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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標準之解說手冊研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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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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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G10505-0081

105301070000G0065

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標準

之解說手冊研訂

研究主持人:靳燕玲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2)
(3)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ESEARCH PROJECT REPORT

Handbook of Design Standards of

Accessible Facilities in Activity

Venue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BY

CHIN YENG LING

(4)
(5)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 1

第二節 用語定義說明 ... 8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流程 ... 12

第二章 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之法令與技術面探討 ... 13

第一節 我國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背景 ... 13

第二節 公園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探討 ... 24

第三章 國外公園綠地廣場無障礙法令及設計指引評析 ... 31

第一節 日本公園無障礙法令及設計指引 ... 31

第二節 新加坡無障礙環境及公園開放空間設計準則 . 45

第三節 小結 ... 56

第四章 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標準之解說手

冊(草案) ... 59

第五章 結論及建議 ... 101

第一節 研究結論 ... 102

第二節 研究建議... 105

附錄一、期初簡報會議紀錄及回應表 ... 109

附錄二、期中簡報會議紀錄及回應表 ... 115

(6)
(7)

表次

表 2-1-1 公園綠地類別及權責單位‧‧‧‧‧‧‧‧‧18

表 2-2-1 新加坡無障礙公園樓梯級高級深‧‧‧‧‧‧26

表 3-2-1、新加坡建築無障礙法令沿革及概要‧‧‧‧47

表 3-2-2、新加坡無障礙建築環境規範(2013 版)摘要

劃‧‧‧‧‧‧‧‧‧‧‧‧‧‧‧‧‧‧‧‧‧‧‧49

表 3-3-1、國外公園無障礙環境改善相關研究‧‧‧‧56

(8)

圖次

圖 1-3-1 研究流程圖‧‧‧‧‧‧‧‧‧‧‧‧‧‧‧12

圖 2-1-1、我國公園無障礙設施相關法令規定架構‧‧23

圖 2-2-1、新加坡無障礙建公園樓梯平台‧‧‧‧‧‧26

圖 2-2-2、日本特定市公園無障礙路徑概念‧‧‧‧‧28

圖 3-1-1、日本都市公園無障礙理念‧‧‧‧‧‧‧‧35

圖 3-1-2、日本公園無障礙法令涵蓋範圍‧‧‧‧‧‧36

圖 3-1-3、公園內通路及廣場的無障礙‧‧‧‧‧‧‧43

圖 3-2-1、新加坡無障礙建築環境規範 2013 概念‧‧‧48

圖 4-3-1、未設路阻之出入口‧‧‧‧‧‧‧‧‧‧‧66

圖 4-3-1-1、出入口行進動線‧‧‧‧‧‧‧‧‧‧‧67

圖 4-3-2、設路阻之出入口‧‧‧‧‧‧‧‧‧‧‧‧67

圖 4-3-2-1、出入口 1‧‧‧‧‧‧‧‧‧‧‧‧‧‧68

圖 4-3-2-2、出入口 2‧‧‧‧‧‧‧‧‧‧‧‧‧‧68

圖 4-3-2-3、出入口 3‧‧‧‧‧‧‧‧‧‧‧‧‧‧69

圖 4-3-2-4、出入口 4‧‧‧‧‧‧‧‧‧‧‧‧‧‧69

圖 4-3-2-5、人行動線‧‧‧‧‧‧‧‧‧‧‧‧‧‧70

圖 4-3-3、出入口人行淨高‧‧‧‧‧‧‧‧‧‧‧‧71

圖 4-3-4、排水溝蓋‧‧‧‧‧‧‧‧‧‧‧‧‧‧‧72

圖 4-3-5、適當照明‧‧‧‧‧‧‧‧‧‧‧‧‧‧‧73

圖 4-3-6、鋪面‧‧‧‧‧‧‧‧‧‧‧‧‧‧‧‧‧74

圖 4-3-7、坡道‧‧‧‧‧‧‧‧‧‧‧‧‧‧‧‧‧75

圖 4-3-7-1、坡道 1‧‧‧‧‧‧‧‧‧‧‧‧‧‧‧75

圖 4-4-1、於通視距離內設置等候轉向平臺‧‧‧‧‧77

圖 4-4-2、人行動線地面上方‧‧‧‧‧‧‧‧‧‧‧78

(9)

圖 4-4-2-1、鋪面排水坡度及開口‧‧‧‧‧‧‧‧‧78

圖 4-4-3、防護緣或安全護欄‧‧‧‧‧‧‧‧‧80

圖 4-6-1、觀景台‧‧‧‧‧‧‧‧‧‧‧‧‧‧‧‧82

圖 4-6-2、觀景台安全欄杆‧‧‧‧‧‧‧‧‧‧‧‧82

圖 4-6-3、休憩區‧‧‧‧‧‧‧‧‧‧‧‧‧‧‧‧84

圖 4-6-3-1、休憩區 1‧‧‧‧‧‧‧‧‧‧‧‧‧‧84

圖 4-6-4、休憩設施‧‧‧‧‧‧‧‧‧‧‧‧‧‧‧85

圖 4-6-4-1、休憩區 2‧‧‧‧‧‧‧‧‧‧‧‧‧‧85

圖 4-6-5、飲水機 1‧‧‧‧‧‧‧‧‧‧‧‧‧‧‧86

圖 4-6-6、飲水機 2‧‧‧‧‧‧‧‧‧‧‧‧‧‧‧86

圖 4-6-7、用餐區 1‧‧‧‧‧‧‧‧‧‧‧‧‧‧‧87

圖 4-6-7-1、用餐區 2‧‧‧‧‧‧‧‧‧‧‧‧‧‧88

圖 4-6-8、用餐區 3‧‧‧‧‧‧‧‧‧‧‧‧‧‧‧88

圖 4-6-9、提供輪椅或輔具使用者獨力使用應以正向接近

設計‧‧‧‧‧‧‧‧‧‧‧‧‧‧‧‧‧‧‧‧‧‧88

圖 4-6-10、休憩座椅‧‧‧‧‧‧‧‧‧‧‧‧‧‧‧89

圖 4-6-11、座椅扶手‧‧‧‧‧‧‧‧‧‧‧‧‧‧‧89

圖 4-1-11-1、座椅扶手 1‧‧‧‧‧‧‧‧‧‧‧‧‧90

圖 4-6-12、垃圾桶‧‧‧‧‧‧‧‧‧‧‧‧‧‧‧‧91

圖 4-6-12-1、垃圾桶 1‧‧‧‧‧‧‧‧‧‧‧‧‧‧91

圖 4-7-1、地圖告示牌及解說牌 1‧‧‧‧‧‧‧‧‧94

圖 4-7-1-1、地圖告示牌及解說牌 2‧‧‧‧‧‧‧‧95

圖 4-7-2、地圖告示牌及解說牌 3‧‧‧‧‧‧‧‧‧96

圖 4-7-3、視障者告示牌‧‧‧‧‧‧‧‧‧‧‧‧‧96

圖 4-7-4、公園標誌‧‧‧‧‧‧‧‧‧‧‧‧‧‧‧97

圖 4-7-4-1、公園標誌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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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7-4-2、公園標誌 2‧‧‧‧‧‧‧‧‧‧‧‧‧98

圖 4-7-4-3、公園標誌 3‧‧‧‧‧‧‧‧‧‧‧‧‧98

(11)

