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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理論,知識論,認識論(theory of knowledge)

廣義的知識理論指對認識的研究,包括從心理學觀點對人的認識之形成及 認識之本質的探究,以及對認識有效性的批判;甚至還可加上認識的形上學,

它是把認識和一切存有物羅列在一起加以探討。狹義的知識理論即知識之批判研 究(critical study of knowledge),一般說來,即探討我人知識是否具有客觀有 效性。知識理論或知識論不同於理則學,後者所著眼的是基於思想內容彼此關係 的有效性之條件;知識論則對思想內容的客觀有效提出決定性的問題,即對客 體的有效性;而且,如果客觀有效的思想才可稱為「知識」的話,則知識論提出 的問題是:知識是否可能。未經錯誤教育歪曲的求知慾,其天性即以存有物為指 歸,至少已存有物為知識的首要對象,另一方面,有效地認識存有物就是真理,

而知悉真理就是確切性,所以知識論可以更確切地劃定範圍:是對我人知識的 真實與確切提出問題。換句話說,知識論探討我人理性有否達到真理的能力及知 識有否限度:我們究竟能否對我人思想的真實達到確切性呢?這一能力究竟能 伸展至多遠呢?

知識批判的基本問題往往就以理性有否能力達到真理這一型式被提出。理性 既被視為認知真理的工具,在應用以前自必須審查它是否合適。問題卻在於:要 審查理性是否可靠,我人除理性以外無可仗恃,這使我們無可避免地捲入竊取 論點(拉丁文:petitio principii,詭辯)的困境。既然如此,達到真理的能力是 否就無法證明,而是必須盲目接受的預設呢?承認這點等於先入為主地向懷疑 論投降。這一說法的弊端在於一聲不響地接受一項預設,即以為每一認知行為之 是否實現真理的認知,繫於對於一般性能力(亦即潛能)問題的解決,像煞認 知行為之是否達到真理,可由一般性能力的認知演譯而得;實則認知的能力

(潛能)僅由其實現而知。因此審查工作必須由個別的認知活動開始,亦即從判 度或陳述(命題)開始,因為它們才自認為道出了(邏輯)真理而說出了存有 的底蘊。判斷的真理之終極基礎並不在於證明,而在於直接的自明性,即在於存 有的顯示自己;此項顯示則寓於精神之全面回向自己(反省,存有之知識)。根 據多瑪斯,這項反省正是任何其他真理認知成為可能的條件;因此任何真理認 知均由此反省而被證實為真理。這也正是知識批判的任務。以這一意義而言,知 識批判的方法是內省的先驗的。

這樣的知識批判本身就是形上學,亦即基本的形上學。形上學拒絕把一種不 屬於形上學的知識理論是為其可能性的條件。另一方面,如果系統形上學拒絕在 其本有的基礎上去作知識批判的反省,則自陷於誤入歧途的危機中。

在西洋哲學中,這些問題也並非依開始就提出。西洋哲學的探討,開始時也 是粗獷地對理性的能力深具信心,因此最初所面對的是存有物;但當各種相反 的見解各行其道令人莫衷一是時,哲學工作的全部困難遂彰然在目,古代思想 家於是反省到認識主體本身的真實與確切究竟有何條件這一問題。古代與中古時 代不乏對知識論個別問題的研究;我人僅需提及亞里斯多德的抽象理論,奧古

斯丁用反省這件事實駁斥懷疑主義,中古時代對普遍概念的長期爭執。但要對知 識論的全部問題作系統探討,卻要待至近代哲學,尤其是笛卡兒以後。十七與十 八世紀時,這類探究以理性主義及經驗主義二種相反的論調為主。康德的批判哲 學嘗試把這二種對立思想形成統一理論,但局部放棄了知識的實在論見地。從此 以後,知識論探討遂以實在論與唯心論為主流。二十世紀的現象學、生命哲學、

即存在哲學又帶來新的推動力,而邏輯實證論(實證論)與分析哲學則以純粹 的語言論來替代知識論。

知識論對一切科學以及哲學的其他部分都是基本的,因為它探討一切科學 之得以有效的條件。知識論之為基本科學,卻無礙於形上學的基本性,因為知識 論,至少在其重要部分,實則經過反省意識的基本形上學。下列各名詞與知識批 判同義:認識論(gnoseology)、批判學(拉丁文:critica)、思想學

(noetics)、知識學(epistemology)、真理標準學(criteriology)。

二、方法論基本概念

方法論(methodology)

是指對方法的學術/科學研究。專門名詞意義的確切,非常有助於科學的系 統化發展。拉丁文terminus(名詞)本來指界線,也就是指使思想有其清晰界線 的表達方式;因此terminology 一字所指的是「專門名詞」或「術語」;術語不應意 義不清,但也不可僵硬而泥古不化。

方法論(methodology)

源自於希臘詞methodos(方法)+ lógos(對……的研究)。對於在一門系 統學科運用的以及(或者)在使一門學科系統化中所運用的方法(程序、原則)

