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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110年度

在文檔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度 (頁 117-170)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容

總預算案

壹、通案決議部分

一 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 統刪項目如下:(僅節錄經濟部主管部分)

1. 大陸地區旅費:統刪40%,其中工業局、

智慧財產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 自行調整。

2. 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法律義務 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工業局、

智慧財產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

中央地質調查所、能源局改以其他項目刪 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3. 委辦費: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 刪5%,其中經濟部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 代,科目自行調整。

4. 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 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統刪5%,其 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企業 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改以其他項 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 一般事務費: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 餘統刪5%,其中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 屬、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 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 整。

6. 政令宣導費:統刪20%。

7. 設備及投資:除法律義務支出及資產作價 投資不刪外,其餘統刪6%,其中經濟部、

工業局、水利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 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8.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與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除法律義務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 5%,其中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 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 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法律義務支出及一 般性補助款不刪外,其餘統刪5%。

遵照辦理。

二 為利公開透明,並讓立法院監督各行政機關及 基金預算執行情形,俾利發揮預算財務效益,

爰請自111年度起各機關編列政策宣導經費應 於單位預算書或附屬單位預算書中以表列方

遵照辦理。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110年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容

式呈現預算科目、金額、預計執行內容等,以 利外界監督。

三 為公開透明,並利立法院監督預算執行情形,

政府各機關編列廣告費用及宣傳費用,須符合 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按季將辦理方式、政 策效益及執行情形函送立法院備查,俾利政府 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遵照辦理。

十一 依據文化基本法第26條,文化部於108年11月 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規範機關採購文 化藝術作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究、出版或相 關藝文服務等,應優先適用上開辦法。為維護 文化藝術價值、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及 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發展,請各單位包含政府機 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政府所屬行 政法人及財團法人進行藝文採購時,應以「與 創作者共有共享著作財產權」為原則,且不應 再強制要求創作者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此 外,應針對第一線採購人員進行文化藝術採購 作業訓練及觀念宣導,以保障創作者之智慧財 產權。

遵照辦理。

十三 有鑑於近期立法院審查各項法案時,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均未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 之規定:「…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 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業務主管機關研擬稅式 支出法規,應於送立法院審議前舉行公聽會;

前項公聽會會議記錄及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應 併同租稅優惠法律送交立法院審議」。為避免 立法機關帶頭違法,並陷立法委員於不義,爰 要求各行政部門應落實遵守相關規定,將公聽 會與稅式支出評估完成後,併同法案送立法院 審議。

遵照辦理。

貳、各組審查決議部分 內政委員會審議結果

歲出部分第2款第1項行政院

一 行政院與各公家機關大量製作懶人包、梗圖流 傳於網路,性質形同廣告宣傳,查「電視節目 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及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 理辦法」已明確規定須「明顯揭露置入者之名

遵照辦理。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11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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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或商標」,爰要求行政院通令所屬,自110年 度起,凡公家機關自製或委外製作之網路宣傳 品,皆須註明機關名稱。

經濟委員會審議結果

歲出部分第13款第1項經濟部

十六 為降低疫情對國內經濟衝擊,經濟部刻正規劃 於疫情趨緩時振興及活絡經濟,與兩國或多國 間彼此同意劃定「泡泡」(走廊),開放重要且 特定之商務人士入境,有限度恢復部分商務活 動交流。面對疫情恐成為新常態,國際間多國 正在積極協商、彼此解除防疫限制,政府日前 推動美、日、捷克等國「外交泡泡」的成功入 境模式,更著手推動台灣與帛琉的「旅遊泡 泡」,3大工商團體認為,也應有「商業泡泡」,

為台灣在疫後時機的經濟發展搶得機先。據3 大工商團體指出,台灣對外貿易依存度極高,

如持續對防疫採取嚴苛的邊境管制,勢將對經 濟產業造成更嚴重傷害,雖然指揮中心有條件 開放入境的短期商務人士,但已陸續看到許多 國家嘗試突破,不只挽救國內經濟,如要儘快 掌握國際經貿活動的主動地位,工商界領袖們 直言,目前開放境管的力度是不足的,強烈呼 籲政府推動「商業泡泡」。具體而言,有以下5 點建議:1.不論是推動「商業泡泡」或超前部 署境管解除,皆牽涉諸多個部會,建議由行政 院副院長居間擘劃與協調。2.對與我國商務往 來密切,或與我共組防疫供應鏈的國家地區商 務人士,例如新南向國家等,建議只要透過在 搭機前14天起進行測溫等自主健康監測,及取 得搭機前3天採檢的核酸檢驗陰性後,可免除 14天的隔離規定。3.只要落實「防疫新生活運 動」配合實名制,及落實個人防護措施,建議 開放國內舉辦各類大型展銷活動,並洽邀國際 買主依上述開放境管方式來台觀展採購。4.國 際間已有多國正積極協商,透過彼此解除防疫 限制,共組防疫供應鏈,建議政府積極建立各 國對台灣的信任感,以力求先期參與,並能與 他國共組防疫供應鏈,挽救台灣經濟。5.國際 交通運輸航線攸關貨品進出口,國際間商務人 員往返台灣洽談商務的便利性,以及商機的掌

