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研 究 設 計 與 方 法 章 節 中 , 將 分 為 五 個 段 落 來 加 以 說 明 , 分 別 為 研 究 設 計 與 架 構 、 研 究 變 項 與 操 作 型 定 義 、 研 究 對 象 與 抽 樣 方 法 、 資 料 收 集 、 資 料 處 理 與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等 。
第 一 節 研 究 設 計 與 架 構
本 研 究 不 以 訪 視 或 問 卷 調 查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 透 過 觀 察 員 之 實 地 探 查 , 以 被 觀 察 者 並 不 清 楚 自 己 處 於 被 研 究 的 單 盲 狀 態 來 進 行 。 於 醫 院 與 診 所 以 目 視 直 接 觀 察 , 於 藥 局 透 過 藥 物 諮 詢 的 方 式 , 評 估 藥 事 作 業 處 所 之 藥 事 人 員 執 業 時 是 否 遵 循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
在 探 視 觀 察 的 過 程 中 , 研 究 設 計 並 不 以 觀 察 到 抽 樣 中 選 者 本 人 為 必 要 條 件 , 而 是 以 觀 測 點 的 概 念 來 加 以 取 代 , 此 一 取 代 在 醫 院 中 比 較 容 易 發 生 。 例 如 某 一 大 型 醫 院 如 果 有 5 位 藥 師 列 入 中 選 樣 本 之 中 , 則 本 研 究 要 求 觀 察 員 於 不 同 時 段 至 此 一 醫 院 觀 察 5 次 , 而 並 不 要 求 核 對 被 觀 察 者 確 實 為 樣 本 名 冊 上 之 本 人 , 以 增 加 研 究 之 可 行 性 。
依 據 研 究 目 的 ,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架 構 如 圖 3-1。
第 二 節 研 究 變 項 與 操 作 型 定 義
本研究中所指優良執業規範,包括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
藥事法、藥師法、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及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中,對 於 藥 事 作 業 處 所 的 人 員、環 境設施的相關規範,能以目視直接觀察或透過用藥諮詢得知者。
其中環 境 設 施 優 良 執 業 規 範 指 藥 事 作 業 處 所 懸 掛 藥 局 執 照 、 標 示 實 際 執 業 情 形 及 標 示 受 理 調 劑 作 業 時 間 , 人 員 優 良 執 業 規 範 指 藥 事 人 員 親 自 執 業 、 配 戴 執 業 執 照 、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及 穿 著 工 作 服 。
本 研 究 中 之 藥事作業處所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醫 療院所藥劑部門或藥局等執業場所,其中醫療院所包括醫院及診 所。藥 事 人 員 定 義 為 : 領 有 藥 師 或 藥 劑 生 證 書 , 執 業 登 錄 於 醫 院 、 診 所 及 藥 局 之 藥 師 及 藥 劑 生 。
研 究 的 變 項 及 操 作 型 定 義 見 表 3-1, 研 究 觀 察 員 至 各 醫 療 院 所 或 藥 局 時 的 主 要 觀 察 變 項 為 依 變 項 , 而 自 變 項 則 主 要 來 自 抽 樣 清 冊 中 的 檔 案 資 料 , 但 也 有 部 分 來 自 研 究 實 際 觀 察 所 得 。
藥 事 人 員 是 否 親 自 執 業 為 研 究 的 主 要 依 變 項 , 需 經 特 別 的 研 究 設 計 而 獲 得 , 其 他 依 變 項 則 包 括 懸 掛 藥 局 執 照 、 懸 掛 藥 事 人 員 生 證 書 、 懸 掛 執 業 標 示 牌 、 作 業 時 間 標 示 牌 、 是 否 穿 著 工 作 服 、 是 否 提 供 用 藥 諮 詢 、 藥 事 人 員 是 否 配 戴 執 業 執 照 等 , 這 些 變 項 均 可 以 透 過 研 究 觀 察 員 實 地 探 查 時 直 接 觀 察 而 獲 得 。
