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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所掌握清代異姓結拜案件的檔案,一般而言在乾隆之後才開 始對結拜過程有比較詳細的描述,這是因為官吏審理案情、擬定罪刑 必須依據律例,乾隆三十九年(1774),禁止異姓結拜的例文中才加入 組織的元素,前此,異姓結拜只以是否歃血盟誓焚表作為區分罪刑輕 重的標準。然正如定長所言:「蓋歃血盟誓焚表,事屬秘密,過後即少 有形迹可驗,各犯到案,斷不肯據實供明,承審之員亦樂於從輕完結。」

因此,要評估歃血、盟誓、焚表在異姓結拜案件中實際所佔的比例是 有困難而且危險的,故本節擬著重探討其儀式的內涵。

一、 歃血

血誓在中國歷史上有悠久的傳統,Mark Edward Lewis 認為血誓是 古代如戰爭、犧牲獻祭、狩獵等諸種被認可的暴力行為的轉型,在周 代封建秩序逐漸崩潰、國與國之衝突日益加劇的危機下,成為諸侯間 建立新的連結紐帶的主要手段。春秋時期的霸主利用血誓維繫政治、

社會的秩序,戰國時期成為強國結盟與國,以圖在周室瓦解的過程中 爭奪霸權的一種機制。50

歃,據段玉裁注,本義為飲。51但歃血之義,眾說紛紜,《漢語大 字典》謂:「古人盟會時,微飲牲血,或含於口中,或塗於口旁,以示 誠意。」其援引之根據為《篇海類編˙通用類˙欠部》:「歃,盟者以 血塗口曰歃。」《左傳》隱公七年(西元前 716 年):「壬申,及鄭伯盟,

歃如忘。」孔穎達疏:「歃,謂口含血也。」《國語˙晉語八》:「宋之 盟,楚人固請先歃。」韋昭注:「歃,飲血也。」52案《左傳》襄公九 年(西元前 564 年),子孔、子蟜曰:「與大國盟,口血未乾。」則歃 血之本義應為以血塗口旁,否則不應有「口血未乾」之說。53後世的歃 血改以飲血為主,《三國志˙吳書˙韓當傳》:「以當葬父,盡呼親戚姑 姐,悉以嫁將吏,所幸婢妾,皆賜予近親,殺牛飲酒歃血,與共盟誓。」

50 轉引自 David Ownby 〝Brotherhoods and Secret Societies in Early and Mid-Qing China:The Formation of a Tradition〞,p.39.

51(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台北,藝文印書館,民國 68 年 6 月),頁 617、618。

52 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編《漢語大字典》(四川辭書出版社、湖北辭書出版社,1988 年 5 月),卷三,頁 2146。

53 此說竹添光鴻已闡明之,見竹添光鴻《左傳會箋》(台北,鳳凰出版社,民國 66 年 9 月),隱公第一,頁 75;襄公第十四,頁 67。

54此處之歃血,當即飲血之義。晉吳隱之〈酌貪泉賦〉:「古人云此水,

一歃懷千金。」55歃即飲。《新唐書˙土蕃傳》述土蕃與唐會盟事:「唐 使者始至,給事中論悉達熱來議盟,大享於牙右,飯舉酒行,與華制 略等,樂奏秦王破陣曲,又奏涼州、胡渭、錄要、雜曲,百伎皆中國 人。盟壇廣十步,高二尺,使者與虜大臣十餘對位,酋長百餘坐壇下,

上設巨榻,掣逋升,告盟,一人自旁譯授于下,已歃血,掣逋不歃,

盟畢,以浮屠重為誓,引鬱金水以飲,與使者交慶,乃降。」56以歃血 對照飲鬱金水,歃血即飲血也。

最初歃血所用為牲血,惟所用何牲則眾說紛紜,孔穎達曾匯集諸 說:

然盟牲所用,許慎據韓詩云:天子諸侯以牛豕,大夫以犬,庶人 以雞;又云:毛詩說君以豕,臣以犬,民以雞;又左傳云:鄭伯 使卒出豭,行出犬雞,以詛射穎考叔者;又云:衛伯姬盟孔悝以 豭……又左傳云:孟武伯問於高柴曰:諸侯盟,誰執牛耳?然則 盟者人君以牛,伯姬盟孔悝以豭,下人君也。57

