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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案專家座談會會議記錄

一、時間:八十九年三月八日(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

二、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會議室(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三三三號十三樓)

三、主持人:丁副所長育群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如簽到簿)

行政院環保署 吳美玲女士

經建會 王志輝先生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許建築師俊美

台灣省大地技師公會/ 台北市大地技師公會 林技師四川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張建築師威

台灣省/台北市水利技師公會 王技師振宏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林先生

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 梁技師敏順

台灣省應用地質技師公會 陳理事長國華 台北市水保技師公會 王技師冬成

台灣省水保技師公會 鄭理事長麗瓊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林增吉先生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宋鏡漢先生

桃園縣政府農業局 連進春先生

研究單位 吳東憶、郭子毅、常慧芬、彭智弘、溫祖健 五、研究單位簡報:(略)

六、記錄︰溫祖健

七、主席致詞:

本研究乃為因應農地釋放,與加入WTO後山坡地開發增加,先行針對 技術與執行方面相關法規做出檢討,是以在發現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乃至 方案之法令依據等方面,均應該建立作業程序,流程圖說以求解釋明晰。另 外本研究案應更名為「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 究」,讓原本「山坡地開發」的廣大內容得以聚焦於山坡地建築開發行為上,

以確定討論範圍。在此,先代表研究團隊感謝各位百忙之中參與協助本研究 之討論。

八、綜合討論

(一)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許建築師俊美

就專業經驗與建築觀點,實際個案中區分建管與水保單位之責任權 屬非常重要,以一個規模不大但非常重要的水土保持工程為例(如上邊坡 的護坡)究竟要歸建管或水保單位管轄,往往困擾實地工作人員,影響效

合以單一窗口辦理,加速作業流程。

(二)台灣省大地技師公會/ 台北市大地技師公會 林技師四川

1.在目前山坡地開發與雜項工程中的施工計畫與完工維護是較弱的一 環,需要加強以謀求工程安全與品質。

2.檢查制度建立對施工品質確有其必要性,但建議以定時檢查較好,而無 須分階段進行。

3.關於檢查制度執行單位的看法,就建築法規定部分自然以建築師為主;

但是監督檢查則似乎以公共團體,如非營利性之學術團體等進行較 佳;而監造工作則以技師工會的成員推派,或工程顧問公司的技術協 力較為妥當。

4.應該要檢討取得雜項執照後的一些不良現象;例如許久不施工,造成環 境破壞資源浪費;及二次施工,與原圖說不符的問題。

5.對於山坡地建築開發之糾紛與受災復原等事務,應加速完整保險制度之 建立;而目前公部門領域正在建立,但私領域似乎尚無此觀念(造成災 害賠償都由政府負擔)。

(三)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張建築師威

山坡地建築開發與雜項工程相關事務中,有兩項觀念應該要提出來 加以討論;

新過濾,將一些不合宜的認知標準或不應被列為山坡地的地區,加以 重新檢討(例如當年山坡地居民尚有國家補助的時代,因而造成許多不 應被劃入山坡地的區域,現在都應該重新檢討之)。

2.分級的觀念:即是訂定統一標準,使一定規模以下基地無須經各相關單 位監督會審,以避免擾民並節省行政、人力資源。

(四)台灣省/台北市水利技師公會 王技師振宏

基本上贊同省建築師公會張建築師之意見,並認為此種檢查或認定 標準應由公部門統一制定,再交由公會組成之專業團體進行監督。

(五)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林先生

1.技師在此監督業務中的費用計算之標準與訂定依據,應予再討論;建議 施工計劃與請照程序應該分開送審,以落實施工計劃之訂定,以免流 於形式。

2.此種監督工作,似乎以技師公會主導較好,因為它內部即有相關之專業 人員為用,並且落實了證照制度。

3.本研究中的p3-9,圖3-3所列出之建議單位適合度評比中的事務所與工 程顧問公司不適合擔任此項工作,因為事務所為私人機構,並有營利 性質,在技術全面性與監督客觀性上皆顯不足。

