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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範圍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研究範圍

近年來,因人口數急遽上升,加上土地面積有限,建築物有越來 越密集的現象。當發生火災時,若消防人員或消防設備無法在第一時 間控制火勢,將會造成生命財產的損失程度增加。內政部消防署於 107 年全國火災統計分析【1】中提到,107 年共計發生 27,922 次火 災,其中建築物火災共計 8,765 次,占列第二。若以建築物層數區分 (圖 1-1),以樓層數 1~5 層的建築物占約整體建築物火災的 78.8%(共 計 6,910 次),顯見依法免設置水自動滅火設備之場所,應有重新考量、

改善增設水自動滅火設備之必要性。

圖 1-1 107 年起火建築物樓層高分析圖

(資料來源:參考書目【1】)

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各類場所都有其 消防規範,其中自動撒水系統可快速控制火源,並於火災初期控制火 勢,降低室內溫度以避免閃燃或擴大災害範圍。然而目前日本與我國 所採用的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均為密閉濕式系統。當火災發生 時,需等待熱煙上升到天花板,從而使撒水頭周圍環境溫度達作動條 件,方可作動撒水。

根據去年度研究成果,初步提出即使環境溫度已達《密閉式撒水 頭認可基準》中所要求之氣流溫度,但若氣流速度未能一併滿足,則 有可能導致延遲撒水頭作動反應時間之假設。此外,水道連結型自動 撒水設備若改以開放式系統設計,在降溫、降低有害氣體濃度、降低 遮蔽率等實驗量測項目上,依據過去研究評估,其效果可能優於密閉 濕式。因此,本研究團隊將深入探討水自動滅火設備撒水對於居室空 間有害氣體濃度變化之影響,同時評估開放式撒水系統啟動時機之滅 火效果。期許本年度之研究成果可應用及推廣至目前尚未設置或依法 免設置水自動滅火設備之建築物場所,例如:低層住宅空間、小型安 養機構、醫院小型空間、低層部小型商業空間等,加強其防火安全。

一般而言,撒水頭滅火效能完全取決於撒水頭的【撒水量】與【撒 水覆蓋範圍】及【安裝位置】。其中撒水量及撒水範圍為火場滅火的 主要元素,依據不同撒水防護半徑、熱響應時間、撒水量均會影響撒 水頭的性能。各國家的撒水頭規範中,其要求的測試項目不同,本研 究團隊將比較各國撒水頭標準(例如:密閉式撒水頭認可基準、UL1626 住宅撒水頭規範、ISO6182-10),並找出最適合國內使用之消防安全 規範為本研究的重點之一。學者陳凱炫【2】利用水道連結型撒水頭、

上下兩用型撒水頭及優美型撒水頭,三者各別依據 UL 1626 住宅撒水 頭規範中的燃燒試驗進行全尺寸實驗。實驗結果發現,雖撒水頭通過 台灣密閉式撒水頭認可基準,但在實驗過程中,因火場溫度超過標準,

致使撒水頭不符合 UL1626 規範。因此該學者表示,因我國僅進行撒 水分布試驗,未要求進行燃燒試驗,可能使撒水頭無法有效發揮其滅 火效能,存有滅火不易而造成人身財產受到危害的潛在風險。

本研究範圍係針對 102 年前所設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6 目之「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 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 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 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 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等場 所為主要研究對象。然上述場所之服務或收容對象的應變能力與逃生 避難行為皆屬弱勢,對於火災初期之滅火亦無能為力,災害擴大後也 無法自行避難逃生。因此若無法早期發現並立即採取滅火動作,將造 成濃煙漫延擴散、災情擴大的情況發生,所以平時對於住房寢室的安 全防護、消防安全管理及消防訓練皆應確實執行。

但國內目前僅於《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基準》第三點中 提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 防設備改善辦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檢討前款所列場所設置自 動撒水設備時,採用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得視為同等滅火效能之 滅火設備」,除此之外,國內目前尚無滅火效能之相關規範及評估標 準,雖藉由相關研究可知所有的水滅火系統均能有效控制火勢,但各 種系統之間並無相關基準可供判定滅火效能,恐將限制水自動滅火設 備的選擇,故本研究團隊將針對國外水滅火設備之撒水頭燃燒試驗規 範及標準,進行文獻蒐集,作為未來我國增列相關滅火效能評估基準 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