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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在文檔中 15-3 (頁 118-140)

- ■ 中華 民國107年度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1 )

辦 理 情 形

項 ft 容

'討 「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相 關 事 宜 。

(三) 本 院 審 查1 0 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過決議,年終慰圮 金 發 給 對 象 為 按 月 支 (兼 )領 退 休 金 (俸 )在 新 臺 幣 : -元 以 下 之 退 休 (伍 )人員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的軍《

教 人 員 及 其 遺 族 ,以 「照顧弱勢」及 「對國家有重大犧來 貢獻」為 原 則 ,行 政 院 並 於1 0 2年 9 月5 日 令 發 布 「退4

(伍 )軍 公教 人員年 終 慰問 金發 給 辦 法 」,作爲發給之4

據 。1 0 6年參酌國民所得、消費者物價指數及中低收入戶生

活 費 變 動 情 形,核 定基準 數 額 為2 萬5,0 0 0元 ;同 年6 月 1 3日叉修正該 辦 法 ,將兼領月退休金還原為以全額月退休 金 計 算 ,年 終慰問 金發給人數已大幅下降。為對經濟弱勢 及對國 家 有ft大犧 牲貢 獻 者 做 適 當的 照 顧 ,並期資源合理 之 運 用 ,年終慰問金之發放,仍請依前揭原則及規定辦理。

非 本 署 及 所 屬 主 管 業 務 。

(四 行 政 院 於1 0 5年9月8 日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 函 修正發 給 對 象 為 支(兼 )領 月 退 休 金 在2 萬 5千元以下 (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额.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失 能 」之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以及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公 教 人 員 ,得由各機關ft贈 三 節慰 問 金 。鑑於退休公教人員 給 與 隨 時 空 環 境 已 有 所 改 善 ,旱年因公教人員退休所得較 低 所 採 取 的 權 宜 措 施 ,應 隨 之 調 整 ;現雖已較為限縮發放

…對 象 及 金 額 ,行 政 院 仍 應 就 財 政 、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 得 等 因 素,適 時 檢 討,以 期 資 源 合 理 運 用,並落實照顧弱 勢 。

非 本 署 及 所 屬 主 管 業 務 。 :

⑴ 為 維 護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避免加班補休因業務繁忙無法於期 限 内 休 畢 ,建請公務人員一般加班補休期限比照專案加班 補 休 辦 理 方 式 ,均放寬於一年內補休完畢。

非 本 署1 所 屬 主 管 業 務 。

(六) 1 0 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預算計編列1 兆 9,9 1 7億

\ 3 0 7萬1千 元 ,較106年度法定預算數1兆9,739億9,594 萬7千 元 增 加177億 7, 7 1 2萬4千 元 (增 幅d 9 0 % )。行政 院 於 近 年 度 皆 編 列 近2 兆 元之歲 出 預算 ,規模 居 高 不 下 , 在 資 源 有 限 下 ,當應 就國 家發展 各項政 事所 需,審慎分配 各 主 管 部 會 執 行 ,惟如從各主管部會近年獲賦預算之消長 情 形 觀 之 ,中央政府歲出預算相對集中於少數部會及對其 他 部會產 生 資源 分 配 上 之 排 擠 效 果 ,值 行 政 院 正 視 。經我 國+ 央政府歲出預算 相對集中於少數主管部會,旦部分主 管 部 會 如 衛 福 部 、勞 動 部、教育部之分配預算近年增長頗 遠 ,恐 加 深 資 源 分 配 之 排 擠 效 果 ,不利國家總體經濟之均 衡 發 展 ,要求行政院應正視此現象並妥謀因應改善之道。

非 本 署 及 所 屬 主 管 業 務 。

⑷ 中央政府總預算支應施政所需之經費,檢視施政結果對於 總體經濟均銜 之影響 亦 有其 必要。鑑於近年來國内超額儲 .蓄 情 形 未 能 有 效 改 善 ,顯示行政部門過去所為相關措施恐 '未 能 對 症 下 藥 ,要求行政院應重新檢討影響投資意願等之

非 本 署 及 所 屬 主 管 業 務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 華 民 國1 0 7 年 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内 容

