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步驟
第四節 研究工具
檢 測 試 兩 大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是 初 篩 量 表 , 主 要 是 由 熟 知 兒 童 日 常 動 作 的 成 年 人 ( 例 如 : 學 校 老 師 ) 所 使 用 , 此 量 表 利 用 情 境 觀 察 兒 童 與 環 境 之 間 的 互 動 情 形 來 判 斷 兒 童 是 否 有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方 面 的 問 題 , 其 任 務 分 為 兒 童 靜 態 / 環 境 靜 態 、 兒 童 動 態 / 環 境 靜 態 、 兒 童 靜 態 / 環 境 動 態 與 兒 童 動 態 / 環 境 動 態 四 大 類 , 共 有 4 8 個 困 難 度 漸 增 的 觀 察 項 目 ; 第 二 部 分 是 動 作 篩 檢 測 試 , 主 要 是 採 用 個 別 實 施 的 方 式 , 要 求 兒 童 按 照 標 準 的 方 式 執 行 一 系 列 的 動 作 任 務 , 而 本 研 究 正 是 利 用 此 動 作 篩 檢 測 試 來 評 估 兒 童 的 動 作 協 調 能 力 並 判 斷 是 否 為 發 展 協 調 障 礙 兒 童 , 其 適 用 的 測 試 對 象 為 實 際 年 齡 介 於 4 ~ 1 2 歲 的 兒 童 , 測 試 工 具 則 分 為 4 ~ 6 歲 、 7 ~ 8 歲 、 9 ~ 1 0 歲 以 及 1 1 ~ 1 2 歲 四 個 年 齡 區 段 , 每 個 年 齡 區 段 皆 包 含 八 個 測 試 項 目 , 而 此 八 個 測 驗 項 目 又 分 屬 於 手 部 操 作 靈 活 度 ( 三 項 )、 球 類 技 巧 ( 兩 項 ) 與 平 衡 能 力 ( 三 項 ) 三 大 動 作 面 向 。 依 據 不 同 的 受 試 年 齡 、 測 試 目 的 與 動 作 困 難 度 以 及 進 行 個 別 或 是 團 體 的 施 測 方 式 , 整 套 工 具 的 測 試 時 間 約 為 2 0 ~ 4 0 分 鐘 左 右 。
本 研 究 鎖 定 的 測 試 對 象 為 9 ~ 1 2 歲 四 至 六 年 級 的 男 童 , 故 以 下 針 對 每 一 測 試 項 目 的 施 測 目 的 、 測 試 設 置 與 流 程 以 及 記 錄 方 式 依 序 說 明 9 ~ 1 0 歲 、 1 1 ~ 1 2 歲 年 齡 區 段 的 測 試 項 目 內 容 。
手 部 操 作 靈 活 度 測 試 項 目 一
測 試 項 目 : 移 動 珠 子 ( S h i f t i n g P e g s b y R r o w s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兒 童 左 手 或 右 手 手 眼 協 調 動 作 的 速 度、靈 活 度 及 精 確 性
工 具 設 置 : 將 插 洞 板 ( 4 × 4 共 1 6 個 洞 ) 放 在 受 測 兒 童 前 方 桌 子 的 止 滑 墊 上 , 將 1 2 顆 珠 子 分 別 插 在 板 子 上 靠 近 兒 童 的 後 三 排 洞 裡 , 讓 最 上 排 的 四 個 洞 空 著 。
測 試 流 程 : 受 測 兒 童 平 穩 地 坐 在 適 當 高 度 的 桌 子 前 ,利 用 ㄧ 隻 手 固 定 板 子 , 另 一 隻 手 則 移 動 珠 子 , 將 後 三 排 的 珠 子 由 左 而 右 、 由 下 而 上 依 序 往 上 移 動 。 每 隻 手 各 練 習 移 動 6 個 珠 子,正 式 測 試 為 每 隻 手 各 測 試 兩 次 。 先 測 慣 用 手 , 再 測 非 慣 用 手 。
記 錄 方 式 : 以 碼 錶 紀 錄 完 成 測 試 流 程 的 時 間。於 兩 次 正 式 測 試 中 取 成 績 最 好 的 一 次 。
