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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及时将不予受理 的用户名单及相应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于每月第 5 个工作日前将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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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用户出具的答复意见报送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每半年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 出机构报送油气管网设施相关情况,包括建设情况,运营 情况、限(停)产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输送(及储存、

气化、装卸、转运)能力及开放情况、价格与成本情况、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违约的用户情况等。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 要求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

息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检

查措施,有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

(一) 进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进行检查;

(二) 询问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 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 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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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通过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数据信息系统对相

关信息进行调取、分析。

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 限期改正。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范围

的,可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家机

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可不定期抽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开放服务

合同签订及履约等情况,并适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对存在争议的开放项目,用户可在收到答 复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请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 机构进行协调,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 出具协调意见。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在履行开放服务合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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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发生争议的,可请求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 调和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

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监管工作 需要编制并发布监管报告,公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

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

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

第三十七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按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并可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有关处理情况可向社会公布。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管 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不按照监管要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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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信息或者公开信息不及时、准确、完整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拖延、

拒绝与符合条件的用户签订合同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时限要求

受理用户申请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拖延

或者取消合同执行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或者开放服务中存在歧视

性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用户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油气管网设 施运营企业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国家能源局

或其派出机构可向其他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进行通报:

(一) 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 违反保密要求,泄露相关数据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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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社

会影响的;

(四) 恶意囤积油气管网设施服务能力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 条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商品计量的,或者计量监督检查 结果不合格的,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情节严

重的,可按照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四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 问责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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