摘 要

關鍵詞:高齡社會、安全、安心、生活環境 一 、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本案依據本所「全人關懷生活環境科技發展」中程個案計畫之 目標,是使所有人無論其年齡、性別、身心機能等差異,都能享有 安全、便利、友善的居住環境,包括利用無障礙設施、設備及空間 規劃方法,建構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之實質環境。 隨著高齡社會來臨,如何提供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包括永久 性的及暫時性的)全面無障礙環境,已成為推動社會福祉及環境設 計的共同目標,更能切合民眾及相關社福團體之需求。換言之,完 善的公園無障礙環境設施,對於行動不便者而言,與大自然的接觸 有助於身心的療癒,增進身心健康,減少醫療與社會成本的發生及 支出。因此,公園、綠地、廣場無障礙設施改善有其重要性及迫切 性。 綜合前述,健全的法令制度更是達成前述目標之重要基礎,本 部營建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104 年10 月 22 日訂定公布「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 標準」,該標準所稱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指依都市計畫開闢使用 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涵蓋主要 出入口、通路、戶外建築物附屬設施及公共遊憩區內相關設施設備 規格,以及活動場所舉辦活動設置臨時性設施,均應考量行動不便 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用需求。惟依據前揭標準之總說明略 以:(前述設施設備之)…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 其相關法令定之。然而,標準條文中須具體說明之用語定義,研提 適用範圍、通則及分項說明及圖例等草案,供後續逐步推動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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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之參考。 為此,本研究目的為研訂「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 標準之解說手冊」(草案),針對其設施設備之項目及規格提出明確 具體說明,供民眾瞭解,及相關單位執行之依據,俾作為本部推動 全面環境無障礙,及研擬相關法制化作業之參據,以提昇我國無障 礙環境水準。 二 、 研 究 方 法 與 過 程 (一)現況分析:依「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 準」條文內容,歸納亟須以圖例或具體說明之項目及規格。 (二)文獻回顧:參考日本 国土交通省(2008)都市公園等地移動順利 化的整備指南,及本所公園相關研究計畫之國內外案例,瞭解 其創新思維及可供借鏡之處。 (三)資料蒐集:至現地調查公園樣態等資料,並就優劣案例進行分 析。 (四)依設計標準條文內容,依適用範圍、通則、分項說明及圖例等, 撰擬補充規範或解說手冊內容草案。 (五)焦點團體及專家座談:邀請長期關注於高齡者生活、通用設 計、照護等與建築與都市研究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社福團 體、產業界、政府相關單位,提出修正建議。 (六)研提「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解說之研究」 草案。 (七)研提研究結論與建議。 三 、 重 要 發 現 本研究重要發現如下: (一)公園無障礙環境是支持身心不便者走出戶外與大自然接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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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節點。無障礙生活環境應是連續的使用空間,應從個別建 築物(點),向交通運輸設施(線)延伸至公園、綠地、廣場, 以整體考量使用者在空間區域(面)移動順暢之需求。 (二)公園綠地廣場無障礙環境因應未來我國高齡社會趨勢,如何將 無障礙理念逐漸朝向通用化邁進,整合高齡社會建築福祉環 境,提昇政策廣度及深度,擴大關切對象,以符合健康、亞健 康及因退化導致身心失能高齡者之需求環境。 (三)公園綠地廣場無障礙環境可滿足身心不便者住、行、育、樂需 求,未來因應我國高齡社會趨勢,應從去除行動不便者使用空 間行動障礙,全面考量特殊障礙類型如視覺、聽覺障礙等需 求,並提升至「心靈(認知)無障礙」境界。 四 、 主 要 建 議 事 項 立即可行建議 建議一 研訂「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標準之解說手 冊」(草案),針對其設施設備之項目及規格提出明確具體說 明,供民眾瞭解,及相關單位執行之依據,俾作為本部推動全 面環境無障礙,及研擬相關法制化作業之參據。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依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二條 規定,歸納本部主管之依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 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並依設計標準條文內 容,研提規範之章節架構包括主要出入口(第三條)、路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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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條)、使用區域與建築及設施(第五條、第六條)、標誌(第七 條)等,針對設計標準條文內容中須釐清之字辭,依適用範圍、 通則及分項說明及圖例或照片,補充規範或解說手冊之說明。 本標準解說手冊預期之功能與目的為(一)闡釋法令:依據 設計標準條文內容做具體的闡釋與說明,協助設計者瞭解規定 之意旨,避免因無法完全理解內容導致設計錯誤。(二)設計規 定說明及案例參考:依設計標準條文架構,針對設計規定較易 誤解之處,除文字外,並輔以具體之圖說、照片說明。(三)補 充資訊:在符合基本設計規定之外,針對部分設施,提出較法 令要求更高水準之優良案例,提供設計者追求更高無障礙環境 品質之參考。本解說手冊中「○」為依據設計標準必須符合之 事項,「◇」為提供較高品質的設計參考事項。 建議二 於本所「高齡者安全安心生活環境」科技發展中程個案計 畫中探討活動場所之公園、綠地、廣場之身心無障礙及通用化 設計相關課題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本 所 「 高 齡 者 安 全 安 心 生 活 環 境 科 技 中 程 個 案 計 畫 (105-108 年度)」以建構「安全、安心之生活環境」為總目標 下,於「推動建置身心無礙環境」之分項目標 3:高齡身障者 環境空間規劃,及分項目標 4:高齡失智者生活環境空間規劃 項下,探討「促 進身心障礙高齡者活力的環境設計」包括肢體、 視覺、聽覺障礙、器官障礙、認知的障礙、精神障害、認知障 礙等需求,建置適於高齡特殊身體障礙者及失智者使用之環境 空間等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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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廣場及開放空間通用化設計規範、無障礙運動公園設 計規範之研究等計畫,並探討特殊身障如聽障及視障者,以及 認知障礙者之行為模式,延伸以個人行動及居家生活等輔具, 強化補足居家環境場所空間與使用者介面的聯繫,將醫 療與照 護服務及科技與硬體環境配合,以更全面、更細緻的研究視 野,提昇公園綠地廣場之動高齡安全安心生活環境品質。 中長程建議 建議三 參考國外先進國家無障礙環境法令制度之趨勢,及我國高 齡社會白皮書有關社會福址跨領域整合架構,檢視我國無障礙 法令制度,並提出修正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本部營建署、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國民健康 署、相關產業公會及協會、老人福利機構 配合我國「高齡社會白皮書」之友善環境之行動策略與建 築空間環境相關之措施包括:運用通用設計理念,促進生活無 障礙,全面檢視修正建築、空間設計、住宅相關法規、準則及 標準作業規範,營造無障礙及高齡友善之生活環境,全面檢視 法規,破除年齡歧視與障礙。 因此,宜借鏡日本及新加坡等先進國家之做法,將無障礙 理念逐漸朝向通用化邁進,整合高齡社會建築福祉環境,提昇 政策廣度及深度,擴大關切對象及更細緻的處理健康、亞健康 及失能高齡者及身心不便者之需求,並在法令制度、環境技術 及行政執行層面之整體策略思維方針下,透過跨部會及領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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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單位之共同參與,檢視我國無障礙法令制度應如何與時俱 進,並提出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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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Keywords: Activity venue, Accessible facility

Good-quality accessible facilities in parks provide those citizens who have limited mobility an opportunity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nature. They offer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ing and reduce medical and social costs. The study is conducted to give definitions of specific terms, the scope, general rules, detailed explanations and figures based on “Design Standards of Accessible Facilities in Activity Venue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promulgated by the Ministry on October 22, 2015 as a legal reference.

