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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王鴻泰, 〈青樓名妓與情藝生活—明清間的妓女與文人〉 ,頁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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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鴻泰, 〈青樓名妓與情藝生活—明清間的妓女與文人〉 ,收於熊秉真‧呂妙芬主編《禮教與 情慾:前近代中國文化中的後/現代性》(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出版,88 年 6 月),頁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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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鴻泰, 〈青樓名妓與情藝生活—明清間的妓女與文人〉 ,頁 1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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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鴻泰, 〈青樓名妓與情藝生活—明清間的妓女與文人〉 ,頁 114。

的 觀 念 。

五 、 撐 起 半 邊 天 : 近 現 代 婦 女 生 活 與 地 位 的 變 遷

中 國 傳 統 婦 女 生 存 在 父 權 體 制 的 社 會 中 , 權 力 和 地 位 不 如 男 性 , 然 而 步 入 近 、 現 代 之 後 , 擺 脫 傳 統 束 縛 與 爭 取 兩 性 平 等 的 浪 潮 , 從 未 止 歇 , 究 竟 其 中 的 變 遷 因 素 如 何 ? 實 現 的 成 果 如 何 ? 各 家 教 科 書 都 有 一 些 敘 述 。

統 編 本〈 第 二 十 五 章 清 末 民 初 的 社 會 經 濟 與 文 化 〉 單 元 中 , 提 及 清 末 民 初 受 到 西 潮 衝 擊 , 中 國 婦 女 開 始 覺 醒 。 課 文 敘 述 爭 取 女 權 的 歷 程 包 括 : 維 新 變 法 前 後 , 國 人 已 提 倡 廢 纏 足 、 興 女 學 , 隨 之 女 子 自 己 亦 起 而 鼓 吹 男 女 平 等 、 婚 姻 自 由 , 並 鼓 勵 女 子 參 政 或 參 加 革 命 ; 其 後 民 初 女 子 主 張 將 婦 女 參 政 權 列 入 憲 法 , 接 著 有 各 地 中 等 學 校 女 生 響 應

「 五 四 」 運 動 、 北 京 女 子 高 等 師 範 設 立 ; 其 他 還 有 爭 取 財 產 繼 承 、 職 業 自 由 、 禁 止 納 妾 等 訴 求 。 該 段 課 文 結 語 說 , 雖 然 實 際 效 果 一 時 並 不 理 想,但 日 後 都 逐 漸 實 現。( 第 三 冊 第 二 十 五 章 清 末 民 初 的 社 會 經 濟 與 文 化 : 第 一 節 社 會 的 變 遷 : 婦 女 爭 取 平 等 , p. 8 4 -8 5 )之 後 統 編 本 在 〈 第 三 十 章 復 興 基 地 的 建 設 〉 單 元 中 , 指 出 中 國 傳 統 婦 女 沒 有 獨 立 地 位 , 孫 中 山 倡 導 革 命 時 主 張 男 女 平 等,北 伐 統 一 後,國 民 政 府 頒 布《 民 法 》,確 定 男 女 在 法 律 上 完 全 平 等 。 不 過 實 際 受 教 育 與 從 事 專 業 者 , 仍 以 男 性 居 多 。 課 文 進 一 步 指 出 , 臺 灣 地 區 歷 經 五 十 年 來 的 經 濟 發 展 與 教 育 普 及 , 使 男 女 受 教 育 與 就 業 機 會 漸 趨 均 等 。 綜 觀 前 述 課 文 , 主 要 說 明 歷 經 清 末 維 新 變 法 、 民 初 五 四 運 動 , 社 會 上 有 識 之 士 和 女 子 本 身 不 斷 地 致 力 於 倡 導 不 纏 足 、 婦 女 教 育 權 和 參 政 權 、 婚 姻 自 由 以 及 主 張 男 女 平 等 ; 民 國 建 立 前 後 以 及 北 伐 統 一 完 成 , 政 治 人 物 或 政 府 的 力 量 在 推 動 男 女 平 等 方 面 有 一 些 作 為 與 成 果;後 來 位 居 復 興 基 地 的 臺 灣,由 於 經 濟 和 教 育 的 成 就 顯 著,

