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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措施

在文檔中 (施工補充說明書、施工規範) (頁 166-171)

工地環境保護

2. 環境保護措施

1.4.3 工程如屬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或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 工程,廠商應於施工前提送「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經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環保主管機關核准,副知機關,並據以實施。

2. 環境保護措施

2.1 水污染防治

2.1.1 水污染係指水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 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

2.1.2 工程施工期間所造成廢〈污〉水不得任其漫流及排放,須在工地適當地點 設置沉澱池處理,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得排放。廢污水處理所產生之污

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

2.1.3 施工過程產生之含油廢水、施工機械廢油等,應擬訂適當回收處理設施,

或收集後委託代處理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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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廠商於施工期間應配合工址現況及工程施工作業需要,施做臨時性排水及

導水設施,以維持工區現有排水及灌溉溝渠水路等之暢通,避免中斷水路。

2.1.5 廠商為配合整地、開挖作業、填土作業、材料堆置等,必須於工區範圍內 之適當位置上,如各溝渠匯流處、各排水分區出口處或基地低窪地等處,

設置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以減緩水流及攔截因沖蝕而流失之土石。

2.1.6 工區內外應依需要分別設置施工廢水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施工人員生活 污水應設置污水收集與處理設備,將污水予以妥善處理後回收使用或使合

於排放標準後排放,或申請排入附近污水下水道系統內。

2.2 空氣污染防制:

2.2.1 工程開工前,應以工程告示牌內,載明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 編號、工地負責人姓名、電話及當地環保機關公害檢舉電話號碼。

2.2.2 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逕流廢水阻隔設施,圍籬 高度不得低於二.四公尺,但圍籬座落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十公尺內者,

得設置半阻隔式圍籬。營建工地周界臨接山坡地、河川或湖泊等天然屏 障或其他具有與圍籬相同效果者,得免設置圍籬。

2.2.3 從事砂石、土方或廢棄物等逸散性粒狀物質擾動之作業或操作前,應配合 定期灑水,以保持溼潤,避免造成空氣污染。

2.2.4 堆置砂石、土方或廢棄物等逸散性物質,應依契約編列項目擇採下列有效 抑制粉塵逸散之防制設施如下:

(1)覆蓋防塵布、防塵網、稻草蓆。

(2)噴灑化學穩定劑。

(3)植生綠化。

(4)其他抑制粉塵逸散之防制設施。

2.2.5 於營建工地內之地表裸露區域(含施工便道或車行路徑),應依契約編列項 目擇採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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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

(2)舖設鋼板、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

(3)植生綠化。

(4)地表壓實且配合灑水措施。

(5)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

(6)配合定期灑水。

2.2.6 於工程進行期間,應於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 物之車行出入口,設置洗車台,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洗車台四周應設置防溢座或其他防制設施,防止洗車廢水溢出工地。

(2)設置廢水收集坑。

(3)設置具有效沉砂作用之沉砂池。

工區內無設置洗車台空間時,得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並妥善處理洗車 廢水。

洗車設施於車輛離開工地時,應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不得附著 污泥。

2.2.7 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運送砂石、土方或廢棄物等逸散性粒狀物質,運送 之車輛應採用密閉式貨箱,或以封蓋緊密覆蓋貨箱。封蓋採防塵布或防 塵網者,應捆紮牢靠,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至少15公分。運 輸車輛貨箱應具有防止載運物料滴落污水、污泥之功能或設施。

2.2.8 施工機具、動力機械設備以及運輸工具,應使用合法油品,操作時排放空 氣污染物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

2.2.9 工地範圍內不得燃燒垃圾或融化柏油、瀝青產生塵煙之物質,亦不得棄置 及堆放產生惡臭或有毒之物質。

2.2.10 工程施工範圍內,如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出空氣污染物時,廠商應立 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一小時內通知機關及當地環保主 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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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噪音振動防制

2.3.1 機械施工作業時應考慮周邊環境狀況,居民作息時間、噪音管制區類別、

交通管制等因素而設定施工作業程序與時程及施工機械動線。

2.3.2 工程施工時,應考慮採用低公害型施工機具及工法。

2.3.3 施工機具應經常維修並維持正常操作狀態。施工機具原則上採用低噪音 型、低振動型機種;在市區附近施工時,空氣壓縮機等機具之動力馬達 應儘量採用電動式。

2.3.4 營建剩餘土石方、工程廢棄物卸載於卡車應妥善處理,並防止不必要之 噪音及振動發生。

2.3.5 運輸卡車於行駛時,限制其行車速度及裝載量,並規劃行駛路線及運送 時間,以減少車輛噪音及振動能量之影響。

2.3.6 避免噪音量高之機械同時操作,不使用老舊的施工車輛以減少噪音量。

2.4 廢棄物清理及環境整理

2.4.1 工程施工期間,各工區臨近道路路面應保持完好清潔,如發現有散落之 遺留物,則須隨時加以清除,以維護該工區周圍道路環境清潔。

2.4.2 工區內設置密閉式垃圾筒,分類收集施工人員產生之垃圾,並由廠商自

行或委託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2.4.3 施工作業產生之其他事業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事業廢棄 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由廠商自行或委託 政府清理單位或合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2.4.4 施工作業產生之廢棄物若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認定係屬有害 事業廢棄物,則須另依相關法令處置,不得與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 棄物合併清除處理。

2.5 其他環境保護措施

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涵蓋所有未列細項之相關環保措施。包括施工中環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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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及其他為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規要求所採行之措施,與工程完工後各項 臨時環保設施之拆除與復原。

3. 罰則

3.1 上級機關或機關督導,或監造單位定期或不定期赴工地實施檢查時,廠 商工地負責人或代理人及其相關人員應到場配合辦理。

3.2 上級機關或機關督導,或監造單位檢查結果有不符規定項目,除即通知 廠商在規定期限內改善外,其不符規定項目並視情節另依本署工程契約 附錄 8「經濟部水利署工作安全與衛生」附表「水利署承攬廠商違反勞 工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規定扣點罰款標準及限制表」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程環境保護措施費依契約相關規定計量。

4.2 計價

4.2.1 本工程環境保護措施費依契約單價明細表單價計價。

4.2.2 採一式計價工作項目,得分月按工程進度比例給付,若工地環境保護事 項因執行不當,經主管機關查獲處罰或通知改善時,應由廠商負擔罰款 並負責改善,倘同一缺失再遭主管機關告發者,改善未完成前得暫時停 止支付估驗款。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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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6 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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