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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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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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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 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計畫主持人:丁副所長育群 共同主持人:陳教授明竺. 研究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委託單位: 計畫編號:MOIS 892024 執行期程:八十八年八月至八十九年八月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

(2)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 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計畫主持人:丁副所長育群 顧. 問:. 共同主持人:陳教授明竺 研 究 人員:吳東憶 研 究 助理:彭智弘. 研究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委託單位: 計畫編號:MOIS 892024 執行期程:八十八年八月至八十九年八月.

(3) ARCHITECTURE &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A Study of The Execution System of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of the Miscellaneous In Hillside Development. BY DING YU QUN CHEN MING ZHU AUG 30, 2000.

(4) 摘. 要. 關鍵詞:非都市土地、山坡地、雜項工程、監督、行政管理. 臺灣由於都市快速發展,使得土地資源利用空間有限且地價昂貴,而 又因目前之都市環境品質尚待改善,造成近二十年來建築開發行為向都市 周邊郊區發展,以期望獲得更好之生活環境空間及品質。就臺灣地區土地 使用管制的結構而言,非都市土地佔了大部分(約 85%),因應未來整體區 域發展之需求,非都市土地的開發仍佔了重要之地位。而台灣地區非都市 土地大部份為山坡地,多屬環境敏感地區,其開發影響自然環境生態平衡 甚鉅,有鑑於此臺灣地區於民國七十七年公佈修正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配 合山開辦法等相關法令,目前對於十公頃以上山坡地的用地變更案係採開 發許可制度,申請案件必須徵得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同意,冀望山坡地的 開發,能在一定的法令規範及許可程序下進行,達到兼顧資源保育並達合 理利用資源之目的。 本文內容包括:(1) 分析檢討現行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 管理制度之課題。(2)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執行制度之 研擬。(3) 研擬監督執行作業之相關建議。(4) 完成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 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執行制度。.

(5) ABSTRACT Keywords: Non-urban Areas,Hillside,Miscellaneous,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ystem. Because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the land-development in Taiwan is limit and expensive. Due to the non-improvement urban environment quality, in the recent two decades, the architecture development is growing toward the suburb, as the result, to get a better living space and well-environment quality. There is 85% non-urban-land categorize into the whole land-use control structure of the territory of Taiwan, s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on-urban-land area is still critical on the demand of regional development in the coming years. Most of the non-urban-land in Taiwan is hillside or mountain area and is definitely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Du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illside area deeply impact the balance of the ecology, the related rules of controlling the use of non-urban-land and development of the hillside promulgated in 1988 stipulate that the rezoning of the hillside area which is over 10 ha. must obtain the development permit and the approval of the original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It is hope that under the specific rule and procedure the hillside development can be rational and ecological. The contents of the thesis including: 1.To discuss and analyze on the current system of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of the miscellaneous in hillside development. 2.Proposed the execution system for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of the miscellaneous in hillside development. 3.Proposed related work of the supervised and executed operation. 4.Accomplished the execution system of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of the miscellaneous in hillside development..

(6) 主講人簡歷. 姓. 名 : 陳明竺先生. 職. 稱 : 教授. 單. 位 : 中國文化大學市政學系. 地. 址 :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60 號 9 樓之 2. 電. 話 : (02) 2741-1650. 籍. 貫 : 福建省林森縣. 出. 生 : 民國 33 年 10 月 12 日. 學. 歷 :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 都市設計碩士. 經. 歷 : 淡江大學建設研究所. 所長、美國紐約市房屋及都市發. 展局設計處 都市設計師、美國南卡羅乃納州哈濱遜新 市鎮 總規劃師 背. 景 : 大台北華城規劃、萬華火車站地區都市設計、西門萬華 地區再發展規劃、社子島的開發計畫. 著. 作 : 都市設計(創興出版社,民國 79 年) 街區組織(藝術家雜誌,民國 81 年).

(7) 本計畫工作人員 委 託 單 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安全防災組 計畫主持人:丁育群 副所長 共同主持人:陳明竺 教授 顧 問:張啟偉、梁漢溪 研 究 人 員:吳東憶、白桓楷、彭智弘 謝秋萍、陳惠娟.

(8) 目. 錄. 圖 目 錄 ............................................................ .......... Ⅰ 表 目 錄 ............................................................ .......... Ⅱ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 1- 1. 第二節. 研 究 方 向 與 目 的 ................................................ 1- 3. 第三節. 研 究 範 圍 與 內 容 ................................................ 1- 4. 第四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流 程 ................................................ 1- 5.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第一節. 國 內 山 坡 地 開 發 管 理 制 度 之 演 進 .......................... 2- 1. 第二節. 山 坡 地 雜 項 工 程 監 督 執 行 制 度 現 況 ....................... 2- 6. 第三節. 雜 項 執 照 階 段 相 關 審 核 規 定 ................................ 2-17. 第四節. 國 外 雜 項 工 程 監 督 經 驗 ....................................... 2-32. 第三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之課題. 第一節. 雜 項 執 照 階 段 面 臨 現 況 課 題 檢 討 .......................... 3- 2. 第二節. 相 關 對 策 之 研 擬 ................................................ 3- 7. 第四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監督執行制度建立構想. 第一節. 監 督 執 行 機 制 之 目 標 .......................................... 4- 1. 第二節. 監 督 執 行 之 機 制 ................................................ 4- 2. 第三節. 監 督 執 行 制 度 建 立 之 構 想 .................................... 4- 5. 第四節. 監 督 執 行 實 施 方 式 之 構 想 .................................... 4-10. 第五節. 委 外 監 督 管 理 .................................................... 4-12. 第五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制度之內容. 第一節. 監 督 與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 5- 1. 第二節. 委 外 監 督 執 行 項 目 與 檢 查 內 容 ............................. 5- 8. 第三節. 委 外 監 督 執 行 時 機 與 工 具 .................................... 5-13.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 論 ............................................................... . 6- 1. 第二節. 後 續 研 究 及 建 議 ................................................ 6- 3.

(9) 第七章. 附. 參考文獻. 錄 附錄一. 期初簡報相關審查委員意見整理. 附錄二. 專家座談會會議記錄. 附錄三. 期中簡報相關審查委員意見整理. 附錄四. 期末簡報相關審查委員意見整理.

(10) 圖目錄 圖 1-1. 研 究 流 程 圖 ................................... 1- 6. 圖 2-1. 山 坡 地 申 請 開 發 流 程 圖 ......................... 2- 4. 圖 2-2. 山 坡 地 開 發 建 築 雜 項 執 照 作 業 流 程 ............... 2- 7. 圖 2-3. 加 強 山 坡 地 雜 項 執 照 審 查 程 序 ................... 2-10. 圖 2-4. 聖 地 牙 哥 山 坡 地 開 發 計 畫 管 理 流 程 圖 ............. 2-35. 圖 2-5. 香 港 現 行 建 築 開 發 請 照 流 程 圖 ................... 2-38. 圖 4-1. 監 督 執 行 機 制 設 計 之 概 念 性 架 構 ................. 4- 4. 圖 4-2. 監 督 執 行 機 構 組 織 系 統 圖 ....................... 4- 5. 圖 4-3. 公 部 門 監 督 執 行 系 統 檢 查 處 理 階 段 關 係 圖 ......... 4- 7. 圖 5-1. 委 外 監 督 執 行 制 度 架 構 ......................... 5- 3. 圖 5-2. 雜 項 工 程 監 督 執 行 作 業 流 程 ..................... 5- 4. 圖 5-3. 委 外 單 位 作 業 流 程 示 意 圖 ....................... 5- 5. 圖 5-4. 委 外 監 督 執 行 結 果 處 理 流 程 圖 ................... 5-16. I.