使 得 婦 女 權 利 漸 趨 於 和 男 性 平 等 。( 歷 史 第 三 冊 第 三 十 章 復 興 基 地 的 建 設 : 第 二 節 經 濟 與 社 會 : 社 會 變 遷 , p . 19 3 -1 9 5 )

三 民 版 先 是 在 下 冊〈 拾 貳 臺 灣 的 開 發 與 經 營 〉單 元 中,對 於 臺 灣 婦 女 的 角 色 有 不 少 分 量 的 敘 述 。 指 出 臺 灣 開 墾 初 期 受 限 於 經 濟 因 素 和 清 朝 禁 令 , 漢 人 女 子 難 以 渡 臺 , 導 致 男 女 比 例 失 衡 , 男 子 娶 妻 不 易 , 有 不 少 漢 民 遂 與 平 埔 族 女 性 結 婚 , 因 此 出 現 「 一 個 某 卡 贏 三 個 天 公

祖 」、「 有 唐 山 公 無 唐 山 媽 」 之 類 的 俗 諺 寫 照 , 而 平 埔 族 男 子 則 有 「 番 兒 至 老 無 妻 」 的 景 況 。 後 來 清 朝 禁 令 解 除 , 男 子 可 以 攜 眷 來 臺 或 是 回 內 地 迎 娶 妻 子 , 加 上 人 口 自 然 成 長 , 男 女 人 數 比 例 差 距 得 以 緩 和 。 課 文 進 一 步 述 及 臺 灣 婦 女 的 生 活 , 指 出 相 較 於 內 地 婦 女 , 由 於 臺 灣 是 新 開 發 區 , 婦 女 負 擔 較 重 的 工 作 , 但 也 較 為 自 由 , 愛 美 、 坐 牛 車 、 看 戲 是 臺 灣 早 期 婦 女 的 流 行 。 不 過 出 身 於 士 紳 等 高 階 家 庭 的 福 佬 女 性 , 還 須 纏 足 以 便 擇 嫁 佳 婿 , 而 婦 女 少 、 聘 金 重 、 娶 妻 難 造 成 娼 家 買 賣 繁 盛 的 社 會 現 象 。 此 外 , 課 文 還 提 到 民 變 中 亦 曾 出 現 驍 勇 善 戰 、 不 讓 鬚 眉 的 女 頭 目,由 此 敘 述 可 以 呈 現 臺 灣 社 會 另 類 的 婦 女 面 貌。( 歷 史 下 冊 拾 貳 臺 灣 的 開 發 與 經 營 : 第 三 節 社 會 生 活 : 四 、 婦 女 角 色 , p . 42 -4 4 )

三 民 版 配 合 前 述 課 文 附 錄 四 則 閱 讀 資 料,其 中 一 則 記 載:「 嘉 義 番 婦 , 加 溜 灣 社 大 治 妻 也 。 大 治 死 , 願 變 故 俗 , 不 更 嫁 ; 引 刀 誓 曰 :『 婦 髮 可 斷 , 婦 節 不 可 移 ﹗ 』 力 耕 , 育 其 子 。 居 三 十 七 年 , 乃 卒 。 」 從 這 一 則 資 料 可 以 觀 察 到 平 埔 族 婦 女 受 漢 族 道 德 觀 的 影 響 , 也 反 映 臺 灣 地 區 移 墾 社 會 發 展 出 所 謂 「 內 地 化 」、「 儒 化 」 的 現 象 , 移 植 了 傳 統 中 國 的 思 想 與 規 範 。 關 於 當 時 臺 灣 婦 女 的 衣 飾 , 課 文 並 無 敘 述 , 只 在 註 解