The key findings of the study are as follows:

(1)Accessible environments, such as parks, are important joints that encourage citizens with limited mobility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nature. As accessible surroundings should be continuous and barrier-free, the study comprehensively considers users’ need to move smoothly between spaces, including buildings, transport facilities, and public areas like parks, greens and plazas.

(2)In response to the future trend of an aging society, the Ministry shall focus on how to make accessibility a universal idea, work for the well-being of the elderly, and expand the objects of their concern by making extensive and profound policies in order to provide accessible environments suitable to both the healthy and sub-healthy elderly and those with disabilities.

(3) Accessible environments, like parks, greens and plazas, can satisfy the housing, transportation, education, and recreation needs of citiz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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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 disabilities. In response to the future trend of an aging society, the Ministry shall remove barriers in space and take special types of impairment into full consideration, such as vision and hearing impairment, and further achieve mental (cognitive) accessibility.

Immediately Feasible Suggestions Suggestion 1

The Handbook of Design Standards of Accessible Facilities in Activity Venue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is conducted to give definitions of specific terms, the scope, general rules, detailed explanations and figures.

Organizer: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In response to the future trend of an aging society, the Ministry shall focus on how to make accessibility a universal idea, work for the well-being of the elderly, and expand the objects of their concern by making extensive and profound policies in order to provide accessible environments suitable to both the healthy and sub-healthy elderly and those with disabilities.

Suggestion 2

Discuss the accessible and universal design of activity venues, such as parks, greens and plazas, in the Medium-term Plan on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for a “ Society Providing a Safe, Secure Living Environment for the A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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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zer: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iming to build a safe, secure living environment, the “Medium-term Plan on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for a Society Providing a Safe and Secure Living Environment for the Aged” (2016-2019) explores specifications for a universal design of plazas and public areas and under the paragraph “Promot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ccessible Environments”, studies the design standards of accessible sports parks. The Plan also explores the behavior of people with special impairments, such as hearing impairment, vision impairment and cognitive impairment, from a more comprehensive and detailed perspective in order to make access to parks, greens and plazas more universal.

Medium- and Long-Term Suggestions Suggestion 3

Explore accessibility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aiwan and propose recommendations based on accessible environ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advanced countries and the White Paper on an Aging Society with reference to an interdisciplinary integrated framework of social welfare.

Organizer: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Co-organizer: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MOI, Social and Family Affairs Administration, MOHW, Health Pro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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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on, MOHW, associations of related industries, and senior citizens’ welfare institu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action strategies and environmental measures for architectural space proposed in the White Paper on an Aging Society, the study explores how to adjust regulations, principles, and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concerning buildings, space design, and housing and refers to advanced countries like Japan and Singapore with an eye to making accessibility a universal idea and integrating building environments for the well-being of the elderly. Then, recommendations for laws and regulations, environmental technologies and administration concerning accessibility in Taiwan are proposed through departmental and interdisciplinary partici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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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一、緣起 隨著高齡社會來臨,如何提供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包括永久性 的及暫時性的)全面無障礙環境,已成為推動社會福祉及環境設計的 共同目標。推動建置無障礙活動場所如公園、綠地、廣場等,有助於 增進行動不便者的身心療癒,減少醫療與社會成本支出,更能切合民 眾及相關社福團體之需求。 本案係依據本所「全人關懷生活環境科技發展」中程個案計畫之 目標,是使所有人無論其年齡、性別、身心機能等差異,都能享有安 全、便利、友善的居住環境,包括利用無障礙設施、設備及空間規劃 方法,建構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之實質環境。 此外,又為配合本部整體住宅政策目標,係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 本人權的精神,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在健全的住宅市場、合宜的居 住品質、公平效率的住宅補貼與社會住宅的規劃下,使不同所得水 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擁有適居 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其中計畫目標三、提昇居住環境品質之執行策 略(三)推動無障礙的住宅及社區環境,更為重要環節之一。 另一方面,近年隨著人權平等觀念普及與高齡化之國際趨勢,政 府致力於各項無障礙環境建置、照顧服務政策及相關科技研發等已蔚 為潮流,亦顯示無障礙環境課題之重要性。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定義「行動不便者」(disability)為:「從 事某種活動的能力受限或有所缺乏,而這種活動對一般人來說,是以

(22)

正常方式或在正常能力範圍內可做到的」。因此目前國際趨勢是將「行 動不便」視為每個人的一生中可能遭遇的過程,因為人可能因意外、 疾病、老化、懷孕等而造成不便,因此環境之設計與建置應朝向考慮 所有人需求之「通用化設計1 綜合前述,健全的法令制度更是達成前述目標之重要基礎;然 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 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另依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公共設施場所係包括公園、綠地、廣 場等。依衛生福利部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部授家字第一○四○七○ ○五一五號函示,身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即具授權訂定活動場所之 無障礙設備、設施項目與規格法規之意涵,茲為規範都市計畫公園、 綠地、廣場及國家公園等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 」(Universal Design),讓現有的醫療與 照護服務政策及科技應用能有適當的硬體環境配合,以發揮更大之整 體效益。換言之,隨著高齡化社會來臨,如何提供高齡者、及身心障 礙者(包括永久性的及暫時性的)無障礙環境,已經蔚然成為推動社 會福祉及環境設計的共同目標;尤其,近年廣受各界接受並推廣的通 用設計概念,更將無障礙的環境設計精神,提升到必須適合所有人使 用的更高境界。 為此,本部營建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 定2 1 ,於 104 年 10 月 22 日訂定公布「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 設備設計標準」,該標準所稱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指依都市計畫開 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涵蓋 1987 年,美國 設計師 Ron Mace 倡導任何產品設計必須能為所有人使用,換言之, 它所傳達的是適合全民、全方位使用的設計原則,如何能被失能者所使用,也必 須能被所有的人使用。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 104 年 12 月 1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6、20、30、31、33、36、53、57、61、84、99、107 條條文; 增訂第 71-1 條條文;除第 61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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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出入口、通路、戶外建築物附屬設施及公共遊憩區內相關設施設 備規格,以及活動場所舉辦活動設置臨時性設施,均應考量行動不便 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用需求。惟依據前揭標準之總說明略以: (前述設施設備之)…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 法令定之。然而,標準條文中須具體說明之用語定義,適用範圍、通 則及分項說明及圖例等仍須補充,以供公園建設及管理相關單位瞭 解。 二、研究重要性及迫切性 以下列舉幾項案例說明本研究之重要性及迫切性。依據內政部 「95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 3 前述問題引起民意代表之關注,楊立委玉欣前於 103 年 3 月 20 日假立法院中興大樓辦理「空間無障礙議題協調會(以拆除『路阻』 為核心)」,本部營建署並於年 4 月 16 日就楊立委等 22 人提案「針對 國內公園、綠地及廣場等活動場所設置路阻問題,建請行政院一個月 」結果,身心障礙者主要休閒活動: 身心障礙者平常休閒活動主要以看電視、錄影帶 者較多,惟女性幾乎 沒有或無法從事休閒活動者達17.36%遠較男性為高。至於身心障礙者 外出理由,最近一個月外出理由有 62.87%為居家附近的日常生活活動 最多,其次為就醫占41.29%,再次為購物占 24.57%。這顯示,對行動 不便者來說,走出戶外到公園、景點休閒旅遊似乎是遙不可及的奢 望,推測其原因極可能是無障礙環境設施不足,導致行動不便者無法 安心出遊。 3本部為蒐集身心障礙者之基本資料、居住狀況、休閒活動、交通狀況、起 居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醫療照顧及福利服務需求、教育服務需求及 工作現況等資料,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8 條及統計法第 3 條與第 19 條之規定辦理「95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針對居住於我國,合於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對象,採分層二段隨機 抽樣法及實地面訪方式,共完成 13,159 份有效樣本,本調查之訪問工作 於民國 95 年 9 月 16 日至 10 月 31 日辦理,調查資料日期為 95 年 6 月底。