(11) 表目錄 表 2-1. 台 北 縣 政 府 山 坡 地 開 發 建 築 管 理 檢 查 表 ........... 2-23. 表 2-2.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監 造 記 錄 ......................... 2-24. 表 2-3.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監 造 月 報 表 ....................... 2-25. 表 2-4.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施 工 監 督 檢 查 紀 錄 ................. 2-26. 表 3-1. 監 督 執 行 之 課 題 及 相 關 對 策 表 ................... 3- 1. 表 4-1. 公 部 門 監 督 執 行 運 作 方 式 ....................... 4- 8. 表 4-2. 非 都 市 土 地 開 發 相 關 技 師 簽 證 項 目 分 析 建 議 表 ..... 4-11. 表 4-3. 專 業 管 理 費 建 造 費 用 百 分 比 法 上 限 標 準 表 ......... 4-22. II.

(12)

(13)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緒論. 研究背景. 臺灣由於都市快速發展,使得土地資源利用空間有限且地價昂貴,而又 因目前之都市環境品質尚待改善,造成近二十年來建築開發行為向都市周邊 郊區發展,以期望獲得更好之生活環境空間及品質。就臺灣地區土地使用管 制的結構而言,非都市土地佔了大部分(約 85%),因應未來整體區域發展 之需求,非都市土地的開發仍佔了重要之地位。而台灣地區非都市土地大部 份為山坡地,多屬環境敏感地區,其開發影響自然環境生態平衡甚鉅,有鑑 於此臺灣地區於民國七十七年公佈修正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配合山開辦法 等相關法令,目前對於十公頃以上山坡地的用地變更案係採開發許可制度, 申請案件必須徵得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同意,冀望山坡地的開發,能在一定 的法令規範及許可程序下進行,達到兼顧資源保育並達合理利用資源之目 的。 內政部營建署自八十一年起,即針對區域計畫原擬定機關核准同意之十 公頃以上山坡地住宅社區是否依核定計畫執行,會同有關機關進行督導發現 部份案件並未依原核定的計畫執行,就非都市土地管制的法令精神而言已產 生了一定的落差。 綜觀台灣當前之山坡地開發行為過程,開發程序大致可分為初始之開發 許可階段,經審查通過後始進入雜項執照階段,再經用地變更階段,到最後 之建照執照階段,而致完成土地開發行為。然而,山坡地土地開發涉及內容 及工程甚為龐雜,從開發許可通過至雜項工程或建築工程,亟需仰賴精準的 施工手段與工程專業技術,如整地、水土保持設施、施工中安全防災措施等 工作,須有各專業的統合,才能確保開發過程的安全,並減輕對環境之衝擊。 然而,目前各縣市政府基層建管人員在雜項工程施工過程之督導,最大 的問題是在於人力明顯不足與技術資源不足,往往造成開發基地在相關雜項 工程方面之監督不完善,且大抵循著建築行為舊制的架構及管理制度進行, 其衍生問題如下:.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1-1.

(14) 第一章. 緒論. 一、以政府單位少數人力查核眾多開發個案違規行為。 二、缺乏專業檢查監督工具的技術支援。 三、未整合相關監督機關事權,開發區內外分屬不同系統管理,檢查成效不 佳。 四、地方政府基層人員專長與經驗不一定能符合實際管理需要。 五、「查報、制止」與「取締、處理」由不同單位負責,成效不彰。.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1-2.

(15) 第一章. 第二節. 緒論. 研究方向與目的. 基於上述之研究背景,本計畫之研究方向與目的如下: 一、研究方向 監督執行之主體與方向,以土地主管機關之立場為主。在土地開發 過程中,本研究著重在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階段之監督與行政管理 制度方面。 二、研究目的 (一)研擬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制度 本研究在監督執行的內容上,將以一個計畫整體開發的模式, 針對審議計畫通過後,就雜項執照審查及雜項施工階段研擬監督的 內容、時機、單位、工具等項目,以貫徹整體開發計畫的精神理念, 訂定行政管理作業內容,以利於在雜項工程階段對開發計畫進行監 督查核。 (二)提供相關監督與開發單位人員參考 期望經由本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 相關研究,可提供基層建管人員或委外專業單位參考,以利監督工 作之執行。 (三)界定監督與開發、規劃單位之工作權責 未來如能在貫徹專業技師簽證負責制度之執行下,必能使得山 坡地開發安全防災之落實,獲得大幅之改善。並期望藉由未來建立 民間專業團體參與之分工模式,進而推動發展作業資訊化,以減輕 行政管理之監督工作負擔,避免人為疏失,而致達到監督開發執行 之精神,建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作為輔助公部門監督執行系統 的角色。 (四)健全委外監督執行機制 藉由委外監督執行機制的設計,建立民間專業團體參與的分工 模式,以補足政府單位開發監督管理時所欠缺的執行人力與能力。 經由本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相關 研究,可提供基層建管人員或委外專業單位參考,以利監督工作之 執行。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1-3.

(16)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內容. 一、研究範圍 (一 )以 一 公 頃 以 上 非 都 市 土 地 須 經 區 域 計 畫 原 擬 定 機 關 審 議 用 地 變 更 案為主,但一公頃以下亦可適用。 (二 )以 山 坡 地 住 宅 社 區 開 發 為 監 督 執 行 制 度 、 諮 詢 相 關 單 位 之 研 究 對 象。 (三)監督執行內容以雜項工程施工階段為主要探討範圍,並列入雜項工 程前後 階 段 之 審 查 執 行 制 度 內 容 , 以 作 為 參 考 之 相 關 依 據 。 二、研究內容 (一 )分 析 檢 討 現 行 山 坡 地 開 發 建 築 雜 項 工 程 監 督 與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之 課 題。 (二)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執行制度之研擬。 (三)研擬監督執行作業之相關建議。 (四)完成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執行制度。.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1-4.

(17) 第一章. 第四節. 緒論. 研究方法與流程. 本研究主要針對目前山坡地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與課題作一全盤性 之了解,並參考國內外相關領域之研究內容及經驗進行檢討,提出山坡地開 發建築監督執行制度建立的構想,配合相關人員的訪談及專家問卷調查,依 此擬定出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制度之內容。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之研究方法如下: (一)文獻回顧法 以文獻資料回顧方式探討現有國內相關的研究計畫、學術研究 論文及相關案例等資料,檢討研究課題,並做為山坡地開發建築雜 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基礎研究。 (二)專家訪談及相關單位之資料蒐集 1.在初步計畫階段,徵詢相關人員之意見,檢討研究課題。 2.以問卷調查及會議討論方式,就現行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之 課題,徵詢相關政府機關、專家學者、開發業者及相關人員之意 見,以做為監督執行制度建立的構想、內容之參考依據。.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1-5.

(18) 第一章. 緒論. 二.研究流程 確定研究目標. 界定研究範圍 相關人員訪談 大地工程. 文獻回顧整理 現況檢討與課題初擬. 國內制度與現況. 水利工程. 雜項執照申請作業. 土木結構. 監督與行政管理作. 地質. 業流程. 水土保持. 課題擬定. 國外雜項工程監督 經驗 其他相關研究. 監督執行制度建立構想 執行狀況調查. 專家座談會 監督執行制度內容. 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建立. 委外監督執行機制. 結論與建議. 圖 1-1 研究流程圖.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1-6. 行政管理作業內容.