到底君主歃血用牛還是用豬,經學家們也沒有共識,但用牲種類 依身分等級而不同,應該是可信的。《史記˙平原君列傳》述毛遂偕平 原君至楚,威逼說服楚王與趙國合從,楚王答應後,毛遂謂楚王左右 曰:「取雞、狗、馬之血來。」毛遂奉銅槃而跪進楚王,曰:「王當歃 血而定從,次者吾君,次者遂。」《索隱》云:「盟之所用牲,貴賤不 同,天子用牛及馬,諸侯以犬及豭,大夫以下用雞,今此總言盟之用 血,故云取雞狗馬之血來耳。」58則牛、馬、豬、狗、雞之血都可用來 歃血。人血之用首見於南北朝,《南史˙張彪列傳》:「趙伯超兄子稜為 侯景山陰令,去職從(張)彪,後懷異心,偽就彪計,請酒為盟,引 刀子披心出血自歃,彪信之,亦取刀刺血報之。刀始至心,稜便以手 案之,望入彪心,刀斜,傷得不深,稜重取刀刺彪,頭面被傷頓絕。

稜謂已死,因出外告彪諸將,言已殺訖,欲與求富貴。彪左右韓武入 視,彪已蘇,細聲謂曰:『我尚活,可與手。』於是武遂誅稜,彪不死,

復奉表元帝,帝甚嘉之。」59刺心歃血,事太離奇,令人難以置信,但

54 新校本《三國志》,卷五十五,頁 1286。

55 晉吳隱之〈酌貪泉賦〉,轉引自《漢語大字典》,卷三,頁 2146。

56 新校本《新唐書》,卷二百一十六下,頁 6103。

57(唐)孔穎達《禮記正義》(台北,文化圖書公司影印阮刻本《十三經注疏》,民國 59 年 5 月),卷五,頁 38。

58 新校本《史記》,卷七十六,頁 2368。

59 新校本《南史》,卷六十四,頁 1565、1566。

刺血為盟之事,除上章提到五代時的李瓊諸人刺臂血為誓,還有唐末 的鄭畋,五代時的鍾章,另《遼史》中兩次提到的「刺血友」,應該也 是刺人身之血,雖不知所刺為何部位,但刺人血而盟似乎已逐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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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異姓結拜如有歃血儀式,一般是刺手指或宰雞滴血入酒中分 飲。刺指滴血之事首見於雍正十年(1732)吳福生一案,參與結拜之一 的林好供稱彼等「刺血拜盟」。61參照道光元年(1821)廣西魏逢仁等 結拜時「拜畢定盟,各用針刺破手指,滴血入酒分飲」,62則吳福生等 人應亦係刺指滴血。至於所刺何指,異姓結拜的案例中並無明證,但 可於天地會結拜儀式獲得間接證據,嘉慶二十年(1815)十月十一日,

李泳懷等十一人不序年齒結拜,梁老三自為總大哥主持入會儀式,儀 式中,梁老三用針在李泳懷等左手中指刺血,滴入雞血酒內同飲;63嘉 慶二十一年(1816)五月,嚴老三、嚴老五、麥青等人結拜添弟會時,

亦各刺中指滴血飲酒,一齊磕頭結拜弟兄,64因此我們可以推測清代異 姓結拜在歃血時若以人血為之,一般應是以針刺破中指滴血酒中分 飲。65

以牲歃血用的是雞血,首見於雍正九年(1731)九月初二日,陳 阿蘭等以被革武舉余猊的名義,糾約呂和章等人,在廣東海陽縣橫溪 鄉「食生雞血酒」結拜。66道光三十年(1850),季苗仔等被控結拜兄 弟,據稱是用雄雞血滴在酒內,焚香燭,眾人在神前磕頭、焚表,飲 雄雞血酒,67可見歃血所用之雞應為雄雞。光緒二十一年(1895)十一 月間,雲南省城附近之歸化寺有廣西州學文生吳保良等聚眾歃血,雲 南巡撫崧蕃的奏片中說吳保良糾約夏文炳等多人在歸化寺同喫『雞冠

60 分見新校本《新唐書˙鄭畋傳》,卷一百八十五,頁 5403;新校本《新五代史˙吳 世家˙徐溫傳》(台北,鼎文書局,民國 65 年 11 月),卷六十一,頁 760;新校本《遼 史˙耶律義先/弟信先傳》(台北,鼎文書局,民國 64 年 10 月),卷九十,頁 1357;

