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理論 3
3 計算機結構
一、 本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係依據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第11條規定訂定,供本 校107學年度(含)前取得師資生資格之在校師資生修習108學年度起實施之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者使用。
二、 各校新舊課程之比對,需根據新舊課程之科目內涵、授課內容等為原則進行比對,
舊版專門課程所修習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與新版專門課程所列之科目名稱及學分相同者,得予採認,無需列於此表。
四、於新版課程實施後新增之科目,且舊課程科目無可供抵免者,需於本表中列出。
五、 舊版課程科目學分數超過新課程對應之科目學分數者,依新版課程規定之學分數採認;但若舊版專門課程科目學分 數未達新版專門課程對應之科目學分數時,則不得採認。
六、 學生於他校修習之專門科目及學分(含他校轉學生於轉換學籍前取得之學分),申請校內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採認抵免 之規則及方式,則另依各校專門課程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表未列舉之其他相似科目,其認定情形由本表制訂學系專業審核之。
課程類別 課程名稱 學分數 課程名稱 學分數
108學年度起實施之專門課程 102學年度核定/補正之 專門課程(舊版課程)
輔導教師 中等學校輔導科
課程類別 課程名稱 學分數 課程名稱 學分數
108學年度起實施之專門課程 105學年度核定/補正之 專門課程(舊版課程)
機械群 機械群-機械科
電腦輔助機械製圖* 2
課程類別 課程名稱 學分數 課程名稱 學分數
108學年度起實施之專門課程 105學年度核定/補正之 專門課程(舊版課程)
應用光學 3
精微製造工程 3
電腦輔助製造 3
模具設計與製造* 2
機械工程實驗 1
流體力學 3
專題製作 2
機電光工程專題製作(一)(二) 自動化工程專題製作(一)(二) 精密加工與製造專題(一)(二)
(三主題選一)
每門各1學 分,合計2 學分採計 前述課程
熱力學 3
熱傳學 3
熱流系統分析與設計 3
奈微米熱流系統 3
職業倫理與態度 職場倫理 2
課程類別 課程名稱 學分數
科 目 / 學 分 對照表
說 明
一、 本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係依據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第11條規定訂定,供本校 107學年度(含)前取得師資生資格之在校師資生修習108學年度起實施之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者使用。
二、 各校新舊課程之比對,需根據新舊課程之科目內涵、授課內容等為原則進行比對,
舊版專門課程所修習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與新版專門課程所列之科目名稱及學分相同者,得予採認,無需列於此表。
四、於新版課程實施後新增之科目,且舊課程科目無可供抵免者,需於本表中列出。
五、 舊版課程科目學分數超過新課程對應之科目學分數者,依新版課程規定之學分數採認;但若舊版專門課程科目學分數未 達新版專門課程對應之科目學分數時,則不得採認。
六、 學生於他校修習之專門科目及學分(含他校轉學生於轉換學籍前取得之學分),申請校內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採認抵免之 規則及方式,則另依各校專門課程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表未列舉之其他相似科目,其認定情形由本表制訂學系專業審核之。
精密製造 技術能力
機械綜合 技術能力
各校108學年度必修(不可抵免)之課程
科 目 / 學 分 對照表
備註
課程類別 課程名稱 學分數 課程名稱 學分數
108學年度起實施之專門課程 105學年度核定/補正之 專門課程(舊版課程)
應用光學 3
精微製造工程 3
電腦輔助製造 3
模具設計與製造* 2
機械工程實驗 1
流體力學 3
專題製作 2
機電光工程專題製作(一)(二) 自動化工程專題製作(一)(二) 精密加工與製造專題(一)(二)
(三主題選一)
每門各1學 分,合計2 學分採計 前述課程
熱力學 3
熱傳學 3
熱流系統分析與設計 3
奈微米熱流系統 3
職業倫理與態度 職場倫理 2
課程類別 課程名稱 學分數
各校108學年度必修(不可抵免)之課程
科 目 / 學 分 對照表
備註 科 目 / 學 分
對照表
精密製造 技術能力
機械綜合 技術能力
說 明
一、 本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係依據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第11條規定訂定,供本校 107學年度(含)前取得師資生資格之在校師資生修習108學年度起實施之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者使用。
二、 各校新舊課程之比對,需根據新舊課程之科目內涵、授課內容等為原則進行比對,
舊版專門課程所修習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與新版專門課程所列之科目名稱及學分相同者,得予採認,無需列於此表。
四、於新版課程實施後新增之科目,且舊課程科目無可供抵免者,需於本表中列出。
五、 舊版課程科目學分數超過新課程對應之科目學分數者,依新版課程規定之學分數採認;但若舊版專門課程科目學分數未 達新版專門課程對應之科目學分數時,則不得採認。