導正總體經濟失衡現象。

(八) 1 0 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編列1兆9,918億 元 、歲v 歲 出 短 絀9 4 4億 元,加上該年度辦理之中央政府前瞻基礎 建 設 計 晝 第1期(106-107年 度 )特別預算1 中央政府流域 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 特 別 預 算(107-1 08年 度 )歲出規模已 逾2兆 元、收支短絀則擴大為1, 9 58億 元,觀 察10餘年來 中 央 政 府 歲 出 規 模 (含 總預算 及特別 預算)大致呈現逐年 增 加 之 趨 勢,且 多 為 赤 字 預 算,恐不 符 健 全 財 政 原 則 。中 央 政 府 之 歲 出 規 模 (含 總預算 及特別 預算)於逐年增加之 趨 勢 下,1 0 7年度之規模已逾2 兆 元,且 近1 0餘年中央政 府 財 政 收 支 持 續 經 絀 ,不 符 健 全 財 政 原 則 ,要求行政院應 積 極 落 實 財 政 紀 律,以有效縮+ 財 政 收 支 差 短 缺 口,以符 世界各國重視財政紀律之潮流,並提昇國家競爭力。

非 本 署 及 所 屬 主 管 業 務 。

(丸 鑒於預算法第2 7條 規 定:「政府■非 依 法 律 ,不得於其預算外 增加債務…… 。」同 法 第9 條 規 定 :「因 檐 保、係證或契約 可 能 造成 未 來 會 計年 度 内 之支 出者 ,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 明 ;其對國庫有重大影響者,並應向立法院報告。」歷年中 央政府總預算除於「因 檐 係 、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 年度支出明細表」列有臺灣南北高逯鐵路興建營運合約乙項 外 ,亦 從100年度起揭露軍公教人員新、舊制退撫基金、勞 工 保 險 、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係險及國民年金保險等未來需 由政府負檐支出事項,惟仍有部分承諾事項未來需由政府編 列預算支應而未揭露者,允有詳實揭露之必要。截 至106年 7月底中央政府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為5 兆3,615億 元, 短期債務未償餘額為860億 元 ,總 計 上述 長、短期借款及發 行公債合計數為5兆4» 4 7 5億 元,而未揭露之鉅額潛藏負債 保 守 估 計 約 在1 7兆8, 0 5 1億 元 以 上,未來勢將成為政府財 政 嚴 重 負 擔 。雨有關潛藏負債之表達,審計部 雖 於105年度 決算審定書内作部分揭露,行政院主計總處亦於107年度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揭露相關資訊,惟因部分實際舉借債務金 额 及 法 定 給 付 義 務 排 除 於 公 共 債 務 法 債 務 未 償 餘 额 之 額 度 ,致財政主管機關所計算之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占GDP比 率 ,遠低於歐美各國或亞洲鄰近國家(如a本 )債 務 比 率 , 恐造成外界誤解國家財政結構良妤之假象;公共債務法雖已 修法將債務比率之計算,由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占前三年度名 目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改為占前三年度國内生產毛額平均 數 ,並增加政府債務預警機制,惟對公共債務之定義及潛藏 負債之管控仍有未盡之處,為促使政府正視矩額潛藏負債及 重視財政紀律,並利政府債務之控管及表達,建請行政院應' 賡續 檢討改善。

非 本 署 及 所 屬 主 管 業 務 。

(十 ) 鑒 於 預算 法第1條 第3項 規 定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a 財 非 本 署 及 所 屬 主 管 業 務。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 華 民 國1 0 7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内 . 容

體 現 於 政 府 之 財 政 規 劃 上 ,即 須 將 舉 債 換 取 之 施 政 資 源 , 有 效 引 導 用 於 具 未 來 效 益 之 公 共 建 設 或 投 資 ,發 揮 帶 勳 經 濟 成 長 之 效 杲 ,進 面 提 高 國 民 所 得 。然f t,近2 0餘年闕中 央 政 府 債 務 迅 遠 累 積 、人 均 負 債 隨 之 攀 升 ,惟國 內 生 產 毛 额 之f t昇 卻 有 限 ,舉 債 用 於 施 政 之 效 益 性 備 受 考 驗 。近 20 餘 年 ,GDP僅 上 升1 7 6倍 ,惟+ 央政 府債務未償餘額增加 逾 2 0倍 ,因 此 政 府 舉 債 用 於 施 政 能 量 之 同 時 ,應審慎評估 帶 動 經 濟 成 長 之 效 果 ,並 持 續 檢 討 強 化 中 央 政 府 之 債 務 管 理 。

