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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垂直作用於試體之動態力。

∆d:彈性材料厚度因動態力作用之變化量。

解說圖例:

圖 4-2.4 為輔助說明第 46 條之 1 規定內容,依 CNS 15160-3 進行建築物分戶牆、

分間牆以及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上層或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之空氣音隔音量測示意 圖,與 CNS 8465-1 評定基準曲圖。

圖 4-2.5 為輔助說明第 46 條之 1 規定內容要求,依 CNS 15160-6 及 15160-8 建 築物分戶樓板衝擊音、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及樓板表面材降低 量量測示意圖,與 CNS 8465-2 評定基準曲圖。

圖 4-2.6 為輔助說明第 46 條之 1 規定內容要求之緩衝材動態剛性量測示意圖。

圖 4-2.4 建築空氣音隔音量測圖(左)與評定基準值曲線圖(右)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4-2.5 建築衝擊音隔音量測圖(左)與評定基準值曲線圖(右)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4-2.6 緩衝材動態剛性量測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待測 建築構件

聲源室 受音室

測點

測點 測點

測點 測點 測點

測點

測點

測點 測點

CNS 8465-1 1/3倍頻帶空氣音隔音 之基準值曲線圖

頻率(Hz)

(dB)

CNS 8465-2 1/3倍頻帶衝擊音隔音 之基準值曲線圖

頻率(Hz)

(dB)

第四十六條之二:隔音構造要求及管線貫穿 條文內容:

分間牆、分戶牆、樓板或屋頂應為無空隙、無害於隔音之構造,牆壁應自樓板 建築至上層樓板或屋頂,且整體構造應相同或由具同等以上隔音性能之構造組合而 成。管線貫穿分間牆、分戶牆或樓板造成空隙時,應於空隙處使用軟質填縫材進行 密封填塞。

條文解說:

第一項明定隔音構造之基本要求。

為避免因管線貫穿牆壁或樓板造成漏音,第二項增訂管線貫穿應以填縫材密封 填塞之規定。

解說圖例:

圖 4-2.7 為輔助說明建築分戶牆、分間牆構造須自樓板至上層樓板或屋頂,不得 產生其間隙。

圖 4-2.8 為輔助說明當管線貫穿隔音構造時,其產生之縫隙應以軟質填縫材填滿,

並密封填塞,以降低漏音之情況。

圖 4-2.7 分戶牆、分間牆構造之要求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4-2.8 管線貫穿部位之填縫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不符合) (符合)

分戶牆 分間牆

分戶牆 分間牆

分戶牆、分間牆應自樓板建築至上層樓板或屋頂

天花板 天花板

軟質填縫材 軟質填縫材

第四十六條之三:分間牆空氣音隔音 條文內容:

分間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密度在二千三百公斤/立方公尺以上之無筋混凝土造,含粉 刷總厚度在十公分以上。

二、紅磚或其他密度在一千六百公斤/立方公尺以上之實心磚造,含粉刷總厚度 在十二公分以上。

三、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兩面各覆以石膏板、水泥板、纖維水泥板、

纖維強化水泥板、木質系水泥板、氧化鎂板或硬質纖維板,其板材總面密 度在四十四公斤/平方公尺以上,板材間以密度在六十公斤/立方公尺以上,

厚度在七點五公分以上之玻璃棉、岩棉或陶瓷棉填充,且牆總厚度在十公 分以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 Rw在四十五分貝以上之 隔音性能。

昇降機道與居室相鄰之分間牆,其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ㄧ:

一、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

二、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兩面各覆以石膏板、水泥板、纖維水泥板、

纖維強化水泥板、木質系水泥板、氧化鎂板或硬質纖維板,其板材總面密 度在六十五公斤/平方公尺以上,板材間以密度在六十公斤/立方公尺以上,

厚度在十公分以上之玻璃棉、岩棉或陶瓷棉填充,且牆總厚度在十五公分 以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 Rw在五十五分貝以上之 隔音性能。

條文解說:

依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建築隔音性能基準及法制化研究報告指出,美、英、澳、

歐盟及日本等國之建築隔音法規,均已訂定隔音性能基準,並輔以列舉各種構造,

以利執行。爰參酌國外性能法規之經驗,並考量我國現行常用之構造型態,訂定分 間牆之隔音性能基準及列舉式隔音構造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所列鋼筋混凝土造構造之密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構造編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爰不另訂密度規定。

解說圖例:

圖 4-2.9 為輔助說明鋼筋混凝土造或無筋混凝土造,以及紅磚或實心磚造之分間 牆構造,其空氣音隔音指標 Rw須達到 45 dB 以上。

圖 4-2.10 為輔助說明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包含填充材之分間牆構造,

其空氣音隔音指標 Rw須達到 45 dB 以上。

圖 4-1.13 為輔助說明針對昇降機道與居室相鄰之分間牆構造,其鋼筋混凝土造 以及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包含填充材之構造,空氣音隔音指標 Rw 須達到 55 dB 以上。