(19)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第一節. 國內山坡地開發管理制度之演進. 一、山坡地之定義與範圍界定 「山坡地」一詞,通常指地形變化較大,坡度較陡或海拔較高之地 帶,但其確切範圍之界定,卻因目的及地方位置之不同而無一致之定 義。而為了確定本研究之範圍,以明瞭山坡地的涵蓋面,將以國內所發 佈有關的山坡地定義為研究對象。 (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此法令對於山坡地之界定: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 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省(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 地形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公、私有土地: 1.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2.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台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 適用本要點之山坡範圍,在都市計畫圖說中加以劃定,其劃定 原則以坡度在百分之十五以上地區(包括位於上述地區中間而坡度 在百分之十五以下地段)之山坡地考慮街廓之完整及整體開發時可 能受影響之範圍在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尺以上之都市計畫圖,參酌 等高線情形並視實際現況整予以劃定,並須依照都市計畫規定程序 核定實施。 以上由政府機關所訂定之法令規定當中,其針對山坡地之界定 標準有若干差距,主要乃因適用之對象與目的不同之故,所以,為 符合自然地理情況,並配合既有體系,本文採用之山坡地定義係主 要依據現行《山坡地保育條例》之規定,於區域計畫範圍內之非都 市土地,准許申請開發之「山坡地」地區。.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1.

(20)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二、國內山坡地管理發展歷程 發 展 時 期 時 間 1.自由建築使用時期 民 62.12 以前 2.部分建築管制時期 民 62.12--66.9 3.保育利用管制時期 民 66.9-土地使用編定 前 4.計畫建築管制時期 土地使用編定-民 72.7. 5.開發建築全面管理 民 72.7 以後 時期. 6.區域計畫變更編定 民 77.8 以後 管理時期 7.審議規範管理時期 民 79.11-86.3. 8.部門整合時期. 民 86.3 以後. 9.全面安全管制時期 民 87.1 以後.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2. 相 關 管 理 法 令 與 規 定 未有任何法令管制 1.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2.限制建地擴展執行辦法 1.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2.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3.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1.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 2.台灣北部區域計畫 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1.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 2.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 3.開發建築,應經開發許可、雜項許可、 變更編定及建築許可階段 4.審查開發計畫,應由工務、建設、農 林等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 1.十公頃以上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徵 求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規定案 1.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住宅社區開發審議 規範 79.10 頒訂《非都市土地山坡地 住宅社區開發審議規範》及《非都市 土地高爾夫球場開發審議規範》 2.內政部 81.9 月頒佈《申請山坡地雜項 執照及申請施工計畫書圖文件須知》 3.環保署 83.12 頒佈《環境影響評估法》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4.農委會 83.10 頒佈《水土保持法》、 84.6 月《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85 年《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針對各類開 發行為之水土保持計畫訂有相關管 制,並以技術規範提供水土保持設計 規劃參考。 1.因應區計通盤檢討,86.7 修訂《非都 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 ,全面對各類開 發行為實施開發許可審議,同時修訂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加強防 災功能。 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篇第十三章之 施行日.

(21)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經由前述山坡地建築開發管制之時程,可瞭解山坡地開發建築由早 期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到後來的程序:開發許可、雜項許可、建築許可 三個主要階段的審議,提供了較嚴格的開發管制程序;同時水土保持及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的管制,使山坡地開發的管制更趨嚴格。 三、山坡地申請開發建築流程 (一)山坡地開發申請程序 依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山坡地開發建 築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下列順序申請辦理: 1.申請開發許可。 2.申請雜項執照。 3.申請建造執照。 4.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免申請開發許可: (1).實 施 區 域 計 畫 地 區 之 非 都 市 土 地 , 經 依 法 辦 理 使 用 分 區 編 定,依規定容許建築者。 (2).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已完成細部計畫,其使用分區可供建築 者。 (3).依其他法律規定得為建築使用者。 (4).興闢公共設施、公用事業、慈善、社會福利或其他公共建設 所必要之建築物,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省(市)政 府核准,而其開發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 申請開發許可,應檢附申請書、開發計畫書圖,依水土保持或 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檢附有關書圖文件或該管主管機關同意 文件。 申請雜項執照及建造執照,應具備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 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3.

(22)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申 請 開 發 許 可. 籌組委員會. 簡報、現場會勘 審查開發計畫 駁 回. 不可行. 通知期限修正. 修正完成. 計畫可行. 核發開發許可 公告土地使用一個月. 申 請 雜 項 執 照. 設計圖審查 駁 回 審查通過. 通知期限修正. 修正完成. 核發雜項執照. 整地施工. 取得查驗合格證明. 變更編定. 申 請 建 築 執 照. 圖 2-1 山坡地申請開發流程圖.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4.

(23)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二)對開發許可之監督 目前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之檢討,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則》第五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管制其使用,並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其有違反編 定使用者,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 在非都市土地開發計畫執行時監督之相關法令中,只於《山坡 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及《海埔地開發辦法》中規定。目前執行情 況,因地方縣(市)主管機關,限於人力不足,甚少能隨時進行抽查 督導。故於民國78年6月發佈《台灣省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工作督 導考核要點》,以考核縣(市)政府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工作之 績效。爾後,自民國81年起內政部營建署綜計組即不定期會同該署 建管組、工程組及省、縣(市)政府相關單位,針對申請非都市土地 山坡地住宅社區、高爾夫球場…等開發案件進行施工中之督導工 作,其內容即是督導雜項及建築工程是否依開發核准之計畫內容執 行,並會函令業者修正並對結果檢查,每一案件督導二次,以使坡 地建築在開發過程當中減少因人為疏忽而導致之災害。.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5.

(24)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第二節. 雜項執照階段相關審核規定. 一、目前雜項執照階段相關申請作業流程 (一)雜項執照作業流程 山坡地開發建築,應先從事整地、需挖填土石方或其他雜項工 作物者,應先申領雜項執照。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申請書、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等書圖文件,向縣(市)主管 建築機關申請。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受理後會同有關單位審查,對 於審查內容涉及專門技術或知識者,委託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代為 審查。經核准者,核發雜項執照。起造人應檢附承造人及監造人證 件,併同施工計畫,申請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後,始得進行整 地施工。雜項工程完工後,經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驗合格, 發給雜項使用執照。山坡地開發雜項執照之作業流程如下:.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6.

(25)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起造人 檢附規定之書圖文件並繳交審查費. 申請雜項執照. 工務局 不符規定通知修正. 會簽相關單位. 目的事業. 農業局. 環保局. 地政局. 水利課. 土木課. 都計課. 彙整. 合格 面積 3000 ㎡ 以上. 水保計畫審查 面積未達 3000 ㎡. 加強山坡地什項執 合格. 駁回或通知修正. 工務局. 照審查委員會核可. 呈判、核發雜照. 申領雜項使用執照. 變更編定. 申領建照. 圖 2-2 山坡地開發雜項執照作業流程.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7.

