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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政府過去積極推動社區總體營造、農村再生、翻轉地方等政策,希冀藉此 能平衡區域發展,然功效並未顯著。為避免偏鄉人口持續流失,仿效日本推動地 方創生計畫,然在推動中不僅中央機關內部有法規競合,地方政府無法理解計畫 內容及推動人力不足的問題,都讓我國地方創生的推動不順利。本研究有以下建 議:

一、 全盤檢視法規之適用性

日本推動地方創生的經驗是先立法,要求全國都道府縣級市町村均要提出 相應之創生事業計畫,審議通過後再進行,而特別立法的優勢在於包裹性排除一 些現有無法因地制宜的規範,藉此排除法規競合問題。我國參考日本訂定「地方 創生國家戰略」,惟並未訂定合適我國之地方創生母法,且部會分工表未列明確 執行期程。而邀請企業認養創生事業,其相關誘因如提供稅賦及租金減免、提高 土地使用彈性及鬆綁觀光法規均未制定,倘僅用法規函示仍無法排除法律上的限 制。我國地方創生計畫是國家戰略計畫,屬長期規劃,法律修正案雖曠日廢時,

但可避免各機關法規競合,因此國發會宜先盤點所有法規命令之適用性,避免只 遇到個案相關問題時才來想辦法解決,而無全面性解決問題,延誤地方創生推動 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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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強化公眾參與機制

地方創生是凝聚當地共識所產生發展願景,而願景內容有當地地方創生之 推動策略方向、地方人口數、地方勞動情況、地方居民收入或學生人數等資訊。

而首要之務是形成「社區意識」,因此居民參與至關重要。都蘭部落係經由部落 會議凝聚自己的地方創生計畫,使得整個部落對推動地方創生計畫擁有極高的向 心力。依日本經驗,地方創生計畫宜由下而上,且須凝聚當地常住居民共識始得 有效推動,相較於由官方介入推動,恐無法全程或駐點長期協助,倘若由民間專 業團隊駐點協助當地居民資訊、資源整合、溝通協調及困難排除,可避免公部門 礙於自身機構體例扼殺了地方創生的發想。

三、 對地方政府建立獎勵制度,加速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提報進度 行政院 2019 年 1 月 3 日核定之「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依據各區域人 口變化率、人口規模、居民收入等相關資訊,將 134 處人口外流嚴重及且經濟相 對弱勢的鄉鎮區列為地方創生優先推動地區。然截至 2021 年 2 月仍有 73 件地方 政府提案尚未經地方創生平台會議通過,主要係因地方政府可藉由其他機關獎補 助款獲得資源,反而弱化自身對在地資源與產業發展的想像,長此以往也不利於 地方產業的發展。本文建議對於認真盤點在地產業同時提出相應計畫之地方政 府,國發會應擬具獎勵制度,增加其獎補助款額度,藉此提高地方政府參與意願。

四、 放寬企業提增地方稅負優惠,提高企業參與意願

我國地方創生計畫強調引導「企業投資故鄉」、協助地方產業的活化與創 新,如何吸引投資者是一大重點。如果沒有企業家、行動者,或是投資者,只要 靠地方政府是沒有辦法持續進行的。然地方創生計畫推行至今企業願意投資者仍 是極少數,主要在於財稅相關之減免仍續透過立法完成確定。國發會應積極與財 政部磋商,藉由稅賦減免、貸款優惠、營造企業形象,提高企業投資意願。

五、 培育地方政府與社區推動地方創生所需人力

從本研究中可看出,地方創生計畫之擬定與執行均需專業人才,地方在推 動地方創生計畫若沒有足夠的人才,來因應政府各種計畫的期待與任務,而政府 單位也僅是為消化預算、提高執行績效,而把未準備好的地方推入執行計畫的火 坑時,恐扼殺地方創生的發展。因此政府應協助建立專業輔導團隊,協助地方建 立相應計畫之人才培訓。

六、 規劃長期穩定的地方創生計畫財源

我國地方創生策略之 5 支箭,其中之一即為整合部會資源。因過去中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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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各式各樣的計畫常有內容重複、資源錯置等問題,國發會特別盤點出 39 個中 央部會正在施行中的計畫,2019 年時要求各部會每項都必須保留 10%的金額給 地方創生,至 2021 年「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110 年至 114 年)」則改由前瞻 基礎建設計畫經費支應,該計畫以四年為期程,期滿後如果立法院不通過後續預 算,屆時我國地方創生計畫將陷入無米可炊的窘境。國發會可評估導入國營事業 資源的可能性,擴大地方創生計畫經費來源,建立我國地方創生計畫長期可利用 資源,使地方創生計畫不會落入無以為繼窘境。

原民會為我國最高原住民行政機構,設置目的在推展原住民族事務,保障 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多元族群共存共榮之關係,進 而達成憲政法制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的目標。而本研究中原民會在部落創生計畫之 協助僅產業發展計畫,然在部落面對其他部會法規競合,原民會卻反而成為配 角,無法有效協助國發會解決部落需求。原民會應適時協助部落整合部會資源,

並依部落不同發展需求培育相應地方創生專業人力,奠定部落未來推動自治的基 礎,是以原民會應檢討如何強化輔導部落執行地方創生的責任,協助部落與各部 會建立共存共榮的原住民地方創生政策。

我國地方創生計畫自 2019 年推行迄今已兩年,推動過程中並不順利,除因 各部會在委辦計畫使用規定不盡相同導致計畫審查拉長,更關鍵的是地方長期接 受中央獎補助款,弱化地方政府自行提出在地需求之規劃,間接提高地方政府與 社區、部落之間的摩擦。政府實應重新思考各部會每年編列龐大獎補助款的實質 意義,讓地方政府重新思考適地發展的規劃方案,而非依照中央機關地計畫擬具 非在地需求之方案。同時,本研究認為政府應尊重部落需求,協助其訂定符合部 落發展的地方創生計畫,而非以中央各部會法規去限制部落發展,讓部落在執行 地方創生計畫逐步厚實未來自治的基礎,如此才是地方創生由下而上的精神,也 才能由部落執行地方創生計畫逐步完整原住民族自治法制規範,引導更多族人返 回原鄉,達到部落永續發展的目標以及共存共榮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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