「 對 襟 衫 」 (臺 灣 衫 )時 說 :「 臺 灣 傳 統 服 飾 上 衣 的 形 制 , 有 大 襟 衫 和 對 襟 衫 。 對 襟 衫 因 開 釦 在 前 中 心 , 怕 易 於 敞 開 , 故 多 為 男 子 穿 著 , 婦 女 的 對 襟 衫 多 作 用 於 外 面 的 罩 衫 。 」 另 外 經 由 一 幅 圖 照 〈 臺 灣 某 地 纏 足 美 女 的 合 影 〉 (圖 12-27), 清 楚 呈 現 臺 灣 婦 女 的 衣 飾 裝 扮 和 纏 足 風 俗 。

( 歷 史 下 冊 拾 貳 臺 灣 的 開 發 與 經 營 : 第 三 節 社 會 生 活 : 四 、 婦 女 角 色 , p . 4 2 - 4 4 )

三 民 版 後 來 在〈 拾 陸 民 國 初 年 的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單 元 中,敘 述 婦 女 地 位 的 變 遷 歷 程 , 提 及 清 末 受 西 洋 思 潮 影 響 , 提 倡 女 學 是 婦 女 權 益 與 地 位 改 革 的 第 一 步。至 於 民 國 成 立 後,明 令 禁 止 蓄 養 奴 婢、纏 足 ﹔ 新 文 化 運 動 時 期 提 倡 婦 女 解 放 , 組 織 女 子 團 體 , 鼓 勵 女 子 參 政 , 都 是 前 所 未 有 的 社 會 變 革 。 但 是 課 文 也 指 出 , 思 想 觀 念 的 提 倡 和 政 令 的 推 行,並 未 能 迅 速 改 善 婦 女 的 權 益 與 地 位,婦 女 接 受 教 育 仍 是 比 例 偏 低,

婦 女 參 政 也 有 限 , 一 夫 一 妻 制 雖 有 明 文 保 障 , 但 仍 有 許 多 人 納 妾 , 並 且 直 到 抗 戰 前 , 纏 足 情 形 仍 時 常 見 於 廣 大 的 農 村 社 會 。( 歷 史 下 冊 拾 陸 民 國 初 年 的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 第 二 節 社 會 變 遷 : 社 會 改 革 : 婦 女 地 位 , p . 1 3 0 )

其 後 在 敘 述 民 初 的 文 化 建 設 時 , 三 民 版 在 再 次 提 及 新 文 化 運 動 的 訴 求 內 涵,其 中 涉 及 女 性 權 益 的 部 分,包 括 反 對 傳 統 家 庭 與 婚 姻 制 度、

反 對 三 從 四 德 與 男 尊 女 卑 的 禮 教 觀 念 。 在 敘 述 民 初 新 教 育 的 推 動 時 , 則 提 及 民 初 女 子 教 育 僅 限 於 中 學 以 下 , 民 國 九 年 北 京 大 學 首 次 招 收 九 名 女 學 生 , 各 大 學 在 次 年 也 開 始 招 收 女 生 , 初 步 確 立 男 女 教 育 權 的 平 等( 歷 史 下 冊 拾 陸 民 國 初 年 的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 第 三 節 文 化 建 設 : 一 、 時 代 思 潮 與 新 文 化 運 動 , p . 1 3 3 ; 二 、 教 育 與 學 術 , p . 1 3 5 )在 敘 述 臺 灣 的 社 會 運 動 時 , 提 到 婦 女 運 動 的 發 展 , 指 出 女 權 運 動 者 近 年 來 為 爭 取 公 平 的 待 遇 , 透 過 演 講 、 座 談 等 方 式 , 希 望 能 喚 起 女 性 的 覺 醒 和 社 會 對 女 性 的 關 心 。( 歷 史 下 冊 拾 玖 臺 灣 社 會 文 化 的 變 遷 : 第 二 節 社 會 的 變 遷 : 二 、 社 會 問 題 與 社 會 運 動 , p. 2 0 1)

