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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在 1994 年就做出了前瞻的預測:「Banking is necessary, banks are not.(金融 是必需,但銀行不是)」。Banking Service 隨著網路及科技的進步,也衍伸出各 式各樣的金融新技術、新產品,例如:行動銀行、行動支付、人工智慧的理財投資、

客服等。金融服務也因為科技的出現,不斷創新改變,也造就出 FinTech 這個名詞。

金融科技 (Financial technology, FinTech) 的發展相當迅速。由圖 1-1 Global FinTech financing activity by region (2010-2017) 觀察到全球投資金 額、交易量的變化,也日益增加。FinTech 席捲全球,金融機構無不面臨數位轉型 與創新的壓力,金融服務市場也產生了很大的變化,各種新型態的金融服務也相繼 出現,如各種用人工智慧、區塊鏈身分驗證、P2P 借貸等,而這些金融服務的提供 者,未必是銀行。這個 FinTech 的大浪潮,徹底顛覆這個界線。FinTech 帶來的不 只是金融機構的挑戰,相對的,監理機關也是。

監理機關的監理方式因 FinTech 讓機構之間不再有明確的劃分,很難再單純以

「機構型監理」 1(entity regulation)模式完成監理,法遵條文的大量變動也催生 了用科技來應萬變的 RegTech。對監理者來說,可透過場外監理、場內監理等方式,

1 監理有兩種形式,其一是「機構型監理」,臺灣及亞洲的大陸系國家皆屬此類。機構型監理是以機 構作為監理的基本形式,區分為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等定義的金融機構。另一種為「功能 型監理」,「監理機關不在乎機構,而是定義你是什麼行為跟風險。」如歐盟,最近剛通過的支付 服務指令(PSD2,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 2)就是功能型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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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執行監理,以第三方的機構、會計師或其他主管機關來進行監理;或是針對金融 機構的內控內稽進行實地查核、裁處。勤業眾信風險管理諮詢公司總經理萬幼筠指 出「RegTech 就是用新技術,對銀行傳統的業務內容,有更深刻的洞察和內涵,才 能掌握它、監理它。」2。簡言之,監理科技,運用資訊科技、網路科技,協助監理 機構,針對傳統業務做更有效的監理;也幫助金融業務,利用科技做好內部的風險 控管,即企業法遵跟行為監管的數位化。

圖 1-1:Global FinTech financing activity by region 2010-2017 (資料來源: Accenture Research analysis of CB insights data)

二、 研究動機

2 參閱萬幼筠,【專家看Regtech】解讀Regtech崛起3大關鍵和2大好處,iThome,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21055(最後瀏覽日:201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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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的聚焦完成查核,導入此平台,可以擴大稽核範圍及查核深度,使稽核專業更能 有效的發揮。

又例如曾發生某銀行櫃員利用客戶不常進出的帳戶,進行密碼重置的交易後,

取得密碼之後,進行帳戶轉帳交易,私自挪用客戶的資金。分行一天的交易日誌筆 數約每日 70 萬筆資料,像這樣舞弊的行為,若是使用人工查核的方式,使用 excel 先找出哪些帳戶有進行密碼重置的交易之後,再用這些帳戶在尋找大金額的轉帳交 易。光是查核一週的資料就要 70 萬*7=490 萬筆資料。使用 excel 人工查核的確是 事倍功半。若改由平台偵測,可以使用子搜尋先找出這些帳號,再比對搜尋七日內 的帳戶交易紀錄及金額,並可將此規則儲存做為知識管理,也可以解決知識無法累 積分享的問題。

再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例,修正條文在今(107) 年 3 月 1 日施行。基於金融業適用勞基法的規範,因應法規的快速變動,公司必須 檢視並查核員工行為是否符合規範。又因傳統實地查核方式,由稽核人員組隊到各 營業據點,針對特定資料區間,抽樣進行調閱。此查核方式屬事後稽查、缺乏持續 性及有效性,且相當依賴稽核人員的經驗,倘若經驗不足,則難以發現問題。本文 以勞基法法遵監控為例,提出建立場外監控(Off-site supervision)的系統平台機 制,來補足這些相關缺點且達到持續性稽核(Continuous Audit, CA)、持續性監控 (Continuous Monitoring, CM)的目標(林宜隆、孫嘉明、周濟群, 2015),並據此探 討為來以此概念進行場外監控之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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