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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緒 論 章 節 中 , 將 依 序 陳 述 研 究 背 景 、 研 究 動 機 及 研 究 目 的 。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1997 年 3 月 1 日 起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依 藥 事 法 第 102 條 規 定 , 推 動 醫 藥 分 業 制 度 , 所 謂 醫 藥 分 業 制 度 指 民 眾 利 用 醫 療 服 務 時 , 由 醫 師 負 責 診 療 並 開 立 處 方 , 再 由 藥 事 人 員 負 責 調 劑 藥 物 及 提 供 藥 物 諮 詢 的 醫 療 型 態 (藥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1996)。政 府 推 動 醫 藥 分 業 之 目 的,係 在 民 眾 用 藥 安 全 與 方 便 的 基 礎 上 , 建 立 醫 藥 分 工 之 合 理 執 業 型 態 , 以 提 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 並 提 供 藥 局 藥 事 人 員 合 法 專 業 執 業 空 間 , 由 民 眾 持 處 方 箋 至 藥 局 調 劑 , 藥 局 則 遵 守 藥 事 法 規 定 , 無 處 方 不 得 販 售 處 方 藥 品 , 以 落 實 藥 事 法 有 關 處 方 藥 管 理 之 規 定 , 健 全 藥 品 流 通 管 理 體 系 , 確 保 民 眾 用 藥 安 全 。 為 配 合 醫 藥 分 業 政 策 之 實 施 , 在 提 升 藥 局 藥 事 人 員 之 執 業 品 質 方 面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推 動 「 藥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計 畫 」 及 「 優 良 藥 品 調 劑 作 業 規 範 」。

為 加 強 藥 事 人 員 醫 藥 專 業 知 識 , 以 提 升 藥 局 藥 事 人 員 專 業 素 養 , 衛 生 署 自 1993 年 度 起 分 別 委 託 中 國 藥 學 會 及 中 華 民 國 臨 床 藥 學 會 辦 理 藥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與 研 討 會 及 社 區 健 保 藥 局 藥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計 畫 。 若 係 申 請 健 保 特 約 藥

局 、 診 所 之 藥 事 人 員 , 應 接 受 專 業 課 程 28 小 時 及 調 劑 實 習 12 小 時 , 共 計 40 小 時 。 另 外 , 若 為 健 保 特 約 藥 局 、 診 所 之 藥 事 人 員 , 應 於 特 約 期 間 接 受 48 小 時 之 繼 續 教 育 , 始 得 續 約 , 其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必 修 與 選 修 課 程 , 其 中 必 修 課 程 至 少 應 有 28 小 時 。

為 建 立 社 區 藥 局 專 業 執 業 形 象 , 確 保 藥 品 調 劑 作 業 品 質,使 藥 事 人 員 有 一 高 標 準 執 業 規 範 可 遵 循,衛 生 署 於 1995 年 3 月 公 佈 「 優 良 藥 品 調 劑 作 業 規 範 」 (Good Dispensing Practice, GDP), 並 責 成 地 方 衛 生 單 位 積 極 輔 導 社 區 藥 局 遵 循 , 齊 一 調 劑 作 業 水 準 。 其 中 對 藥 事 人 員 、 環 境 設 施 、 調 劑 設 備 、 藥 品 保 存 及 調 劑 作 業 均 有 明 確 的 定 義 。

醫 藥 分 業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中 , 因 醫 界 強 大 壓 力 及 民 眾 就 醫 習 慣 的 考 量 , 衛 生 署 於 1995 年 6 月 以 行 政 命 令 的 方 式 , 將 原 先 規 劃 診 所 不 得 聘 請 藥 師 的 單 軌 制 轉 變 為 診 所 可 聘 藥 師 的 雙 軌 制 (吳 聖 芝 , 1997)。 但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查 核 發 現 , 由 於 診 所 多 採 取 聘 請 藥 事 人 員 調 劑 之 雙 軌 制 , 導 致 健 保 藥 局 無 法 全 面 接 獲 處 方 箋 而 有 逐 漸 萎 縮 之 現 象 ; 而 且 聘 有 藥 事 人 員 之 診 所 , 常 為 節 省 經 費 僅 聘 請 一 位 藥 事 人 員 , 造 成 門 診 量 大 的 診 所 , 藥 事 人 員 不 足 以 因 應 大 量 的 處 方 , 或 於 藥 事 人 員 例 休 假 時 , 常 未 依 規 定 釋 出 處 方 , 而 交 由 非 藥 事 人 員 調 劑 , 此 情 形 對 於 藥 事 服 務 的 品 質 , 產 生 相 當 大 的 問 題 。