(十 一 ) 鑒 於 1 0 7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經 常 收 支 賸 餘1 , 9 0 3億 元 ,惟 歲 入 歲 出 相 抵 (經 資 門 併 計 )仍 有 差 短9 4 4億 元 。 建 請 行 政 院 應 研 謀 稅 制 改 革 方 案 ,俾 有 效 改 善 稅 課 收 入 無 法 充 分 支 應 各 項 施 政 所 需 之 現 狀 ,且 全 面 檢 討 取 消 不 合 理 1 不 合 時 代 潮 流 之 粗 稅 減 免 措 施 。另 具 體 落 實 零 基 預 算 之 精 神 於 預 算 編 列 過 程 ,以 妥 善 配 置 政 府 資 源 ;增 加 經 常 收 入 之 穩 定 性 ,設 法 增 裕 經 常 收 支 賸 餘 ,俾 臻 蝥 體 財 政 之 穩 健 ,提 昇 政 府 施 政 效 能 及 國 家 鏡 爭 力 。

非 本 署 及 所 屬 主 管 業 務 。

( 十 二 ) 鑒 於1 0 7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歲 出 編 列1兆9,918億 元 , 其 中 依 法 律 義 務 必 須 編 列 之 支 出 ,高 達1 兆 4 1 1 5億 元 ,

占 歲 出 預 算 總 额 之7(186%,高 於1 0 6年 度 之69。3 3 % 。107 年 度 可 自 由 規 劃 運 用 預 算 额 度 為5川0 3億 元 ,#交1 0 6年度 之 6,0 5 3億 元 減 少2 5 0億 元 ,顯 示1 0 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 算 案 依 法 律 義 務 必 須 編 列 之 支 出 比 重 達7成 ,仍 居 高 不 下 , 歲 出 結 構 持 續 僵 化。1 07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案依 法律 義 務 必 須 編 列 之 支 出 比 重 達7(1 8 6 %,歲 出 預 算 結 構 持 續 僵 化 , 可 自 由 規 劃 運 用 預 算 额 度 僅5,8 0 3億 元 (占29。1 4 % ),恐排 擠 公 共 建 設 及 其 他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之 資 源 配 置 ,連 帶 影 響 經 濟 成 長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研 謀 改 善 之 道 ,充 裕 財 政 收 入 ,期 能 提 高 政 府 歲 出 預 算 編 列 之 靈 活 度 ,並 增 加 可 自 由 規 劃 運 用 預 算 之 額 度 。

非 本 署 及 所 屬 主 管 業 務 。

( 十 三 )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之 依 法 律 義 務 必 須 編 列 之 支 出 占 歲 出 額 度 成 數 仍 高 ,以 致 財 政 資 源 因 應 新 增 政 務 需 要 彈 性 配 置 之 空 間 有 限 ;惟 關 於 依 法 律 義 務 必 須 之 支 出 ,不 僅 行 政 院 未 定 義 其 範 圍 ,其 内 容 項 目 亦 未 彙 核 列 表 揭 露 於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導 致 外 界 難 以 檢 視 行 政 院 每 年 度 依 法 律 所 必 須 編 列 之 固 定 支 出 細 項 ,對 於 其 內 容 是 否 確 屬 法 律 義 務 ,尚有 待 行 政 院 公 開 揭 露 支 出 之 内 容 項 目 與 金 额 以 釐 清 之 。行政 院 所 稱 依 法 律 義 務 之 支 出 ,既 對 歲 出 結 構 有 重 大 影 響 ,應 明 礞 界 定 歸 屬 該 項1 出 之 定 義 範 疇 ,並 於 各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中 詳 實 彙 核 列 表 揭 露 其 項 目金 额 與 依 據 ,以利 審 議 。

非 本 署 及 所 屬 主 管 業 務 。

(十 四 ) 鑒 於 中 央 各 機 關 經 管 國 有 蓿 舍 包 括 首 長 宿 舍 、單房間職務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

