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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置等候轉向平臺,並有適當照明;平臺面積不得小於六平 方公尺,各方向長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坡度不得大於五十 分之一。

◇等候轉向平臺不可設置會造成輪椅使用者通行障礙的台階。

◇行人行經的路徑所有的照明應均勻分布,照明燈具高度避免產 生刺眼眩光影響輪椅使用者視線,並降低陰影投射以避免影響 視力不佳者。

◇照明燈座建議安裝在人行動線的一側,並設置防護緣或安全護 欄,以免助行器使用者的行動受限。

◇適當照明指針參考第七條之◇照明之內容。

◇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在主要行進之方 向,開口不得大於 1.3 公分。(準用建 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203.2.5 開 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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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3-5、適當照明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④ 鋪面

○應利於輪椅及輔具使用者行進,其材質應堅硬、平整及具防滑 效能;勾縫處應無高度落差,其寬度不得大於八公釐。

○勾縫處應無高度落差,其寬度不 得大於八公釐。

○等候轉向平臺應有適當照 明。

◇不可設置台階。

◇路徑照明應均勻分布,並照 明 燈 具 高度 避 免產 生 刺眼 眩 光 影 響 輪 椅 使 用 者 視 線,並降低陰影投射以避免 影響視力不佳者。

◇照明燈座建議安裝在人行 動線的一側,並設置防護緣 或安全護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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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參考吳可久(2015)p.121。

○因地形限制,坡度不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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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3-7、坡道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無障礙坡道。台南公園,王武烈提供 坡道休息水平區域。挪威斯德哥爾摩市,劉俊 麟提供

圖 4-3-7-1、坡道(每隔 75cm 內得設置一處長寬各 150cm 以上的 水平區域)

7 告示

○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應設置明顯告示。

◇主要出入口應設置無障礙動線告示,若因地形限制或管制僅容 設置單一出入口者,應清楚指示,提醒使用者注意。

◇告示牌之設置原則依本標準第 7 條之解說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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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解說>

1 無障礙通路之人行動線

○人行動線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僅容單向通 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並於通視距離內設置等候 轉向平臺,平臺設置應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

圖 4-4-1、於通視距離內設置等候轉向平臺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2 懸空突出物

○人行動線地面上方零點六公尺至二點一公尺範圍內,如有零點 一公尺以上之懸空突出物,應設置警示及防撞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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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4-2、人行動線地面上方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3 鋪面

○鋪面應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坡度、排水及開口準用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室外通路及坡道規定。

圖 4-4-2-1、鋪面排水坡度及開口

◇ 植 栽 以 花 台 圍 起 作 為 防 撞 設 施。

2.1m 雙向>1.5m

單向>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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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椅使用者通行於横向斜坡上易發生危險,若考慮排水,横向 坡度可往路拱兩邊排水,洩水坡度 1/100 - 2/100(準用建築物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203.2.4 排水規定)。

4 防護緣或安全護欄

○地面二側有使輪椅或輔具車輪陷落傾倒之虞者,應設置防護緣 或安全護欄。

◇適於輪椅使用者之防護緣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範 206.4.1 坡道邊緣防護:高低差大於 20 公分者,未鄰牆壁之一側或兩 側應設置不得小於高度 5 公分之防護緣,該防護緣在坡道側不 得突出於扶手之垂直投影線外;或設置與地面淨距離不得大於 5 公分之防護桿(板)。

◇適於輔具使用者之防護緣高度至少 15 公分。

◇安全護欄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範 206.4.2 護欄規定,坡道 高於鄰近地面 75 公分時,未臨牆之一側或兩側應設置高度不 得小於 110 公分之防護欄;十層以上者,不得小於 120 公分。

◇ 適 於 輪 椅 使 用 者 之 防 護 緣 高 度至少 5 公分,

適 於 輔 具 使 用 者 之 防 護 緣 高 度至少 15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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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4-3、防護緣或安全護欄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5 標示無障礙通路之方向

○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應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 無障礙通路之方向。

◇確保充足之照明亮度,以便使用者安全通行,並設置防護緣或 安全護欄防止摔落。

◇應設置明顯告示引導無障礙通路之方向,告示牌之設置原則詳 第 7 條解說圖例。

6 避免直接穿越,保持安全距離或設置防護設施

○應在兒童遊戲設施及體育設施區域之外圍通過,避免直接穿 越,並保持安全距離或設置防護設施。

7 告示

○以人車分離為原則,其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 者,應設置明顯告示。

(3) 戶外設置之樓梯、升降設備、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

無障礙標誌及服務臺等設施設備

說明

一、活動場所戶外設置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無障礙規格。

二、按活動場所內建築物及其基地範圍之相關設施設備,應依建 第五條 活動場所於戶外設置之樓梯、升降設備、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空間、無障礙標誌及服務臺等設施設備,準用建築物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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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或其各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無障礙設計規範 辦理,本標準不予規定。

1 觀景臺

圖 4-6-1、觀景台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應考慮盡量減少輪椅使用者欣賞景觀的視覺阻礙,地面空間應 平坦、堅固、穩定和防滑,任何方向的坡度不得大於五十分之 一。

