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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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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台灣四面環海,土地資源面積有限,最早的漁業發展可追溯到四千多年前的 史前時代,其後經歷明清時期的海禁政策,在日治時期逐步透過獎勵水產事業、

補助建造動力漁船、改良漁具漁法、發展養殖漁業、興建漁港等措施,開始近代 漁業的發展1。至今台灣漁獲近五年總產量約為 120 萬公噸,總產值約為新臺幣 950 億元,漁業從業人數約 33 萬人,以 2018 年聯合國糧農組織公佈之 2016 年 各國漁獲資料統計顯示,台灣為全球漁業產量第 27 大國家,亦為重要公海捕魚 國之一2。在整體漁業產值統計中,遠洋漁業占總體漁業產值 44%,「魚類及其製 品」為台灣最重要的外銷農產品,2017 年出口金額為 15.99 億美元,前五大水 產品中,就有 4 類由遠洋漁業所貢獻3,遠洋漁業對台灣經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即便有亮眼的產值支持,然而海上特殊的工作環境:高風險、骯髒、高度勞 力、距離遙遠(4D,Dangerous,Dirty,Difficult,Distance),加以過去未注重產 業人才培育,社會普遍認為漁船船員待遇不高,造成漁業長期缺乏勞動力,需要 仰賴外籍勞力的注入維持產業動力。

除了循《就業服務法》聘僱外籍船員以外,多年以來台灣遠洋漁船亦於境外 港口基地聘僱外籍船員,其僱用、上船工作、解僱等多透過仲介在境外進行,成 為漁業及勞動主管機關間的灰色地帶,頻傳有外籍船員遭受虐待、勞力剝削,甚 至涉及非法人口販運等問題,「血汗海鮮」遂成為台灣遠洋漁業揮之不去的印記。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耕耘臺灣農業大世紀-漁業風華》,臺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頁 22-50,2012 年。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中華民國漁業簡介》,臺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頁 4-6,

2019 年。

3 洪綾襄,《3 年努力歐盟解除我國漁業黃牌 揭密台灣賺遍全球的漁業王國》,財訊雙週刊,

2019.08.01 最後瀏覽自https://www.wealth.com.tw/home/articles/2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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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豐碩耀眼的漁撈實績之下,不免讓人聯想其中堆疊的是多少血汗斑斑的奴役與 剝削,這些可能終其一生沒有踏上過台灣土地的人們,為台灣的漁業產值貢獻他 們的青春歲月,甚至付出健康、生命的代價,他們是否得到了相對應得的報酬或 補償,抑或連官方數據中微不足道的一個數字都未能被呈現,而埋沒在數不清的 黑數中,這一切關乎台灣社會所標榜的人權、法治等種種價值,是否確如我們所 重視的,不因種族、國籍等而有所差別待遇?

令人遺憾的是,上述問題的答案在過去的幾年間似乎都是否定的。2013 年 起至 2019 年,美國年度人口販運報告每年均點出台灣籍漁船涉及虐待及販運來 自印尼、緬甸、柬埔寨、越南等東南亞國家的船員,而台灣政府面對這些問題,

無論在行政及司法上的反應及作為均不夠積極,未能針對人口販運行為進行有效 的查處及起訴定罪;此外,對於人力仲介及相關制度的管理力道不足,亦為問題 遲遲未能獲得有效改善的原因之一。

