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六節 曠課行為與學校校規的關聯

在文檔中 第二章 文獻探討 (頁 21-28)

一般學校對於學生的行為、品行,輔導與管理的方式都規範在「學則」、

「獎懲辦法」與「操行考查辦法」等校規中,其中包括曠課行為的界定與處 理方式亦大部包含其中。以下將說明各校對於學生曠課行為的各式規定,並 以苗栗地區某技術學院為例說明技專院校學生的請假流程及相關事項。

壹、桃竹苗地區技專院校對曠課行為的規定

各校對於曠課行為均有詳盡規定,茲整理各校教務學則與學務處的操行 評定辦法、獎懲辦法及其他有關曠課規定的相關法規,綜合整理,如附錄一-桃竹苗地區技專院校對「曠課」行為的定義及相關規定,並說明如下:

一、各校對曠課的相關規定

(一)大多數學校的定義:

從附錄一可以發現,除了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沒有為「曠課」作定義 之外,其餘六所學校都在「學則」中或「操行考察辦法」中說明曠課的定義。

多數學校的曠課定義為「未曾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者為曠課」。

(二)以「時間」界定曠課:

元培技術學院以「遲到或早退,以十五分鐘為準,超過十五分鐘者以曠 課論」,而育達技術學院以「上課十分鐘未到課視為遲到,超過十分鐘以曠課 論」。

(三)以「請假手續不完全」界定曠課:

親民技術學院與育達技術學院這兩所學校認為學生沒有在規定的請假時 間之內完成請假手續,亦視同曠課。

二、曠課行為的處理

(一)以學科成績處理:

親民技術學院、元培技術學院、仁德醫護管理專校、長庚技術學院、南 亞技術學院、育達技術學院、大華技術學院都以某科缺曠課時數達全學期「三 分之一」者,為處理門檻,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缺曠課時數達全學期「三分之一」上課時間者,以休、退學方式 處理:

1.休學處分:元培技術學院、長庚技術學院、南亞技術學院、大華技術 學院。

2.定期停學:仁德醫護管理專校。

(三)以曠課時數計算的處分方式:

1.親民技術學院規定達 30 小時以上者,退學。

2.仁德醫護管理專校規定達 45 小時以上者,退學。

3.元培技術學院規定達 36 小時以上者,退學。

4.元培技術學院規定留校定期察看學生連續曠課四小時或累積達六小 時、曠課時數每學期累計達三十六小時者,勒令退學。

5.大華技術學院規定達 45 小時以上者,退學。

(四)曠課行為以扣操行分數處理:

1.曠課一節扣操行分數 1 分:親民技術學院、長庚技術學院、。

2.曠課一節扣操行分數 0.5 分:育達技術學院、仁德醫護管理專校、南 亞技術學院、元培技術學院專科部。

3. 曠課一節以五節計,並加倍扣分或獎懲:大華技術學院。

4. 各校操行分數的基本分數為 82 分。

三、規範曠課行為的法規:

桃竹苗地區七所技專院校對於學生的缺曠課行為大都規範在「學則」、「操 行成績評定辦法」之內,另育達技術學院、仁德醫護管理專校、南亞技術學 院及元培技術學院的「獎懲辦法」中也規定了曠課的懲戒方式,而長庚技術 學院則另外制定「上課規則」明定曠課的定義與處理方式;仁德醫護管理專 科學校也另外規定「學生操行暨缺曠預警實施規定」。

四、操行成績評定辦法的法源依據:

桃竹苗七所技專院校皆明文將曠課行為列入操行考察範圍,而各校所依 據的法源如下說明:

(一)教育部台(81)訓字第 63452 號函:元培技術學院、親民技術學 院、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南亞技術學院。

(二)教育部台(65)訓字第 14314 號函(大專院校評定學生操行成績 實施要點):長庚技術學院、育達技術學院。

(三)教育部台(86)訓(一)字第 860960062 號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辦法」:大華技術學院。

綜合上述資料,評析如下:

一、缺乏法源依據:

不論是以何種法規來處理曠課行為,各校對於學生曠課行為均能慎重以 對,然而各校的法源卻已失去依據:如教育部台(86)訓(一)字第 860960062 號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教育部台(65)訓字第 14314 號函「大專 院校評定學生操行成績實施要點」與教育部台(81)訓字第 63452 號函,以 上法源因年代久遠或有違大學自治精神均已正式公佈停用,然以上院校仍引

用之,其適用性與適法性恐有爭議,對於學生權益的維護,也缺乏積極與建 設性的作為。基於大學自治的精神,考量各校校風與學生特色,各校應重新 擬定符合事實需求的相關法規。

二、現行法規精神以管理、禁制為目的:

七所學校中以元培技術學院對於曠課行為的規定最為詳盡,而各校在學 則中皆以「退學」作為對曠課行為的最後一道處分方式。一般學校對於學生 的曠課行為所採取的措施不外禁制與處分,缺乏正面的研究與預防措施,亦 即,對於學生的曠課行為未做追根究底的原因探討與深度的輔導方案設計,

