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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研究方法

第五節 用電有效樣本篩選

有關於有效樣本之定義,必須為取得之用電量即為該標的建築物之用電量,

並且必須反應該建築正常使用下之用電情形,始能正確比較是否節能與否,以排 除因使用率低導致假性節能之情況。因此,除了一開始使用單位即無意願提供用 電資料以及資料不全或因重新申請標章延續之重複案例外,有必要針對業已取得 之各案用電資料予以初步分析或再次電訪使用單位詢問其建築物之使用狀況,以 釐清並判定是否進入後續之分析。以下為本研究歸納之幾種典型之無效樣本之樣 態,研究上皆予以剔除,避免影響分析之正確性與可信度。

1. 統計期間月用電量不足基本用電者

一般表燈用戶在向電力公司申請電號時,均會簽訂基本用電度數,此數據 乃決定於用戶當初對本身用電行為的定位而有所不同,若是用戶多半為營業使用,

則基本度數的設定值可能會較高或採用需量用戶的計費方式。表燈用戶月用電量 若高於該值,則以實際使用電量計算其電費;倘該用戶實際月用電量不足該基本 度數時,則以其基本度數收取電費。一般而言只要用戶長期持續使用建築,計費 期間內的用電量大多均會超過此基本度數,因此一旦在統計期間內發現用電資料 出現基本度數時,則表示該戶在這段期間可能為無人使用的狀態,屬於不穩定的 用電型態,本研究將取其他年份之用電資料予以分析,如其他歷年用電結構亦有 基本度數零星出現時,則將其歸類為無效樣本予以剔除不用,以免影響建築用電 比對時之客觀性。

2. 統計期間各月用電量呈現大幅波動而不穩定者

此外,部分樣本雖然其逐月用電量均大於基本用電度數,但是屏除因季節 交替造成的用電差異,如該用戶每個月間用電差異極大,或是夏季期間用電遠低 於其他月用電量。由於藉由觀察用電戶之逐月用電量可反映出其使用行為,故可 確定其是否為用電不穩定的用戶,意即該建築物之使用或因改裝無人使用,或因 出租率不高而部份閒置等各種因素導致建築之整體使用率不高,此情形亦不能反

應該建築物日常正常使用下之用電行為,此部分本研究也將其歸類為無效樣本的 範疇。

此外,許多商業建築採取需量用戶的計費方式,亦即訂定某一基準值的電 費標準,不論用電戶使用的狀況為何,其電費基準是相同,而這對於營業用途的 大用電戶,其收費的基本費用雖較高,但是平均單位電價卻較便宜,因此大部分 需較高耗電量的商業店舖傾向以需量用戶計價。倘該建築之用電狀況不穩定時,

此時電費雖然可能維持相同的支出,但是用電戶的用電量仍會反映出其低度使用 之情況,而需予以排除視為無效。

在用電資料的取得上,無效樣本的存在屬必然的情況。在過去相關研究的 文獻中,對於無效樣本的部分,因其形成的理由以及呈現的用電情形均無法解釋,

故在解析時乃採取刪去樣本的作法,僅就有效的合理樣本進行解釋。

3. 用電資料無法區分出獲綠建築標章建築之用電

有些案例向台電申設的電錶僅有全校單一電錶而無法取得獲綠建築標章建 築物之用電量,此一情況以學校類建築為數最多。本計畫針對此類情況,將再次 去電該學校(或單位)詢問是否校方私自設有獨立之電錶或能源監控系統,並要求 提供該標的建築之用電資料,若皆無時才歸納為無效樣本予以剔除。

4. 用電資料涵蓋大部份非建築本體之用電

少部份樣本雖有獨立之電錶,然而卻同時記錄了景觀用電、路燈照明用電 等非屬建築本體之用電,此亦無法明確區分出建築物本體之實際用電,如採用將 嚴重扭曲建築實際之用電情形,因此亦歸為無效樣本。茲將發文回收後有效樣本 之統計,分別依年份與地區別統計如下圖 2-12 與圖 2-13。

以上述之原則剔除無法分析之樣本後,在發出之用電調閱函文共 563 件中,

可供用電分析之有效樣本共 72 件,各排除原因之樣本數量與其比例之統計見圖 2-11。

圖 2-11 回收樣本無效原因統計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2-12 回收樣本有效性統計(依年度)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2-13 回收樣本有效性統計(依地區)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2-14 回收樣本按公私有所佔比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2-15 回收樣本按建築類別所佔比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2-16 回收樣本內綠建築標章各等級之數量分佈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2-17 回收樣本內綠建築評定書開放查閱之數量與比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2-18 取得之有效樣本與母體之總樓地板面積分佈盒鬚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2-19 有效樣本建築規模分佈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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