(24)

內核定『活動場所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 責成該機關於三個月內針對建築物以外之活動場所制訂無障礙設施 設計規範」案。 陳立委節如於 103 年 5 月 6 日假立法院群賢樓辦理「去除車(路) 阻」公聽會,與會身心障礙團體建議「活動場所」應有 150 公分進出 淨寬,且均反對設置「車(路)阻」及強烈要求「去除車(路)阻」,請 營建署發函各縣市政府要求不得新設車阻或路阻,另由營建署成立單 一窗口接受身心障礙者與團體陳述之路阻障礙。 綜上,突顯完善的公園無障礙環境設施,對於行動不便者而言, 與大自然的接觸有助於身心的療癒,增進身心健康,減少醫療與社會 成本的發生及支出。因此,公園、綠地、廣場無障礙設施改善有其重 要性及迫切性。 因此,完整之無障礙環境範圍涵括生活輔具、建築設備、建築物、 交通運具、大眾運輸設施等,然而,公園、綠地廣場等戶外休閒旅遊 無障礙品質卻鮮少受到關切,仍需強化其缺漏或不足,使無障礙環境 品質更為周全、完整,以支持行動不便者休閒遊憩之權利。經初步了 解民眾目前之需求重點如下: (一)行動不便者休閒遊憩之需求殷切,依據相關研究之實地調查得 知,行動不便者亟需順暢之無障礙通行路線,應可到達主要活動 區及公共服務設施(例如停車場、詢問處、無障礙廁所等),可 採另設一條身障者專用步道。 (二)公園內設施設計、規劃的形式應能考量輪椅行進需求,並設置 符合行動不便者需求之公共服務設施如指示牌、標誌、飲水檯與 照明等。 (三)無障礙通路4 4 依無障礙 設施設計規範202.1,其組成包括室外通路、室內通 路走廊、出 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升降台等。 應能提供行動不便者順暢通行,並有符合使用需 求之相關設置基準及解說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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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某些為了防止摩托車進入公園因而設置之車阻形式不當,導致 輪椅使用者無法出入公園,應開放某些出入口讓代步電動機車進 入園區。 (五)應配合「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條文 內容,研議公園無障礙環境相關案例解說,有助於相關管理單位 參考或依循。 三、研究目的與研究內容 本研究目的為推動建置本部主管之活動場所無障礙環境,針對其 設施設備之項目及規格提出明確具體說明,供民眾瞭解,及相關單位 執行之依據,俾作為本部推動全面環境無障礙,及研擬相關法制化作 業之參據,以提昇我國無障礙環境水準。研究內容如下: (一)現況分析:依「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條文內容,歸納亟須以圖例或具體說明之項目及規格。 (二)文獻回顧:參考日本 国土交通省(2008)都市公園等地移動順利化 的整備指南,及本所公園相關研究計畫之國內外案例,瞭解其創 新思維及可供借鏡之處。 (三)資料蒐集:至現地調查公園樣態等資料,並就優劣案例進行分析。 (四)依設計標準條文內容,依適用範圍、通則、分項說明及圖例等, 撰擬補充規範或解說手冊內容草案。 (五)焦點團體及專家座談:邀請長期關注於高齡者生活、通用設計、 照護等與建築與都市研究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社福團體、產業 界、政府相關單位,提出修正建議。 (六)研提「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解說之研究」草 案。 四、相關政策與本研究之關聯 依據行政院 97 年 3 月 10 日核定人口政策白皮書之現行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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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措施之檢討,指出高齡者住宅相關法規之立法腳步,難以呼應高齡 化社會需求的快速變化,其修正或制定皆有待加強。同時,過去的研 究與規定多以各自的法令或研究範疇為主,缺乏介面整合,需要針對 前述問題,整合輔具、單元空間、建築、都市環境及交通工具等,使 其介面可以順暢的轉換與聯接。 其次,無障礙設施之設計規定未盡完備,影響無障礙建築環境推 動。例如,建築技術規則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規定已不敷需 求,關於公共建築物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之現行規定,亦有所 不足,如需滿足老人、兒童、身心障礙者、孕婦、暫時受傷之成年人 等不同族群之環境行為模式與感知、人體工學尺寸等需求,須就細部 設計作更細緻的規定,並避免使用執照核發勘檢之爭議,又因其所涉 範圍相當廣泛,確有必要就公共建築物使用特性、身心障礙者使用需 求、適用範圍及規模、有否涉建築物變更使用等一併妥為研議,訂定 設計規範,作為強制性設置規定及公共建築物之設計依循或設計之參 考。 至於高齡者交通運輸環境方面,在鄉鎮偏遠地區大眾運輸服務較 不方便,因此造市化特性明顯地區較偏向大眾運輸工具(公車)或副大 眾運輸工具(計程車);而都市化較不明顯的地區則多倚重於機車。但 整體而言「步行」仍是高齡者共同完成旅次的方式,尤其當高齡者參 與社交活動時,由於體力的限制及對陌生環境的不安感,多選擇較近 且熟悉的地點,傾向採用步行的方式到達目的地,因此,城鄉地區皆 存在無障礙步行環境之需求。 除此之外,為依循本部「建構公民參與、安全無虞、福利照顧、 服務便捷與永續發展的優質生活環境」之科技發展願景。本所自民國 95 年起進行無障礙環境相關研究,包括廖慧燕(2010)《既有公共建 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研究》、(2009)《研訂村里活動中心 無障礙環境規劃設計指引之研究》、(2008)《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置 範圍法令規定之研究》、(2006)《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研訂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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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舊有住宅無障礙化之探討–以肢體障礙者為例》、(2003)《無 障礙住宅環境規劃設計之探討–新建住宅無障礙化》等,但多著重於 單一建築物為範圍;及至近年,社會各界咸認為無障礙通行問題之空 間範圍應予以擴大,行動不便者期望在住家或公共建築物之間自如移 動的需求亦日益增高。 因此,整體考量使用者需求,涵蓋室內空間順利銜接戶外通道(人 行道、騎樓)再銜接交通場站透過大眾交通運輸工具順利抵達各公共 建築物(醫院、銀行、運動中心等)、公園、風景區等場所,進行相關 法令整合、各建築空間通用化規劃設計、設備規範、居家環境、無障 礙材料及設備研究與檢測等面向之研究,涵蓋以下幾方面:(一)研 究推動無障礙居住環境,研訂既有騎樓及人行道無障礙改善技術及通 用化公園規劃設計手冊、輪椅昇降台安全標準等研究。(二)全人關 懷生活環境相關實驗,進行建築空間、設備與使用行為及無障礙材料 及設備研究與檢測實驗,包括門及水龍頭操作需力檢測方法、扶手承 載安全及穩定度等研究。(三)各類型居住型態建築規劃設計及改善, 推動無障礙衛浴設備認證,及研訂通用化住宅規劃設計手冊等研究。 此外,本部及其他部會署或法人機構皆陸續執行相關計畫,除交 通部運輸研究所推動之交通場站通用化設計案例實作等相關外,本部 營建署積極推動「建築物騎樓整平示範計畫」,係針對法定騎樓部分 作改善;台北市建築管理處亦於 2002 年起陸續推動騎樓整平工作。 本所「友善建築推動計畫」之宗旨,亦以連結建築物出入口到騎樓、 人行道及道路間的動線皆能達到無障礙環境為目標。 最後,本研究與前述研究或計畫不同之處,在於推動本部主管之 活動場所無障礙環境,針對其設施設備之項目及規格提出明確具體說 明,供民眾瞭解,及相關單位執行之依據,俾作為本部推動全面環境 無障礙,及研擬相關法制化作業之參據,以提昇我國無障礙環境水 準,支持民眾達成生活空間無障礙移動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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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用 語 定 義 說 明 本研究之用語定義分別敘述如下: 1.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依「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 設計標準」,該標準所稱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指依都市計畫開闢 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涵蓋 主要出入口、通路、戶外建築物附屬設施及公共遊憩區內相關設施 設備規格,以及活動場所舉辦活動設置臨時性設施,均應考量行動 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用需求。 2. 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係指各款身體系統 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 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 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5 3. 高齡者:依據我國老人福利法定義之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者。美國社會保障局裁定達65歲者,有權享受社會老人救濟利益。 世界衛生組織以年滿65歲為人的老化的開始,並定義年齡滿65 歲人口,佔總人口 7%以上者,為老人社會。前述 以年齡為指 標,除在行政制度上考量的意義外,在老化過程中並沒有一致性。 本研究係採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為高齡者之定義。 。 4. 行動不便者:係指個人之生理或心理條件下,無法在依據一般人 需求設計之建築環境中活動自如,在使用空間時受到限制者6 5依據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定義。 。其 中,永久性行動不便者包括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肢體障礙者 (含上肢障礙者、使用輪椅之下肢障礙者、使用輪椅外之輔具的下 6本定義參考田蒙潔、劉王賓(2004)「無障礙環境設計與施工」第壹冊用語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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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障礙者、心智障礙者)。 5. 暫時性障礙者:係指因為疾病、傷害、從事日常活動,或導因於 不同生理階段之變化,或臨時性的事故或在某種情境下,致使個人 生理活動受到某種程度之限制,產生行動上的障礙。例如孕婦、抱 小孩者、持重物之購物者、病患、骨折患者、心智未成熟之幼童、 心智退化之老年人等皆屬之7 6. 無障礙生活環境:係指以無障礙為目標建置之人造環境,透過建 築規劃、設計準則、及相關設施設備等手法,使個人不因其生理條 件或能力受到限制,可以獨立的到達、進出和使用 。 8 7. 無障礙建築環境:針對建築物之屬性及品質水準做描述,係指運 用空間規劃及設計手法及設施設備 ,使建築物空間足以支持行動不 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和使用 。如同常在英 語 世 界 所 用 的 「 Barrier Free Environment 」 或 「 Accessible Environment」,無障礙環境指的是一個既可通行無阻而又易於接 近的理想環境。 9 8. 活動場所無障礙: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依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 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施行細則第11條,公共設施場所係包括公園、綠地、廣場等。 。 9. 無障礙設施: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104.2,又稱為行動不 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使建築物、空間為 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通路、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 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等。 7 同註 5。 8 同註 5 9參考註 5 並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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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無障礙設備: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104.3,係設置於建 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建築空間、 建築物或環境。如昇降機之語音設備、廁所之扶手、有拉桿之水龍 頭等。 11. 活動場所主要出入口: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 園內之場所,其用地和連結外界動線之道路的步道、車站、鄰接大 樓、橋樑、停車場等之間的接觸點在內,以界線和設置門、車擋、 公園簡介看板等的立體空間。 12. 活動場所通路:指讓人們於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 家公園內之場所,其設施之間移動的通路,或是將公園內道路扣除 出入口、樓梯等後,作為路徑使用的部分。 13. 活動場所主要設施:依據該設施之設置目的,被認定為重要之設 施,包含為使用公園目的或特徵的公園設施,以及常為人使用的特 定景觀設施、休憩設施、遊樂設施、運動設施、教育設施等。 14. 活動場所服務設施:提供使用者使用之一般性服務設施,包括販 賣店、餐飲店、停車場、廁所、飲水設備、洗手台等。 15. 水平區域:指傾斜度1%以下且平坦、穩固、不易滑倒的路面。 16. 坡度:以路面最大傾斜方向上的垂直高度差除以水平方向距離後 所得到的數值(以%表示)。欲詳細確認傾斜度時,應連同測量輪椅 前後車輪軸之間距(約40cm)的水平長度。 17. 建築物:依據建築法第四條,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 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另依據建築法第五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 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依據建築法 第六條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 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18. 無障礙標誌:依據內政部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無障礙標誌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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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作為無障礙設施之引導或標示,包括標誌(標誌圖樣)及位置(於 須指示方向或標明該設施處)。

