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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管制獨占性定價行為

(1) 學理

觀察市場經濟的現實狀況,必須承認依賴市場本身的力量去瓦解獨占廠商所享 有的獨占力,或是迫使獨占廠商調整其排除競爭或榨取交易相對人的行為,轉而從 事效能競爭,顯然並不可行;換言之,獨占廠商獨占了整個市場,卻期待市場有自 我療癒的力量,以解決這個獨占廠商所帶來的獨占問題,以本文所討論的產業為資 本密集、規模龐大的石油煉製業而言,實難上加難。長期而言,實際上競爭機制難 以發揮的獨占或寡占市場,依舊存在許多不具效率的獨占或寡占廠商,正好爲市場 機制的極限下了一個註解,讓我們不得不承認,當市場的力量走到盡頭時,即為啟 動法律管制力量的開始,國家仍有以法律管制獨占性定價之必要39

歐盟會員國認為市場競爭機制受到重大干擾,無從發揮自我矯正修復的功能 時,仍須實施競爭法上的管制;對於獨占性定價行為,即列入立法管制的範圍。我 國亦採相同理念,參考韓國、德國等立法例,就獨占事業以不公平方法濫用其獨占 地位之行為,加以禁止。於公平法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 列行為:……對於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例如廠商 不反應成本而不當決定價格以圖取暴利等行為,不僅為排除競爭最有效之工具,亦 為攫取超額利潤最直接之方法等,都應禁止之。

(2) 評析

對於獨占性定價行為,市場機制難以自我矯正修復而需啟動法律管制時,管制

38 Oliver Williamson, Antitrust policy, The New Palgrave: a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London:

Macmillan 95-98 (1987).

39 吳秀明,競爭法制之發軔與展開,元照出版公司,203 (2004)。

政策與市場經濟可能產生本質上的衝突與管制上的副作用:

A.獨占性定價管制與市場經濟本質的衝突

強調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其參進者自由參與經濟活動,透過那隻「看不見的 手」,由市場機制決定商品或勞務的產、銷與分配而達成經濟目的,此為市場機制 運作法則;競爭法乃是以保護市場競爭為目的而制定市場競爭活動的規則。若實施 獨占性定價管制,就好像人為的預設了一個合理的市場行為結果,去評估與干預市 場經濟活動,以期達到預設的目標,此乃人為的權衡。當市場的運行法則遇到人為 的權衡措施,極可能產生權衡凌駕於法則之上,人為的操弄將扭曲市場的機制。

或許在市場競爭機制的「制度保護」之餘,競爭法對於市場參與者以及消費者 的「個別保護」仍有附帶、間接或反射保護的效果,獨占性定價管制即屬於保護措 施之一,能維護交易相對人與消費者的個別權益。不論是遵循市場機制或實施人為 管制,其實都著重於市場競爭機制之維護與制度的正面發展;於實施管制之前,應 給予市場發揮其自我矯正修復的時間與空間,容忍市場尚未調整到健全狀況之前,

存在缺乏效率的弊端,也希望人為的管制對於市場競爭產生正面的影響40。 B.獨占性定價管制的副作用

獨占性定價之下的高價格,可能帶給獨占廠商高利潤,惟高利潤卻也是吸引潛 在競爭者加入市場的最佳誘因。假若以人為的管制來強迫獨占廠商降價,則可能降 低潛在競爭者參進市場的意願,也不利於市場既有的弱勢競爭者。因為獨占廠商採 取高額定價時,這些弱勢廠原本可以採取低價競爭策略,吸引顧客而擴大市場占有 率;然而獨占性定價管制促使價格降低,導致弱勢廠商頓失低價競爭優勢而壓縮其 市場生存空間,反而更有利於獨占廠商擴大其市場占有率。因此獨占性定價管制的 結果,可能減少了市場可以藉著廠商之間的競爭而打破市場獨占地位的機會。

3. 小結

市場的實際運作,總是先依照市場機制的運行,讓廠商自由競爭,於發現有不 利於效能競爭的市場行為與結果之後,才會考慮人為的介入與管制。獨占性定價的 市場績效管制有可能與市場經濟本質發生衝突,因此,實務上,應盡量減少人為干

40 吳秀明,競爭法制之發軔與展開,元照出版公司,205 (2004)。

預的權衡,而避免立法管制之缺失,必須先讓市場機制有發揮的時間與空間,等待 其自我矯正修復的作用,依賴市場競爭力量以解決獨占性定價的問題。惟若出現市 場競爭機制失靈而喪失自我療癒功能時,仍有必要人為的介入而採取競爭法上的獨 占性定價管制。

實際上,市場依然長期存在著許多不具效率的獨占或寡占事業,顯示市場自我 矯正修復的能力與效果,仍然相當有限,尤其是獨占或寡占市場等具有高度進入障 礙門檻特性之產業,更難以期待市場力量發揮自我療癒的可能,政府仍有啟動管制 之必要,本文所討論的國內油品市場即屬之,謹特別說明如下:

(1) 國內油品市場進入門檻高

唯有市場參進門檻不高,潛在競爭者容易加入市場競爭,市場機制才能夠充分 發揮而產生自我調節的療癒效果。實際上,參進國內油品市場需要龐大的資金、專 業的技術、還有法令的限制41等高門檻的結構性進入障礙,短期內並不容易消除;

而既有的獨占廠商早已形成巨大的規模經濟效應,相對享有低成本的競爭優勢,新 進參與者無論規模或成本皆難以望其項背,無法與之競爭,難以撼動獨占廠商的市 場地位。因此,高度進入障礙門檻的獨占市場幾乎不可能自我修正而打破獨占的局 面 , 使 獨 占 廠 商 長 期 握 有 市 場 獨 占 力 , 形 成 所 謂 的 「 持 續 性 獨 占 (Persistent Monopoly)」;此時獨占廠商極容易、也極可能濫用其市場力量,採取獨占性定價 而榨取交易相對人之利益。因此,期待市場注入新血輪而能夠療癒獨占力濫用之情 形,恐怕會一再的落空42

(2) 國內油品市場具有寡占市場之特性

國內兩大供油商具有寡占廠商彼此高度相互依賴之特性,觀察台塑石化油品上 市之後,多年來其油品定價策略似乎是以台灣中油之油價為參考指標,只要台灣中 油調整油價,往往馬上隨著跟進,顯然是採行價格跟隨行為。幾乎不可能期待兩大 寡占供油商之間的激烈競爭行為,縱有潛在競爭者也難以突破寡占油品市場結構,

41 如石油管理法第 24 條規定:「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國內石油平均銷售 量及使用量不低於六十日之安全存量。但液化石油氣,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 低於二十五日之安全存量。前項安全存量,其儲存總量石油煉製業不得低於五萬公秉;石油輸入 業不得低於一萬公秉。」即屬於參進石油產業的門檻之一。

42 吳秀明,競爭法制之發軔與展開,元照出版公司,203-207 (2004)。

更難發揮市場競爭機制的自我矯正修復功能,於此情況之下實有必要對於國內油品 市場實施獨占性定價管制。

綜上所述,寡占的國內油品市場存在著獨占性定價問題,似乎無法依賴市場機 制的力量而有自行矯正修復的作用,應有採取競爭法上的獨占性定價管制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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