六、 學生於他校修習之專門科目及學分(含他校轉學生於轉換學籍前取得之學分),申請校內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採認抵免之 規則及方式,則另依各校專門課程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表未列舉之其他相似科目,其認定情形由本表制訂學系專業審核之。
課程類別 課程名稱 學分數 課程名稱 學分數
108學年度起實施之專門課程 105學年度核定/補正之 專門課程(舊版課程)
機械群 機械群-配管科
應用光學 3
精微製造工程 3
電腦輔助製造 3
模具設計與製造* 2
機械工程實驗 1
流體力學 3
專題製作 2
熱力學 3
熱傳學 3
熱流系統分析與設計 3
奈微米熱流系統 3
職業倫理與態度 職場倫理 2
課程類別 課程名稱 學分數
科 目 / 學 分 對照表
精密製造 技術能力
機械綜合 技術能力
說 明
一、 本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係依據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第11條規定訂定,供本校 107學年度(含)前取得師資生資格之在校師資生修習108學年度起實施之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者使用。
二、 各校新舊課程之比對,需根據新舊課程之科目內涵、授課內容等為原則進行比對,
舊版專門課程所修習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與新版專門課程所列之科目名稱及學分相同者,得予採認,無需列於此表。
四、於新版課程實施後新增之科目,且舊課程科目無可供抵免者,需於本表中列出。
五、 舊版課程科目學分數超過新課程對應之科目學分數者,依新版課程規定之學分數採認;但若舊版專門課程科目學分數未 達新版專門課程對應之科目學分數時,則不得採認。
六、 學生於他校修習之專門科目及學分(含他校轉學生於轉換學籍前取得之學分),申請校內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採認抵免之 規則及方式,則另依各校專門課程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表未列舉之其他相似科目,其認定情形由本表制訂學系專業審核之。
各校108學年度必修(不可抵免)之課程
科 目 / 學 分 對照表
備註
課程類別 課程名稱 學分數 課程名稱 學分數
108學年度起實施之專門課程 105學年度核定/補正之 專門課程(舊版課程)
應用光學 3
精微製造工程 3
電腦輔助製造 3
模具設計與製造* 2
機械工程實驗 1
流體力學 3
專題製作 2
機電光工程專題製作(一)(二) 自動化工程專題製作(一)(二) 精密加工與製造專題(一)(二)
(三主題選一)
每門各1學 分,合計2 學分採計 前述課程
熱力學 3
熱傳學 3
熱流系統分析與設計 3
奈微米熱流系統 3
職業倫理與態度 職場倫理 2
課程類別 課程名稱 學分數
各校108學年度必修(不可抵免)之課程
科 目 / 學 分 對照表
備註 科 目 / 學 分
對照表
精密製造 技術能力
機械綜合 技術能力
說 明
一、 本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係依據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第11條規定訂定,供本校 107學年度(含)前取得師資生資格之在校師資生修習108學年度起實施之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者使用。
二、 各校新舊課程之比對,需根據新舊課程之科目內涵、授課內容等為原則進行比對,
舊版專門課程所修習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與新版專門課程所列之科目名稱及學分相同者,得予採認,無需列於此表。
四、於新版課程實施後新增之科目,且舊課程科目無可供抵免者,需於本表中列出。
五、 舊版課程科目學分數超過新課程對應之科目學分數者,依新版課程規定之學分數採認;但若舊版專門課程科目學分數未 達新版專門課程對應之科目學分數時,則不得採認。
六、 學生於他校修習之專門科目及學分(含他校轉學生於轉換學籍前取得之學分),申請校內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採認抵免之 規則及方式,則另依各校專門課程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表未列舉之其他相似科目,其認定情形由本表制訂學系專業審核之。
課程類別 課程名稱 學分數 課程名稱 學分數
108學年度起實施之專門課程 105學年度核定/補正之 專門課程(舊版課程)
機械群 機械群-機電科
應用光學 3
精微製造工程 3
電腦輔助製造 3
模具設計與製造* 2
機械工程實驗 1
流體力學 3
專題製作 2
機電光工程專題製作(一)(二) 自動化工程專題製作(一)(二) 精密加工與製造專題(一)(二)
(三主題選一)
每門各1學 分,合計2 學分採計 前述課程
熱力學 3
熱傳學 3
熱流系統分析與設計 3
奈微米熱流系統 3
職業倫理與態度 職場倫理 2
課程類別 課程名稱 學分數
科 目 / 學 分 對照表
精密製造 技術能力
機械綜合 技術能力
說 明
一、 本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係依據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第11條規定訂定,供本校 107學年度(含)前取得師資生資格之在校師資生修習108學年度起實施之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者使用。
二、 各校新舊課程之比對,需根據新舊課程之科目內涵、授課內容等為原則進行比對,
二、 各校新舊課程之比對,需根據新舊課程之科目內涵、授課內容等為原則進行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