(26)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二)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作業流程 為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以維護山坡地開發建 築之公共安全,並為行政革新、簡政便民,創造良好施政成效。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雜項執照,應依八十五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內政部(85)台內營字第八五二二七號函訂定建造執照及雜 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試辦前內政部 訂頒建造、雜項執照審查表之內容審查項目詳予審查。 依據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八九 ○一三號函,訂定《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 點》,以台北縣為例,縣政府成立「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 會」,審查小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召集人及業務相關人 員,並聘請具都市計畫、建築及山坡地專門技術之專家學者五人以 上共同組成。加強山坡地開發雜項工程之審查工作,確實避免災害 之發生。 1.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1).非 都 市 土 地 已 編 定 或 變 更 編 定 為 可 建 築 用 地 或 經 核 准 得 開 發建築,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 及整地者。 (2).都市計畫地區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且建築基地面積在 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者。 (3).其 他 山 坡 地 之 建 築 基 地 經 地 方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認 為 整 地 行 為 有安全顧慮者。 2.申 請 作 業 流 程 區 分 為 申 請 基 地 面 積 未 達 三 千 平 方 公 尺 及 三 千 平 方公尺以上: (1).申請基地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及三千平方公尺以上,僅為 挖掘地基、基礎、地下室或擋土設施與建築物主體連結共構 等建築行為,而不涉及其他開挖整地行為,依下列原則辦理: A.法 定 山 坡 地 申 請 建 築 執 照 案 件 得 由 申 請 人 先 行 向 山 坡 地 主管機關查詢並於申請案內檢具查詢文件,以加速核發執 照時程。 B.申 請 雜 照 併 建 照 時 設 計 人 應 檢 附 說 明 書 敘 述 理 由 、 必 要 性、施工程序及防災措施。.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8.

(27)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C.工 務 局 受 理 申 請 , 先 會 環 保 局 確 認 是 否 需 作 環 境 影 響 評 估,再會農業局審查水土保持計畫。 D.經簽會環保局、農業局後,工務局依法令規定辦理雜併建 事宜。 E.如因地形或坡度等個案特殊情形者,經本局認定時仍應提 審查會審查。 (2).申 請 基 地 面 積 三 千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涉 及 整 地 者 由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申請案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集專家學者、建築、 都市計畫、地政、水土保持、環境保護、衛生下水道等主管 機關、自來水事業機構及電力事業機構共同組成審查小組, 就規定項目予以審查;審查內容涉及專門技術或知識者,得 委託具有山坡地開發建築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 之,其委託審查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9.

(28)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其審查流程如下圖所示: 山坡地雜照加強審 查委員會審查小組 事前協議事項. 現場會勘(決議). .複雜案件 .重大案件. 委外審查. 綜合評估建議. 退還審查. .指定外審單位 (交叉審查) 水保技師公會 土木技師公會 地質技師公會 大地技師公會 水利技師公會 結構技師公會 建築師公會. 簡單案件. +審查小組. .小組指定必須審查事項. 會審(決議) 不合格 合. 格. 發. 照. 圖 2-3 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程序(以台北縣為例).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10.

(29)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二、雜項執照相關書圖文件資料 依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與內政部訂頒之《申請開發山坡 地雜項執照及申報施工計畫書圖文件須知》規定,申請山坡地開發建築 案件之雜項執照所需書圖文件如下: (一)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2.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3.基地地址及所在使用區。 4.基地面積、開挖整地範圍面積,挖填土方量與取棄土方量、基地 面積與開挖整地面積之百分比。基地標高,平均坡度及坡向。 5.各項雜項工程名稱、數量(長度、高度或面積等)及用途。 6.工程概算。 7.施工期限。 8.依開發許可申請建築者,應附具開發許可指定之文件圖說。 (二)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應包括下列文件: 1.地籍圖謄本。 2.土地登記簿謄本。 3.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4.合法棄土場所之使用同意書(應載明棄土數量)。 (三)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下列書圖: 1.工程基地調查分析說明書,並檢附下列圖件。 (1).基地位置圖得不小於五萬分之一。 (2).基地現況圖得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3).基地實測地形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2.工程地質圖樣,應包括: (1).區域地質圖不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2).基地岩性地質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3).基地工程地質圖與剖面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3.給水幹線工程、污水幹線工程計畫書圖,應包括: (1).給水工程、污水工程所須基本資料調查報告。 (2).給水工程計畫書圖。 A.給水工程計畫報告書。.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11.

(30)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B.詳細設計圖(自來水部份應提具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認可 文件)。 (3).污水工程計畫書。 A.污水設施結構。 B.管渠水力分析、管渠覆土深度及載重計算。 C.管渠接合與基礎設計。 D.下水道管渠系統設計。 E.污水系統規劃,管線系統設計及水力計算。 F.污水管渠施工方法之選定,設計圖說及施工說明書。 G.開發地區無污水下水道者,所增設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處理設施。 4.整地計畫書(包括借土區)應包括: (1).工址探查報告。 (2).大地工程計算報告書。 A.基礎工程分析。 B.邊坡穩定分析。 C.土石方計算。(棄土量) 5.水土保持工程計畫,應包括: (1).開挖整地圖說,應包括: A.開挖整地前後縱橫斷面圖,橫座標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縱座標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B.邊坡穩定處理說明。 (2).排水工程設計圖說(註明工程材料之選擇),應包括: A.氣象水文分析、水理計算及滯洪設施設計圖。 B.集水區關係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地形 圖。 C.規 劃 配 置 圖 : 比 例 尺 不 得 小 於 一 千 二 百 分 之 一 實 測 地 形 圖。 D.排水斷面設計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並於圖上 標繪設計水深及出水高度。 E.滯洪設施斷面設計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3).防砂工程設計圖說(註明工程材料),應包括:.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12.

(31)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A.工址平面配置詳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之實 測地形圖。 B.溪床縱橫斷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之縱橫座標 標示圖。 C.標準斷面圖(三面透視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至 二百分之一。 D.土砂生產估算。 E.計畫淤砂量估算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並應估 算其淤砂量及標示計畫淤砂坡度線。 (4).植生工程設計圖說,應包括: A.植生材料及維護說明。 B.植生平面配置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C.標準斷面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6.用地編定說明書,應包括: (1).用地編定區界及地籍套繪圖。 (2).開發計畫同意函之土地使用計畫圖(套繪地籍),比例尺不得 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3).原開發許可土地使用分區圖。 (4).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原因。 (5).土地使用分區圖及面積表。 (6).土地使用編定圖及面積表。 (7).土地使用編定變更圖及面積表。 (8).用地變更土地使用清冊。 7.道路工程及交通管制設施說明書圖,應包括: (1).路線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2).路線縱剖面圖:比例尺水平不得小於一千二分百之一,垂直 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3).橫斷面圖:每廿公尺應有一橫剖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 分之一。 (4).主要構造物詳細設計圖:比例尺大於二百分之一。 (5).主要交通管制設施設置示意圖。 8.監測系統工程書圖,應包括:.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13.

(32)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1).地下水位監測工程設計書圖。 (2).坡面穩定監測工程設計書圖。 三、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書圖文件資料(以台北縣為例) (一)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應委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依規定檢附書圖 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提出申請,其規劃之內容應依 相關規定由專業技師簽證負責,並加附下列文件以利審查。 1.申請建築執照(變更設計)基本資料表。 2.加會各相關單位表。 3.應備書件資料排列順序表。 4.加註事項附表。 (二 )依 據 台 北 縣 87年 5月 5日 八 七 北 府 工 建 字 第 一 三 一 一 五 ○ 號 函 示 規 定,申請雜項併建照執照核發許可時應檢附。 1.申請雜併建核發許可說明書(附技師簽證) 2.純屬建築行為之簽證說明書(附技師簽證) 前二項之說明書內應詳細分析申請基地之地質、地形、坡度條件、 併附相關照片佐證。另應說明建築及整地之挖填情形、工法、土方處理、 水土保持、環境評估等相關事宜。 ( 三 ) 依 據 台 北 縣 88 年 1 月 26 日 八 七 北 府 工 建 字 第 B 五 六 七 四 號 函 示 規 定,本縣山坡地申請建照(雜項)執照時需檢附工研院能資所完成之 台灣省重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庫之下列圖幅: 1.環境地質圖 2.山崩潛感圖 3.土地利用潛力圖 上述圖幅由專業技師標示出申請基地位置並簽證負責。如無該 地點之調查圖幅可由專業技師檢具詳細之地質調查資料代替,並簽 證申請建築基地適合建築安全無慮,必要時得委託專業機構外審。 另因調查圖幅比例尺精度為五千分之一,為避免影響申請人實 質權益,如申請基地位於高敏感地質地區,而經由專業技師檢具更 詳細之地質調查資料代替,並簽證申請建築基地適合建築、安全無 慮者不受此限。前述地質資料調查應包含內容詳細規定請參閱非都 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地質調查報告。.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14.