面對遠洋漁業所受到包含濫捕及忽視人權等國際抨擊,並為因應我國遭歐盟 列入「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業」的黃牌警告名單,2016 年 7 月 5 日立法 院三讀通過修正《漁業法》、《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並制定《遠洋 漁業條例》,合稱「遠洋漁業三法」,並自公布後 6 個月即 2017 年 1 月 20 日正式 施行。將遠洋漁業單獨立法規範後,對於過去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而為之漁 撈作業及其所撈捕漁獲進行相對嚴密的管制;然而面對海上勞動人權問題,尤其 針對過去多所批評的外籍船員遭受不當對待、勞力剝削等狀況,法律上的處理僅 係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 僱用管理辦法),用以規範境外聘僱勞雇雙方權益事項及契約內容等攸關船員勞 動權益事宜,其密度與強度均難與國內一般勞工適用之勞動法規相提並論,並造 成同一艘漁船上外籍船員僅因上船地點不同,衍生適用法規及勞動條件相異的情 形。此外,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時間可達數年才返回母港,工作地點遠在海上,勞 動條件查核困難;又縱然有法規之約束,在實務上仍常有雇主反映遠洋漁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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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特殊,勞動法規窒礙難行,應排除《勞動基準法》關於工時、時薪、加班費 等規範之適用4;船員亦礙於申訴困難、不願與雇主撕破臉等因素,使得法規形 同具文,例如工資偏低、工時過長、保險不足、未發給加班費、未落實休假等5, 均屬遠洋漁船船員勞動權益經常面對的問題。

2015 年台灣高雄籍漁船「福賜群號」接連發生印尼籍船員 URIP MUSLIKHIN 落海失蹤,以及涉虐待印尼籍船員 SUPRIYANTO 致死情事,事件一年後由印尼 BBC 曝光,引起國際輿論關注,亦引發國內討論。監察院對於船員 SUPRIYANTO 死亡 案件的司法調查結果有所疑慮,依職權立案調查,其調查報告6指出境外聘僱制 度規範不完備所生的諸多漏洞,包含主管機關漠視外籍船員權益遭到剝削、對於 仲介管理的失能,乃至於案件進入司法調查程序後,受限於語言翻譯不周及相關 證據保存不易等問題,而有草率簽結的疑慮。

無獨有偶,2018 年台灣籍漁船「福甡拾壹號」在南非因涉嫌違反國際勞工 組織 2007 年《漁業工作公約》(C188-Work in Fishing Convention,2007),而 遭南非政府拘留禁止出港,其遭指控救生圈破損已不堪使用、船錨無法正常操 作、沒有船員名單、未能提出船員與雇主的工作契約、船上食物及飲水不足、住 宿條件、安全與衛生條件極差等情,事件被公布於 ILO 官方網站,成為漁業工作 公約生效後違規遭扣船的首例,再度引發國內外輿論關注。監察院對此案提出調 查報告7,點出漁業署對於該漁船違反規定,嚴重損害船員權益等事項未能及時 處理,在南非開普敦港口即已透過漁業專員訪查,得知該船涉有薪資給付不符標 準、飲用水不潔、船員休息時間不足等涉嫌違反境外僱用管理辦法之情事,卻未

4 李雪莉(2018.11)。《上千漁民抗議「罰太多」,漁業治理成為誰的噩夢?》,報導者,2019.07.11 最後瀏覽自https://www.twreporter.org/a/fishermen-protest。

5 藍科正,遠洋漁船聘僱外籍船員勞動權益保障之研究,勞資關係論叢 20 卷 1 期,頁 31;翁珮 綺,遠洋漁船船員勞動權益保障之研究-以境外聘僱漁工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研究所 碩士論文,頁 85。

6 監察院 105 財調 0042 號調查報告。

7 監察院 108 財調 0028 號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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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正視;而勞動部身為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對於船員勞動條件不應置身事外,卻 僅以境外聘僱外籍船員非其主管權責為由,未對遠洋漁業漁船執行勞動檢查及關 注職業安全衛生,應積極檢討改善等。

除了遭到國際輿論關注的案例外,根據漁業署 2017 年的統計,過去十年間 有 23 起外籍船員造成的海上喋血案件,每個案件背後的成因或許略有差異,但 與遠洋漁業產業相關的仲介、船長、海巡人員及海上觀察員都知道,外籍船員在 船上被虐待,事實上是比船長被殺害更常發生的事,然而外籍船員在媒體報導中 往往難有發言權,漁業署也只針對我國船長遭外籍船員傷害的事件進行統計調 查,至於外籍船員遭受虐待、傷害、失蹤、死亡等,相關數據均付之闕如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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