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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信用風險管理為 2006 年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New Basel Capital Accord)中最主要的要求。在歷經亞洲金融及美國次級房貸(subprime mortgage)之風暴後,世界各國企業紛紛傳出因發生財務危機而倒閉之 消息。根據 HSBC 銀行於 2007 年底所公佈的數據顯示,在關於 HSBC 銀行第四季壞帳的部份相較第三季多出 34 億美元,究其原因是由於 受到美國次級房貸所影響。因此,各銀行或金融機構為控管不斷攀升 之信用風險,對於企業借款愈來愈謹慎;但銀行或金融機構緊縮銀根 後,將會導致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產生財務危機,在此環環相扣之下,

企業與銀行或金融機構已密不可分。為改善銀行或金融機構之信用風 險,需建立一套有效的「信用評等模式」 (credit scoring model),以 有效地判斷借款企業是否會違約,以及預估發生違約的機率與借款企 業存活之機率,以做為銀行或金融機構對借款企業訂定授信放款策略 及違約催討策略之依據,使銀行或金融機構能降低對借款企業錯誤授 信之風險及損失。

關於信用評等模型之相關文獻,大部份是利用因素分析(factor analysis,FA)來縮減多個財務比率變數之維度(或個數),以萃取出重 要的財務構面(dimension),然後再利用所萃取出之財務構面及 Logit 模式、Cox 模式或區別分析(discriminant analysis, DA)以建立信用評等 模式,如:Mensah [28]、West [34]、 Whalen 與 Thomson [35] 及賴 儒平[1] 、陳肇榮[2]、 白欽元[3]、簡秀瑜[4] 和郭志安[5]。但上述 文獻均忽略以下兩點:

1. 陳惠玲與黃政民[6]指出應用因素分析法從財務比率變數中萃 取出財務構面 1時,但其所萃取的財務構面並無實質的財務意義,

此乃因運用因素分析所萃取的每一個財務構面,是由各財務比率 變數中相關性高的變數所決定,故無法根據台灣財政部證券管理 委員會與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所建議之財務構面 與財務比率間之關係架構,將具有相同財務特質之變數歸屬在同 一個財務構面下。因此因素分析之結果可能無法有效釐清那些財 務構面對信用評等模式確實具有影響力,舉例而言,Whalen 與 Thomson [35]用現金流量/流動負債(cash flow/current liabilities)及 總營業收入/總資產(gross trading profit/total assets)這兩個財務比

1台灣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與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中的財 務比率變數,分為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效能和獲利能力等四大構面。

率變數來衡量企業之獲利能力;但根據台灣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 會與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所分析的理論,cash flow/current liabilities 卻被視為是衡量企業償債能力之指標,亦即 cash flow/current liabilities 及 gross trading profit/total assets 這兩個 變數具有不同之財務特質,然而因素分析卻將其歸在同一個財務 構面下。

2. 陳家彬與賴怡洵[7]的研究結果發現台灣雖然實施浮動利率制度 來規避利率風險,但銀行或金融機構對貸款期間愈長的借款者,

所制定的放款契約利率就愈高,此顯示銀行或金融機構認為借款 者的貸款期間較長時,借款者可能產生的市場風險、違約風險及 通貨膨脹風險就越大,此也反應出在不同時點上,建構於每一個 因素之變數組合是否合適。尤其對於不同貸款期間而言,構面與 變數間的相關性可能會隨著貸款期間的長短而有大或小之差 別,舉例來說:若貸款期間短時,借款者所應負擔的利息就較少,

則銀行或金融機構在衡量借款者之獲利能力,則淨利率(稅後淨 利/營收淨額)就是一個重要之財務變數;反之若貸款期間長時,

借款者所應負擔的利息就較多,則衡量借款者之獲利能力時,淨 利率就可能不是一個重要的財務變數。換言之,貸款期間之長短

對於一些財務變數(如淨利率)造成的影響,可能會影響到信用評 等模式的預測能力,最後可能導致銀行或金融機構錯誤授信之風 險及損失增大。

上述之文獻均是使用一階段分類方法來構建信用評等模式,將借 款之客戶分成違約與未違約兩類。Desai et al. [21] 的研究指出若銀行 或金融機構貸款給一個違約者會比拒絕一個未違約者所付出之成本 還要多,因此提升違約案件之準確率對銀行或金融機構是迫切的重 要。然而,實務上在建構信用評等模式時,違約案件通常較未違約案 件少很多。因此,應用此類不平衡資料構建信用評等模式時,在預測 違約案件之效果通常較預測不違約案件差很多。為改善此不平衡資料 所引起預測違約之問題,Chen和Huang [19]、Huang et al. [24] 及吳佩 珊[14] 提出以兩階段分類方法來構建信用評等模式,他們之實證結 果皆顯示兩階段分類方法所構建信用評等模式的預測準確率較使用 一階段分類方法所建立之模式為高。但目前文獻上所提之兩階段信用 評等模式仍無法有效提高預測違約案件之準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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