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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科學解釋

自從 Hempel 與 Oppenheim (1948)發表了關於科學解釋的經典文章─「解釋的 邏輯之研究(Studies in the Logic of Explanation)」之後,許多不同領域的研究者紛 紛嘗試解析與研究怎樣算是科學解釋、科學解釋應具備那些結構等科學解釋的相 關議題(吳佳蓮, 2005; 林正弘, 2007; 陸健體, 1994; 謝州恩, 2004; Ohlsson, 1992) 。本研究將針對科學解釋進行探討,以提供教學及學習明確的架構與指標,

然而對於解釋不同面向的定義、特性、類型等在此不加以贅述。

以下將針對關於科學解釋的相關研究,分為四個面向進行探討與分析。首先,

先定義出本研究所使用的科學解釋之意涵;接著嘗試區別科學解釋與論證之間的 關係與差異,以釐清本研究所欲探討的面向;並針對本研究所使用的科學解釋架 構之成分進行論述;最後綜合相關文獻,統整出判斷科學解釋的品質標準,以訂 立出本研究用以評價科學解釋品質的「評價標準」,亦將其作為教學模式的一部 分。

科學解釋的定義 一、

所謂「解釋」是針對「為什麼」及「如何」的問題,進行分析並說明事件、

現象的原因或機制,其目的與功用可傳遞知識概念的內容,指出事件之間的關聯,

具有使人清楚瞭解事件的真相及內部機制的功能(Chin & Brown, 2000; Ohlsson, 1992)。在日常生活及各個學術領域中,不論是人與人、社群與社群或是個人與 社群之間的表達意見、概念釐清、知識傳遞、觀點溝通或想法互動,時常藉由解 釋達到瞭解、澄清、傳遞、溝通及激發等目的。而在科學教育中,有許多概念抽 象不易理解,此時解釋所扮演的角色也更加重要,教師必須藉由不同方式,解釋 科學概念或原理,讓學生理解知識、澄清想法,也可依據學生對概念的解釋,知 道學生的理解程度及想法,進一步適時調整、回饋,協助學生學習;而學生若能 藉由不同的方式,將主動建構的科學概念經由消化整理,形成個人的解釋,便是 有意義的理解與學習(Krajcik & Czerniak, 2007; McNeill & Krajcik, 2012; McNeill et al., 2006; Sutherland et al., 2006),也可經由與他人的溝通,修改自己的理解與 解釋,進一步學習精緻化個人的解釋(Ohlsson, 1992),深化學習並使其更具意義,

就如同 Pallrand (1996)提出「解釋是科學教育的中心」,在科學課室中教師進行解 釋以及學生產生解釋都是科學教育中十分重視的部分。

解釋也是科學的基礎(Pallrand, 1996),在科學課室中教師進行的解釋大多是確 定且非暫時的,然而在科學研究中的解釋,時常是暫時性的且尚未完善,亦被稱 作「科學解釋(Scientific Explanations)」,跟解釋有類似的目的與功用,亦是提供 現象發生的理由或機制,並說明事物運作的原因(林正弘, 2007)。但不同的是,

科學家們針對現象試圖回答「為什麼」及「如何」的問題時,需要依據所蒐集到 的觀察、資料及數據,並且要有邏輯的連結理論與觀察所產生的解釋,才能稱作 科學解釋(陸健體, 1994; NRC, 2000; Ohlsson, 1992),就如美國《國家科學教育標 準》所強調的,「基於神話、個人信念、宗教價值、神秘的靈感、迷信或權威而 產生有關自然世界如何改變的解釋,可能是個人有用及社會相關的,但這些解釋

均不具科學性(NRC, 1996, p. 201)」,所有科學的想法皆須來自實驗與觀察,否則 終將只是個人或社會的想法。因此,特別是在科學研究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科學 解釋是需要依據實驗所得的觀察、資料或數據,以進行理論與觀察的邏輯連結 (Hempel & Oppenheim, 1948; Ohlsson, 1992)。

綜合以上文獻之觀點,可將「科學解釋」定義為依據證據,針對事件或現象 發生的原因或機制所做的描述(林正弘, 2007; Krajcik & Czerniak, 2007; NRC, 2000)。故本研究所採用此定義,以清楚明確的引介科學解釋之定義,使學生能 簡單明瞭的理解科學解釋之內涵。

科學解釋與論點、論證 二、

自從 1980 年代末期,論證在科學教育的領域中逐漸受到重視,論證相關的教 學設計之研究也持續增加(Cavagnetto, 2010; Lee, Wu, & Tsai, 2009),卻也引發了 論證與科學解釋的混淆及相互交替使用的情形,缺乏一個明確的澄清(Osborne &

Patterson, 2011)。何謂論證?論證與科學解釋的差異為何?此部分先針對論證的定 義進行探討,再釐清其與科學解釋之間的差異。首先由文獻中可知,在論證的議 題裡所使用的論點(Argument)可定義為含有理由的主張(Toulmin, 1985);而論證 (Argumentation)是指在社群中去比較、支持、辯護與反對不同的主張,使得主張 相互競爭及驗證的活動(McNeill, 2008)。

由此可知,論點是指其內容本身,而論證則是指建構論點的過程(Duschl &

Osborne, 2002),論點的建構可以是個人自行建構,也可以是透過多人辯護產生 (Driver et al., 2000; McNeill, 2008)。人們為了不同的目的產生論點,雖然主要目 的是辯護或驗證,但也可以是基於其他目的而產生(Toulmin, 1985),就像是科學 家或學生為了要回答問題,而建構論點去解釋科學現象,亦即所謂的科學解釋 (Driver et al., 2000; McNeill, 2008; McNeill et al., 2006),因此可以將個人所建構的 科學解釋視為一種自行建構的論點,如同 McNeill (2008)所述科學解釋可視為科 學論點的一種。