(33)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四、雜項執照階段相關審查組織 (一)雜項執照審查組織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山坡地申請雜項執照之審查,係會同 有關單位辦理;在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完成後提交加 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組織針對雜項執照中有構造、施工、公共設 施等加強審查通過後,仍由主管建築機關為雜項執照之審查組織, 其須依照開發許可或都市計畫等有土地地權、地用管制事項查核, 並匯整各單位加註事項。 (二)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組織 依據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訂定《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 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對於非都市土地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可 建築用地或經核准得開發建築,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 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者。都市計畫地區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 劃,且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者。 其他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整地行為有安全 顧慮者,以上三者地區雜項執照申請案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召集專家學者、建築、都市計畫、地政、水土保持、環境保護、衛 生下水道等主管機關、自來水事業機構及電力事業機構共同組成審 查小組,就規定項目予以審查;審查內容涉及專門技術或知識者, 得委託具有山坡地開發建築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 其委託審查費用由起造人負擔。以台北縣政府為例,已成立《加強 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由工務局局長任召集人,以建管課 山開小組為主要業務承辦人員,並聘請具都市計畫、建築及山坡地 專門技術之專家學者合計三十人共同組成,目前依地區分三組委員 審查申請案件。 五、雜項執照階段相關審查內容 (一)雜項執照審查內容 在內政部於81年9月21日依山開辦法訂頒《申請開發山坡地雜 項執照及申報施工計畫書圖文件須知》後,一般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只針對書圖文件是否齊全予以審核。專業技術方面依建築法委託專 業機關團體審查,自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訂定《加強山坡地.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15.

(34)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後,因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有雜 項執照建制之審查組織,其審查內容也就進入專業技術內容部份。. (二)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內容 審查小組或委託外審之審查內容應包括建築配置計畫(含區位 及使用強度)、鄰近之道路交通(含連外道路)、公共設施、地質條 件、土方開挖、邊坡穩定、擋土設施、排水設施及監測系統等項目。 但建築配置計畫、鄰近之道路交通及公共設施等項目業經開發許可 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雜項執照,應依八十五年十 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訂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 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試辦前內政部訂頒建造、雜項執照(變更 設計)審查表及內容審查項目詳予審查。.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16.

(35) 第二章. 第三節.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山坡地雜項工程監督執行制度現況. 一、雜項工程監督管理法令分析 山坡地雜項工程所涉及之相關法令繁多,主要計有《建築法》、《山 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建築專章)》、《環 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及申報施工 計畫書圖文件須知》…等等。以下概述相關法令之監督管理規定: (一)雜項工程施工規定 依照《山坡地開發建管辦法》中規定:山坡地開發建築,應先 從事整地,設置水土保持設施及必要之公共工程等,其需挖填土石 方或其他雜項工作物者,應先申領雜項執照。但建築農舍及其他經 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無礙水土保持或雜項工程必須與建築物一 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照執照中申請之。而起造人在雜 項工程動工前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檢附相關人員基本證件資 料,併同施工計畫,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後,始 得動工。 雜項工程進行時,應作相關之安全防護措施:毗鄰土地及改良 物 之 安 全 維 護 、 施 工 場 所 之 防 護 圍 籬 /擋 土 設 備 /施 工 架 /工 作 台 / 防洪/防火等安全防護措施、危石/險坡/坍方/落盤/倒樹/毒蛇/落 塵、挖土/填土或裸地表部分之坡面防止沖刷設施及颱風豪雨等天 然災害來臨前之必要設施。 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及其所需申報之施工計畫書圖文件,應依 照《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及申報施工計畫書圖文件須知》規定辦 理。其施工計畫應包括下列書圖文件︰ 1.施工作業流程圖及說明書 以確切顯示各項工程分階段之作業項目施工項目與進度,並 詳細列表說明作業項目名稱、選擇工法(使用機具)與防災配合 措施。 2.分期分區施工前臨時排水及臨時攔砂設施圖說 (1).安全排水︰包括臨時截流設施、聯外排水、基地內地面及地 下排水等,其平面配置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 一,細部設計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17.

(36)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2).攔砂設施︰包括臨時沈沙池、調節池及其他控制土砂流動之 設施,其平面配置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細 部設計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3.施工便道 (1).使用區外土地者不得任意變更地形,應切結不妨礙他人土地 使用權利,並於完工後負責復舊。 (2).含施工便道之配置、邊坡穩定及安全排水等,其平面配置圖 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細部設計圖之比例尺不 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4.棄土處理 敘明確實棄置地點、運送詳實方法、水土保持及安全措施等。 5.施工安全管理 (1).施工場所之防護圍籬、警示標誌等安全管理。 (2).上、下邊坡與鄰地有安全顧慮時,應增設安全防護措施。 (3).整地後危石、鬆方及危樹掉落之防止方法。 (4).環境監測警報系統之安排於執行計畫。 (5).工程災害緊急搶救人員之編組。. 另外施工計畫核准後,承造人應完成下列事項,報請查驗符合 規定後,其餘工程方准動工。 1. 基 地 主 要 出 入 口 及 聯 外 道 路 應 依 規 定 標 準 鋪 設 柏 油 或 碎 石 路 面,以供車輛出入。 2.上、下邊坡及林地之安全防護措施完成。 3.先期環境監測警報系統安排完成。 4.施工場所之防護圍籬、警示與警戒標誌燈號及滅火設備等安全管 理措施完成。 (二)水土保持計畫施工規定 在《水土保持法》中亦提及: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 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 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之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 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對於水土保持計畫之施工於《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18.

(37)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規定有施工許可證、保證金及開工等項目,分述如下,而有關施工 中監督部份於下一小節敘述。 1.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核發,依下列程序辦理: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收受水土保持計畫核可通知後,經審查 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時,應轉請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施工 許可證;如屬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者,應併將水土保持保 證金繳納通知單送水土保持義務人。 (2)主管機關收到前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轉請後,應於七日內 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並副知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 屬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水土保持保 證金後,始得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3)各級主管機關於發給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時,應通知當地直 轄市區公所、鄉(鎮、市、區)公所;如屬中央主管機關發 給者,並應通知該省(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 如屬省主管機關發給者,並應通知縣(市)主管機關。 (4)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時,應同時核定施工期限 或各期施工期限。 2.水土保持保證金之繳納 水土保持保證金由水土保持義務人於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 可證時,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文件影本, 向水土保持計畫核定之主管機關一次繳納。水土保持計畫,經核 准分期施工者,水土保持保證金於申領各期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時繳納,第一期以後各期水土保持保證金之繳納,應檢附前期水 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水土保持保證金應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 可之日起一年內繳納。 水土保持保證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一次無息發還: (1)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者。 (2)依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第七條執行代為履 行完成後,其水土保持保證金經扣抵尚有餘額者。 (3)經主管機關撤銷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並認定無必要代為 履行者。.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19.

