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如 Neil W. Netanel 與 Yochai Benkler 等皆認為著作權法是內容中立的法 律,因此審查著作權法合憲與否的審查標準,原則上應參照其他審查內容中立法 律的案例所建立之標準。
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九四年做成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 Inc. v. F.C.C.案89
88 參見本節第二項二、部分。
89 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 Inc. v. F.C.C., 512 U.S. 622 (1994), available at
之判決,該案作為審查標的之法律與著作權法性質相同,皆涉及私人間「資訊權 利」的分配問題,因此Netanel與Benkler等學者皆認為應以此案所建構之審查標 準,作為著作權法的司法審查標準。
以下即先介紹
Turner
案之事實與判決意見概要(第一款),其次說明著作權法 與該案審查標的之類似性(第二款),最後闡述該案所建立之審查標準(第三款)。第一款
Turner
案事實與判決概要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 Inc. v. F.C.C.案之爭議起因於美國「一九九二年有 線電視消費者保護與競爭法」(Cable Television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Competition Act of 1992)90部分條文91強制一定規模的有線電視業者,必須在其 有線電視頻道中,轉播送無線廣播電視台的特定節目。此即一般所謂的「強制轉 播」條款(must-carry rule)。有線電視業者Turner公司認此規定乃對其節目編輯 權的不當干涉,遂以違反第一修正案為由起訴。地方法院判決Turner公司敗訴。
全案經上訴後,最高法院接受審理,其雖作成撤銷發回之判決,但認為,「強制 轉播條款」僅需接受O’Brien案所界定的中度審查基準,而非上訴人所請求的嚴 格審查基準。撤銷發回之原因主要是事實調查問題。92多數意見由大法官Kennedy 主筆,主要內容如下:
一、雖然一九六九年關於無線廣播電視的案例93適用較寬鬆的審查基準,但 是由於有線電視與廣播電視有所差異(有線電視沒有頻道稀少及訊號干擾的問
<http://supct.law.cornell.edu/supct/html/93-44.ZO.html> (last visited 2005/4/7).
90 Pub. L. No. 102-385, 106 Stat. 1460 (codified in scattered sections of 47 U.S.C. 521-611).
91 參見該修正法案的Section 4 及Section 5。可查閱於
<http://thomas.loc.gov/cgi-bin/query/D?c102:6:./temp/~c102Chf96B::> (last visited 2005/4/7).
92 經過十八個月的事實調查,地院還是判決「強制轉播」條款符合O’Brien審查基準,Turner公 司再次上訴,最高法院這次維持了地院的判決。See, 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 Inc. v. F.C.C., 520 U.S. 180 (1997).
93 Red Lion Broadcasting Co. v. FCC, 395 U.S. 367 (1969).
題),因此涉及有線電視經營者與節目編輯者的管制,不應比照適用相同程度的 審查標準。此外,儘管「一般性」管制所有媒體的法律僅需適用「合理審查標準」
(rational basis scrutiny),但若法律刻意挑出(single out)特定媒體給予區別對 待,這通常會產生國家權力濫用的危險,因此應該適用較高的審查標準(some degree of heightened scrutiny)。94
二、強制轉播條款並不是「針對內容」的管制,不能適用「嚴格審查標準」
(strict scrutiny)。多數意見認為,國會制訂此條款的是基於,廣播電視乃四十%
沒有有線電視的美國人的資訊來源,因此國會認為保障人民對此等資訊的接觸,
具有重要意義。其所制訂的「強制轉播條款」針對的是節目編輯者播送節目的「方 式」,而非播放的「訊息」,因此,它的規範目的與內容並不相關,不能適用嚴格 審查基準。95申言之,「強制轉播條款」並未侵犯有線電視經營者的編輯權,因 為他並未強迫有線電視經營者去更動其自身的頻道節目內容,以配合廣播電視。
再者,有線電視公司相較於無線廣播電視公司,對於電視頻道收看者的節目內容 有更嚴密的控制權(按,換言之,獲利能力更強),因此國會給予廣播電視較為 優惠的待遇,也是基於此等經濟上的不平衡,而非意圖影響有線電視的節目內 容。據上所述,本案不適用「嚴格審查基準」。96
三、強制轉播條款既屬「內容中立」的法律,應適用O’Brien案(391 U.S. 367 (1968))及Ward案(491 U.S. 781 (1989))所建立的中度審查基準。根據此標準,
內容中立的規制要通過司法審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法律足以促進重要的國 家利益;2、該國家利益與表述自由的壓制無關;3、對於第一修正案權利的附 帶性限制不超過為促進國家利益所必要之程度。審視國家藉由強制轉播條款所意 圖追求的國家利益(保存免費的地區性廣播電視、促進多樣化資訊傳播,以及促 進電視節目市場競爭),固然具有相當的重要性,但是否強制轉播條款確實能促
94 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 Inc. v. F.C.C., 512 U.S. at 632-37.
95 Id. at 637-49.
96 Id. at 649-59.
進上揭利益,以及有無其他造成較小損害的替代方案,都仍待被上訴人(即政府)
提出更進一步的說明。由於事實仍待釐清,本案撤銷發回。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