圖 4-6-2、觀景台安全欄杆

◇輪椅使用者觀賞空間 90cmx 120cm,不得 設置台階。

◇ 須 確 保 通 路 擁 有 150cm×150cm 的 空 間,以便輪椅使用者 順利迴轉。

◇ 於 通 行道 路 有摔 落危 險的地點,須設置可防 止危險發生的欄杆。

◇ 欄 杆 高度 準 用建 築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704.5 欄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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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於通行道路有摔落危險的地點,須設置可防止危險發生的欄 杆,欄杆高度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704.5 欄杆規定。

◇應於輪椅使用者觀賞空間旁設置同行者的座位。

◇須確保通路擁有 150cm×150cm 的空間,以便輪椅使用者順利迴 轉。

◇保留輪椅使用者觀賞空間 90cm x 120cm,不得設置台階。

2 休憩區

◇出入口有效寬度須達一點五公尺以上,以讓輪椅使用者可和來 往行人側向擦肩而過,但因地形限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 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不可設置會造成輪椅使用者通行障礙的台階。

◇因水處理、地形狀況及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免除高差時,可設 置坡道,應依第三條第五款設置坡道規定。

圖 4-6-3、休憩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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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活動場所之休憩區,應保留輪椅與輔具使用者進出、停留及使 用 空 間 。 輪 椅 迴 轉 空 間 準 用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A102.2.6 迴轉空間規定,坐輪椅者作 360 度方向迴轉時,操 作所需空間之直徑為 150 公分,該空間內須平坦(坡度在 1/50 以下),以防止輪椅滑動。

圖 4-6-3-1、休憩區 1(應保留輪椅與輔具使用者進出、停留及使 用空間)

○ 活 動 場 所 之 休 憩 區,應保留輪椅與 輔具使用者進出、

停留及使用空間。

◇出入口有效寬度須達一點五公尺以 上,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 輪 椅 迴 轉 空 間 150cm×150cm,

須 平 坦 ( 坡 度 在 1/50 以下),以防 止輪椅滑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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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6-4、休憩設施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圖 4-6-4-1、休憩區 2(出入口有效寬度須達一點五公尺以上,以讓輪 椅使用者可和來往行人通過)

3 桌椅、洗手臺、飲水機、供輔具充電插座及求助鈴,應連接

無障礙通路及等候轉向平臺周邊。

◇設置飲水設備、洗手台時,須考量地面至出水口的高度、設備 形狀等,以便輪椅使用者得以靠近使用,以及高齡者、身體障 礙者易於使用。

◇設置飲水及洗手設備時,地面須設置長度 150cm 以上及寬度 150cm 以上的平台,以方便輪椅使用者靠近使用。若設置方便 幼兒使用設備的踏台,須考量輪椅使用者的使用方向,避免阻 礙輪椅使用者使用。

◇地面至出水口的高度約 70~80cm,便於輪椅使用者使用,飲水 設備下方空間,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A102.6 膝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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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容納空間規定。

◇飲水及洗手設備周邊地面不可有高差,須平坦、穩固,即使潮 溼也不易滑倒。

◇出水閥應採用扳手式、按鍵按壓式等易於使用的類型。

◇飲水機

圖 4-6-5、飲水機 1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圖 4-6-6、飲水機 2

◇設置飲水及洗手設備時,須設 置 長 度 150cm 以 上 及 寬 度 150cm 以上的平台,以方便輪 椅使用者靠近使用。若設置方 便幼兒使用設備的踏台,須考 量輪椅使用者的使用方向,避 免阻礙輪椅使用者使用。

◇地面至出水口的高度約 70~80cm,當輪椅必須 進入桌檯或洗面盆下部 空間時,所需淨空間為 距可靠近之邊緣 20 公分 之範圍內,淨空間所需 最小高度為 65 公分、距 邊緣 20 至 30 公分處,

淨空間之高度由 65 公分 逐漸降低為 25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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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4 用餐區

◇當有提供固定座位時,須在座椅之間提供容納輪椅使用者的空 間座位,固定座位須滿足陪伴他們的家人或朋友的需求。

◇設置長椅時,坐板的高度最好為 40~45cm7

◇用餐區旁應留循環通道,最小寬度為 90cm 的寬度。

◇提供給輪椅使用者的桌面高度不得高於 80cm,須留置膝部淨空間,

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A102.6 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

圖 4-6-7、用餐區 18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7參考日本(2012) 都市公園等地移動順利化的整備指南改訂版 2-3-1

8參考新加坡(2013)無障礙建築環境之規範 6.7.4

◇設置固定座 位 , 提 供 陪 伴者使用。

◇輪椅使用者 座 位 , 沿 著 桌 表 邊 緣 最 小 7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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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6-7-1、用餐區 2(當提供固定座位時,須在座椅之間提供 容納輪椅使用者的空間座位)

圖 4-6-8、用餐區 3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5 餐桌

圖 4-6-9、提供輪椅或輔具使用者獨力使用應以正向接近設計

◇設置固定座 位 , 提 供 陪 伴者使用。

◇ 輪 椅 使 用 者 座 位 空 間 85cm*120cm

◇ 應 符 合 建 築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A102.3 輪椅正向接近可及範圍之規定。

◇ 應 符 合 建 築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A102.3 輪椅正向接近可及範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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