(38)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4)水土保持計畫工程終止或廢止,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必要代 為履行,且由水土保持義務人繳還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者。 3.水土保持計畫之開工規定如下: (1)水土保持義務人自領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日起,應於 六個月內申報開工。其屬本法第六條規定,應由承辦技師規 劃、設計及監造者,並應於申報開工前,會同監造之承辦技 師,檢附承辦技師之技師證書、執業執照、當地省(市)技 師公會會員證、監造該水土保持計畫之契約影本,報請原核 可之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為之。 (2)水土保持義務人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工時,應於期限屆滿 前敘明事實及理由,申請展延。但以一次為限,展期不得超 過三個月;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有案者,不在此限。 (3)開工前,應在工地明顯位置豎立施工標示牌。標示牌於取 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後應自行拆除。 (4)水土保持義務人於開工前,應豎立開發範圍界樁,並以紅 色界樁標示開挖整地範圍。 二、各主管機關監督執行制度與現況 雜項工程施工之依據在於雜項執照核准圖說及依其發展之細部設 計施工圖,故監督執行的基本依據也就在雜項執照核准圖說,依山開辦 法雜項執照與有其上下位階之證照審查過程即開發許可、雜項執照、建 造執照等三階段。在開發許可階段參與或主辦審查的相關主管機關可分 為土地、環保、水保與目的事業等四個主要系統。四大系統從開發審議 直到雜項工程施工監督上,都存有事權不清或法令不一的問題,這也是 本研究須要進行整合的一個重要課題,為使本研究各課題能有完整討論 的基礎,先依現行四大體系說明各主管機關監督執行制度與現況。 (一)土地使用主管機關之監督執行 1.法令制度規定: 主要依據相關法令,如《建築法》、《省(市)建築管理規則》、 《申請開發山坡地雜項執照及申報施工計畫書圖文件須知》之規 定: (1)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申請雜項執照案件,認為不合建築 法規定或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命令或妨害當地區域計畫有關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20.

(39)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規定者,應將其不合條款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起造人, 令其改正。 (2)起造人應於接獲通知改正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通知改正事 項改正完竣送請複審;逾期或複審仍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 機關得將申請案件予以註銷。 (3)起 造 人 自 接 到 通 知 領 取 雜 項 執 照 之 日 起 , 三 個 月 不 來 領 取 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執照予以註銷。 (4)依照《山坡地開發建管辦法》中規定:工程期間之監督,由 監造人或常駐工地代表負責,其任務應常駐工地負責監督、 指導工程之進行;承造人之常駐工地負責人應駐守工地督導 工程施工及安全維護管理,承造人並應會同監造人依施工進 度分期分區記錄並拍照備查,於申報完工時一併送審。 (5)工程期間之管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會同有關機 關隨時抽查,發現有不合法或危害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 虞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必要時得令其停工,俟該部分勘驗 合格後使得繼續施工。在施工中發現地形、地質與實際工程 設計不符時,起造人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依法變更設計 後,始得繼續施工,其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令其 停工,並為緊急處理。 (6)雜項工程進行時,應為下列之安全防護措施: A.毗鄰土地及改良物之安全維護。 B.施工場所之附設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工作台、防洪、 防火等安全防護措施。 C.危石、險坡、坍方、落盤、倒樹、毒蛇、落塵等防範。 D.挖土、填土或裸地表部分臨時坡面水土保持之防止沖刷設 施。 E.使用炸藥作業時,應依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手續並妥擬安全 措施。 F.颱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來臨前之必要防護措施。. 2.執行現況─以台北縣及桃園縣於工程期間之管理措施為例: 台北縣執行現況:.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21.

(40)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1). 執行內容: A.目前監督執行工作由工務局施工管理課負責,除執行報驗 程序,包括申報開工、施工計畫說明會、各階段勘驗、使 照審查等等行政程序外,亦建立施工管制卡並由農業水保 課依法要求施工單位會同監造技師每月提報檢查表。 B.工 務 局 施 工 管 理 課 亦 負 責 執 行 施 工 中 抽 查 及 山 坡 地 抽 查 工作,抽查工作目前會同農業局水土保持課共同執行山坡 地開發的施工中檢查,檢查時除縣府人員外尚事先經遴選 產生之公會團體中邀請其中兩個專業公會,再由公會指派 輪派性質之公會會員代表,對開發內容及施工安全進行協 助檢查。表格詳如表2-1。 C.目前一般抽查結果處理方式有停工及要求加強改善,尚無 需緊急處理者。 (2).委託檢查費用: 根據《技師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務機關委託技師辦理技 師事務時,技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前項委託應給費 用。 目前台北縣政府之委託費用,以按件論次計酬的方式計 算,每件每次以2000元給付之。 (3).經費來源: 目前經費來源由縣政府配合中央政府款項編列預算執 行之。 桃園縣執行現況: (1).執行內容: 目前由農業局水土保持課負責,依《政府採購法》及農 委會於民國89年3月30日所公告修正之《水土保持計畫審核 及監督要點》,公開委託水土保持相關技師公會進行施工監 督檢查。得標公會則派1∼2位固定技師主導,檢查時由該技 師會同具相關背景技師數名(包含水保、大地、土木和水利 技師)至少3員一同進行監督作業,並依《水土保持計畫審 核及監督要點》所規定表格內容逐項檢查。表格詳如表2-2、 表2-3、表2-4:.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22.

(41) 第二章. 表 2-1.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台北縣政府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檢查表. 台北縣政府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檢查表 案 名 地 段、地 號 開工核准日期 起 造 人 檢查項目:. 檢查日期 建 監 承 主. 一、擋土構造物: (一) 構造物位置(附圖) (二) 型式 (三) 尺寸規格. 築 造 造 任技. 年. 月. 日. 師 人 人 師. 五、基地內排水設施檢查 是□否□ (一) 排水設施是否通暢 是□否□ (二) 沉沙池之清理 (三) 道路兩側排水溝是否通暢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六、監測系統是否依施工進度辦理. 是□否□. 三、是否設置臨時性排水、截流及沉砂等 設施. 是□否□ 七、工區環境設施: (一) 道路是否保持清潔 (二) 道路路面受損時是否為修養護. 是□否□ 是□否□. 四、邊坡穩定設施 (一)坡面、坡腳防止沖刷設施 (二)坡面、坡腳截排水系統是否通暢 (三)施工中臨時邊坡保護設施 (四)機具材料等緊急措施設置. 八、安全設施 是□否□ (一) 安全圍籬是否設置 是□否□ (二) 警示標誌是否張貼 是□否□ (三) 警示燈是否設立 是□否□ (四) 工程告示牌.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二、擋土強是否損壞、變形: 是□否□. 備註: 一、截至目前. 申報勘驗至. ,現場進度為. 台北縣政府. 檢查單位 建築師公會:. 建築師:. 農業局 環保局. 結構技師公會: 土木技師公會:. 。. 工地負責人:. 警察局 工務局. 水保技師公會 大地技師公會:. 主任技師:. 地質技師公會: 本項檢查係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建築師法第二十四條暨技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23.

(42)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表 2- 2. 水土保持計畫監造記錄.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監 造 紀 錄 年. 月. 日. 案件編號:. 水土保持計畫名稱 水土保持義務人 主 管 機 關 水土保持施工許可 證核發日期及文號 監 造 技 師 營 造 單 位 檢查項目:(是否與核定計畫內容、施工規範及施工補充說明書符合) 一、分期分區施工 是□ 否□ 待改善: 二、水土保持構造物、型式、尺寸及強度 (一)構造物位置(附圖) 是□ (二)型式 是□ (三)規格(尺寸及強度) 是□ 待改善:. 否□ 否□ 否□. 三、填土區分層夯實 待改善:. 是□. 否□. 四、特殊工法品質 待改善:. 是□. 否□. 五、實際地質與設計地質 報告) 待改善:. 是□. 否□(「否」者應提「即時」. 六、現場地形及設計地形 (一)填方進行 (二)填方與原設計比較 待改善:. 是□ 是□. 否□ 否□.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24.