本部業於 110 年3 月 5 日以經授 貿字第 11040010390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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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容

握,政府應儘速回復疫情爆發前的既有航線航 班。綜上所述,經濟部應持續蒐集各國對商務 人士入境開放作法,並積極向指揮中心反映及 蒐報亞洲主要國家如韓國、日本及新加坡等地 針對外籍商務人士入境之相關措施,研議工商 團體之建言,並持續向指揮中心社區防疫組 (疾管署)反映。爰建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說 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一一0 鑑於新南向政策為我國分散貿易對象,以避免 出國過於仰賴少數國家或地區,並降低區域經 濟波動對國內經濟影響程度,係重要貿易政策 之一。惟根據貿易資料統計自民國106年起,

我國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並無顯著成長且逐 年下降,主要仍是集中於中國大陸與香港地 區,顯見效果不如預期,實有改進必要,爰要 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 出新南向政策檢討書面報告,以確保我國貿易 動能。

本部業於 110 年3 月 8 日以經授 貿字第 11040010820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 案。

一一一 鑑於兩岸經貿合作架構協議(ECFA)運作已逾 10年,其中,已為台灣出口中國大陸節稅超過 63億元美金,惟有關10年大限終止聲音不曾間 斷,雖執政黨欲用新南向政策作為防範機制,

其結果卻不甚理想,已致多數台商及諸多業者 表示憂慮,爰要求經濟部針對ECFA若終止,

對我國經貿影響進行產業衝擊影響評估,並於 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告,以符合超前部署之精神。

本部業於 110 年3 月 2 日以經授 貿字第 11040009510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 案。

一一三 鑑於執政黨於民國110年1月1日起開放含有萊 克多巴胺豬肉及內臟進口台灣,稱此舉為讓我 國能加入多邊經貿組織之敲門磚,隨即傳出我 國可望與美國洽簽BTA,及申請加入CPTPP之 消息。惟洽簽BTA及加入CPTPP對於台灣經貿 發展具一定程度影響,甚會使國內產業結構出 現變化,爰要求經濟部針對與美國簽署BTA及 加入CPTPP產生之效應、產業衝擊影響評估、

協助產業轉型方案,於1個月內將上開報告送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利監督。

本部業於 110 年3 月 8 日以經授 貿字第 11040010780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 案。

一三四 2020年11月15日,東協十國與中國、日本、南 韓、紐西蘭、澳洲等5國簽署了區域全面經濟 夥伴協定(RCEP),其關稅廢除率達91%,引

本部業於 110 年4 月 7 日以經授 貿字第 11040016730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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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次 內容

發各界擔憂對臺灣出口產業造成衝擊。經濟部 長王美花對此表示,為舒緩廠商的關稅壓力,

政府會持續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 協定(CPTPP)。查政府推動我國加入CPTPP 之政策文件,加入CPTPP將有助於電機設備及 其零件等產業之出口,亦會對我國特定產業造 成衝擊,如尚有較高進口關稅稅率的農業。經 濟部並於2018年11月向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 經濟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提出相關產業 衝擊評估報告,表示正在推行多項計畫以因應 相關產業衝擊,包含推動對地綠色直接給付措 施、發展六級化農產業、推動「5+2」產業創 新計畫,以及提供「外銷貸款優惠信用保證方 案」等融資保證措施等等。然因應國際經貿局 勢變化如RCEP之簽署,政府應更新我國相關 產業加入CPTPP後的衝擊評估及相關因應措 施,方能將對我國產業之衝擊降至最低,並最 大化CPTPP對我國人民之利益。爰要求,經濟 部針對臺灣加入CPTPP對國內相關產業之衝 擊評估報告進行重新評估,一併更新具體因應 計畫之進度,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 報告。

歲出部分第13款第3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

一 110年度國際貿易局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國 際貿易」編列18億5,869萬1千元,凍結該預算 1,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 告後,始得動支。

本案業經立法院110年5月24日台立院議 字第1100702115號函復准予動支在案。

二 有鑑於 推展 新南向 政 策為我 國分 散貿易對 象,以避免出口過於仰賴少數國家或地區,並 降低區域經濟波動對我國經濟之影響程度,為 目前國家重要貿易政策之一。經查,國際貿易 局106年度起持續投入資源執行新南向政策,

拓展與新南向國家之貿易往來,惟對東協10國 出口金額除未增長外,近年度反而逐年減少,

且對我國出口總額占比趨勢亦呈現下降。顯 示,我國新南向政策之執行,對分散出口貿易 對象之效益有限,表示國際貿易局執行新南向 政策期擴大與新南向國家之貿易往來,效果仍 待強化;爰此,要求國際貿易局就相關貿易推

本部業於110年4月19日以經授貿字第 11040019270號函,將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在 案。

在文檔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度 (頁 11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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