圖 3 - 4 、 移 動 珠 子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試 項 目【 年 齡 區 段 三 : 9 ~ 1 0 歲 】
手 部 操 作 靈 活 度 測 試 項 目 二
測 試 項 目 : 轉 螺 絲 帽 ( T h r e a d i n g N u t s o n B o l t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兒 童 雙 手 共 同 執 行 單 一 任 務 的 協 調 能 力 工 具 設 置 : 將 一 根 螺 絲 及 三 個 螺 絲 帽 放 在 受 測 兒 童 前 方 桌
子 的 止 滑 墊 上 。
測 試 流 程 : 受 測 兒 童 平 穩 地 坐 在 適 當 高 度 的 桌 子 前,將 三 個 螺 絲 帽 依 序 旋 入 螺 絲 中,每 一 個 螺 絲 帽 皆 需 轉 到 盡 頭 才 可 換 下 一 個 螺 絲 帽,施 測 過 程 中 兒 童 只 可 以 指 尖 旋 入 螺 絲 帽 , 不 可 以 指 腹 撥 弄 螺 絲 帽 。 練 習 轉 入 一 個 螺 絲 帽 , 正 式 測 試 共 兩 次 。 僅 測 慣 用 手 。
記 錄 方 式 : 以 碼 錶 紀 錄 完 成 測 試 流 程 的 時 間,於 兩 次 正 式 測 試 中 取 成 績 最 好 的 一 次 。
圖 3 - 5 、 轉 螺 絲 帽
手 部 操 作 靈 活 度 測 試 項 目 三
測 試 項 目 : 描 花 邊 ( F l o w e r T r a i l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兒 童 運 筆 控 制 的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工 具 設 置 : 準 備 一 支 油 性 紅 筆 ( 0 . 5 m m ) 及 花 邊 測 試 紙 置 於 平 坦 的 桌 面 或 墊 板 上 。
測 試 流 程 : 受 測 兒 童 平 穩 地 坐 在 適 當 高 度 的 桌 子 前,依 單 一 方 向 ( 順 時 針 或 逆 時 針 ) 將 紅 筆 畫 出 來 的 線 維 持 在 兩 條 間 隔 約 的 邊 線 之 間,描 花 邊 的 過 程 中 不 可 畫 到 兩 條 邊 線 也 不 可 提 筆 離 開 紙,同 時 不 可 將 紙 順 時 針 或 逆 時 針 轉 向 達 4 5 ° 。 練 習 描 一 個 花 邊 , 正 式 測 試 共 兩 個 花 邊 。 僅 測 慣 用 手 。
記 錄 方 式 : 記 錄 犯 規 的 次 數 ( 超 出 邊 線 每 1 2 m m 記 錯 一 次 、 畫 到 邊 線 或 提 筆 離 開 紙 的 次 數 總 和 ) 。 於 正 式 測 試 的 兩 個 花 邊 中 取 犯 規 次 數 較 少 者 。
圖 3 - 6 、 描 花 邊
球 類 技 巧 測 試 項 目 一
測 試 項 目 : 雙 手 接 球 ( Tw o - h a n d C a t c h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兒 童 雙 手 接 住 移 動 中 的 物 體 之 能 力
工 具 設 置 : 在 距 離 牆 壁 2 m 的 地 上 貼 一 條 膠 帶 作 為 標 記 線 , 受 測 兒 童 面 對 平 整 的 牆 壁 站 立 在 標 記 線 後 並 手 持 一 顆 網 球 。
測 試 流 程 : 受 測 兒 童 用 慣 用 手 以 上 手 或 下 手 的 方 式 對 牆 丟 球 , 再 以 雙 手 將 反 彈 的 網 球 接 住 , 球 不 可 落 地 且 接 球 時 球 不 可 碰 到 身 體 才 接 住 。 練 習 五 球 , 正 式 測 試 十 球 。
記 錄 方 式 : 記 錄 成 功 接 到 球 的 次 數 。
圖 3 - 7 、 雙 手 接 球
球 類 技 巧 測 試 項 目 二