第 三 節 研 究 對 象 與 抽 樣 方 法
本 研 究 以 服 務 於 台 灣 本 島 的 醫 院 、 診 所 及 藥 局 之 執 業 藥 事 人 員 為 研 究 母 群 體 及 抽 樣 清 冊 (圖 3-2),擬 抽 樣 2,000 個 觀 測 點 , 於 研 究 期 間 加 以 觀 察 並 評 估 藥 事 人 員 實 施 優 良 執 業 規 範 之 狀 況 。
藥 事 人 員 資 料 來 源 為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藥 政 處 2003 年 3 月 提 供 之 藥 事 人 員 執 業 名 冊,總 計 25,952 筆 資 料,排 除 無 執 業 地 點 者 共 902 筆 資 料,其 餘 25,050 筆 資 料 均 暫 時 列 入 抽 樣 清 冊 之 中 。
由 於 本 研 究 以 服 務 於 醫 院 、 診 所 及 藥 局 之 執 業 藥 事 人 員 為 研 究 對 象 , 故 於 上 述 25,050 筆 資 料 中 篩 選 執 業 場 所 於 醫 院 、 診 所 及 藥 局 者 , 共 21,524 筆 資 料 暫 時 列 入 抽 樣 清 冊 之 中 。 其 中 醫 院 以 執 業 地 點 字 尾 為 醫 院 、 醫 學 中 心 、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 健 保 門 診 中 心 、 胸 腔 病 防 治 所 及 慢 性 病 防 治 院 為 篩 選 條 件 列 入 研 究 對 象 ; 診 所 以 執 業 地 點 字 尾 為 診 所 及 衛 生 局 為 篩 選 條 件 列 入 研 究 對 象 ; 藥 局 以 執 業 地 點 字 尾 為 藥 局 、 藥 房 、 藥 鋪 及 藥 行 為 篩 選 條 件 列 入 研 究 對 象 , 而 連 鎖 藥 局 歸 屬 於 藥 局 , 如 統 一 生 活 事 業 、 屈 臣 氏 等 。
離 島 地 區 之 執 業 藥 事 人 員 由 於 考 慮 研 究 期 間 及 資 源 所 造 成 觀 測 上 之 不 方 便 , 故 排 除 執 業 登 錄 住 址 於 離 島 者 (連 江 縣 、 金 門 縣 、 澎 湖 縣 、 琉 球 鄉 )共 94 筆 資 料 , 餘 21,430 筆 台 灣 本 島 藥 事 人 員 執 業 資 料 列 入 抽 樣 清 冊 中 。
抽 樣 清 冊 確 定 之 後 , 21,430 筆 藥 事 人 員 執 業 資 料 先 依 縣 市 別 排 序,再 依 藥 師 /生 別 排 序。以 排 序 後 的 抽 樣 清 冊 進 行 一 階 段 等 機 率 系 統 抽 樣 , 由 亂 數 表 中 00,001 至 21,430 取 一 亂 數 8,156 作 為 抽 樣 的 第 一 個 序 號,之 後 每 隔 11 個 數 字 抽 一 個 號 碼 , 共 抽 取 樣 本 2,021 筆 (Scheaffer, Mendenhall, Ott, 1966;
Levy, Lemeshow, 1999; Kish, 1965)。 各 中 選 樣 本 號 碼 的 下 一 個 號 碼 作 為 研 究 的 備 用 樣 本 , 備 用 樣 本 與 樣 本 一 樣 共 抽 取 2,021 筆 資 料 。
第 四 節 資 料 收 集
本 研 究 針 對 現 行 的 優 良 藥 品 調 劑 作 業 規 範 、 藥事法、藥 師法及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中 , 對 於 藥 事 人員、藥局環境設施的相關規定,研 擬「 藥 事 人 員 探 查 記 錄 表 」,做 為 觀 察 員 評 估 之 依 據 及 記 錄。參 與 評 估 的 觀 察 員 , 於 經 過 訓 練 後 , 以 觀 察 及 用 藥 諮 詢 的 方 式 , 親 自 到 藥 事 人 員 執 業 場 所 進 行 評 估 。