的研究。屬於任何一個被組織起來的體系的原則本身。系統闡釋和(或者)分析 在進行邏輯推論和形成概念包含的原則的邏輯學分支。那種在一門學科中所運用 的藉以獲得知識的程序。

(一)方法(method)

科學或學術之本質即在於方法及系統:後者指內容一面,前者則指形式一 面;系統指一種科學的知識或內容之有條不紊的整體。西方各種語言中的方法一 詞均源自於希臘文methodos,由 metá 及 hodós 二字組成,可直譯為「追蹤著路」

即依著路追尋知識,也就是說知識整體建基於方法並因方法而獲得。一般而論,

如果我們滿足下述條件,可以說某一知識領域的研究是依據了方法:首先應當 從頭到尾作有計劃的深究,繼之對各部份作合適的佈局,把個別知識整合於全 局中,而使各部份之間的邏輯關係彰然若揭(必要時應用證明);最後,我人 必須不僅知道一切及每一知識的「已然」事實,而且知其「所以然」的理由。

上面所描寫的每種科學的一般性方法,卻視各個別領域而有其特殊性。每一 領域要求不同的方法:無論那一領域的知識,一方面必須以人所能走的路徑為 準則(例如透過感覺觀察,或者僅經由超感覺的推論),另一方面,每種知識

領域有其固有規律及發展各步驟的內在途徑。科學方法必須遵循適應此內在途徑 把某一科學的特殊方法轉用到另一種,一定會導入歧途,甚至破壞一切;例如 僅用自然科學的方法去對付形上學就會如此。多瑪斯上承亞里斯多德,已經發展 了三種抽象等級的原理:在物性的(自然科學)及數學的抽象以上,尚有最高 級的形上抽象以存有觀點觀察一切存有物。

關於方法的分類,我們這裡僅需一述哲學中極其重要的分析與綜合二種方 法的區別。前者把具體存有物分解成內部成分(存有因素,形上等級等)及外在 原因。後者則反其道而行,把這些因素建構成存有物。這二種方法的區別不同於 分析判斷及綜合判斷之間的區別。例如「有限之物由本質與存在所組成」這一判 斷中應用了分析方法,但判斷本身卻並非分析的、演繹的,而是綜合的本質判斷 由此可知形上分析雖從事物上昇至其根源,即從後起者到先起者(拉丁文:

aposteriori ad prius),卻並非歸納。哲學需要分析,從而替綜合準備道路。

康德所發展出來的先驗方法,對於以反省來證明自己(亦即對自己獲得確 切認知)的哲學思考之意義非常重大。中古時代的歸結方法(reductive method)

早已做了準備,足以超越康德而使先驗方法益趨完美。這一方法視人的行動為首 先呈現的與料,並以之為出發點,進而在人本身找尋使此行動成為可能的基礎

(可能性的條件)及其內在結構。經此步驟先驗方法,於是直搗存有本身的開放 性或存有本身。先驗方法再由此根源上昇到使人本身成為可能的各種基礎或理由 後者的固有場地一部份在人以下,主要的卻在人以上。這些基礎或理由的結果就 是經驗無法檢證的先驗檢證(transcendental verification):先驗檢證對經驗的 檢證而言卻絕不處於劣勢,而是勝於前者。因為使先驗檢證成為可能的理由或基 礎之所以能確切無疑,是由於沒有它們人的行動根本就不可能,亦即否認它們 就否認了行動本身。行動的進行既不斷地肯定使此行動成為可能的基礎,突顯的 否定行動隱含地即遭否定,亦即突顯地否定上述基礎,必然含蘊著隱含地肯定 它們。

科學方法(scientific method)

一種經驗的、實驗的、邏輯數學的概念系統,這系統把事實組織在一種理論 和推論的結構內,使它們相互關聯。在大多數情況下,科學方法預設無論什麼發 生的事情都有一個為一特殊的結果隨之而來的特殊原因,結果能夠從關於原因 的經驗之試推演(推斷)出來,而關於原因的知識也能夠從關於結果的知是推 倒出來。科學方法始於系統闡釋一種嘗試性的、奏效性的、能夠解釋一些現象的 假設(hypothesis)。見 scientific explanation 科學解釋;以及 law(規律)的相關 辭條。

方法:培根(method: Bacon)

Baconian method 培根歸納法;the three tables of investigation (Bacon) 調 查三表。

方法:笛卡爾(method: Descartes)

在他的《方法導論》(Discourse of Method)中,笛卡爾提出 4 項給我們提供 知識且構成整個哲學研究基礎的規則:絕不把任何東西當作真的加以接受,除 非你能夠認識到它是自明地真。避免所有的偏見,只把那些十分清楚明白地呈現

在他的《方法導論》(Discourse of Method)中,笛卡爾提出 4 項給我們提供 知識且構成整個哲學研究基礎的規則:絕不把任何東西當作真的加以接受,除 非你能夠認識到它是自明地真。避免所有的偏見,只把那些十分清楚明白地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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