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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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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社會救助制度起源來自於解決人類社會的貧窮問題,早期的救助多由宗教或 慈善團體承擔,到了現代社會逐漸被國家權力接收(孫迺翊,2006)。社會救助 法以家戶或個人為單位,計算方式以配偶及直系血親為主要範圍。條文反映出價 值體系、社會控制及對於受助者家庭之期待,包括自助人助的精神、鼓勵工作,

以及對家庭成員之列計範圍等,將申請者的需求與家庭綑綁為一體(江佩玲,

2005)。

我國社會救助之資格之認定,以家庭為單位計算收入,此規定方式預設家庭 成員之間可互相照顧、支持,家庭內資源可相互流通使用(蔡維音,2018)。然 而在實際上,家庭成員間的資源未必平均分攤、共享,對於社會救助的申請者而 言,社會救助法對家庭範圍的計算,經常沒有辦法實質反映到現實生活的家庭資 源。因此,在審查社會救助資格,計算家庭資源時,為考量家庭樣貌的多元性,

如果家庭有生活困境的需求,且直系血親間確實無扶養事實時,在經社工訪視家 戶,瞭解家庭成員的生活概況並評估現有家庭資源,綜合考量當下家庭的實際情 況後,社會局的社工可以使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之規定,即所謂

「539 條款」1排除掉特定的家庭成員,不計入該家庭成員的收入,以使申請人符 合社會救助法規範,取得社會救助資格。

然而,即便有「539 條款」之規定,在部分社會救助的案件中,仍可能出現 適用上的困難,例如社工可能因難以判定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無法於訪視後逕 行排除特定家庭成員,讓申請人通過社會救助之申請。在未通過社會救助之案件 中,部分案件可能經由行政救濟的程序處理,但亦有部分案件可能進入到給付扶

1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9 款:「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 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 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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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扶養費案件增多,可能是因社會救助法中的家戶成員認定之疑慮,而將案件 轉向法院進行判定,且多數的案件均由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因此法扶基金會亦 為此增加龐大的支出(法律扶助基金會,2017)。

在實務審核上,對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有疑慮,或是審查結果 未符合申請人期待時,多因對於家庭應計算人口數存有疑義,而影響家庭總收入 之計算。當有疑義時,申請者可能改由其他管道,如要求排除家庭成員、要求社 工訪視或申復,以重新設算家庭應計算人口。而要求排除家庭成員時,常見的做 法為向法院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請法院判斷家庭成員間的扶養義務,並據此請 求改變社會救助法的家庭成員認定,如父母親可能向早年未曾扶養的成年子女提 出給付扶養義務訴訟,用意在於讓法院判決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以在申請社會 救助時,將子女排除在家庭人口計算範圍之外,以降低家庭總收入。由此可知,

法院訴訟結果將影響到家庭成員的計算、家庭總收入,進而影響到家戶是否符合 政府所訂定之貧窮標準(吳家伶,2017;薛承泰、鍾佩珍,2010;簡玉雪,2010)。

除了上述的社會救助法家戶認定標準及 539 條款的認定疑慮外,近兩年的新 聞報導亦常出現老人高齡化所產生之機構安置費用問題。當父母親之間有任一方 進入了安置機構,子女可能會被要求繳納安置費用,但部分家庭可能因為家庭中 的一些問題或衝突,使得子女不願意繳納安置費用,因而導致案件進入給付扶養 費訴訟,以判斷子女是否有給付安置費用的義務(呂苡榕,2018;雷光涵,2018;

曾世偉、郭亞文,2018;蔡彰盛,2018)。

二、

社會救助案件進入法院衍生的潛在問題

(一)社會資源之浪費

當一件案件進入司法體系,司法資源必須付出許多訴訟成本,包含金錢考量、

時間成本及精力。最常見的金錢成本呈現在於法院裁判費用、委任律師費用,或 是其他費用,如鑑定費用、交通費、行政費、執行費等;訴訟時間則隨著訴訟審 級制度及法院排程,等待的時間可能從三個月以上至一兩年時間都有可能;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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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花費的精力,不僅只有當事人的生活、體力、精神上的耗損,法官撰寫判決及 相關執行人員所需耗費的精力,亦是不容小覷的成本。

對於弱勢群體而言,雖然可能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補助,然而法律扶 助基金會所獲得的資源九成多源自於司法院捐助收入(法律扶助基金會,2017), 也就是源自於政府捐助,因此政府亦需為此付出司法訴訟成本。

(二)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所受到的傷害及問題

儘管進入訴訟體系可能能讓當事人增加社會救助資格審查通過的機率,但對 於訴訟當事人來說,兩造劍拔弩張的司法訴訟未必是適合處理家事事件之地方。

成年子女不願意扶養父母親的背後,可能隱藏著親子或家庭的家暴陰影、拋家棄 子的單親低收家庭、無法言說的性侵議題、血緣關係的陌生人、入監服刑的家屬 等,成年子女可能必須要重新回憶童年不堪經驗、面對久未謀面的親人淚訴曾被 拋棄的自己是如何生活,或是在法院或第三人面前細說難以向他人說明的家庭內 議題等,成年子女於當下所承受之訴訟心理壓力,實非旁人所能想像(張冀明,

2009;陳又津,2016;陳允萍,2017)。身為長輩的父母們,也可能因無臉面對 子女,而不願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半途而廢者不少見(盧禮賓,2017)。

此外,訴訟體系之繁複,也可能使雙方當事人在司法體系中遇到障礙或困境,

家庭事件的隱私性亦可能增加當事人對於案件舉證的困難,使得許多案件都僅能 由當事人口述或由鄰居、親人佐證,這些都可能會間接或直接造成當事人的傷害

(Mansfield, 2015;蕭胤瑮,2014)。

除了心理壓力以外,經濟上所面臨的壓力更是直接反映在當事人的生活上。

當事人可能需要偶爾請假出庭,通勤的交通費、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金額,對 於當事人而言,可能是一大筆經濟支出,更何況是針對經濟弱勢的群體(Re, 2017;

Richman, 2002)。

三、現有文獻缺乏社會救助相關訴訟之研究

儘管社會救助的訴訟案件可能衍生上述的議題,但回顧國內關於社會救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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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之文獻,可發現國內目前針對此議題所進行之研究,以審查社會救助資格疑慮 為多,如第一線工作人員的低收入戶審查資格疑慮(簡君如,2014;呂煌男,2013;

陳意青,2013;簡良哲,2012;陳瑞勇,2010;廖宗侯,2006),或是探討法院對 於民法第 1118-1 條扶養義務的標準及社會救助法規定合憲性的法律研究(陳柏 仁,2013;林幸誼,2010),目前仍較缺乏因申請社會救助而進入給付扶養費訴 訟的研究,亦無研究探討家戶進入訴訟過程後的狀況,關於這類案件類型的樣貌、

家庭背後的考量、訴訟過程的經驗,都仍較缺乏系統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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