立法 _ 議中央政磨總預箅案所提決議、隱帶決議及露意辦理事項铸理情形報告表

中 攀 民 國1 0 7 年 度

決 議 、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内 容

宿 舍 、多房間職務宿舍及眷屬宿舍等4類 ,截 至106年 第2 季 ,各機關經管宿舍計有4萬 2,341戶 。為建立合理宿舍 制 度 ,提高 國 家資產運用效能,行 政 院 前 於92年 及96年 分 別 訂 頒 「國有宿舍1 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國有職 務宿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促請各宿舍管理機關應積極檢 討 國 有 宿 舍 使 用 效 能 ,並加強處理 無需 保留 公用之 房 地。

惟 近年部分機關宿舍仍存有長期間置、低度利用或被占用 之 情 事 ,亟待檢討強化運用效能。國有財產法第61條及第 82條 分 別 規 定 ,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有關公用財產保 管 彳吏用、收 益 及 處 分 情 形 ,應 為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之 檢 查 。 財 政部對 於 各主管機關管理公用 財產情形

應 隨 時 查 詢 。 惟+央各機關經管之國有宿舍,截 至106年 第2季 仍有 近2 成 閒 置,叉部分機 關 被占 用 宿 舍 戶 數 逐 年 增加,且被占用 期 間 逾3 年 之 比 率 偏 高 ,均顯國有宿舍經管及使用效能仍 有 待 加 強 。信義 首長 宿舍 由獲 配 機關 自 行經 管 ,然近年閒 置 比 率 已 近5 成 ,請財政部加強督促各機關清理間置或被

占 用 宿 舍 ,變 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署接管。

(十五) 依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第 四 、(三 )、2 點 規 定 :

「… …居 住 公 有 房 舍 之 現 職 軍 公 教 員 工 ,應 由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按 月 將 所 併 入 之 房 租 津 贴 數 额 扣 繳 公 庫 。… … 。」又依 行 政 院 訂 頒 中 央 各 機 關 職 務 宿 舍 管 理 費 收 費 基 準 第1 點規 定 :「各 機 關 提 供 職 務 宿 舍 予 借 用 人 住 用 ,應依職 務宿舍管 理 費 收 費 基 準 表 按 月 計 收 職 務 宿 舍 管 理 費 。」107年度中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之 「其 他 收 入 一 雜 項 收 入 一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 科 目 内 ,即 據 此 編 列 各 機 關 借 用 宿 舍 員 工 自 薪 資 扣 回 繳 庫 數1 宿 舍 管 理 費 收 入 合 計2億 2千 萬 餘 元 。行 政院雖 已訂 定 職 務 宿 舍 管 理 費 最 低 收 費 基 準 ,然 僅 規 定 各 機 關 「得 」 依 宿 舍 座 落 區 位 、使 用 設 備 及 必 要 之 維 修 費 用 等 因 素 調 高 職 務 宿 舍 管 理 費 ,惟 實 務 上 ,各 機 關 多 僅 依 最 低 標 準 收 取 管 理 費 ,又_ 行 政 院 所 訂 收 費 基 準 偏 低 ,致 近 年 各 機 關 管 理 費 收 入 均 不 足 支 應 宿 舍 相 關 維 護 成 本 ,仍 需 國 庫 額 外 進 行 補 貼 ,顯 非 妥 當。要 求 行 政 院 依 中 央 各 機 關 職 務 宿 舍 管 理 費 收 費 基 準 第4點 規 定 定 期 檢 討 。

配 合 決 議 内 容 辦 理 。

(十六) 據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財產目錄顯示,截至該年底公 務 用 財 產 帳 面 價 値 約4 4 兆 元 ,房屋建築及設備項目中扣 除 作 業 使 用 暴 撥 交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後 之 總 値 為3,834億餘 元 ,其中各機關自有辦公廳舍計有1萬 7,121楝 ,面積約 2,869萬餘平 方 公尺 ;政府 資產規模龐大,房地閒置亦屢有 所 聞 ,ft近年各機關辦公廳舍租金預算雖已呈遞減狀態,

107年 度預算 案仍逾20億 元 ,有 賡 續檢 討必 要。中央政府 財 產 數 額 龐 大 ,國有房 地 閒置 時 有 所 聞 ,’惟每年仍需編列

配 合 決 議 内 容 辦 理 。

在文檔中 15-3 (頁 11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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