僅制定法規約束之,因此,當法規有疏漏時,等同對學生不良行為的變相鼓 勵,對於學生法紀觀念的養成,欠缺正面積極教育,也無法有效輔導學生改 正行為。

學校校規對於「操行」成績未達一定標準而將學生作退學處分的做法,

是以行政規章規範學生受教權之作法,有違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亦不符 合憲法保障人民受教權之旨意(傅木龍,2000)。同時,因為曠課行為所引起 的操行扣分之外,學生尚需面對學業上的扣考或扣分處理,基於「一最不兩 罰」的原則,有重新思考修正的必要。

貳、請假流程說明

以下乃研究者以苗栗縣某技術學院缺曠課的處理流程為例,說明學生請 假相關事項:

一、缺曠點名制度

一般學生出缺席狀況乃由上課教師自行點名,並填註於點名卡上,每日 由副班代送交生活輔導組執行統計工作,每週將全班缺曠紀錄送請導師核 對。如點名紀錄有誤可由學生提出申請校正。

二、請假流程

(一)請假在兩天以內者,由科主任核准。

(二)請假在五天以內者,由學務長核准。

(三)請假在一週以上者呈校長核定。

(四)請假逾期或於補校正期間未依規定辦理者視同未請假。

三、假別與准假之依據

(一)一般請假:分事假、病假、公假、喪假(直系親屬死亡)等四種。

1.事假:必須在事先請假,並持家長(監護人)證明。不得事後補假。

2.病假:二日以內憑就醫證明請假(缺證明者以事假計),三日以上必須 附正式醫師證明。

3.公假:需事先請假並檢附證明。校內者,需有關指導教師證明,無證 明或事後補具證明者均不受理。

4.喪假:直系親屬死亡,且持有訃聞或死亡證明書。最多可請六天,超 過部分以事假計。

(二)註冊或考試期間學生請假,除具備上項證明外,須事先獲得教務 處准許,方為有效。

四、預警通知

生輔組除將所有學生的缺曠請假狀況上網公告之外,對於曠課過多的同 學還會發出書面通知單作為預警:第一階段為 15 節。同時通知導師與家長,

協同關心學生的出缺席狀況。

五、家長簽寫切結書

面臨 30 節曠課的學生,責由導師通知家長到校簽寫切結書,由家長擔保 學生不再有任意的缺課行為發生,否則依校規處理。經家長切結之後,生輔 組將學生的缺曠紀錄保留為 20 節—不論學生的曠課為 30 或 100 節,均以 20 節論之。簽寫切結書後,如仍曠課則由 21 節累計起算。

六、學生事務委員會

簽寫切結書之後,學生如持續曠課 10 節或以上,責由生輔組召開學生事 務委員會:學生將到現場說明缺曠的主因,導師或系科教官、系科主任是否 願意為學生擔保,或學生現場表現情形都是決定學生去留的考量因素之一。

會後,由委員會決議退學與否,並簽請校長公告退學。

七、德行重建教育

此為針對操行不及格,但訓育委員會決議再予以補救機會的學生所實施 的作為。依據學生缺曠情形及操行分數決定德行重建教育的時數。德行重建 教育內容通常施以勞動服務。

八、救濟管道

因操行不及格而遭退學的學生,在接獲退學通知書十天內,得循申訴管 道向學生申訴委員會訴請繼續留校求學。申訴委員會的決議陳送校長批核,

並由申訴委員會以掛號郵件遞送評議書與學生,並副知生輔組,以確定留校 者的德行重建時數,與執行期限。若學生未執行德行重建教育,生輔組將再 度上簽,以公告退學處分之。

以上請假流程或規定,學校行政單位都能以各種方式:上網公告、紙本 宣導、新生輔導訓練等方式,使學生了解請假的各種規定與限制,至於,學 生的了解程度或法規熟稔度則沒有學校單位深入了解。

對於技專院校學生而言,上述學校的請假規定相當詳細而清楚,但比起 國內其他大學,譬如台大、輔仁等校,技專院校學生的請假規定更類似於高 中職校的規定,對於學生而言是「限制」多於「自治」;而從其管理權責單位 來看,偏重導師與學生事務處生輔組,對於實際授課的教師而言,是相對缺 乏尊重的。

研究者以網路進行資料蒐集,比較美國大學生的請假模式(如附錄二),

發現其與桃竹苗地區七所技專院校請假模式並不盡相同,其最大差異在於美 國大學曠課或缺課學生需要直接面對授課教師,以事假為例:學生辦理請假 手續時,必須先取得授課教師的同意與確定事後補課相關事宜,才算完成請 假手續,而學生事務處在學生請假流程中所扮演的腳色則不若桃竹苗地區七 所技專院校顯著與重要,美國大學學生事務處在學生請假流程中的腳色較接 近轉告者或提供輔導方案者。

發現其與桃竹苗地區七所技專院校請假模式並不盡相同,其最大差異在於美 國大學曠課或缺課學生需要直接面對授課教師,以事假為例:學生辦理請假 手續時,必須先取得授課教師的同意與確定事後補課相關事宜,才算完成請 假手續,而學生事務處在學生請假流程中所扮演的腳色則不若桃竹苗地區七 所技專院校顯著與重要,美國大學學生事務處在學生請假流程中的腳色較接 近轉告者或提供輔導方案者。

在文檔中 第二章 文獻探討 (頁 21-28)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