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國議會民主政治的由來 ---- 貴族、教會與大憲章 英國是議會內閣制國家的典範。英國在 1215 年的制定大憲
章
確立了一些英國貴族享有的政治權利與自由,亦保障了教會不受 國王的控制;同時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國王及王室官員的 行為之後,但從此英國王室的權力地位即不斷下降。大憲章內大 部分的內容是從亨利一世時所頒布的自由憲章抄寫過來。自由憲 章是亨利一世 1100 年加冕時頒布,它限制了國王對如何對待教會 及貴族,基本上給予了教會及貴族一定的權利。
最初的大憲章有六十三條條款,大部分是針對十三世 紀當時
的狀況而訂,例如限制王室狩獵範圍等等。而當中影響最為深遠 的是第三十九條,由它衍生了人身保護的概念:「除非經過由普 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 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根據這 個條文的規定,國王若要審判任何一個人,只能依據法律;而不 能以他的私人喜好來進行。王權因而受到了限制。就在國王權力 與貴族不斷抗爭下,貴族聚會的貴族院( House of Lords )逐漸 成為英國政治中心。教會此時是站在貴族院這一邊
。
雖然第一次發佈的大憲章只維持了數星期,但是約翰 死後的
多次重新發佈,使它成為了永久的法律;大憲章亦成為了日後英 國政治秩序的基石。之後亨利三世及他的繼承人曾多次避開破壞 大憲章的規定,但事實上中世紀英國王室的王權在大憲章之下,
仍然是有增無減。不過,中世紀時期的英國國王亦曾三十次重新 發布大憲章,證明國王始終不能忽視它的存在。
到了十七世紀,隨著國王與國會之間爭執的增加,大憲章 的
作用亦變得更為重要。根據憲章的內容多次修訂而成的法律,保 障更多的權利和涵蓋更多的人民,最後演化成現代的君主立憲。
雖然只有開始的數句、中間三條條文以及結束語仍然有效,其餘 三十四條都已被廢除, 1297 年發佈的大憲章至今仍是英國法律的 一部分。今天,大憲章的實際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過程 中偶而被控辯雙方和法官引用。但不少日後編成的政府憲法,包 括美國憲法,都是起源自大憲章。以前每次英王發佈大憲章,都 會抄送多份到各地,這些抄本部分被帶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這也是英國被視為現代民主政治搖籃的原因。
1215 年約翰簽署的第一份大憲章並未被保存下來,只有四 份同時期的抄本現仍分別存放在英國的國家圖書館、林肯大教 堂和薩士巴利大教堂,另外還有 13 份 1297 年以前的大憲章現也
仍
被保存。 1952 年,澳洲政府以 12,500 英鎊購得一份 1297 年的 大憲
章,放在首都坎培拉的國會展覽,美國富商珮里( Ross Pero t )
亦於 1984 年購得一份 1297 年的大憲章,現放在首都華盛頓國家 資
料館,與獨立宣言及美國憲法一同展出。
二、英國的下議院
下議院( House of Commons ),是英國民主政治的象 徵,也
是政治權力中心。下議院共有 650 名成員,稱為國會議員,英文 簡寫則是「 MP 」( Members of Parliament )。下院議員是經由全 國各個單一小選區選出,國會每屆不可長於 5 年,每 5 年之內就要 宣佈解散,解散時機是政治判斷,執政黨可以選擇民意支持度
高,對其有利時機,在野黨也可以推動倒閣舉行選舉。現今英國 政府的內閣閣員,絕大部份皆來自下院,而自 1902 年起,歷任的 英國首相也同樣是下院議員。惟在 1963 年的時候,來自上院的休 姆伯爵獲任命為英國首相,不過,他在任命後不久,即放棄了貴 族爵位,參加選舉當選進入下議院。
下議院大約在 14 世紀出現,並且一直延續至今。在歷史上
,
下議院的權力曾遠遜於上議院,但時至今日,下議院卻在兩院中 佔上了主導地位。現時下議院的立法權力能夠超越上議院,而根 據《 1911 年國會法案》,上院駁回大部份議案的權力被削減為僅 僅拖延議案通過。下議院權力遠比上議院大 下議院的英文
「 House of Commons 」中,「 Commons 」一字乃來自英文
「 commoners 」(庶民),反映下院議員盡皆庶民出身,以區
別由貴族所掌的上議院( House of Lords )。不過,「 Commons 」 一字也有諾曼法語的「 communes 」,意指議員們所代表的社區,