19. 通視距離:本研究參考高程測量學常用之「通視」概念,指測量 作業操作時水準儀與兩水準尺之間應通視良好, 前、後視距 離(即 兩水準尺間的距離)應控制在30公尺以內,如超過則須加設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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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流 程 一、研究步驟及流程 (一)研究步驟 研究步驟概述如下: 步驟 1:回顧評析國內外公園及戶外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及基準,專 家學者座談,確立適於我國之研究範圍。 步驟 2:現地調查及相關案例資料蒐集,分析優劣無障礙設計比較。 步驟3:研提設計規範及解說格式之體例,撰擬內容。 步驟4:召開學者專家會議並修正內容。 步驟5:完成施設計規範及解說草案。 (二)研究流程 綜上所述,本研究流程如圖1-3-1所示: 資料來源:本研究研擬 圖1-3-1、研究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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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之法令與技術面探討

第 一 節 一、無障礙環境與公民與政治權利之國際趨勢 我 國 公 園 無 障 礙 相 關 法 令 背 景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 行法第 1 條,立法目的為實施聯合國 1966 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 障體系,特制定本法。依第 2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 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其中,第 4 條針對人權保障之規定,各級政府 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 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另依《身 心障礙者權利公約》1 1 第 1 條,其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 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 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 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 聯合國於 2006 年 12 月 13 日通過的有關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國際公約,亦 稱 《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利 公 約 》(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 CRPD。這條公約是由 192 個會員國代表與 90 個非政府組 織代表在 2006 年 8 月 25 日聯合國特別會議中達成的草案。這也是聯合國所通過 的國際性公約中頭一次以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的公約。其中公約的內容於 2007 年 3 月 30 日向國際間公開。2008 年 5 月 2 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正式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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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 為此,馬英九總統於 103 年 8 月 20 日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約施行法」,並將自 12 月 3 日施行,即是要接軌國際社會,向世界宣 示我國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的決心,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約」所揭示平等權利宗旨及各項相關權益的保障。行政院 103 年 12 月 3 日院臺衛字第 103015888 號函訂定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 組設置要點。行政院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衛福部並已 規劃「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推動計畫」,請相關部會確實 依照計畫,積極辦理法規檢視、國家報告、講習宣導及設施改善等工 作,以使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權保障工作與日俱進,實現國際社會身心 障礙者全人發展的理想。聯合國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3 日通過「身心 障礙者權利公約」,具體保障全球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所有人權及基 本自由,如公民權、教育權、就業權、就醫權、健康權、平等權及參 政權等權利。而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仍積極制訂「身心障礙者權 利公約施行法」,讓「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化,確實保障身 心障礙者權益。未來政府將依身權公約,全面檢視我國身心障礙者權 益相關法規,並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國家報告制度,以朝向國際化潮 流邁進。 另一方面,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明訂「國家對於身心障礙 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 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為基本國策之ㄧ,但 我國並未有無障礙環境之專法,事實上,建築無障礙環境相關法令之 發源與背景,受到社會福利政策之影響深遠。 早期障礙福利政策是依據 1946 年制定的憲法第 155 條:『人民之 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適當的扶助與救濟』、 及 1973 年的「兒童福利法」施行有關障礙者之救濟與安置措施。以 及民國 69 年陸續完成「老人福利法」、「殘障福利法」、「社會救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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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社會福利三法立法,為障礙者的福利政策奠定法治化的基礎。我國 於民國 79 年公佈實施「殘障福利法」,復於民國 86 年將「殘障福利 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從消極性的保護,轉成積極性的 權益保障;此外,將障礙者區分為十六類四等級,明定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應辦事項,及相關權利及義務,落實障礙者保護與福利之明確 規範。 回顧以往在殘障福利法時期,內政部曾於民國 79 年頒布「公共 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行動不便者使用設備設施規範」,作為新建 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設施之依據。 該規範針對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園、廣場、運動場內應設置供殘障者 通達主要設施之通道寬度及鋪面等做基本規定,但並無具體規定。其 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略以「…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 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以下 略)」。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略以「…本法第 16 條第 2 項所定公共設施場所,包括下列場所略以「…公園、綠地、廣 場等…」。 然而,隨著社會環境快速變遷,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已不 足以因應身心障礙者之需求,我國於 96 年 7 月 11 日總統修正公佈名 稱及全文 109 條,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本研究簡稱身保法),改 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本研究簡稱身權法)2 2本文中某些條文法源係依據依身保法訂定,惟相關法規文字尚未同步修正,例 如『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設置規定,係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 條第二項規定…』等,特此說明。 。強調「權益保 障」較「保護」更具積極意義,其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增列金融、 法務、警政、體育、文化及採購法規等主管機關之權責。例如,增列 金融主管機關以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規定;法務主 管機關給需協助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及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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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改善等事務;警政主管機關應協助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及失 蹤身心障礙者之協尋等事項;增列體育及文化主管機關應辦理增進身 心障礙者之體育、藝文等活動及社會參與機會等,前述種種規定皆顯 示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之重視又向前跨進一步。 值得一提的是,身權法第 2 條明訂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職 掌,包括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 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可謂將社會福利 體系聯繫上建築空間環境相關法令體系之重要且關鍵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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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園無障礙法令制度之推動 公園之定義及類別,郭瓊瑩(1994)曾將公園依屬性區分不同層 級包括國家公園、自然公園、大型公園、特殊公園、線型公園、中心 公園等,並對應主管機關之權責如表○○2-1-1。 在國家公園相關法令方面,僅有「國家公園法」1 項,主管機關 為內政部,適用範圍涵蓋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一般管制區、遊 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然而其施行細則並 未針對無障礙環境明訂相關規定事項。 儘管如此,為因應臺灣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及身心障礙者對旅遊 環境之需求,本部營建署於 99 年起推動「各國家公園整體改善無障 礙環境計畫」,針對國家公園內之無障礙設計進行檢視,以分年分階 段的方式逐步進行整體無障礙改善計畫。各國家公園之遊客中心及其 周邊已完成無障礙環境改善,並建置有陽明山國家公園二子坪無障礙 步道及台江國家公園遊憩區無障礙環境示範性步道,並籌劃 105 年至 108 年每年至少提供一條國家公園無障礙步道。同時,因應 104 年 10 月頒行之「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 2 條規 定,活動場所包含經內政部公告之國家公園範圍,為協助各國家公園 管理處辦理活動場所公告事宜,於 104 年 12 月頒行「國家公園活動 場所無障礙設施查核作業原則」,並擬定「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活 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現地查核表」,作為後續公告活動場所前置查 核作業之操作依據。據此,營建署預定查核 105 年至 108 年計劃完成 之無障礙步道,俾利於 109 年完成已規劃無障礙步道之活動場所公告 事 宜 。 ( 資 料 來 源 : 臺 灣 國 家 公 園 網 頁 資 料 http://np.cpami.gov.tw/accessibility/) 除此之外,其他政府單位之方案及計畫包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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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白皮書行動策略(民國98 年 5 月 26 日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 第 14 次委員會議審查通過)5-5-1-2 車輛可及之觀光景點及公園公共 服務設施必須符合無障礙環境規範;台北市政府「101 年度老舊公園 更新工程」,自101 年起逐年辦理公園更新工程,以全市 12 個行政區 依公園老舊情形進行更新改造等。 表 2-1-1、公園綠地類別及權責單位 項目 類別 主管機關 國家公園 國家公園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 自然公園 國家風景區 交通部觀光局 都市風景區 各縣市政府 環保綠地(大型環保公園) 環保署 森林遊樂區 林務局 實驗林 相關大學森林區 自然保留區(含野生動物保護區) 農委會、各縣市農業局、各縣 市建設局 國家自然公園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 大型公園 區域公園(跨縣市大型公園綠地) 內政部營建署 都會公園 各縣市政府/內政部營建署 特殊公園 歷史公園、運動公園、紀念公園、兒童公 園、運動園區動物園(館)、交通公園植物 園、博物館(園區)、文化中心、美術館、 古蹟、史蹟、美術館、學校、公立校園綠 地 文建會、教育部、各縣市教育 局 線型公園 水岸公園 各縣市政府、水利局 運輸綠帶(鐵路、MRT) 鐵路局、各縣市政府 自行車道 各縣市交通局 中心公園 綜合公園、運動公園 各縣市政府 鄰里公園(口袋公園)、社區公園 文建會3 、各縣市政府、區公所 資料來源:郭瓊瑩(1994) 3 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的啟動,於 101 年 5 月 20 日改制為文化部,現主管之公園僅有華山 1914 文創園區,與本研究範 圍之社區及鄰里公園較無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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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都市公園方面,我國新建公園並無無障礙環境相關規定,係 藉由在管理階段,以實質環境改善相關規定作為塑造無障礙環境之手 段。 有關都市公園之劃設,依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略以:都市計畫地 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 體育場所等公共設施用地。及第 45 條略以:公園、綠地、廣場、兒 童遊樂場及體育場所,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 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 分之十。前述法令僅針對都市公園劃設之必要性及面積做出規定,並 未對於公園內部環境設施備應有品質加以規範。 我國都市公園之建設管理相關法令,依趙啟宏(2016)彙整,屬於 法律位階者包括:都市計畫法、廢棄物清理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行 政罰法、行政程序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停車場法、建築法、 動物保護法、地方制度法等。屬於法規命令者包括:都市計畫法台灣 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建築技術規則、內政部主 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4 至於都市公園之環境無障礙法令制度,係遵循 等。屬於行政規則者包括:都 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 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等。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第 57 條規定,分述如下: (一)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 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 外開放使用。 (二)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 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 4 於內政部 104.10.22 台內營字第 1040815134 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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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 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 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 (三)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 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 善……。 有關公共建築物,本部業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定有無 障礙建築物專章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可供依循。有關市區道 路,內政部業於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二十條及市區道路及 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定有無障礙設施專章規範。至其他活動場所之無障 礙設施設備,依衛生福利部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部授家字第一0四 0七00五一五號函示,身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即具授權訂定活動 場所之無障礙設備、設施項目與規格法規之意涵。茲為規範都市計畫 公園、綠地、廣場及國家公園等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爰於 104 年 10 月 22 日訂定發布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 標準。 綜合前述,我國都市公園之管理,各縣市政府依據地方自治法規5 三、 公園無障礙參考指引之需求 授權訂定之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皆必須涵蓋建設管理與無障礙環境事 務。 依我國現行無障礙法令制度,概分為強制性法規及非屬強制性之 5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略以:直轄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為直轄市自治事 項。並依第 25 條略以:直轄市、縣(市) 、鄉 (鎮、市) 得就其自治事項 或 依法 律及上級法 規之 授權 , 制定 自 治法 規。自治 法規經 地方立 法機關 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 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 稱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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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原則兩類。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 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 條例或通則。及第3 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 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本研究係彙整現有公園相關 法令,依法令層次架構6 由於各縣市公園主管單位歸屬及權責皆不相同,執行層面亟須整 合:公園內部主要包括硬體設施構造物、樹木花草等,在園路通道上 常有樹株,可能產生無障礙環境設置防礙樹木生長之問題。事實上, 各縣市除了公園自治管理條例之外,尚有針對樹木保護之規定,例如 台北市及 區分為法律或法源依據、技術基準、設計規 範,參考性之手冊或指引,如圖2-1-1 所示。 台 其次,新闢公園無障礙環境規劃及既成公園無障礙改善標準似應 有區別,新闢公園多由素地開發,環境限制條件較少,宜採取較為嚴 格之標準;另一方面,既成公園必須考量地形地貌、環境設施物配置 狀況,及現有使用者族群之特性等因素,進行無障礙環境改善時較為 受限,因此可能產生無法符合新闢公園之標準,應有替代或調整之折 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高雄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等,業務相關單位包括都市發展局、工務局、建設局、民政局及各區 公所、警察局、教育局等。至於公園設施部份,各縣市之主管單位涵 括各該市府之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公共工程處、農業局、綠美化 景觀工程處、區公所等,又運動公園則為市政府教育局。因此,在業 務執行層面須協調之單位及意見極為龐雜。 6依廖慧燕(2008)的分類,在強制性法令的範圍內,區分不同屬性及意涵。 第一層次是法律或衍生相關技術基準之法源依據,其中以憲法及增修條文 為根本大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第二層次是指技術基準,旨在 界 定 何 種 類 型 或 規 模 之 建 築 物 , 應 設 置 何 種 設 施 , 其 位 置 及 數 量 如 何安 排,作為實際執法之基準;例如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公共建 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等。第三層次為設計規範,係針對如何進行無障 礙 環 境 設 計 , 提 出 具 體 技 術 建 議 等 詳 細 資 料 , 例 如 無 障 礙 環 境 設 計 規範 等。最後,除了前述強制性法令之外,第四層為參考性之手冊或指引,其 功能在於技術及法令之解說,提供民眾宣導、教育或訓練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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衷方式。 此外,公園無障礙環境規劃缺乏技術基準及參考指引。儘管本部 已於 104 年 10 月 22 日訂定發布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 設計標準,針對主要出入口、通路、戶外建築物附屬設施及公共遊憩 區內相關設施設備規格,以及活動場所舉辦活動設置臨時性設施等訂 定項目與規格,營建署並預訂於 105 年研訂「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 障礙設施設備設計規範」,然而前述設計標準條文之設施設備之項目 及規格,仍須提出明確具體說明之用語定義,研提適用範圍、通則及 分項說明及圖例等,供民眾瞭解,及相關單位執行之依據,俾作為本 部推動全面環境無障礙,及研擬相關法制化作業之參據,以提昇我國 無障礙環境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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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章 本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之法令與技術面探討 23 圖 2 -1 -1 、 我國 公 園無 障礙 設施相 關 法令 規定 架構 資料 來源: 本研究 研擬 憲 法 增修條文第 10 條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 之… 無障礙環境之建 構 … 應予保障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條文第 57(104.12.16 修訂公布 ) 公共建築物 及 活動場所 應至少於其 室外通路 、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 避 難層出入口 、 ... 廁所盥洗室 、 浴室 、 輪椅觀眾席位周邊 、 停車場等其 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 其項目與規格 ,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 【 法律 /法源依據 】 【 技術基準 】 【 設計規範 】 【 指引 /參考 】

