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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之四 條文內容:

分戶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ㄧ: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密度在二千三百公斤/立方公尺以上之無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 十五公分以上。

二、紅磚或其他密度在一千六百公斤/立方公尺以上之實心磚造,含粉刷總厚度在二十二公 分以上。

三、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兩面各覆以石膏板、水泥板、纖維水泥板、纖維強化水 泥板、木質系水泥板、氧化鎂板或硬質纖維板,其板材總面密度在五十五公斤/平方公 尺以上,板材間以密度在六十公斤/立方公尺以上,厚度在七點五公分以上之玻璃棉、

岩棉或陶瓷棉填充,且牆總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 Rw在五十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

昇降機道與居室相鄰之分戶牆,其空氣音隔音構造,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設置。

條文說明:

• 依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建築隔音性能基準及法制化研究報告指出,美、英、澳、歐盟 及日本等國之建築隔音法規,均已訂定隔音性能基準,並輔以列舉各種構造,以利執 行。爰參酌國外性能法規之經驗,並考量我國現行常用之構造型態,訂定分間牆之隔 音性能基準及列舉式隔音構造規定。適用範圍主要針對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分戶牆,

不包含住宅分間牆。

•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列鋼筋混凝土造及紅磚構造之密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十 一條規定辦理,爰不另訂密度規定。

為減低機械設備運轉之噪音干擾,分隔居室與昇降機道之分戶牆之空氣音隔音設計亦 列入管制。

1. 鋼筋混凝土造或無筋混凝土造(密度≧

2300 kg/m³),含粉刷總厚度≧15cm。

2. 紅磚或實心磚造(密度≧1600 kg/m³),

含粉刷 總厚度≧ 22 cm。

說明:

• 單層牆空氣音隔音性能受牆體面密度之 影響,面密度為板材單位面積之重量 (kg/m²),故規定牆體之最小密度及厚度 以達到隔音性能基準。

國內常用之鋼筋混凝土造牆壁密度依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十一條規定,

無筋混凝土則規定密度≧2300 kg/m³。密 度低於 2300 kg/m³之輕質混凝土則須檢 附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符合空氣音隔 音指標基準之證明。

說明:

• 單層牆空氣音隔音性能受牆體面密度之 影響,面密度為板材單位面積之重量 (kg/m²),故規定牆體之最小密度及厚度 以達到隔音性能基準。

• 國內常用之紅磚造牆壁之密度依建築技 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十一條規定,其他 實心磚則規定密度≧1600 kg/m³。密度低 於 1600 kg/m³之實心磚則須檢附經中央 主管建築機關認符合空氣音隔音指標基 準之證明。

磚牆表面粉刷層對於隔音性能有影響故 牆壁厚度計算為含粉刷層之總厚度。

1. 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兩面各覆 以: 石膏板、水泥板、纖維水泥板、纖 維強化水泥板、木質系水泥板、氧化鎂 板或硬質纖維板(板材總面密度≧55 kg/m²)板材間的 密度≧60 kg/m³,厚度≧

7.5 cm 玻璃棉、岩棉或陶瓷棉填充,且 牆總厚度≧ 12 cm 。

2.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 音隔音指標 Rw在 50 分貝以上之隔音性 能。

說明:

• 輕質構造牆壁空氣音隔音性能受面板材 面密度、空腔厚度及填充材之影響,故 規定牆體板材之總面密度、厚度及填充 材以達到隔音性能基準。

• 面密度為板材單位面積之重量(kg/m

²),由多層板材複合之牆板,其總面密 度為各層板材面密度之總和。

除條文中已列舉常用板材,另依 CNS 13777 纖維強化水泥板種類包括矽酸鈣 板、水泥板、珍珠岩板、及爐碴石膏板 亦得採用。

說明:

非屬列舉之分戶牆構造則須檢附經中央 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

R

w≧50 dB 之證明。

七. 置放機械設備空間之樓板空氣音隔音規定

第四十六條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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