具地理意味。上、下兩院皆設於倫敦的西敏寺內,而每次會議 時,議事廳內必置有一權杖,以彰皇權。
(一)下議院地位提升的由來
英國國會是自中世紀諫議國王的會議衍生而來。這種會期 不長的御前會議通常由神職人員、貴族、與各郡代表(即「郡騎
士」)組合而成,而會議的主要任務則是通過由君主倡收的新稅 項。不過,在不少時候,會議於通過稅款前多會要求先彌補人民 的不滿,立法權力遂由此衍釋。
在 1295 年召開的「模範議會」中,各自治鎮(包括市鎮和 城
市)的代表首次獲准參加議會;自此以後,每郡都會派兩名騎士 出席議會,而每自治鎮則派出兩名自治市市民,以作自治鎮之代 表。
最初,自治市鎮代表基本上是毫無權力可言的,相較 之下,
每郡在議會中有固定的席位,但是自治市鎮在議會擁有議席與 否,卻全憑君主的愛憎喜惡,假若某自治鎮的代表議員顯露出獨 立之意向,那他所代表的自治市鎮便很大機會被排除於議會之 外。至於騎士的地位,則比自治市鎮代表要好,不過由於議會初 期行一院制,所以他們的力量始終不及議會中的貴族與神職人 員。在愛德華三世在位期間,議會進一步被一分為二,騎士與自 治市鎮代表組成了下議院,而神職人員與貴族則組成了上議院。
自 17 世紀開始,國會議員之職是沒有酬勞的,絕大部份的 議
員都依靠自己的私人收入,或由富有的贊助人資助生計。至於早 期的工黨國會議員就曾由工會發放薪金,但未幾即於 1910 年被上 議院裁定為非法。上議院的裁決,終促使《 1911 年國會法案》通 過向議員發放薪俸。但值得一提的是,在政府出仕的國會議員,
則一直是受薪的。
下議院與上議院一樣,同樣在倫敦的西敏寺召開會議;不過 相較之下,上議院議事廳的裝潢富麗堂皇,而下議院議事廳的面
積卻要比上議院的小,而且裝飾也要樸實得多。此外,上院以紅 色為主調,而下院則以綠色為主調。
議事廳兩邊各置有數排座椅,中軸的地方則騰出了一條通 道。議長的座席位於中軸線的一端,在其座位正前方,則是下院 之議事桌,而桌面在會議進行時會放上權杖。下院的執行秘書會 坐在議事桌靠向議長的一方,以便在會議進行時向議長提供意見
。議長議席右方的座椅,是執政黨議員的議席,而左方的則由反 對黨議員佔有。
在議事廳左、右兩方座椅前的地毯上,各畫有一條紅線,而 兩條紅線之間的距離大約等同於兩把寶劍的長度。在昔日,議員
辯論時是不可跨越紅線的,因為兩派議員一旦踏過紅線範圍,那 就表示他們可以在該範圍內決鬥。
至於各方紅線後的第一排坐椅,通稱為「前坐坐椅」
,是政
府官員與反對黨主要領袖(即「前坐議員」)坐的位置。至於餘 下的「後坐坐椅」則是其他國會議員(即「後坐議員」)所坐的 地方。有趣的是,下院議事廳只有 427 個坐位,但議員總數卻合 共 646 人,並不能安置所有議員。因此,如果有議員遲到,而議 事廳又滿座的話,那他就只好站在議事廳的入口處,繼續參與會 議。現在下議院逢星期一至星期四都會在議事廳召開會議,但有 時在星期五也會有會議;當國家遇上危機的時候,下院甚至會在 假日召開會議。
(二)下議院的運作
下院的會議一般都向開放公眾,但下院卻可以投票的方式 進
行閉門會議。傳統上,如果有議員希望會議閉門進行,他只須要 提出「有不懷好意的陌生人在場」,那麼下院議員就會進行簡單 的多數投票,以決定是否進行閉門會議。在昔日,由於下院與君 主的關係並不如今日的和洽,所以議員往往便用此手段將會議保 密。可是,由於此法則後來被人濫用,借意拖延或打斷會議,所 以這種簡便的閉門會議程序終在 1998 年廢除;自此以後,如果議 員希望進行閉門會議,就要透過正式的動議程序達成。現在下院 的辯論都由 BBC 負責以電台與電視廣播,且列入國會記錄。
由於下院的會議是向外開放的,所以會議遭人打斷的事件常 發生。最常見的則是示威者從樓座拋擲物件到議事廳內,當中有
宣傳單張、糞肥、麵粉以至於催淚氣體等等。此外,下院議員亦 曾經因故打斷會議,如下院議員赫塞爾廷在 1976 年一場激烈的辯 論中奪取並揮舞權杖,以致會議被迫打斷。不只有旁聽者和議員 才會打斷會議,歷史上君主也曾使下院會議被打斷。其中, 1642 年的時候,英王查理一世就曾率兵到下議院議事廳,以叛國罪的 罪名捉拿 5 名屬於反保皇黨的下院議員。然而,查理一世的做法 被視為嚴重損害議會的權力,而自此君主避免涉足於下院議事廳 之舉,亦成為一項傳統。
根據會議常規,下議院沒有限制議員的辯論時間。惟若 果有
議員持續地作出沉悶而重複,與議題毫不相干的發言的話,那 議長就有權終止其發言。儘管會議常規沒有限制辯論時間,但 黨派之間其實經常就辯論的時限訂下非正式的協議,他們透過
議員持續地作出沉悶而重複,與議題毫不相干的發言的話,那 議長就有權終止其發言。儘管會議常規沒有限制辯論時間,但 黨派之間其實經常就辯論的時限訂下非正式的協議,他們透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