三 民 版 在 《 中 國 文 化 史 》 敘 述 「 近 代 家 庭 的 變 遷 」 時 , 也 有 述 及 婦 女 角 色 的 相 關 內 容 , 課 文 指 出 傳 統 家 庭 原 本 是 一 個 兼 具 住 居 場 所 、 經 濟 單 位 、 宗 教 團 體 的 結 構 , 進 入 工 業 化 和 都 市 化 之 後 , 不 僅 兒 女 離 開 家 庭 , 夫 妻 也 不 免 分 隔 兩 地 ; 而 且 家 庭 不 再 是 一 個 生 產 單 位 , 夫 、 妻 、 子 、 女 在 不 同 「 生 產 」 單 位 就 業 , 各 自 有 薪 水 。 不 過 課 文 說 , 現 代 中 國 家 庭 仍 保 有 共 財 觀 念 , 子 女 在 結 婚 前 還 被 認 為 有 義 務 將 部 分 薪 水 交 給 父 母 , 供 作 家 庭 共 同 開 銷 , 而 時 至 今 日 , 中 國 人 仍 存 在 父 系 原 則 的 觀 念 , 兒 子 婚 後 被 認 為 須 盡 供 養 父 母 的 倫 理 義 務 , 出 嫁 的 女 兒 則 被 視 為 夫 家 的 一 員 。 至 於 家 庭 的 宗 教 面 向 , 則 是 繼 承 祖 先 的 血 脈 、 傳 遞 香 火 , 而 中 國 人 相 信 血 脈 是 在 父 、 子 間 傳 承 , 這 也 是 中 國 文 化 在 生 育 上 重 男 輕 女 的 原 因。( 中 國 文 化 史 捌 社 會 經 濟 : 第 二 節 家 族 生 活 : 近 代 家 庭 的 變 遷 , p . 1 7 6)

南 一 版 在 下 冊 〈 第 十 二 章 臺 灣 的 開 發 與 經 營 〉 的 單 元 中 , 敘 述 臺 灣 社 會 性 格 的 形 成 時 , 指 出 臺 灣 歷 經 荷 據 、 明 鄭 時 期 和 清 領 初 期 , 男 女 比 例 失 調 益 加 嚴 重 , 移 民 男 子 往 往 與 原 住 民 女 子 通 婚 , 也 產 生 許 多 無 家 室、無 恆 產 、無 固 定 工 作 的「 羅 漢 腳 」,他 們 往 往 鋌 而 走 險 或 是 結 盟 成 黨,使 臺 灣 成 為 不 穩 定 的 移 民 社 會。課 文 邊 欄 的「 問 題 提 示 」,則 問 及 「 有 唐 山 公 無 唐 山 媽 」 臺 灣 俗 諺 的 歷 史 背 景 。

在 〈 第 十 六 章 民 國 初 年 的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 單 元 中 , 南 一 版 對 於 中 國 婦 女 地 位 的 提 升 有 一 些 敘 述。課 文 也 溯 自 清 末 民 初,因 西 潮 影 響,