監督工作項目進行的完整性。

(六)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 梁技師敏順

1.p3-6,圖3-2簽證項目之“ 工程地質圖樣“ 項目應加入“ 地質安全評估 說明書“ 以將地質安全觀念溶入實務當中。而設計完成後至施工前,

相關檢查項目應可由具公信力之委外單位進行之。

2.公會內部有跨領域技師群,建議可交由單一公會進行之,可以統合資源 且簡化及加速作業程序。

3.應確定p3-9,二節1-1點, 4~5行中﹁都市計畫技師﹂在開發監督執行工 作中的角色定位與適當性。因為都市計劃技師在所著重的專業方面,

對此監督工作的適宜性,有待進一步考量。

(七)台灣省應用地質技師公會 陳理事長國華

1.希望將建立公會委託審查制度,及專業外審制度,讓「行政與技術管理」

分立,避免權責不清。對此,學術單位和技師公會較適於監督工作,

而報告中所指工程顧問公司,因屬營利事業,故在角色上似乎不算中 立,故認為較不合適。

2.對於審查與監督工作,專業業務執行人員素質問題亦十分重要,應再加 以討論。

於雜項執照中。建議本研究案另闢專章討論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與執 行制度相關議題。

(八)台北市水保技師公會 王技師冬成

應落實保險制度,並防止權責不清。

(九)台灣省水保技師公會 鄭理事長麗瓊

山坡地議題應開宗明義,先將認定標準統一且合理化,並將現有不 合宜現象都更正。而委外審查單位之費用應由委託單位負責,自然不是 由政府出錢。又對於影響施工安全的監測系統功效不彰,監造人員往往 不能掌握監測系統,或者因外力因素,使不能達成監督目的。是以建議 應建立制度使監造人員可確實進行監測工作。

對於本研究案資料,文中所引水保法只及 83 年版本,應更新至最 新版本並統合其他相關法令於本研究案中。另外,對本報告書中表 3-3 有下列意見:

1.學術研究機構擔任委外監督工作,其要求並不實際。

2.個別專業技師因法令不能單獨執行監督工作,所以會以公務員身分代表 國家執行監督工作。由於國家制定法令,身份上應為第三者,卻由代 表國家的公務員進行法令要求的監督審查,故其角色應重新定位。

3.各技師公會應視實際狀況與其他公會合作,互相尊重。

(十)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林增吉先生

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執行應以公會為主導,而非報告書中表所列之 其它單位,因公會本身的技術與工作協調乃至社會公信力等等,皆較優 秀,為它者所不及。

(十一)台北縣政府工務局 林書宇先生

審查會議的實際推行上,會有各公會互相袒護之情況出現,值得 檢討。是以應加入立場超然客觀的學術單位於審查過程中,以確保審 查會議的效能。

(十二)台北縣政府工務局

代表認為,此監督審查工作,在執行上應避免”避重就輕”,才能 真正找出問題;而各技師公會在工作上的權責應予釐清,避免混淆。

對於施工期每月回報的規定,在執行上顯然人力不足,建議是否請由 學術團體加入認證之,分擔工作量。

代表最後亦指出,應檢討各級公務相關人員,在執行業務當中漸 趨保守的心態與所造成的影響。

(十三)桃園縣政府工務局 宋鏡漢先生

1.建議修正法令,在土地使用分區公佈後,再由建築管理機關依建築法 規訂實行,落實建築管理。

3.山坡地開發應依水土保持法確實管理。

4.建議實施評鑑制度,結果公佈,獎勵優良,使好的廠家得以承攬更多 業務;甚至配合保險制度,可以訂定高低不同保費標準,品質信譽 良好廠家保費自然相對較低。

5.非都市土地在為成為建地之前,應由水保單位管轄。

(十四)桃園縣政府農業局 連進春先生

以政府機關部門立場而言,認為委外監督檢查制度之經費來源應 予詳述,因為地方政府財政實已無力多作負擔。而本研究對山坡地開 發管理極為重要,期末報告應分送與各縣市政府公務,建管及水保單 位參考。

(十五)行政院環保署 吳美玲女士

81 年後山坡地社區大量開發後的環境衝擊,應予檢討,作為日後 相關開發之借鏡。而山坡地開發多為水保問題,與下列項目關係深 刻,應與再討論:

1.檢討農地釋出政策 2.釐清山坡地認定標準 3.山坡地不宜開發

4.規劃與施工水準應予提高

(十六)經建會 王志輝先生

開發許可制與牽涉之山坡地開發辦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令應 落實於條文中並執行確實,才能達成預期目標。

九、主席結論

本次報告在內容與回饋上皆頗有進展,與會單位亦提出不少寶貴建言,

可供研究單位更進一步完備此研究報告。

本研究報告中尚有下列資料與方向應予補強:

(一)流程表,特別是針對問題—對策—法令依據所做出的流程圖說。

(二)法令改善建議與澄清

(三)評估單位權責表(資格人員/單位的訂定標準)訂定應更有系統及說服力。

最後,本次會議與會代表之意見,應予以摘錄整理,彙整為會議記錄,

並納入報告資料中。

十、散會

山 坡 地 開 發 建 築 雜 項 工 程 監 督 與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之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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