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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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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許多國內外之重大舞弊案件皆貣因於內部控制制度不佳。例如 2004 年爆發 的訊碟科技舞弊案,會計師於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建議書中敘明多項缺失,範 圍涵蓋資金貸與他人(如:資金貸予他人前並未評估貸予對象之財務、業務狀況 及風險評估且未取得適當之擔保品)、印鑑管理(如:印鑑清冊未每年定期更新,

且未不定期由非印鑑保管人盤點)、取得與處分資產(如:購置資產,於八個月 後才入帳)、八大循環及資訊系統等相關作業程序,多數連法規最低要求都沒有 做到,以致於當高階管理階層道德操守有偏差時,便能輕而易舉掏空公司資產。

內部控制制度對企業經營之重要性,以及內部控制制度不佳所產生的嚴重後果,

不僅是股東財富上的損失,若是危及社區環境、國民健康、國家聲譽,更是無法 彌補的傷害。

2002 年,美國於發生 Enron、WorldCom 等上市公司財務報表不實的醜聞後,

鑒於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所產生的嚴重後果,美國國會迅速通過沙氏法(Sarbanes – Oxley Act of,SOX),該法被視為近七十年來影響美國證管會、發行公司以及會 計師行業最重大的財經改革法(PricewaterhouseCoppers, 2004),其中,302 條款要 求公司管理當局頇於季報及年報中聲明已建立及維持財務報導內部控制(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ICOFR)。404 條款則更進一步要求管理當局及 會計師評估 ICOFR 的有效性。此外,302 及 404 兩項條款均要求管理階層頇對 外揭露內部控制重大缺失。

國內方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行政院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於 1986 年即開始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做出規範,1997 年為加強 管理階層對內部控制制度之責任,要求管理階層頇於公開說明書及年報上出具內 部控制報告書,關於對外揭露之規定足足比美國早了五年。但在歷經主管機關多 次修訂相關規範內容、積極推動內部控制制度及嚴格監督下,多年來,資本市場 仍經歷了 1998 年東隆五金及國產實業、2004 博達及訊碟科技、2007 力霸集團等 層出不窮的掏空舞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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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國內發生重大舞弊案件的公司,於事件爆發前之年度仍出具內部控制制 度無重大缺失的聲明。這種情形顯示,雖然主管機關早已訂有相關法規以規範企 業加強內部控制的執行與稽核,但部分國內企業之內部控制制度僅流於書面,對 營運實質上並沒有太多的影響,足見管理經層對於內部控制制度之重視程度仍有 不足,國內企業在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與執行仍有改善空間。

公司治理制度係經營管理制度之核心,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助於提升企業經營 效率與效果。根據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參考國外評量系統,並配合我國實務以及法 規所設計之「CG6006 公司治理制度評量六大構面」,公司治理制度應包括股東 權益的保障、資訊透明度的強化、董事會職能的強化、審計委員會監督功能的發 揮、管理階層的紀律與溝通、利害關係人權益的尊重與責任;這些要素許多都與 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與執行密切相關。Garittee (2003)亦指出,提升公司治理應 強化內部控制之有效性、內部控制聲明書及建立內部稽核。內部控制是企業達成 目標、提高經營效率、強化企業體質、提昇企業競爭力不可或缺之機制。

過去分析公司治理與企業經營績效關連性之研究,都僅從股權結構及董事會 結構與特性,探討其對績效的影響(Yemack, 1996; Gompers, Ishii and Metrick, 2003; Core, Guay and Rusticus, 2006; Larcker, Richardson and Tuna 2007; 陳宜伶,

2009; 葉旻其,2009)。然而 Hoitash, Hoitash, and Bedard (2009) 指出,內部控制 制度有效性,可做為另一種測量公司治理是否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的方法。基於 內部控制為公司治理機制重要之一環,但實務上內部控制缺失較內部控制的有效 性容易察覺,因此,本研究從衡量內部控制缺失的觀點出發,探討內部控制缺失 對公司財務績效之可能影響。

經由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料蒐集,本研究初步發現,國內上市公司在 2004 至 2010 年七年間,僅有 23 家公司於其年報中聲明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由 此可見,實務上,國內企業自願對外揭露重大缺失之情況並不普遍,因此,相關 研究亦較少,僅能從主管機關內部文件或主動查核案件得知內部控制缺失情形

(李佩琳,2009;張思國、陳脩文、鄭益成、黃曉惠,2009)。本研究參考中華 治理協會提出之「CG6006 公司治理制度評量六大構面」,將研究範圍擴大,不 以金管會及證交所之裁罰訊息為限,廣泛蒐集公司負面新聞,範圍涵蓋內線交易、

因環保、工安或其他事件而遭主管機關懲戒、謠傳危機、掏空挪用、員工竊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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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判讀各事件是否貣因於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逐步篩選出與內部控制缺失有 關之事件。

本研究將內部控制缺失依事件發生原因分為環保與安全、資訊公告、金管會 裁罰案件、業務疏失、勞資關係不佳、員工竊盜、掏空挪用、董事長與經理人誠 信、內線交易、八大循環及資訊系統、重編等 11 大類。此外,並參考金管會發 布之「有關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組成要素之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項 目部分內容」,依照 COSO(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ttee)報告架構,將內部控制缺失依五大要素及五大目標予以分類。本研究 從是否有內部控制缺失、內部控制缺失是否重大及內部控制要素及目標缺失之嚴 重程度三個層次,探討內部控制缺失對經營績效之影響。本研究期望透過實證證 據之支持,呼籲管理階層對於內部控制制度議題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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