本 研 究 不 以 訪 視 或 問 卷 調 查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 而 是 以 被 觀 察 者 並 不 清 楚 自 己 處 於 被 研 究 的 單 盲 狀 態 來 進 行 。 此 一 單 盲 狀 態 在 實 際 進 行 評 估 時 , 醫 院 部 分 的 評 估 很 容 易 就 可 以 透 過 觀 察 直 接 獲 得 資 料 , 診 所 部 分 的 評 估 可 比 照 醫 院 模 式 於 調 劑 室 外 守 候 , 但 部 分 診 所 的 設 計 或 環 境 如 果 不 利 於 讓 研 究 觀 察 員 進 行 觀 察 時 , 則 以 尋 找 就 診 病 患 或 等 後 看 診 等 其 他 腳 本 以 為 因 應 。 藥 局 藥 事 人 員 之 評 估 則 以 用 藥 諮 詢 的 方 式 , 利 用 諮
詢 過 程 來 觀 察 藥 事 人 員 執 業 狀 況 。
觀 察 時 間 則 規 定 研 究 觀 察 員 隨 機 分 派 在 一 星 期 中 的 不 同 日 期 與 一 天 中 的 不 同 時 段 , 結 果 如 表 3-2 所 示 。
表 3-3 顯 示 研 究 觀 察 員 經 由 那 些 用 藥 諮 詢 問 題 來 判 斷 藥 局 之 藥 師 /生 是 否 親 自 執 業,這 些 問 題 為 藥 事 人 員 可 以 立 即 回 答 或 翻 閱 資 料 後 可 以 簡 單 回 答 的 問 題 , 但 卻 是 非 藥 事 人 員 不 容 易 回 答 的 問 題 。 其 中 第 一 欄 為 藥 品 名 , 研 究 小 組 為 觀 察 員 準 備 藥 品 空 盒 包 裝 , 請 觀 察 員 出 示 其 中 一 項 藥 品 之 包 裝 , 並 詢 問 與 該 藥 品 有 關 的 用 藥 相 關 問 題 , 研 究 小 組 為 觀 察 員 所 準 備 的 藥 物 諮 詢 問 題 列 於 表 3-3 的 第 三 欄 中 , 而 其 標 準 答 案 列 於 第 四 欄 中 供 觀 察 員 參 考 判 斷 。 觀 察 員 藉 由 這 些 問 題 來 觀 察 藥 事 人 員 是 否 提 供 用 藥 諮 詢 , 再 加 上 其 他 總 體 的 觀 察 結 果 來 判 斷 是 否 為 藥 師 /生 親 自 執 業 。
第 五 節 資 料 處 理 與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本 研 究 在 取 得 藥 事 人 員 探 查 記 錄 表 後 , 先 以 Microsoft Excel 2000 進 行 資 料 整 理 , 含 回 收 資 料 之 建 檔 、 譯 碼 簿 之 製 作 及 表 格 之 彙 整 比 較。利 用 Microsoft Word 2000 撰 寫 論 文 內 容 , 並 以 SPSS for Windows 10.0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
以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樣 本 藥 事 人 員 探 查 回 收 率 、 樣 本 藥 事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及 樣 本 藥 事 人 員 觀 察 結 果 , 並 以 次 數 分 佈 及 百 分 比 進 行 描 述 。
再 以 交 叉 列 聯 表 分 析 進 行 醫 院 、 診 所 及 藥 局 藥 事 人 員 之 討 論 ,分 析 的 依 變 項 為 健 保 特 約 機 構 與 藥 事 作 業 處 所 實 施 1.
環 境 設 施 優 良 執 業 規 範 的 狀 況 2.人 員 優 良 執 業 規 範 的 狀 況 。 自 變 項 為 藥 事 人 員 之 執 業 地 區 、 探 查 日 期 、 探 查 時 間 及 健 保 特 約 狀 況 。
最 後 以 羅 吉 斯 迴 歸 分 析 來 檢 視 藥 事 人 員 是 否 親 自 執 業 之 影 響 因 素,含 休 假 日、健 保 特 約、執 業 地 區 及 時 間 因 素 等 。
表 3-1 研究變項操作型定義
表 3-2 實地觀察時間表
次數 %
觀察星期
星期一 219 11.0
星期二 206 10.3
星期三 252 12.6
星期四 307 15.4
星期五 252 12.6
星期六 410 20.6
星期日 343 17.2
遺漏值 5 0.3
觀察時段
早上 429 21.5
下午 957 48.0
晚上 601 30.1
遺漏值 7 0.4
表 3-3 用藥諮詢問題
圖 3-1 研究架構
圖 3-2 抽樣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