 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 (鎮、市、

區) 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 審核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 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 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 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 始前兩個月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 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主 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第 8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得申請教育補助。但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

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第一項教育補助之申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 行。

第 9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 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 者。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傷病醫療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

(23)

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 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 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正、

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區)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 月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第 10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 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 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 地主管機關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 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但已進入公立托教機構者,得繼續接受托育。

第 1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

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第 12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二十歲者,得 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 12-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以依民事保 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為限。

第 13 條 辦理本條例各項家庭扶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13-1 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 14 條 (刪除)

第 15 條 本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之申請,其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 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 15-1 條 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 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 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第 1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4)

附錄 三

國立清華大學 學士班運動績優招生 考生學習資料簡要表(樣張)

※本表僅供參考,正式表格請於報名系統上填寫※

一、基本資料 校 系 代 碼

學 系 名 稱 報考類別 運動績優學生招生

姓 名 性 別

報名流水號 學 力 代 碼 就 讀 學 校

特殊班別

資優班,類別_____(如語言、數理、科學等,請附上貴校教務處證明)

雙語高中或高中雙語部

二、學業表現(請檢附歷年成績單,含班級、類組及全年級排名於審查資料中,高職(不含綜合科)、自學、同等學力 者可免填)

高一上 高一下 高二上 高二下 高三上 高三下 總學期平均 國 文 成 績

英 文 成 績 數 學 成 績 物 理 成 績 化 學 成 績 生 物 成 績 歷 史 成 績 地 理 成 績 公民與社會成績 學 業 總 成 績 班級排名 班級名次/班級人數

百分比(%) 類組排名 第__類組名次/類組人數

百分比(%) 年級排名 校排名次/全年級人數

百分比(%)

備註:填寫-1 者,表示無該科成績或無修課資料。

三、語文或技能檢定(附證書影本於審查資料中)

語文能力檢定 說明:請附證書影本於審查資料中,若無相關檢定,此項則可不填。

全民英檢 GEPT(請選擇最優一次成績填寫)

級別:〇初級 〇中級 〇中高級 〇高級 〇優級 通過考試階段:〇初試 〇複試

多益 TOEIC(請考生自行填寫分數):________

托福 TOEFL(請考生自行填寫分數):________

雅思 IELTS(請考生自行填寫分數):________

其他:英語及第二外語(請考生自行填寫):________

技能檢定 說明:請附證書影本於審查資料中,若無相關檢定,此項則可不填。

請考生自行填寫考試別及級別:__________

四、其他優良表現(如學術活動或榮譽、課外活動,例:球類、藝能、社團幹部、義工等,擇優五項,並檢附證明 文件影本、自行編寫附件號碼,附於審查資料中)

一 二 三 年級 事蹟 名次或結果 校級 縣市 全國 國際

□ □ □

□ □ □

□ □ □

□ □ □

□ □ □

(25)

附錄 四

國立清華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招生 個人資料表(樣張)

(本資料依規定由清華大學於期限內保存)

壹、申請人基本資料:

姓 名 性別 □男 □女 生日 年 月 日 就讀高中 □應屆高中(職) □已畢業__年 □自學

高中名稱 (自學者可免填此項)

畢業日期 (自學者填獲得同等學歷日期)

連絡電話 手機

Email

戶籍地址 (郵遞區號: ) 通訊地址 □同戶籍地址

□其他:

貳、申請人主要家庭成員、目前成員就業及在學狀況(200字以內):

三、體育活動或榮譽(列出中等以上學校就學期間的運動表現,最多五項):

期間

國中 高中 體育活動或榮譽名稱 名次或結果 縣市 全國 國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肆、申請人之運動專長或表現:

申請人的主要運動專長為何?請列舉該項專長之檢定或重要競賽成果。若為團體競賽,

請說明申請人在團隊中所扮演的角色、主要工作、參與時間及對該團隊的貢獻。(請提 供檢定或重要競賽成績證明)

(26)

伍、其他課外活動(列出高中期間或自學期間最後三年的表現,最多五項):

年級 一 二 三

課外活動名稱(非運動項目之其他藝能、

社團幹部、義工等)

名次、名稱

或結果 校級 縣市 全國 國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陸、申請人大二分流後擬就讀之學系

(本項僅作為志願參考,不影響未來分流結果)

□學系或學士班名稱: □尚未決定

原因:

柒、其他補充說明:

※本申請書上提供之資料俱由本人誠實陳述,若有不實將依規定取消入學資格。※

(27)

附錄 五

國立清華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招生推薦函(樣張)

壹、學生及推薦人資訊:

申請人姓名 性別 □男 □女 年級 □應屆 □已畢業__年 □自學

就讀高中 (自學者可免填此項)

主要的運動 表現 主要的獲獎 或表揚(最 多三項)

推薦人

姓名 服務機關 職稱

地址 電話

電子郵件 Email

貳、推薦人填寫部份:

說明:本招生主要考量申請者的運動專長及特殊優良表現事蹟,推薦函旨在協助本校入學招生 委員會瞭解申請人在運動項目之才能或優良表現,以及求學期間的整體學習動機、企圖 心、人格特質等情況,以做為申請人是否能夠入學之參考。您的寶貴意見及充分合作,

本校甚為感激,此項資料將列為內部核參資料,不對外公開。

1.您與申請人的關係:

□高中校長 □高中導師(任教科目 ) □高中教師(任教科目 )

□高中輔導老師

□其他,請說明:

2.認識申請人的時間已 年 月。□非常熟,□熟,□普通,□不很熟,□不熟。

3.請說明申請人的運動才能或特殊優良的表現事蹟,並舉例說明申請人在此方面表現的事 實:

4.請就申請人第3項的運動才能或特殊優良的表現事蹟,選擇您認為最適合申請人的狀況。

在同儕或相同年紀的表現:

□1%以內,□2~5%,□5~10%,□10~25%,□25~50%,□50%以後,□無從評估。

上述表現的等級(請選擇最佳狀態):

□國際級,□全國性,□縣市級,□全校級,□其他(請說明) ,□無從評 估。

請說明您評估此等級的原因:

(28)

5.您認為申請人在學或自學期間的態度如何?

□非常努力,□努力,□普通,□惡劣,□無從評估。若方便的話請舉例說明:

6.申請人如果具有其他重要優點及特殊表現值得您一提,請說明:

7.申請人如果具有嚴重的缺點值得您一提,請說明:

8.您願意推薦申請人來就讀本校嗎?

□極力推薦,□推薦,□勉強推薦,□不推薦。

推薦人(簽章): 年 月 日

(29)

附錄 六

國立清華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招生 報名資料需造字回覆表

注意事項:

1. 個人資料需造字之考生請務必將本表傳真本校處理。

2. 無須造字之考生免填(免傳真)本表。

3. 一律以傳真方式辦理,並請於報名期間內傳真回覆。

4. 招生組傳真號碼:03-5721602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必填)

報 考 學 系 清華學院學士班 報 考 術 科 項 目

行 動 電 話 白 天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

個人資料需造字部份請勾選並仔細填寫(請以正楷填寫):

姓名(需造字之字為 )

地址(需造字之字為 )

其他 (需造字之字 ) 例如:考生姓名為李遠

請勾選姓名(需造字之字為

)

(30)

附錄 七

國立清華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招生 退費申請表

一、申請者基本資料

二、交易證明檔

註:

1. 除因繳費後逾期未完成審查資料上傳的原因退件者外,概不得以其他任何 理由要求退件、退費。

2.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起 一 週 內 將 本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 傳 真 號 碼 : 03- 5721602) ,逾期概不受理。

姓 名 報 考 系 組 別 清華學院學士班

術科項目:

身 分 證 號 繳 款 帳 號

(共 16 碼)

繳 款 方 式

(請勾選)

□ ATM 轉帳 □ 網路銀行轉帳繳款

臺銀各分行臨櫃繳費

退費支票郵寄地址 □□□□□

白 天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1. ATM 轉帳:請將「交易明細表」放大影印黏貼 2. 臺銀分行臨櫃繳費:請黏貼「存查聯」影本

3. 網路銀行轉帳繳款:請將「轉帳交易明細表」放大影印黏

(31)

附錄 八

國立清華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招生

◎複查成績申請暨回覆表◎

申請日 期 年 月 日

報考學系 清華學院學士班 准考證 號

姓名 聯絡電話手機

複 查 科 目 複查結果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填寫,考生勿填)

科 目 代 碼 科 目 名 稱 查覆分數 複查單位蓋章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說 明

附註

1.複查期限:成績單寄出後一週內(以國內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申請方式:一律以通訊方式(限時掛號)辦理,請填寫本表後,連同回郵信封(請貼足郵 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於期限前寄至:30013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號 國立清華 大學招生組收。

3.注意事項:

※ 來函信封封面請註明准考證號與姓名,以便查詢。

※ 申請複查須附成績單正本(驗後連同回覆表寄還),否則不予受理。

※ 回函信封請貼足郵資,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

(32)

附錄 九

國立清華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招生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第一聯 大學存查聯

- - - -- - -

國立清華大學 105 學年度學士班運動績優招生錄取生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二聯 錄取生存查聯

※注意事項:(清大招生組傳真號碼:03-5721602)

1. 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填妥本聲明書並經父母(或監護人)簽名或蓋章後,正取生於 105 年 4 月 8 日前、備取遞補生於規定報到期限前(以國內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以限時 掛號郵寄本校招生組,否則不得參加大學個人申請統一分發、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及四技二 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2. 逾上述放棄截止日,因特殊事由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逕向本校聲明放棄入學資格,惟一律不 得參加大學個人申請統一分發、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及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3. 本校招生組於聲明書蓋章後,將第一聯撕下由本校招生組存查,第二聯以掛號寄回考生存查。

4. 聲明放棄入學資格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請考生及家長慎重考慮。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連 絡 電 話 電話:

身 分 證 號 碼 手機:

( 居 留證 號碼 )

本人獲分發貴校 清華學院學士班(運動項目: ),因故放棄入學資格,特此聲明。

此致

國立清華大學

錄 取 生

簽 名 或 蓋 章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大 學 教 務 處

( 或 招 生 組 ) 蓋 章 日 期 民國 105 年 月 日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連 絡 電 話 電話:

身 分 證 號 碼 手機:

本人獲分發貴校 清華學院學士班(運動項目: ),因故放棄入學資格,特此聲明。

此致

國立清華大學

錄 取 生

簽 名 或 蓋 章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大 學 教 務 處

( 或 招 生 組 ) 蓋 章 日 期 民國 105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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