為 確 保 調 劑 作 業 之 品 質 及 民 眾 獲 得 良 好 之 藥 事 照 顧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藥 政 處 邀 集 相 關 人 員 修 訂「 優 良 藥 品 調 劑 作 業 規

範 」, 並 於 2001 年 11 日 2 日 公 告 實 施 , 就 藥 事 作 業 處 所 之 人 員、環 境 設 施、調 劑 設 備、藥 品 保 存 及 調 劑 作 業 予 以 修 訂 。

為 方 便 民 眾 辨 識 , 要 求 藥 局 應 將 藥 局 執 照 正 本 懸 掛 於 明 顯 處。藥事人員應穿著整潔工作服,並配戴執業執照,讓民眾充分 知道調劑人員的身分。另外,規定醫療院所及藥局應備置「藥師 執業中」、「藥師暫停執行業務」、「藥劑生執業中」或「藥劑生暫 停執行業務」之標示,藥事人員依實際執業情形置於調劑處所明 顯處,以便民眾了解現況,將處方交由藥事人員調劑。

第 二 節 研 究 動 機

現 有 文 獻 資 料 顯 示 , 研 究 與 藥 事 人 員 親 自 執 業 率 有 關 的 有 1988 年 余 萬 能 等 對 台 灣 地 區 社 區 藥 局 之 訪 視 觀 察 及 1997 年 邱 文 達 對 台 北 市 民 眾 之 問 卷 面 訪 或 電 訪 調 查 。 藥 事 人 員 執 業 型 態 與 趨 勢 分 析 之 研 究 有 1998 年 徐 淑 莉 及 1999 年 、 2000 年 黃 文 鴻 以 藥 政 處 資 料 分 析 醫 藥 分 業 前 後 藥 事 人 員 特 性 人 口 特 質 和 執 業 型 態 。 另 外 , 社 區 健 保 藥 局 之 「 優 良 藥 品 調 劑 作 業 規 範 」 問 卷 調 查 有 2000 年 廖 繼 洲 之 研 究 。 最 近 之 藥 事 人 員 研 究 為 藥 事 人 力 供 需 之 研 究 有 2000 年 譚 延 輝 之 藥 事 人 力 現 況 分 析 與 供 需 實 證 研 究 及 2001 年 陳 瓊 雪 等 我 國 醫 事 人 力 規 劃 政 策 建 言 書 。

醫 藥 分 業 政 策 由 1997 年 3 月 1 日 起 北 、 高 兩 市 率 先 實 施 , 至 2003 年 1 月 1 日 澎 湖 縣 列 屬 應 實 施 醫 藥 分 業 地 區 , 臺 灣 地 區 除 位 於 山 地 、 離 島 鄉 鎮 外 , 已 全 面 實 施 醫 藥 分 業 ,

不 同 執 業 場 所 之 藥 事 人 員 人 口 特 性 差 異 為 何 ?「 優 良 藥 品 調 劑 作 業 規 範 」 之 修 訂 由 2001 年 11 日 2 日 公 告 實 施 至 今 , 藥 事 人 員 之 執 行 率 如 何 ? 醫 藥 分 業 政 策 實 施 , 藥 事 人 員 執 業 型 態 改 變 , 民 眾 是 否 能 得 到 專 業 藥 事 人 員 之 服 務 ? 掛 牌 租 牌 之 現 象 是 否 改 善 ? 影 響 藥 事 人 員 親 自 執 業 之 影 響 因 素 為 何 ? 盼 能 經 由 此 研 究 之 藥 政 資 料 分 析 及 探 查 觀 察 結 果 , 分 析 得 知 上 述 問 題 之 解 答 , 並 提 供 為 藥 政 管 理 之 參 考 依 據 。

第 三 節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

一 、 分 析 藥 事 作 業 處 所 藥 事 人 員 基 本 特 性 之 差 異 。

二 、 評 估 藥 事 作 業 處 所 藥 事 人 員 實 施 「 優 良 執 業 規 範 」 之 現 況 。

三 、 探 討 影 響 藥 事 作 業 處 所 藥 事 人 員 親 自 執 業 行 為 之 日 期 因 素、健 保 特 約 因 素、執 業 地 區 因 素 及 時 間 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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