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相關規定

【 建築物 】 無障礙環境設計規範 1.坡道 2. 扶手 3. 無障礙公廁 《 強制性法規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 3 條 , 包括法律 (法 、 律 、 條例或通則 ) , 及發布命令 (規程 、 規則 、 細則 、 辦法 、 綱要 、 標準或準則 ) 。 》 《 其他非強制性參考原則 公園綠地系統規劃 設計參考手冊 適於大尺度城市總體公園綠地 與開放空間系統的規劃設計 考 : 包括無障礙停車空間 障礙通道 、 路緣坡道 、 道 、 階梯等尺寸規格等 台北市公園開發都市 設計準則 第 4條 :公園之規劃 … 配合地緣環境 之資源特色 , 設置環境教育解說系 統 , 並提供無障礙環境設計 。 第 5條 :公園規劃應提供無障礙環境 設計 。 主要人行步道寬度不得小於 2. 5m 並以無障礙通行 為原則 。 依衛生福利部 104518 日部授家字第 1040700515 號函示 , 身權法第五十七條第 二項即具授權訂定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 備、 設施項目與規格法規之意涵 。 茲為規 範 都市計畫公園 、 綠地 、 廣場及國家公園 等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 。 104 年 10 月 22 日本部訂定發 布 【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 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 主管機關 : 本部營建署 (公 共工程組 ) 適用範圍 : 依都市計畫開闢 使用之公園 、 綠地 、 廣場及 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 場所 。 要點 : 1. 活動場所主要出入口 、 通 路 、 戶外建築物附屬設施及 公共遊憩區內相關設施設備 規格 。 (第 3條至第 7條 ) 2. 活動場所舉辦活動設置臨 時性設施 , 應考量行動不便 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 用。 (第 8條 ) 【 外部空間 】 市區道路及附屬設施設計規 範第 14 章無障礙設施 1. 無障礙通路 2 .路緣斜坡 3. 無障礙坡道 4 .導盲設施 縣市政府公園自治管 理條例 新 闢 公 園 其他 【 方案 / 計畫 】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行動策略 ( 98 .0 5. 26 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第 14 次委員會議審查通過 ) 5- 1-2車輛可及之觀光景點及公園公共服務設施必須符合無障礙環境規範 (2 )台北市政府 「 101 年度老舊公園更新工程 」 : 101 年起逐年辦理公園更新工程 , 以全市 12 個行政區依公園老舊情形進行更新改造 。 (3 )其他 國家公園法

?

營建署將研訂規範為執行依據

?