圖 4-2.9 空氣音隔音指標 R

w

≧45 dB 之鋼筋混凝土造及紅磚造等之分間牆構造

(密度≧60 kg/m³,厚度≧7.5 cm)

牆厚度d≧10 cm (密度≧60 kg/m³,厚度≧10 cm)

板材

第四十六條之四:分戶牆空氣音隔音 條文內容:

分戶牆之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ㄧ: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密度在二千三百公斤/立方公尺以上之無筋混凝土造,含粉 刷總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

二、紅磚或其他密度在一千六百公斤/立方公尺以上之實心磚造,含粉刷總厚度 在二十二公分以上。

三、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兩面各覆以石膏板、水泥板、纖維水泥板、

纖維強化水泥板、木質系水泥板、氧化鎂板或硬質纖維板,其板材總面密 度在五十五公斤/平方公尺以上,板材間以密度在六十公斤/立方公尺以上,

厚度在七點五公分以上之玻璃棉、岩棉或陶瓷棉填充,且牆總厚度在十二 公分以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 Rw 在五十分貝以上之 隔音性能。昇降機道與居室相鄰之分戶牆,其空氣音隔音構造,應依前條 第二項規定設置。

條文解說:

參酌美、英、澳、歐盟及日本等國之建築隔音法規,並考量我國現行常用之構 造型態,爰訂定分戶牆之隔音性能基準及列舉式隔音構造規定。

解說圖例:

圖 4-1.12 為輔助說明鋼筋混凝土造或無筋混凝土造,以及紅磚或實心磚造之分 戶牆構造,其空氣音隔音指標 Rw須達到 50 dB 以上。

圖 4-1.13 為輔助說明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為底,包含填充材之分戶牆構造,

其空氣音隔音指標 Rw須達到 50 dB 以上。。

圖 4-2.12 空氣音隔音指標 R

w

≧50 dB 之鋼筋混凝土造及紅磚造分戶牆構造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4-2.13 空氣音隔音指標 R

w

≧50 dB 輕型鋼骨架或木構骨架等分戶牆構造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鋼筋混凝土造

或無筋混凝土(密度≧2300 kg/m³) 含粉刷總厚度d≧15 cm。

d d

紅磚

或實心磚造(密度≧1600 kg/m³)

含粉刷總厚度d≧22 cm

d

填充材

以玻璃棉、岩棉或陶瓷棉填充 (密度≧60 kg/m³,厚度≧7.5 cm)

板材

石膏板、水泥板、纖維水泥板、

纖維強化水泥板、木質系水泥 板、氧化鎂板或硬質纖維板 (板材總面密度≧55 kg/m²) 牆厚度d≧12 cm

第四十六條之五:置放機械設備空間之樓板空氣音隔音 條文內容:

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上層或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其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 下列規定之ㄧ:

一、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

二、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最大厚度在二十四公分以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 Rw在五十五分貝以上之 隔音性能。

前項樓板之設置符合第四十六條之七規定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條文解說:

訂定放置機械設備之樓板與上層或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空氣音隔音構造規定。

依專家學者實驗經驗,樓板構造符合第四十六條之七規定者,其空氣音隔音性能皆 可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所列 Rw在五十五分貝以上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樓板設置符 合第四十六條之七規定者,得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解說圖例:

圖 4-1.16 為輔助說明針對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上層或下層居室分隔樓板,其鋼 筋混凝土造及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之分隔樓板構造,空氣音隔音指標 Rw 須達到 55 dB 以上。

圖 4-2.14 空氣音隔音指標 R

w

≧55 dB 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上層或下層居室之分 隔樓板構造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四十六條之六:分戶樓板衝擊音隔音 條文內容:

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ㄧ。但陽臺或各層樓板下方無 設置居室者,不在此限:

一、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 厚度在十九公分以上,其上鋪設表面材(含緩衝材)應符合下列規定之ㄧ:

(一)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動態剛性五十百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 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五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 不受限。(二)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動態剛性五十百萬牛頓/立方公尺以 下),其上再鋪設水泥砂漿及地磚厚度合計在六公分以上。(三)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 五公分以上,動態剛性五十五百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木質地板厚度 合計在一點二公分以上。(四)玻璃棉緩衝材(密度九十六至一百二十公斤/立方公尺)

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其上再鋪設木質地板厚度合計在一點二公分以上。(五)架高 地板其木質地板厚度合計在二公分以上者,架高角材或基座與樓板間須鋪設橡膠緩 衝材(厚度零點五公分以上)或玻璃棉緩衝材(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架高空隙以密度 在六十公斤/立方公尺以上、厚度在五公分以上之玻璃棉、岩棉或陶瓷棉填充。(六) 玻 璃棉緩衝材(密度九十六至一百二十公斤/立方公尺)或岩棉緩衝材(密度一百至一 百五十公斤/立方公尺)厚度二點五公分以上,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五公 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七)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 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在十七分貝以上,或 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二、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 厚度在十六公分以上,其上鋪設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 材),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ΔLw 在二十分貝以上,或取得內政 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樓板衝擊音指標 Ln,w在五十八分貝以下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樓板衝擊音指標 Ln,w在五十八分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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