(43)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25.

(44)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表 2- 3. 水土保持計畫監造月報表.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監 造 月 報 表 年. 月. 日. 案件編號:. 水土保持計畫名稱 水土保持義務人 主. 管. 機. 關. 水土保持施工許可 證核發日期及文號 監. 造. 技. 師. 營. 造. 單. 位. 本. 月. 重. 大. 事. 件. 紀. 要. (附圖說明位置). 重. 大. 事. 件. 改. 善. 工. 法. 紀. 開. 要. 工. 日. 期. 年. 木 月 預 定 進 度 簽. 證. 月. 日. %. 預 定 完 工 日 期. 年. 月. 本 月 實 際 進 度. 承辦監造技師:. % 營造單位:.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26. 日.

(45) 第二章. 表 2- 4.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水土保持計畫施工監督檢查紀錄. 水土保持計畫施工監督檢查紀錄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案件編號:. 水土保持計畫名稱 水土保持義務人 實 土. 施 地. 地 標. 縣(市) (. 點 示. 鄉(鎮、巿、區) 事業區. 段 林班. 小段. 地號 小班).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核 准 日 期 文 號 水土保持施工許可 證核發日期及文號 開. 工. 一、檢. 日. 期 查. 年 項. 目. 月. 日. 目. 前. 預定完工日期 執. 行. 情. 年 形. 月 備. 日 註. (一)安全排水 1.臨時排水 2.聯外排水 3.基地內地面及地下排水 (二)攔砂、滯洪設施 1沈砂池 永久□. 臨時□. 2滯洪池 永久□ 臨時□ (三)邊坡防護設施 (四)臨時防災措施 (五)承辦監造技師之監 造紀錄 1承辦技師是否在場 2監造紀錄是否完整.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27.

(46)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二、改正事項及期限. 三、其他注意事項. 四、相關單位及人員簽名 (一)檢查單位及人員: (二)會同檢查單位及人員: (三)承辦監造技師: (四)水土保持義務人: 說明: 1本項檢查係屬行政監督檢查,有關涉及工程品質應由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監造技師 負責。 2本表“目前執行情形”欄,有關工程設施部分,以查核與監造紀錄內容是否相符,並 依實際狀況記載。 3有關承辦監造技師之監造紀錄,以查核承辦監造技師是否在場及監造紀錄是否完整,就 實際狀況記載。.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28.

(47)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2).委託檢查費用: 根據《政府採購法》子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 及計費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四種服務費用計算方法,選擇 單價計算法為主要計費方法。 (3).經費來源: 目前經費來源由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 (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監督執行: 在《環境影響評估法》提及相關雜項工程之規定,係針對土石 採取或建築物之開發、更新等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者,需實施 環境影響評估。 環保主管機關在計畫執行階段,依據相關法令及開發計畫所擬 訂的環境保護策略與監測計畫,進行查核督導。依現行相關規定, 對於開發計畫可能對環境產生之衝擊,擬訂有相關減輕或避免的對 策及監測計畫。 在制度設計上,是利用《環境影響評估追蹤考核辦法》,由各 開發者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以年度報表申報方式,進行後 續計畫執行的監督管理。其自動申報格式,是依計畫是否開工執行 作分別。第一種格式適用於已完成環境影響評估而未開工者,其查 核內容在追蹤通過環境影響評估者及經由其它單位審查後,計畫內 容是否變更,主要項目如下: 1.開發行為名稱是否變更?有否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開發行為機構是否變更? 3.開發行為審查結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示事項。 4.本年度開發行為進行現況與預期進度修正? 5.有關環境評估審查結果、承諾事項以及相應對策,是否納入細部 規劃、施工規範或發包合約中? 6.原環評報告書所承諾事項,有那些須依實際情況修正者,應說明 之。 7.環保經費之編列與專責組織。 另外《環境影響評估法》於83.12.30公佈實施後,規定開發單 位在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29.

(48)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 情形;必要時,得令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主管 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令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 切實執行,必要時,目的事業或環保主管機關在追蹤監督案件時, 得行使警察權。 所以,環保主管單位得就其實際執行與計畫內容的狀況,不定 期抽查各基地,以盡監督管理之責。 (三)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之監督執行 關於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之監督,在土地使用監督執行方面,於 《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條 例 》 中 , 規 定 執 行 方 式 係 由 直 轄 市 、 縣 (市 ) 主管機關加強水土保持宣導,並適時派員巡視檢查,另由地方人士 組織委員會推動有關排水系統、道路、防砂…等工程之興建及維 護,對於上述不合規定者,應即查報、制止、取締。在行為的處理 上,農業使用之違規亦或非農業使用之違規,則由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進行監督處理。 另外非都市土地的開發監督,省府於民國72.11公佈之《加強 山坡地推行水土保持要點》規定:經核准之非農業使用水土保持案 件,於施工期間各業務主辦單位除不定期檢查外,應會同縣市政府 水土保持單位作下列事項的定期檢查: 1.開挖整地:每三個月一次 2.礦業:配合礦害預防檢查監督辦理 3.採取土石,大量採伐竹木:每三個月一次 4.興建道路:每三個月一次 而省府於民國81.5修正公佈之《台灣省加強山坡地保育利用管 理方案》中對於不當開發行為之查報、制止、取締,規定由縣(市) 政府主辦,鄉(鎮、市、區)公所執行,其內容大致如下: 1.查報制止濫伐、濫墾、濫建、濫挖、濫葬。 2.查報制止超限利用之農業使用土地及採伐木竹。 3.查報制止擅自開發建築、興建水庫、道路、探採礦物採取或堆積 土石、經營遊憩用地、設置墳墓、處理垃圾等廢棄物及其他違法 使用。 4.查看經核准開發或使用山坡地,其作業或設施有無危害鄰近安全.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30.

(49)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情事。 5.其他違反山坡地管理行為查報及制止。 在取締與處理上,則由縣(市)政府處理或移送各該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處理。而由於地方政府過去執行效果並未彰顯,因此在新通 過之《水土保持法》,為彌補過去人力不足的缺失,則採委外監督 制度,如在《水土保持法》第六、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中規 定山坡地大型開發之建築用地、高爾夫球場、公墓、遊憩用地…等, 應由水保等相關技師或聘有前述技師之工程顧問公司監造,另開發 案水土保持計畫之實施、維護則由該主管機關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監督。 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期間, 承辦技師於監造時發現水土保持義務人有擅自變更原定計畫進行 時或完成後不接受警告,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依《技師法》第 十七條規定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副知水土保持計畫該管主 管機關。 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期間,該管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監督實施,發現有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者,主管機關應依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即除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處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應令其停工、強制拆除或撤銷其許可,已完 工部分並得停止使用。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核可之水土保持計畫施工;如於開工前或 施工中發現地形、地質與實際工程設計不符時,應檢具水土保持計 畫變更設計書圖,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請原審查核可之主管機 關核准變更計畫後,始得開工或繼續施工。 水土保持義務人領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如有下列各款情 事之一者,應即檢附相關文件,申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1.變更水土保持義務人。 2.變更承辦技師。 3.工程中止或廢止。 水土保持義務人因故未能於核定施工期限內,如期完工時,應.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31.