測 試 項 目 : 丟 沙 包 入 盒 ( T h r o w i n g B e a n B a g i n t o B o x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兒 童 對 於 物 體 能 在 空 間 中 精 確 地 推 進 的 能
力
工 具 設 置 : 於 距 離 受 測 兒 童 2 . 5 m 面 前 的 平 坦 地 上 擺 設 一 個 4 2 c m × 2 4 c m 的 目 標 木 盒 使 之 短 邊 面 向 兒 童 , 同 時 準 備 好 十 個 沙 包 。
測 試 流 程 : 受 測 兒 童 使 用 慣 用 手 以 下 手 拋 擲 的 方 式,將 沙 包 瞄 準 目 標 木 盒 並 丟 入 盒 中 。 練 習 五 個 , 正 式 測 試 十 個 。
記 錄 方 式 : 記 錄 成 功 擲 入 目 標 木 盒 內 的 沙 包 次 數 。
圖 3 - 8 、 丟 沙 包 入 盒
平 衡 能 力 測 試 項 目 一
測 試 項 目 : 單 平 衡 板 平 衡 ( O n e - b o a r d B a l a n c e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兒 童 維 持 身 體 靜 態 平 衡 的 能 力
工 具 設 置 : 於 一 個 寬 敞、平 坦 且 止 滑 的 地 上 擺 設 一 個 標 準 測 試 的 木 製 平 衡 板 ( 長 3 0 c m 、 寬 1 0 c m ) 並 使 其 底 部 中 央 的 木 製 骨 架 ( 長 3 0 c m 、 寬 2 . 5 c m ) 朝 下 。 測 試 流 程 : 受 測 兒 童 穿 著 球 鞋 以 單 腳 站 立 於 平 衡 板 上,測 試
過 程 兒 童 直 視 前 方,平 衡 板 的 兩 側 不 可 觸 碰 到 地 板,另 外 非 站 立 腳 亦 不 可 碰 到 站 立 腳 或 地 板 且 不 可 站 在 平 衡 板 上 。 練 習 一 次 , 正 式 測 試 二 次 。 先 測 慣 用 腳 , 再 測 非 慣 用 腳 。
記 錄 方 式 : 記 錄 兒 童 在 不 犯 規 的 情 況 下 成 功 單 腳 站 立 於 平 衡 板 上 的 秒 數 。 兩 腳 各 取 一 次 站 立 最 久 的 成 績 。
圖 3 - 9 、 單 平 衡 板 平 衡
平 衡 能 力 測 試 項 目 二
測 試 項 目 : 單 腳 跳 方 格 ( H o p p i n g i n S q u a r e s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兒 童 快 速 且 爆 發 性 的 身 體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工 具 設 置 : 利 用 膠 帶 於 平 坦 的 地 上 貼 上 六 個 4 5 c m × 4 5 c m
的 方 格 。
測 試 流 程 : 受 測 兒 童 以 單 腳 站 立 於 第 一 個 方 格 內,當 測 試 者 說 開 始 後,兒 童 則 以 快 速 且 平 穩 的 方 式 向 前 連 續 跳 五 格 且 停 止 於 最 後 的 方 格 內,測 試 時 不 可 稍 作 停 頓 或 踩 到 方 格 邊 線 。 練 習 一 次 , 正 式 測 試 三 次 。 先 測 慣 用 腳 , 再 測 非 慣 用 腳 。
記 錄 方 式 : 記 錄 兒 童 成 功 完 成 單 腳 跳 方 格 的 格 數,左 右 腳 各 取 正 式 測 試 成 績 最 好 的 一 次 。
圖 3 - 1 0 、 單 腳 跳 方 格
平 衡 能 力 測 試 項 目 三
測 試 項 目 : 持 球 走 路 ( B a l l B a l a n c e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兒 童 緩 慢 且 控 制 性 的 身 體 動 態 平 衡 能 力 工 具 設 置 : 於 平 坦 的 地 上 擺 設 一 個 相 距 2 . 7 m 的 兩 個 障 礙