尚無具體之解說圖例 既 成 公 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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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條文分析 第 二 節 公 園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備 設 計 標 準 探 討 (一)主要出入口(第三條):活動場所應依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等 因素,設置至少一處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 增加,便利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進出。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 格包括人行動線、等候轉向平臺、鋪面、階梯、坡道、告示等。 1.人行動線以直線通達為原則,並使輪椅及輔具使用者得雙向同時 通行,避免迂迴、設置旋轉門或障礙物;出入口人行淨高不得小 於二點一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或管制 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討論: (1) 依日本都市公園等地移動順利化的整備指南(2012)2-2 公園 步道及廣場規定,為提升高齡者、身體障礙者等於移動和使 用設施上的便利性、安全性,須確保在都市公園出入口和停 車場至特定公園設施、主要公園設施間之路徑上移動時能順 利化。除一般認為至各設施的常用路徑外,其他路徑亦應盡 可能達到移動等順利化。有關出入口的基準,寬度須達 120cm 以上。但因地形狀況及其他特殊理由而無法達到時,可將標 準降為 90cm 以上。不得設置阻礙輪椅使用者通行的台階。設 置車阻時,車阻間之間的有效寬擋至少須確保 90cm 以上,以 便輪椅使用者易於通過。惟並無出入口人行淨高規定。 (2) 依新加坡無障礙建築環境之規範(2013)之公園和開放空間設 計準則,E.2.1.1 公園至少須提共一個戶外休閒進出路線以及 連接到主要設施、景點和戶外構造特徵的開放空間,E.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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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休閒進出通道的最小淨寬度應為 180cm。 2.應設置等候轉向平臺,並有適當照明;平臺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 公尺,各方向長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坡度不得大於五十分之 一。 討論: (1) 依日本都市公園等地移動順利化的整備指南(2012)2-2 公園 步道及廣場之水平區域規定,出入口處須設置長度 150cm 以 上的水平區域,以便輪椅使用者等能安全、順利出入。水平 區域的表面須平坦、穩固,舖設時須採用不易滑倒之材質。 3.鋪面應利於輪椅及輔具使用者行進,其材質應堅硬、平整及具防 滑效能;勾縫處應無高度落差,其寬度不得大於八公釐。 討論:依日本都市公園等地移動順利化的整備指南(2012)及新加坡 無障礙建築環境之規範(2013)並無特別針對公園出入口之 鋪面詳加規定。 4.階梯:設有階梯者,其梯級、扶手、欄杆及警示設施,準用建築 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樓梯規定。 討論: (1)依日本都市公園等地移動順利化的整備指南(2012) 2-2 公園 步道及廣場之出入口規定,不可設置會造成輪椅使用者通行 障礙的台階。並補充說明,因水處理、地形狀況及其他特殊 理由,如雖建於丘陵地等無法確保擁有足夠緩和路段的險峻 地形上,或會對景觀和文化財造成重大影響而受土地變更之 規定限制,但即使多方設法仍法對應改善等情況而無法免除 高差之產生時,應改採行斜坡等不會產生高差之方式,避免 造成輪椅使用者通行上的障礙。 (2)依新加坡無障礙建築環境之規範(2013)之公園和開放空間設 計準則,E4.1.1 戶外台階的淨寬至少應為 120cm,依 E.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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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階應具均一、最大 15cm 的級高及至少 35cm 級深的踏板。 樓梯應至少有 2 階。依 E.4.2.2 室外的級高及其相對的級深 應如下表所示之規格。 表 2-2-1、新加坡無障礙公園樓梯級高級深 級高 級深 12.0 41.0 12.5 40.0 13.0 39.0 13.5 38.0 14.0 37.0 14.5 36.0 15.0 35.0 單位:公分 資料來源:新加坡(2013) 依 E.4.3.1 規定平台之間的高度應不得超過 150cm。E.4.3.2 平台的長度應為 150cm 以上,如圖所示。 圖 2-2-1、新加坡無障礙建公園樓梯平台 資料來源:新加坡(2013) 較長的平台應為 150cm 的倍數,亦即 150cm 或 300cm 等。依 E.4.4.1 所有階梯的梯級前緣應採用可見的長久性對比色材料, 以確保良好的可視性。踏板邊緣的防護緣至少應為 5cm 高。依 E.4.5.1 應於樓梯平台的頂端和底部設置可確知並警告的材質鋪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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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E.4.6.1,樓梯扶手規定應符合條款 4.7 和 4.11.4 的規定 要求,而殘疾人士走動的樓梯扶手的應符合條款 4.7 和 4.12 的 規定7 5.坡道:設有坡道者,其傾斜方向應與行進方向一致,坡度不得大 於二十分之一。但因地形限制,坡度不得大於十二分之一,並應 加設扶手或公示應有輔助人員或輔具協助使用。 要求。對身材介於 600 毫米至 750 毫米的身材短小人士,還 須提共額外的扶手。 討論:依日本都市公園等地移動順利化的整備指南(2012)之坡道規 定列於「通行道路基準」內容中,新加坡無障礙建築環境之規 範(2013)之公園出入口並無坡道規定。 6.告示: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應設置明顯告示。 討論: (1)依日本都市公園等地移動順利化的整備指南(2012)7.連接至 特定公園設施等的義務,規定移動等順利化之公園步道除主 要公園設施外,和符合都市公園移動等順利化基準之各特定 公園設施(公佈欄及標幟除外)間,亦須至少相互連接 1 個 設施。如圖 2-2-2 所示,亦即,移動等順利化之公園步道須 至少和 1 個以上的主要公園設施相互連接。且設置符合移動 等順利化基準之特定公園設施(公園步道及廣場除外)時, 移動等順利化之公園步道須分別和這些設施相互連接至少 1 個以上。此外,公佈欄和標幟設置於移動等順利化之公園步 道附近。 (2)新加坡無障礙建築環境之規範(2013)之公園和開放空間設計 準則,並無公園中告示牌之如何配置規定,僅於 E.6 標牌及 E.6.1 信息板之技術尺寸規定。 7 本研究暫略,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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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2、日本特定市公園無障礙路徑概念 資料來源:日本國土交通省(2008) (二)路徑(第四條):活動場所應設置至少一條無障礙通路連結前條之 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其無障礙設施 設備 1.人行動線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僅容單向通行 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並於通視距離內設置等候轉向 平臺,平臺設置應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 2.人行動線地面上方零點六公尺至二點一公尺範圍內,如有零點一 公尺以上之懸空突出物,應設置警示及防撞設施。 3.鋪面應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坡度、排水及開口準用建築物無障 礙設施設計規範室外通路及坡道規定。 4.地面二側有使輪椅或輔具車輪陷落傾倒之虞者,應設置防護緣或 安全護欄。 5.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應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 障礙通路之方向。 6.應在兒童遊戲設施及體育設施區域之外圍通過,避免直接穿越, 並保持安全距離或設置防護設施。 7.以人車分離為原則,其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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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設置明顯告示。 (三)使用區域與建築及設施(第五條、第六條):戶外設置之樓梯、升 降設備、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標誌及服務臺等設施 設備,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活動場所(觀景臺、 休憩區、用餐區、兒童遊戲區、體健區)。 (四)標誌(第七條):主要出入口與無障礙通路周邊(地圖、告示牌、 解說牌及標誌),臨時性設施設備(服務臺、廁所盥洗室、輪椅觀 眾席位、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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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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