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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負責人對產品代辦項目進行優先及嚴重程度的評估

第四章 實例應用

第二節 產品負責人對產品代辦項目進行優先及嚴重程度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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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情境點數加總,可得到該產品代辦項目 (Product Backlog Item) 的使用者情境點 數。

第二節 產品負責人對產品代辦項目進行優先及嚴重程度的 評估流程

1. 產 品 負 責 人 (Product Owner) 選 擇 欲 參 考 意 見 的 對 象, 如 Market team lead 及 Enabler 等,組成委員會。

2. 選定一個產品代辦項目 (Product Backlog Item),由產品負責人 (Product Owner) 對 自己本身以及委員會成員分別針對該項目應有之優先程度 (Priority) 以及嚴重程度 (Severity) 進行調查。表單形式如下:

表 3.2.4 委員會或產品負責人評估產品代辦項目的優先度

低 (low) 中 (medium) 高 (high) 很高 (critical) 委員會成員或產品負責人

表 3.2.5 委員會或產品負責人評估產品代辦項目的嚴重度

低 (low) 中 (medium) 高 (high) 很高 (critical) 委員會成員或產品負責人

3. 利用定義 2.11 以及定義 2.12 計算所有委員會成員和產品負責人 (Product Owner) 間對於產品代辦事項之優先程度以及嚴重程度意見的模糊絕對距離。

4. 列出所有產品代辦事項之優先程度以及嚴重程度意見的模糊絕對距離大於 13 者,

讓產品負責人可針對看法差異大的委員會成員進行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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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實例應用

使用第三章所述之模糊評估流程,本章節將分別針對一、開發團隊估計產品代辦 項目所需資源,以及二、產品負責人評估產品代辦項目的優先度以及嚴重度,分別提 出實例應用。

第一節 開發團隊完成一產品代辦項目所需花費資源的模糊 評估

根據第三章對於開發團隊估計完成一項產品代辦項目 (Product Backlog Item) 所需花 費資源的流程, 實際應用如下:

1. 由 9 位開發人員參與估計流程,並由產品負責人擔任主持人,共計 10 人。

2. 產品負責人簡要概述要估算的一個產品代辦項目。

3. 將欲估算的產品代辦項目分為研究心力、實作心力以及品質管理心力三個項目,

分別以三張表單的形式交由開發團隊中的開發人員 (Developer) 進行評估。

4. 每個開發人員各別將所估計之研究心力、實作心力以及品質管理心力之評估結果 交給主持人。除了主持人之外,不應讓開發人員之間互相知道彼此之估計值。所 有開發人員估計的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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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1 開發團隊評估產品代辦項目的研究心力

很少 (1 點) 少 (2 點) 普通 (3 點) 多 (5 點) 很多 (8 點)

x1 0.8 0.2 0 0 0

x2 0 0.5 0.5 0 0

x3 0 0 0 1 0

x4 0 0 0.7 0.3 0

x5 0 1 0 0 0

x6 0 0 0.6 0.4 0

x7 0 0 0 0.5 0.5

x8 0 0 0.2 0.6 0.2

x9 0 0.3 0.7 0 0

表 4.1.2 開發團隊評估產品代辦項目的實作心力

很少 (1 點) 少 (2 點) 普通 (3 點) 多 (5 點) 很多 (8 點)

y1 0 1 0 0 0

y2 0 0 0.6 0.4 0

y3 0 0 0 0.5 0.5

y4 0 0 0.2 0.6 0.2

y5 1 0 0 0 0

y6 0.3 0.7 0 0 0

y7 0 0 0.4 0.6 0

y8 0 0.2 0.4 0.4 0

y9 0 0 1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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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3 開發團隊評估產品代辦項目的品管心力

很少 (1 點) 少 (2 點) 普通 (3 點) 多 (5 點) 很多 (8 點)

z1 0 0.3 0.7 0 0

z2 0 0 0.2 0.8 0

z3 0 0 0.5 0.5 0

z4 0.3 0.6 0.1 0 0

z5 0 0.5 0.5 0 0

z6 0 0 0 1 0

z7 0 0 0.7 0.3 0

z8 0 1 0 0 0

z9 0 0 0.6 0.4 0

5. 主持人統計所有開發人員的估計,並利用定義 2.8、定義 2.9 以及定義 2.10 計算 出開發人員之間對於研究心力、實作心力以及品質管理心力之看法的絕對距離矩 陣,結果如下:

表 4.1.4 開發人員對研究心力之意見距離矩陣

d x1 x2 x3 x4 x5 x6 x7 x8 x9 x1 0 0.325 0.7 0.525 0.2 0.55 0.825 0.7 0.375 x2 0.325 0 0.375 0.2 0.125 0.225 0.5 0.375 0.05 x3 0.7 0.375 0 0.175 0.5 0.15 0.125 0 0.05 x4 0.525 0.2 0.175 0 0.325 0.025 0.3 0.175 0.15 x5 0.2 0.125 0.5 0.325 0 0.35 0.625 0.5 0.175 x6 0.55 0.225 0.15 0.025 0.35 0 0.275 0.15 0.175 x7 0.825 0.5 0.125 0.3 0.625 0.275 0 0.125 0.45 x8 0.7 0.375 0 0.175 0.5 0.15 0.125 0 0.325 x9 0.375 0.05 0.05 0.15 0.175 0.175 0.45 0.32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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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5 開發人員對實作心力之意見距離矩陣

d y1 y2 y3 y4 y5 y6 y7 y8 y9 y1 0 0.35 0.625 0.5 0.25 0.075 0.4 0.3 0.25 y2 0.35 0 0.275 0.15 0.6 0.425 0.05 0.05 0.1 y3 0.625 0.275 0 0.125 0.875 0.7 0.225 0.325 0.1 y4 0.5 0.15 0.125 0 0.75 0.575 0.1 0.2 0.25 y5 0.25 0.6 0.875 0.75 0 0.175 0.65 0.55 0.5 y6 0.075 0.425 0.7 0.575 0.175 0 0.475 0.375 0.325 y7 0.4 0.05 0.225 0.1 0.65 0.475 0 0.1 0.15 y8 0.3 0.05 0.325 0.2 0.55 0.375 0.1 0 0.05 y9 0.25 0.1 0.1 0.25 0.5 0.325 0.15 0.05 0

表 4.1.6 開發人員對品管心力之意見距離矩陣

d z1 z2 z3 z4 z5 z6 z7 z8 z9 z1 0 0.275 0.2 0.225 0.05 0.325 0.15 0.175 0.175 z2 0.275 0 0.075 0.5 0.325 0.05 0.125 0.45 0.1 z3 0.2 0.075 0 0.425 0.25 0.125 0.05 0.375 0.1 z4 0.225 0.5 0.425 0 0.175 0.55 0.375 0.05 0.4 z5 0.05 0.325 0.25 0.175 0 0.375 0.2 0.125 0.225 z6 0.325 0.05 0.125 0.55 0.375 0 0.175 0.5 0.15 z7 0.15 0.125 0.05 0.375 0.2 0.175 0 0.325 0.025 z8 0.175 0.45 0.375 0.05 0.125 0.5 0.325 0 0.35 z9 0.175 0.1 0.1 0.4 0.225 0.15 0.025 0.3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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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定義 2.14, 定義 2.15 和定義 2.16 得到所有開發人員所估計之研究心力模糊 絕對距離總和、實作心力模糊絕對距離總和以及品質管理心力之模糊絕對距離總 和。

6. 分別請研究心力、實作心力以及品質管理心力絕對距離總和最大以及最小者就估 計的主題論述自己的看法。計算後的結果顯示,第 1 位開發人員對於研究心力的 看法和其他開發人員之間的差異最大,第 9 位開發人員對於研究心力的看法和其 他開發人員之間的差異最小,主持人需請開發人員 1 和 9 針對其對於研究心力的 看法進行發表。第 5 位開發人員對於該實作心力的看法和其他開發人員之間的差 異最大,第 9 位開發人員對於實作心力的看法和其他開發人員之間的差異最小,

主持人需請開發人員 5 和 9 針對其對於研究心力的看法進行發表。第 4 位開發人 員對於品質管理心力的看法和其他開發人員之間的差異最大,第 7 位開發人員對 於實作心力的看法和其他開發人員之間的差異最小,主持人需請開發人員 4 和 7 針對其對於研究心力的看法進行發表.。

7. 再進行一次評估,根據定義 2.18、定義 2.19 及定義 2.20 分別取得研究心力之模糊 眾數 (REF mode)、實作心力之模糊眾數 (IEF mode) 以及品質管理心力之模糊眾 數 (QEF mode),結果如下:

表 4.1.7 開發團隊再次評估產品代辦項目的研究心力 很少 (1 點) 少 (2 點) 普通 (3 點) 多 (5 點) 很多 (8 點)

x1 0 0.7 0.3 0 0

x2 0 0.5 0.5 0 0

x3 0 0 1 0 0

x4 0 0 0.9 0.1 0

x5 0 0 0.8 0.2 0

x6 0 0.3 0.7 0 0

x7 0 0 0.5 0.5 0

x8 0 0 0.4 0.6 0

x9 0 0.3 0.7 0 0

總和 0 1.8 5.8 1.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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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8 開發團隊再次評估產品代辦項目的實作心力 很少 (1 點) 少 (2 點) 普通 (3 點) 多 (5 點) 很多 (8 點)

y1 0 0.3 0.7 0 0

y2 0 0 0.6 0.4 0

y3 0 0 0.4 0.5 0.1

y4 0 0 0.4 0.6 0

y5 0 0.8 0.2 0 0

y6 0 0.7 0.3 0 0

y7 0 0 0.4 0.6 0

y8 0 0.6 0.4 0 0

y9 0 0.2 0.8 0 0

總和 0 2.6 4.2 2.1 0.1

表 4.1.9 開發團隊再次評估產品代辦項目的品管心力 很少 (1 點) 少 (2 點) 普通 (3 點) 多 (5 點) 很多 (8 點)

z1 0 0.6 0.4 0 0

z2 0 0 0.4 0.6 0

z3 0 0 0.3 0.7 0

z4 0 0 0.5 0.5 0

z5 0 0 0.4 0.6 0

z6 0 0 0.5 0.5 0

z7 0 0 0.7 0.3 0

z8 0 0.8 0.2 0 0

z9 0 0 0.2 0.8 0

總和 0 1.4 3.6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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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將各個被選為眾數的語言變數對應到所屬的使用者情境點數,得到三個項目各 別的團隊共識之使用者情境點數。因為 REF mode = L3、IEF mode = L3 以及

QEF mode = L4,因此研究心力之使用者情境點數為 3 點,實作心力之使用者情

境點數為 3 點,品管心力之使用者情境點數為 5 點,加總得到此處評估之產品代 辦項目的使用者情境點數為 11 點。

第二節 產品負責人對產品代辦項目進行優先及嚴重程度的 評估

根據第三章對於產品負責人對產品代辦項目進行優先及嚴重程度的評估,實際應 用如下:

1. 產 品 負 責 人 (Product Owner) 選 擇 欲 參 考 意 見 的 對 象, 如 Market team lead 及 Enabler 等,組成委員會,此處選擇 2 人為委員會成員。

2. 選定一個產品代辦項目 (Product Backlog Item),由產品負責人 (Product Owner) 對 自己本身以及委員會成員分別針對該項目應有之優先程度 (Priority) 以及嚴重程度 (Severity) 進行調查。結果如下:

表 4.2.10 委員及產品負責人評估產品代辦項目的優先度 低 (low) 中 (medium) 高 (high) 很高 (critical)

負責人 0.4 0.3 0.3 0

委員 1 0.1 0.5 0.4 0

委員 2 0 0 0.2 0.8

表 4.2.11 委員及產品負責人評估產品代辦項目的嚴重度 低 (low) 中 (medium) 高 (high) 很高 (critical)

負責人 0.5 0.5 0 0

委員 1 0 0 0.2 0.8

委員 2 0 0.4 0.3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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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利用定義 2.11 以及定義 2.12 計算所有委員會成員和產品負責人 (Product Owner) 間對於產品代辦事項之優先程度的模糊絕對距離為:

d(P, p1) = 1

3|(0.4 − 0.1) · 1 + (0.3 − 0.5) · 2 + (0.3 − 0.4) · 3| = 0.067

d(P, p2) = 1

3|0.4 + 0.3 · 2 + (0.3 − 0.2) · 3 + (−0.8) · 4| = 0.063

所有委員會成員和產品負責人 (Product Owner) 間對於產品代辦事項之嚴重程度的 模糊絕對距離為:

d(S, s1) = 1

3|0.5 + 0.5 · 2 + (−0.2) · 3 + (−0.8) · 4| = 0.767

d(S, s2) = 1

3|0.5 + (0.5 − 0.4) · 2 + (−0.4) · 3 + (−0.3) · 4| = 0.567

4. 列出所有產品代辦事項之優先程度以及嚴重程度意見的模糊絕對距離大於 13 者,

讓產品負責人可針對看法差異大的委員會成員進行會議討論。在產品代辦項目的 優先程度判斷中,由於負責人和委員 1 之間的絕對距離小於 13,代表委員 1 和產 品負責人之間的看法差異不大,因此產品負責人不需要就該產品代辦項目的優先 程度和委員 1 進行商量,而負責人和委員 2 之間的絕對距離大於 13,代表委員 2 和產品負責人對於該產品代辦項目的優先程度意見分歧較大,產品負責人可能需 要與其討論。在產品代辦項目的嚴重程度判斷中,負責人和委員 1 以及委員 2 之 間的絕對距離皆大於 13,代表委員 1 以及委員 2 和產品負責人間對於該產品代辦 項目的嚴重程度意見分歧較大,產品負責人可能需要召集委員 1 以及委員 2 進行 討論再決定該產品代辦項目的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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