然而除了定義上的不同之外,綜合 Berland 與 Reiser (2008)、Osborne 與 Patterson (2011)與 McNeill (2008)等人所述,可以整理出論證與科學解釋有本質上、

目的上及順序上的不同。以本質來看,科學解釋的本質是用以回答問題,來自說 明現象或問題之需求,是較不被懷疑的,而論點的本質是驗證科學解釋的有效性,

來自說服或改進知識之需要,是尚待被驗證的(McNeill, 2008; Osborne & Patterson, 2011)。以目的來說,科學解釋的目的在於說明原因或機制,使人明白,論證的 目的則在於驗證論點或主張,使人信服(McNeill, 2008; Osborne & Patterson, 2011)。

但是當科學家或是學生在進行科學研究時,針對科學現象想要提出新的解釋時,

經過實驗與觀察後,依據資料及先前知識會產生暫時性的論點,此時的論點主要 目的是依據證據說明探究時所觀察到的現象,並非是在驗證不同主張的有效性,

可視為暫時性的科學解釋(Osborne & Patterson, 2011) ;而當提出者要試圖說服同 儕時,科學家或學生便投入論證中,運用足以支持的證據為所提出的科學解釋進 行辯護,或反駁與說服他人,經由科學解釋間的相互競爭去證明主張的合理性,

導致科學解釋被認同、修改或推翻,直到科學解釋更為完善(Berland & Reiser, 2008; Osborne & Patterson, 2011)。

由此可知,其實科學解釋與論證皆為科學探究及科學知識產生的一部分,只 是發生的先後不同,完善的科學解釋是可以透過論證去發展,而論證的基礎是科 學解釋,兩者的實務是息息相關卻又不全然相同的,但亦會有模糊重疊的地帶 (Osborne & Patterson, 2011)。科學解釋是對於問題或現象的說明,以獲得更多的 理解;而論證則是驗證主張,以取得他人的認同(Osborne & Patterson, 2011),論 證較科學解釋更多了社群及論點間的互動。因此依據以上觀點,在本研究的教學 模式中,雖有提供學生評價科學解釋及小組討論的機會,但主要是希望能經由辨 識、評價與合作學習,使學生理解好的科學解釋之結構與內容,藉以協助其建構 出較完整的科學解釋,而非著重在學生進行科學解釋的說服或驗證,因此本研究 採用科學解釋一詞,作為研究與教學的主軸。

科學解釋架構 三、

在之前的許多文獻中,都嘗試著找出科學解釋的基本特徵或結構,以協助科 學家在從事實際研究的過程中能產生有效的科學解釋(陸健體, 1994),也能應用 在科學教學中,讓學生能嘗試建構較完整的科學解釋,因此本研究所使用的科學 解釋成分主要採用 Sutherland 等人 (2006)及其他相關的研究所提出的科學解釋 架構(Scientific Explanation Framework),包含三個成分:適當的主張、相關的證 據與推理,其科學解釋架構如下所述:

(一) 主張(Claim):

定義為學生對於現象理解、調查或實驗的結果或其他數據的陳述,能以完整 的句子陳述,可以是問題的回答,也可以是描述變數之間的關係。

(二) 支持主張的證據(Evidence That Supports the Claim):

來自學生或者他人的調查結果、所做的觀察,或其他研究者所做的報告等其 他來源所產生的未加工之數據,當這些數據被用來支持特定的主張時,便成為證 據。

(三) 連結證據與主張的推理(Reasoning That Links the Evidence to the Claim):

其為學生判斷數據是否能用來支持主張所做的說明。推理一直是最困難且複 雜的部分,涉及建立主張與證據間的邏輯關係,呈現出此連結如何具邏輯性且符 合科學原則。

雖然此科學解釋架構主要是參考 Toulmin 所提出的論證模式及 Krajcik 等在過 去的相關研究(McNeill & Krajcik, 2009, 2012; Moje et al., 2004; Sutherland et al., 2006),但在相比於其他科學解釋文獻中所提出的觀點與結構,存在許多相似性。

如同 Hempel 與 Oppenheim (1948)延續 Carnap 的解釋結構,提出演繹-法則模式 (Deductive-Nomological Model,即 D-N 模式),亦同樣將解釋的成分分為待解釋 項(Explanandum)與解釋要素(Explanans),待解釋項為描述欲說明的現象,是依循 解釋要素的邏輯推論所得,就是針對現象所提出的說法,亦即 Sutherland 等人

(2006)所定義的主張;而解釋要素則為用來說明現象的一系列句子,是包含一般 定律或是理由、是經由實驗或觀察所得的,其中經由實驗或觀察所得的句子即為 科學數據或資料,亦即 Sutherland 等人 (2006)所定義的證據;而解釋要素中一般 定律或提及理由的句子,其實就是說明如何由科學數據或原理推論出待解釋項,

亦即 Sutherland 等人 (2006)所定義的推理。換句話說,在科學解釋的組成成分中,

待解釋項便是主張,解釋要素包含證據與推理。

然而並非所有的科學解釋皆能以演繹-法則模式涵蓋之,如概率模式中的解釋 要素未能依循邏輯而得到待解釋項,而是考量或然率的不確定性。但即便如此,

各種類型的科學解釋基本上皆含有解釋要素與待解釋項,只是所遵循的邏輯不同 (陸健體, 1994),解釋要素與待解釋項的結構被視為科學解釋的一般模式(Hempel

& Oppenheim, 1948),也表示科學解釋基本上是由主張、證據及推理所構成。

& Oppenheim, 1948),也表示科學解釋基本上是由主張、證據及推理所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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