《遼史˙耶律馬六傳》,卷九十五,頁 1389。

61《明清史料》戊編第一本(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民國 42 年 5 月),頁 33,林好供詞。

62《刑案匯覽》,卷十二,頁 18。

63《軍機處 檔 ˙月摺包 》 第 053908 號,嘉慶二 十 二年四月 二 十一日, 湖 南巡撫 巴哈布奏 摺 錄副。

64《軍機處檔˙月摺包》第 49066 號,嘉慶二十一年八月初六日,貴州巡撫文寧奏摺錄 副。

65 但亦不可囿於字義,以針刺固可,以刀割亦未嘗不可。乾隆十二年福建福安縣吳和榮 等結拜時即「各割指血入酒」。(《軍機處檔˙月摺包》第 1257 號,乾隆十二年九月 初九日,福州將軍新柱奏摺錄副)

66《明清檔案》,A51-3,雍正十年二月二十五日,廣東總督郝玉麟揭帖。

67《外紀檔》,道光三十年二月,頁 178,文慶等奏摺抄件。

血酒』。68雞冠縱可取得少量之血,卻不見於其他檔案,所謂「雞冠血 酒」疑即「雄雞血酒」之意。據高國藩的研究,以雞辟鬼在中古時期 已經是一種重要的民俗。高氏引王嘉的《拾遺記》等十則史料為佐證,

綜合來看,其所根據的觀念是以雞為「重明之鳥」(兩個瞳孔)或「陽 鳥」,能使妖災群惡不敢為害;至於實際運用則有兩種方式,一是將之 斬殺懸掛,一是圖其形張貼於門上。69此外,古代還有以雞作為神判祭 品的習俗,如劍川的白族遇有爭訟時並不告官,而是「殺雞狗誓於神,

以求平其曲直」。70或許由於雞具有辟邪、作神判祭品的功能,乃成為 清代異姓結拜歃血的犧牲。當然,從現實面來看,既易取得且花費較 少,可能也是以雞歃血的主要原因之一。

為便於比較,茲將清代異姓結拜歃血情形統計如下:

表二:清代異姓結拜歃血情形統計表:

歃 血 情 形

年代 刺指滴血 宰雞滴血 不詳 歃血案件合計 結拜總案件數

順治朝 2 2 15

康熙朝 1 1 7

雍正朝 1 1 2 4 15

乾隆朝 1 2 3 35

嘉慶朝 5 3 8 57

道光朝 4 2 4 10 69

咸豐朝 1 1 7

同治朝 3

光緒朝 5

總計 6 9 14 29 213

資料來源:參見〈附錄一〉

必須強調的是,29 件歃血結拜之外並非全數未歃血,絕大多數是 敘述過簡或語焉不詳,難以判定其是否歃血。上表顯示,結拜案件中 歃血者僅佔總數的 13.62%,這個數字自不可信,歃血情形不詳者佔歃

68《宮中檔光緒朝奏摺》第九輯(民國 63 年 2 月),頁 970,光緒二十二年五月二十二 日,雲南巡撫崧蕃奏片。

69 高國藩《中國民俗探微──敦煌巫術與巫術流變》(南京,河海大學出版社,1993 年 3 月),頁 83、84。

70 同上註,頁 204。

血總案件數的一半左右,說明一般官吏所重者只在歃血與否,而不在 其內容如何。確知其歃血情形的案件中,嘉慶朝刺血滴酒與宰雞滴血 之比為 0:5,道光朝為 4:2,這是否意味刺血滴酒逐漸成為歃血的主 流模式呢?道光五年(1825)發生在湖南黔陽、漵浦二縣交界的易蕘和、

唐晚轉等五十四人的序齒結拜案中,案犯明白承認結拜時「開寫名單,

設立神位」,「同在神前拈香跪拜,將名單神位燒化,宰雞取血,滴入 酒中分飲」,但也一致申明「並沒歃血焚表」,而承審官員也援引「異 姓人無歃血焚表事情,只序齒結拜弟兄,聚眾至四十人以上」之例來

設立神位」,「同在神前拈香跪拜,將名單神位燒化,宰雞取血,滴入 酒中分飲」,但也一致申明「並沒歃血焚表」,而承審官員也援引「異 姓人無歃血焚表事情,只序齒結拜弟兄,聚眾至四十人以上」之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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