(50)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實及理由,申請展延。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 得超過六個月;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有案者,不在此限。 水土保持計畫之申報完工規定如下: 1.水土保持義務人依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實施完成後,應填具申報 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完工;分期施工者,並應 分期申報完工: (1)原領之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 (2)水土保持計畫之竣工書圖及照片。 2.水 土 保 持 之 處 理 與 維 護 , 其 屬 應 由 承 辦 技 師 規 劃 、 設 計 及 監 造 者,水土保持義務人依前項申報完工時,應會同承辦技師辦理。 水土保持義務人依第二十七點規定申報完工後,主管機關應會 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一個月內實施檢查。檢查合格者,由主管 機關發給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退還水土保持保證金;檢查不合 格者,應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後再報請查驗。.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非都市土地開發的過程當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有興辦事 業計畫核准之權責,以及督導開發業者依規定完成開發設立之責 任。故在目的事業管理法令中均有相關規定,如就其權責定期或不 定期檢查,發現有未符合相關法令或擅自開放使用而情節嚴重者, 得撤銷其籌設或開放許可。但在監督開發執行施工階段中,並未被 賦予積極的監督功能與角色,而僅限於協同其它相關單位,如水土 保持、環境保護等主管機關,進行共同會勘或處理之層級。因此, 就開發計畫整體程序來看,其事業計畫於審議階段,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具核准事業計畫之權;用地變更編定完成後,又負有核發設立 許可的權力。 所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開發計畫執行階段,應可積極賦 予其扮演監督的角色及具有相關處分的權力。.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32.

(51) 第二章. 第四節.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國外雜項工程監督經驗. 日本與美國山坡地開發管理上,經過長期之經驗累積,均已建立一套良 好之山坡地使用管理制度,足供我國參考。茲分述如下: 一、日本山坡地開發經驗 日本現行法規對山坡地之開發,基本上將其納入土地利用管理,性 質上相當於土地使用分區之一部份,其有關開發行為應遵照各相關法規 規定辦理。日本山坡地開發事業已達二十餘年,其開發者多為政府機 構,如神戶都市發展局、住宅準備公司、首都住宅公司等,經政府機構 加以妥善規劃,完成計畫許可後,方將工程發交民間單位承包建設。 開發建築期間之主管單位為縣級政府(都道府縣),開發許可審查 由縣級政府都市計畫課負責,會同有關單位進行審查,施工違反規定取 消許可,完工後需由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始得申請建築執照。 日本在土地利用管理上,實際上並未針對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訂定 專法,關法令之限制規定重點如下: (一)開發管制規定 在日本土地分成五個區域(都市地區、農業地區、身鄰地區、 自然公園地區、自然保育區),其土地之使用及開發行為應依各該 區之主管法令管制,每一區域均有各開發許可之制度,而山坡地即 分佈於五種區域中。 (二)開發管理法令 日本在土地利用之管理,並未制訂專法,其有關開發行為受到 各相關法令之限制: 1.宅地造成規制法 為防止住宅開發易造成山崩、土石流等災害,都市地或欲開 發成為是地之地區會有災害發生之危險,乃制訂本法而明訂開發 應依一定程序,先從事各項水土保持、擋土、排水、道路等公共 設施,以確保國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2.都市計畫法 為防止都市區域土地如:農地、山坡地等被零星開發,造成 都市化地區毫無秩序之發展,而於都市計畫法中制訂開發許可制.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33.

(52)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度,詳訂開發許可之條件、基準、手續及相關規定。 3.地滑等防止法 日本為去除或減輕地滑災害而致訂本法,主管機關對轄區內 之地滑防制區進行建檔,並供民眾參閱。 (三)日本山坡地使用管理維護制度 法源依據:傾斜地崩塌防止法等法律 1. 陡坡危險地區之調查 (1)山坡地地表平均坡度在30度以上(陡坡地),且高度在5公尺 以上者。 (2)陡 坡 地 發 生 崩 塌 後 具 有 危 險 下 側 民 房 5戶 以 上 , 或 對 下 側 學 校、辦公廳舍、公路、醫院、旅館等公眾建築有危害者。 (3)研判崩塌之原因並預測崩塌之型態,並做工程地質之調查。 2.坡地崩塌災害防止實施要領 (1) 依調查、徵求地方意見及公告之程序而生效。 (2) 指定區之限制行為必須獲得許可 A. 任意排水、蓄水或有助長滲水之行為。 B. 開挖斜坡、挖填土方獲工程之改善等。 C. 採伐、採取或堆積土石。 D. 其他有助長崩塌發生之行為,經行政命令規定者。 3.防災措施之實施 由縣級政府負責實施施工及維護,並由中央(國庫)、縣級 政府及受益人(團體)共同分擔費用。 4.命令改善 足以發生危害者,主管機關得命令其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 佔用人實施改善措施,違反改善命令者得處有期徒刑及罰金。 5.防災勸導 縣級政府主管機關得向居民提出移居或實施必要之防災措 施等勸導,同時移居民眾得向政府申請公庫融資。 6.警戒避難制度 由鄉鎮市(市町村)防災會主辦,進行災害警告標準之訂定 及發佈,避難救援制度及有關措施之訂定及實施。.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34.

(53) 第二章.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執行現況. 二、美國山坡地開發經驗 (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美國土地使用計畫體系以各州為主。大致分為區域計畫與主要 計畫,後者則為實質發展的依據。而其土地並無都市土地及非都市 土地之分。私人土地之規劃開發則須是依循計畫體系下面之土地使 用、公共安全、交通運輸、環境…等七部門長期發展計畫之原則, 並須透過分區管制規定、土地細分規劃作業,及配合當地主要計 畫、細部計畫等規定。 (二)土地開發管理制度 美國各制度發展狀況及需求不同,故開發許可制度的做法、程 序會有所差異,以下簡述: 1.聖地牙哥 聖地牙哥市之土地開發計畫,大致透過以下四種管道加以管 理: (1).主要計畫(General Plan)與社區計畫(Community Plan):首 先,土地的開發計畫需與主要計畫所訂定的用途配合,而建 築密度與型態亦需遵守社區計畫(相當於我國的細部計畫) 之規定。 (2).土地開發管理辦法:其次需按市政法規中有關土地開發之規 定,辦理必要之審核手續。該規定中明訂下列地區需獲土地 開發許可,始得進行整地行為: A.預定之開放空間或環境敏感區。 B.任何氾濫河道或氾濫平原。 C.主要計畫中列為「高危險性」之地區。 D.舊市區。 E.山坡地開發許可涵蓋特定區,地形坡度大於25%之地區。 (3).審核許可涵蓋區域法令:適用於自然坡度超過25%及最小高 度差二十五英呎的地產上,目的在確保任何開發行為能維持 自然與地形的特性及完整。故凡需利用地形坡度大於25%的 地區時,除需申請其他法規所訂之許可外,還需申請山坡地 審核許可。 (4).山坡地設計與開發準則:該準則係與審核許可涵蓋區域法令. 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 2-35.

數據

圖 目 錄 ...................................................................... Ⅰ   表 目 錄 .....................................................................
圖 1-1  研 究 流 程 圖 ................................... 1- 6  圖 2-1  山 坡 地 申 請 開 發 流 程 圖 ........................
表 2-1  台 北 縣 政 府 山 坡 地 開 發 建 築 管 理 檢 查 表 ........... 2-23  表 2-2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監 造 記 錄 ........................
圖 2-2 山坡地開發雜項執照作業流程起造人 申請雜項執照 申領雜項使用執照 變更編定 申領建照 工務局 都計課土木課水利課地政局環保局農業局目的事業工務局 水保計畫審查 呈判、核發雜照 彙整會簽相關單位  不符規定通知修正合格 面積 3000 ㎡ 以上  駁回或通知修正面積未達 3000 ㎡ 合格 加強山坡地什項執 照審查委員會核可檢附規定之書圖文件並繳交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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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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