物 , 同 時 準 備 一 個 網 球 及 一 個 標 準 測 試 木 板 。 測 試 流 程 : 受 測 兒 童 以 慣 用 手 手 持 標 準 測 試 木 板 並 板 子 上 放 置 一 顆 網 球 , 當 測 試 者 說 開 始 後 , 兒 童 繞 著 兩 個 障 礙 物 走 一 圈 , 在 行 走 時 不 可 讓 球 掉 下 , 同 時 球 和 木 板 皆 不 可 碰 到 身 體,另 外 非 慣 用 手 亦 不 可 幫 忙 。 練 習 一 次 , 正 式 測 試 三 次 。 僅 測 慣 用 手 。 記 錄 方 式 : 記 錄 兒 童 犯 規 的 次 數( 球 掉 落 的 次 數 或 觸 碰 到 身
體 的 次 數 總 和 ) 。
圖 3 - 1 1 、 持 球 走 路
手 部 操 作 靈 活 度 測 試 項 目 一
測 試 項 目 : 翻 轉 木 栓 ( T u r n i n g P e g s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兒 童 左 手 或 右 手 手 眼 協 調 動 作 的 速 度、靈 活 度 及 精 確 性
工 具 設 置 : 將 插 洞 板 ( 4 × 4 共 1 6 個 洞 ) 放 在 受 測 兒 童 前 方 桌 子 的 止 滑 墊 上 , 將 1 2 個 木 栓 分 別 插 在 板 子 上 的 前 三 排 洞 裡 並 使 其 同 色 面 朝 上,讓 最 後 排 的 四 個 洞 空 著 。
測 試 流 程 : 受 測 兒 童 平 穩 地 坐 在 適 當 高 度 的 桌 子 前 ,利 用 ㄧ 隻 手 固 定 板 子 , 另 一 隻 手 則 翻 轉 木 栓 , 將 前 三 排 的 木 栓 由 左 而 右、由 上 而 下 依 序 翻 轉 並 再 次 插 入 洞 內 。 每 隻 手 各 練 習 翻 轉 6 個 木 栓 , 正 式 測 試 為 每 隻 手 各 測 試 兩 次 。 先 測 慣 用 手 , 再 測 非 慣 用 手 。 記 錄 方 式 : 以 碼 錶 紀 錄 完 成 測 試 流 程 的 時 間。於 兩 次 正 式 測
試 中 取 成 績 最 好 的 一 次 。
圖 3 - 1 2 、 翻 轉 木 栓
M o v e m e n t A B C 測 試 項 目【 年 齡 區 段 四:11 ~ 1 2 歲 】
手 部 操 作 靈 活 度 測 試 項 目 二
測 試 項 目 : 剪 紙 大 象 ( C u t t i n g - o u t E l e p h a n t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兒 童 雙 手 共 同 執 行 單 一 任 務 的 協 調 能 力 工 具 設 置 : 準 備 一 支 剪 刀 及 剪 大 象 的 測 驗 紙 置 於 平 坦 的 桌
面 或 墊 板 上 。
測 試 流 程 : 受 測 兒 童 平 穩 地 坐 在 適 當 高 度 的 桌 子 前,使 用 剪 刀 依 單 一 方 向 ( 順 時 針 或 逆 時 針 ) 剪 在 兩 條 邊 線 之 間 , 剪 紙 大 象 的 過 程 中 不 可 剪 到 兩 條 邊 線 。 練 習 剪 一 個 紙 大 象 , 正 式 測 試 共 兩 個 紙 大 象 。 僅 測 慣 用 手 。
記 錄 方 式 : 記 錄 犯 規 的 次 數 ( 剪 到 邊 線 的 次 數 總 和 )。於 正 式 測 試 的 兩 個 紙 大 象 中 取 犯 規 次 數 較 少 者 。
圖 3 - 1 3 、 剪 紙 大 象
手 部 操 作 靈 活 度 測 試 項 目 三
測 試 項 目 : 描 花 邊 ( F l o w e r T r a i l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兒 童 運 筆 控 制 的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工 具 設 置 : 準 備 一 支 油 性 紅 筆 ( 0 . 5 m m ) 及 花 邊 測 試 紙 置 於 平 坦 的 桌 面 或 墊 板 上 。
