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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高等教育治理之改革動向 張源泉

向更好的方向發展。畢竟,指南針不等於目的地,制度的建立雖多以理念肇端,

但需以實踐落成。在大學與政府簽訂協議後,繼而大學必須與其內部各學院,各 學院再與其系所,進一步訂立目標協議,如此一來,國家、大學、學院與系所間 的關{系,便是以目標連接的紐帶關係所組成。各種不同層級間的目標協議,如圖

各邦呻校法 |

2020 年高等學校協定 I~)

目標協議/可

目標協議 G

目標協議/戶

大學

學院 系所

目標協議層級圓 圓 3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繪製。

但這種契約式調控工具在實際運作過程中,產生不少問題。 Nickel指出,在 早期有許多目標協議之目標設立較為模糊,亦未明訂未達目標之相應罰則(哥|自

Lange,2009a: 84) 。其後,有不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不僅要與大學確立其應達

成的目標,還應明確化其其體措施,但這樣一來,又會壓縮到大學的自主裁量空 間。

換言之,只有當目標其有可實現性,且其目標實施過程真有透明性時,目標 協議才能成為適當的調控方式。男外,亦應將責任範圓明確化、結合賞罰機制,

並採取相應的控制與彙報機制,如前述之慕尼黑大學協議的內容。

(二)高等學校校務諮詢吞員會

下薩克森邦的費希塔高等學校( Hochschule Vechta) 於 1995年設立校務諮詢

委員會,而成為德國最先設立此委員會的學校(Meyer-Guckel,

Winde

,

& Ziegele

,

2010: 26)

0 1997年,德國高等學校校長聯席會在〈高等學校組織與領導結構〉

( Organisations- und Leitungsstrukturen der Hochschulen) 建議書中,倡議設置此

委員會 (Hochschulrektorenkonferenz, 1997) 。

但至2008年《高等學校基準法〉廢止前,最後版本的條文內容中仍尚未出現 校務諮詢委員會 (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

2007)

;情勢發展至今,唯一尚 未設置者僅在不來梅市(

Bremen) (Bremer Landtag

,

2010

)。而現今,此委員 會幾乎出現在所有各邦的高等教育之相關法規,成為德國大學外部利害關係人之 主要調控途徑之一。

時至今日,校務諮詢委員會已為大學治理制度的一環。依Hiither

(2009:

50

)的看法,此委員會的建置係仿效英美大學的監督組織(

Aufsichtsorgan ) .

也就是董事會。此制度運用於德國大學體制上,其功能一方面在於填補國家退出 大學之細部管制後所留下之管理真空,男一方面,則在縮減學術自治方面的權限 後,承接其所轉移的決策權。

校務諮詢委員會做為大學內部之權力機構,其組成人數在不同的邦不盡相

同。例如:在黑森邦為5---- 12人、下薩克森邦為5----7人;且就全德國的統計資料

來看,在校務諮詢委員會的成員中,大學之內部成員占 40% .而外部社會人士

占有60% (Bogumil

,

Heinze

,

Grol芯, & Gerber

,

2007: 22

,

24) 。在外部人士的組成 中,根據Bogumil等人 (2007: 44) 之實證研究,與眾多企業界代表呈鮮明對比的 是,業界之工會代表( Vertreter aus Gewerkschaften) 的比率還不至IJ3% .顯然處

於邊緣化的境地。

校務諮詢委員會幾乎囊括大學所在地之各個利益團體代表 (Bogumil

et

此,

張源泉 德國高等教育治理之改革動向 113

2007: 44)

,包括政府機關代表、政黨領袖、大型企業主管、民間社團領袖等。

前任高等學校校長聯席會主席Landfried

(2000:

5-的對此委員會的設置予以非常 正面的評價,他認為其設立不但能增強大學與社會的互動,更重要的是,可為大 學提供一個擺脫國家持續與直接的干預,並增強以學術品質為本的大學自治之可 能性。

校務諮詢委員會的設立方式,在不同的邦有不同的方式;在石勒斯益希一荷 斯泰因邦 (Schleswig-Holstein)與布蘭登堡邦(

Brandenburg)

,設立了「邦立高 等學校校務諮詢委員會J (

Landeshochschulrat )

,而在其他各邦,則只在大學內 部設立該委員會(

Huther

,

2009: 65 )

Muller-Boling進一步指出,一般校務諮詢委員會有權決定大學領導層之任 免、參與大學組織規程之制定、監督預算之執行、參與大學的長期發展規劃,以 及擁有大學組織發展的部分決定權,例如:成立或關閉一些中心、系所與學院等

(司!自 La時e,

2009a: 85

)。

以布蘭登堡邦的校務諮詢委員會為例, {布蘭登堡邦高等學校法》

(Brandenburgisches

Hochschulgesetz) 第 63條第 1 項規定 r 應為公立大學設立 邦立高等學校校務諮詢委員會;該委員會在大學履行其任務及與邦政府相關人員 合作時,加以協助...J

(Brandenburger Landtag

,

2004: 41

)。且依該法第 63 條 第2項規定,校務諮詢委員會真有四大任務:對校長與系務會議提出基本事項之 建議;參與決策大學之發展計畫;對邦政府相關部會提出大學預算之編列;提出

校長候選人名單 (Brandenburger Landtag

,

2004: 41 )。乍看之下,該校務諮詢委

員會的任務僅有四大項,似乎不多,但觀其內容則掌握了大學管理經營命脈之所 在:重要的人事與財務決定權,校務諮詢委員會的權限可謂逐日擴大。

不過,也有批評者指出,校務諮詢委員會屬於「門外漢委員會」

( Laiengremium )

,這些「占多數之非學術人員,可能反過來干擾學術工作」

(Kruger

, 1997) 。還有人從法治國角度出發,認為此委員會「非屬議會監督

範圍 J

(parlamentsfreier Raum)

,其權限過大且缺乏必要之監督(Schulz&

Kurschner

, 1997) 。另一些批評者則提出,校務諮詢委員會只不過是換了名稱與

形式的「政府部會之影武者 J (

Ersatzministerium ) (Wintermantel

,

2007)

;也 就是僅僅是政府教育部會之傀儡罷了!甚至許多人擔心,以外部業界代表為主要

成員之校務諮詢委員會,會讓大學淪為私人企業利益之囊中物,因而嚴重賊害大 學之研究與教學自由。然此說雖言之鑿鑿、近於聳動,卻尚無實證研究能予以證 實(

Lange

,

2009a: 85

)。

或許很多人對於校務諮詢委員會的質疑,可以在以下的事件中獲得共鳴:

2007 年夏天,在黑森邦 (Hessen) 議會為歌德大學 (Johann

Wolfgang

Goethe-Universitat) 是否設置校務諮詢委員會表決之前夕,該大學法學院全體教授在 公開信中旗幟鮮明地呼籲:大學不是企業、大學不需要校務諮詢委員,並對於 學術自由的前途戚到憂心 (Dekanat

des Rechtswissenschafts der Johann Wolfgang

Goethe-Universitat

,

2007:

529) 。此一事件可視為許多人的疑慮之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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