婦 女 的 地 位 及 對 政 治 、 社 會 的 意 識 逐 漸 提 升 。 隨 著 女 子 教 育 的 開 展 , 越 來 越 多 刊 物 鼓 吹 女 權 , 主 張 男 女 平 等 、 婚 姻 自 由 、 鼓 勵 女 子 參 政 。 各 地 女 學 生 參 與 「 五 四 」 運 動 , 不 僅 提 高 了 婦 女 的 社 會 地 位 , 也 使 婦 女 獲 得 政 治 與 社 會 運 動 的 經 驗 。 此 後 許 多 婦 女 團 體 紛 紛 成 立 , 要 求 立 法 保 障 婦 女 權 利 , 包 括 男 女 同 工 同 酬 、 男 女 教 育 平 等 、 確 定 一 夫 一 妻 制 、 女 子 婚 姻 自 由 、 廢 除 娼 妓 、 女 子 參 政 權 、 女 子 財 產 繼 承 權 等 , 這 些 要 求 日 後 都 逐 漸 獲 得 法 律 保 障 。 搭 配 課 文 附 錄 一 幅 「 參 與 遊 行 示 威 的 上 海 女 學 生 」 圖 照 (圖 16-8)﹔ 還 有 一 則 參 考 資 料 , 引 自 秋 瑾 的 〈 勉 女 權 歌 〉, 即「 吾 輩 愛 自 由 , 勉 勵 自 由 一 杯 酒。 男 女 平 權 天 賦 就, 豈 甘 居 牛 後 ? 願 奮 然 自 拔 , 一 洗 從 前 羞 恥 垢 。 若 安 作 國 儔 , 恢 復 江 山 勞 素 手 。 」( 歷 史 下 冊 第 十 六 章 民 國 初 年 的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 第 二 節 社 會 變 遷 : 婦 女 地 位 的 提 升 , p . 1 3 1 )

南 一 版 課 文 接 著 以 「 社 會 價 值 觀 的 轉 變 」 為 主 題 , 述 及 清 末 民 初 倫 理 觀 念 的 改 變 , 指 出 進 入 民 國 以 後 , 傳 統 倫 理 三 綱 五 常 之 中 的 夫 綱 與 君 綱 遭 到 嚴 厲 的 批 判 , 在 夫 綱 方 面 , 受 到 男 女 平 等 觀 念 的 影 響 , 以 往 女 子 三 從 四 德 的 觀 念 逐 漸 淡 薄 。 課 文 旁 附 有 「 三 綱 五 常 」 的 註 解 , 三 綱 是 父 為 子 綱 、 夫 為 妻 綱 、 君 為 臣 綱 ; 五 常 是 父 義 、 母 慈 、 兄 友 、 弟 恭 、 子 孝。 課 文 篇 末 的「 研 究 與 討 論 」, 其 中 一 題「 請 同 學 討 論 近 代 中 國 婦 女 地 位 提 高 的 原 因 , 並 就 中 國 古 今 婦 女 地 位 作 一 比 較 。 」 該 題 目 主 要 是 引 導 學 習 者 關 注 古 今 婦 女 地 位 變 遷 的 歷 史 發 展 。( 歷 史 下 冊 第 十 六 章 民 國 初 年 的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 第 二 節 社 會 變 遷 : 社 會 價 值 觀 的 轉 變 , p . 1 3 2 )在 〈 第 十 九 章 臺 灣 社 會 文 化 的 變 遷 〉 單 元 中 , 課 文 述 及 台 灣 的 多 元 社 會 中 兩 性 平 權 的 發 展 , 指 出 隨 著 女 性 教 育 水 準 提 高 , 工 作 機 會 增 加 , 在 新 觀 念 傳 入 後 , 促 使 要 求 男 女 平 等 的 呼 聲 逐 漸 升 高 ; 婦 女 運 動 者 主 張 袪 除 對 女 性 的 歧 視 , 也 要 求 法 律 上 的 兩 性 平 等 , 其 後 經 過 《 民 法 》 的 修 訂 , 家 庭 財 產 的 主 控 權 和 子 女 監 護 權 不 再 以 男 性 為 優 先 。( 歷 史 下 冊 第 十 九 章 臺 灣 社 會 文 化 的 變 遷 : 第 二 節 社 會 的 轉 變 : 多 元 社 會 的 開 展 , p . 1 9 4 )

南 一 版 後 來 在 《 中 國 文 化 史 》 敘 述 「 基 督 教 對 近 代 中 國 的 影 響 」

南 一 版 後 來 在 《 中 國 文 化 史 》 敘 述 「 基 督 教 對 近 代 中 國 的 影 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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