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
一、研究架構
本研究共分為五章,圖 1-1 闡明本研究之研究流程,茲將各章內容簡要如下:
第一章 緒論
本章主要說明研究背景、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並將全文之研究架 構作概略性描述,並以圖表表達本研究之流程。本章主要分為三 節,包括第一節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研究目的,第三節研究架 構及流程。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主要對 2013 年版 IAS19 加以說明,並比較 2013 年版 IAS19 與 2010 年版 IAS19 之差異,共分為四節,分別為第一節短期員工 福利,第二節退職後福利,第三節其他長期員工福利,第四節離職 福利。
第三章 確定福利計畫之觀察
本章分為兩節,第一節準則之比較,第二節對財務報表影響之觀 察。根據本研究所建立之例題進行觀察,並針對觀察結果加以分析。
第四章 研究結論
根據分析比較 2013 年版 IAS19 與 2010 年版 IAS19 之結果,歸納 出本研究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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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流程
圖 1-1 研究流程 研究動機及目的
2013 年版 IAS19 與 2010 年版 IAS19 之差異
參考文獻
例題分析比較
研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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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因為衡量義務及成本時無須使用精算假設,且不可能產生任何精算損益,
因此短期員工福利之認列金額皆以未折現金額表示。
短期帶薪假應於下列時點認列帶薪假形式之短期員工福利預期成本,分別 為:在累積帶薪假之情況下,於員工提供服務從而增加其未來帶薪假之應得權利 時;在非累積帶薪假之情況下則於缺勤發生時。累積帶薪假係指若當期休假之應 得權利為全數用完時,可於未來期間使用之帶薪假,例如某企業有 100 名員工,
每人每年可享有五個工作日之帶薪病假,未用之病假可以遞轉下一年度,病假首 先從當年度應得權利中扣除,然後從上年度遞轉之餘額中扣除(後進先出基礎), 在 20X1 年 12 月 31 日,每名員工平均未使用之應得權利為兩天,以預期將持續 之經驗為基礎,企業預期有 92 名員工於 20X2 年將使用不超過五天之帶薪病假,
其餘八名員工每人平均將使用六天半病假。則企業應於 20X1 年 12 月 31 日認列 等於 12 天(1.5 天*8 人)帶薪病假之負債。累積帶薪假可能為既得,即員工離 開企業時對未使用之應得權利有權獲得現金支付;亦可能為非既得,即員工離開 企業時對未使用之應得權利無權獲得現金支付。當員工提供服務時,企業即產生 一項義務,即使帶薪假為非既得,該義務依然存在並應予以認列。非累積帶薪假 之當期休假應得權利為全數用完時,即失效,且員工在離開企業時對未使用之應 得權利亦無收取現金之權利。產假、陪產假、陪審或服兵役之帶薪假等通常屬於 這種情況,因員工之服務並不會增加福利之金額,故企業在員工缺勤前不認列負 債或費用。
當企業由於過去事項導致企業產生現時法定或推定義務且該義務金額能可 靠估計時,應認列利潤分享及紅利支付之預期成本。而其中限時義務僅於企業除 支付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時存在,可靠估計則是在計劃之正式條款包括決 定福利金額之公式、企業於通過發佈財務報表前決定將支付之金額或過去慣例為 企業之推定義務金額提供明確證據任一情況下才成立。如果利潤分享及紅利之支 付未預期在員工提供相關服務之年度報導期間結束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則該等 支付為其他長期員工福利。而 2013 年版 IAS19 及 2010 年版 IAS19 對於短期員 工福利皆無特定揭露之規定,但如有其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適用時,則應依其規 定揭露,例如 IAS24-關係人揭露規定揭露主要管理人員之員工福利等。
第二節 退職後福利
企業據以提供員工退職後福利之協議為退職後福利計畫,依其主要條款及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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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所產生之經濟實質區分為確定提撥計畫及確定福利計畫。在確定提撥計畫下,
企業之義務僅限於其同意提撥予基金之金額,員工收取之退職後福利金額取決於 企業對基金支付之提撥金加上提撥金所產生之投資報酬,因此精算風險及投資風 險實質上由員工承擔;確定福利計畫則是指確定提撥計畫以外之退職後福利計 畫,在確定福利計畫下,企業之義務是對在職及以前員工提供議定之福利,因此 精算風險及投資風險實質上由企業承擔。
