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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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動機
近年來,國內保險業受到市場趨於飽和以及利率偏低等因素影響,保業者長期 與低利率奮鬥超過十年,造成保險業資產負債管理上的困難以及利差損問題日 益嚴重。保險業的另一部份獲利來自於投資,穩定的投資獲利讓保險業者可以 脫離低利率的險境,但由於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中對保險業可運用資金之投 資項目及投資上限有諸多限制,依照現行法規嚴格限制保險業者資金運用的項 目、金額,國內投資工具的不足讓保險公司陷入收益困難之窘境。
保險業可運用資金依照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除存款或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二、不動產。
三、放款。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
五、國外投資。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七、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前項所稱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同時,保險法也於同條 各款針對保險業各項可運用資金之額度、投資標的更進一步加以規範。表1-1為 保險法第146條得投資項目及限制之統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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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資金 5%。 資金 35%。
國外投資 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金 5%;投資範圍及限額依『保
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準則』之規定辦理。
專案投資及公共投資 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金 10%;投資對象依『保險業 資金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審查要點』規定辦理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投資總額不得超超過保險公司實收資本額減除累積
虧損餘額之 40%。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經主管機關核准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 用
經主管機關核准
依照保險公司資產與負債存續期間必須互相配合的原則,投資項目以長天 期的固定收益金融商品為主。在投資收益變得日益為重要的情況下,如何在穩 定的經營下,創造出更好的獲利,其投資報酬率將是重要的評估指標。
目前H產物保險公司規定,當投資項目有高於3.5%的報酬率才可以投資;
而現階段已投資的項目平均報酬率為7%。H產物保險公司正評估營運中太陽能 電廠的投資可行性,若營運中太陽能電廠之投資報酬率有高於7%,且風險合乎 預期,營運中太陽能電廠將會是H產物保險公司下個投資項目。
在目前國內保險公司投資工具的不足的狀況下,是否能在太陽能產業多做 投資,並達到良好的投資收益為本研究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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