測 試 流 程 : 受 測 兒 童 平 穩 地 坐 在 適 當 高 度 的 桌 子 前,依 單 一 方 向 ( 順 時 針 或 逆 時 針 ) 將 紅 筆 畫 出 來 的 線 維 持 在 兩 條 間 隔 約 的 邊 線 之 間,描 花 邊 的 過 程 中 不 可 畫 到 兩 條 邊 線 也 不 可 提 筆 離 開 紙,同 時 不 可 將 紙 順 時 針 或 逆 時 針 轉 向 達 4 5 ° 。 練 習 描 一 個 花 邊 , 正 式 測 試 共 兩 個 花 邊 。 僅 測 慣 用 手 。
記 錄 方 式 : 記 錄 犯 規 的 次 數 ( 超 出 邊 線 每 1 2 m m 記 錯 一 次 、 畫 到 邊 線 或 提 筆 離 開 紙 的 次 數 總 和 ) 。 於 正 式 測 試 的 兩 個 花 邊 中 取 犯 規 次 數 較 少 者 。
圖 3 - 1 4 、 描 花 邊
球 類 技 巧 測 試 項 目 一
測 試 項 目 : 單 手 接 球 ( O n e - h a n d C a t c h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兒 童 單 手 接 住 移 動 中 的 物 體 之 能 力
工 具 設 置 : 在 距 離 牆 壁 2 m 的 地 上 貼 一 條 膠 帶 作 為 標 記 線 , 受 測 兒 童 面 對 平 整 的 牆 壁 站 立 在 標 記 線 後 並 手 持 一 顆 網 球 。
測 試 流 程 : 受 測 兒 童 用 單 手 以 上 手 或 下 手 的 方 式 對 牆 丟 球 , 再 以 同 一 隻 手 將 反 彈 的 網 球 接 住 , 球 不 可 落 地 且 接 球 時 球 不 可 碰 到 身 體 才 接 住 。 練 習 五 球 , 正 式 測 試 十 球 。 先 測 慣 用 手 , 再 測 非 慣 用 手 記 錄 方 式 : 記 錄 成 功 接 到 球 的 次 數 。
圖 3 - 1 5 、 單 手 接 球
球 類 技 巧 測 試 項 目 二
測 試 項 目 : 牆 上 目 標 投 準 ( T h r o w i n g a t Wa l l Ta r g e t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兒 童 對 於 物 體 能 在 空 間 中 精 確 地 投 中 目 標 的 能 力
工 具 設 置 : 於 距 離 牆 壁 2 . 5 m 的 地 上 貼 一 條 膠 帶 作 為 標 記 線,將 目 標 物 貼 在 牆 上 使 其 下 緣 與 受 測 兒 童 的 身 高 等 高,受 測 兒 童 面 對 平 整 的 牆 壁 站 立 在 標 記 線 後 並 手 持 一 顆 網 球 。
測 試 流 程 : 受 測 兒 童 使 用 慣 用 手 以 上 手 或 下 手 投 擲 的 方 式 , 將 網 球 瞄 準 目 標 物 。 練 習 五 個 , 正 式 測 試 十 個 。 僅 測 慣 用 手 。
記 錄 方 式 : 記 錄 成 功 投 擲 中 目 標 物 的 球 數 。
圖 3 - 1 6 、 牆 上 目 標 投 準
平 衡 能 力 測 試 項 目 一
測 試 項 目 : 雙 平 衡 板 平 衡 ( Tw o - h a n d B a l a n c e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兒 童 維 持 身 體 靜 態 平 衡 的 能 力
測 試 項 目 : 雙 平 衡 板 平 衡 ( Tw o - h a n d B a l a n c e ) 測 試 目 的 : 評 估 兒 童 維 持 身 體 靜 態 平 衡 的 能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