退職後福利計畫主要有多雇主計畫、政府計畫及已投保之福利三種情況。多 雇主計畫集中多個不在共同控制之下之企業所提撥之資產提供福利予超過一個 企業之員工,且提撥及福利水準之決定無須辨別僱用員工之企業。企業若參與多 雇主計畫,應對其確定福利計畫相關之部分採用與其他確定福利計畫相同之會計 方式處理,而當無法獲得足夠資訊以對多雇主確定福利計畫使用確定福利會計 時,企業應將其視為確定提撥計畫。多雇主計畫有別於集體管理計畫,集體管理 計畫是單一雇主計畫集合之整體,使參與計畫之雇主將其資產集中共同投資,降 低投資之管理及行政成本,但對不同雇主之請求權完全依其各自員工之福利劃 分;另外,分擔風險予共同控制下各企業間之確定福利計畫亦非多雇主計畫。2013 年版 IAS19 新增之段落提到,對於決定何時認列及如何衡量與多雇主確定福利 計畫結束有關之負債或與企業自多雇主確定福利計畫退出有關之負債時,企業應 適用 IAS37-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
政府計畫是透過立法的方式設立以涵蓋所有企業,並由國家或地方政府或不 受報導企業控制或影響之其他機構營運,在大多數的政府計畫下,企業無法定或 推定義務支付未來福利,其唯一義務為支付到期應付之提撥金,若企業停止雇用 政府計畫內之員工,企業將無義務支付其員工於以前年度賺得之福利,因此政府 計畫通常是確定提撥計畫,而企業對政府計畫應採用與多雇主計畫相同之會計方 式處理。
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可能支付保費以挹注退職後福利計畫,企業應視此種計 畫為確定提撥計畫,除非企業對到期直接支付員工福利或保險人若未全額支付與 當期及前期員工服務相關之未來員工福利時企業需支付額外金額之情況負有法 定或推定義務時,企業應將該計畫視為確定福利計畫。當計畫被視為確定提撥計 畫時,其會計處理方式與其他提撥基金計劃相同;而當計畫被視為確定福利計畫 時,企業應將合格保單按計畫資產處理,其他保單則認列為歸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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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定提撥計畫
對於確定提撥計畫而言,由於報導企業每一期間之義務係按該期間將提 撥之金額決定,因而無須使用精算假設衡量義務或費用,不會發生任何精算 損益;再者,除非該等義務未預期於員工提供相關服務之年度報導期間結束 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否則該等義務無須以折現基礎衡量。與確定福利計畫 相比,確定提撥計畫之會計處理相對單純。
當員工於某一期間內已對企業提供服務時,企業應將為換取該項服務而 需支付之確定提撥計畫應付提撥金認列為一項負債(應計費用)或一項費用
(除非另一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或允許將該提撥金包含於資產成本中), 若已付提撥金超過報導期間結束日前之服務所應付之提撥金,則企業應於該 項預付金額將導致減少未來支付或退還現金等之範圍內將超過部分認列為 一項資產(預付費用)。如果提撥金未預期於員工提供相關服務之年度報導 期間結束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時,應使用 IAS19 第 83 段明訂之折現率折 現,並應揭露確定提撥計畫認列為費用的金額。此外,若有 IAS24-關係人 揭露之適用情形,應揭露主要管理人員依確定提撥計畫提撥之資訊。確定提 撥計畫在 2013 年版 IAS19 與 2010 年版 IAS19 之間並無太大差異。
(二)確定福利計畫
確定福利計畫在衡量義務及費用時須使用精算假設,且有可能產生精算 損益,此外由於確定福利計畫可能於員工提供相關服務後多年才清償,因此 義務是以折現基礎衡量。確定福利計畫已提撥基金之福利於到期支付時,不 僅有賴於基金之財務狀況及投資績效,亦有賴於企業補足基金資產短缺之能 力及意願,因此企業實質上承擔與計畫相關之精算風險與投資風險,確定福 利計畫所認列之費用亦不一定為當期到期之提撥金額。
在確定福利計畫之組成項目中,當期服務成本、任何前期服務成本及清 償損益以及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淨利息應認列於損益中;精算損益及不 包括包含於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淨利息金額之計畫資產報酬應認列於其 他綜合損益之淨確定福利負債(資產)再衡量數中。於期末時,確定福利計 畫透過精算技術就員工所賺得之福利對企業之最終成本作出可靠估計,包括 員工離職率及薪資醫療成本之未來增加等,並將該等福利折現以決定確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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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義務現值,由於當期服務成本是指員工當期服務所產生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之增加數,因此亦可得出當期服務成本。接著自確定福利義務現值扣除任何
利義務現值,由於當期服務成本是指員工當期服務所產生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之增加數,因此亦可得出當期服務成本。接著自確定福利義務現值扣除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