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章曾論及,舊式糖廍依股東組成不同可區分為牛掛廍、牛犇 廍、公司廍、頭家廍四種,前兩種為蔗農所組成,栽蔗農民即糖廍主人,
製糖的利益可歸自己所有;至於後兩者,蔗作與製糖完全分開,製品則按 約定由雙方分配之。在以公司廍、頭家廍為主的嘉義平原,蔗農多屬資產 單薄者,大半必須靠借貸才能植蔗。大體上是糖商借貸給製糖業者,製糖 業者再借貸給甘蔗栽培者,其理由乃是因為生產者比較了解相互間的狀況
195。由此可知,當時蔗農與糖廍間的關係甚為密切。
然而,自日本資本進入本區以後,原料採取區域制度被建立起來,在 採取區域內舊式糖廍不許設立而被歸併於改良糖廍或新式製糖會社中;散 落鄉村各地的甘蔗栽培者則變成新式製糖會社的蔗農。分糖法轉變為原料 收購法,原來與製糖利益有關的甘蔗栽培者,如今成了單純的甘蔗出賣 者,甚至隸屬於會社的佃耕者,不能均霑蔗糖製品漲價的利益。
在原料採取區域制度的限制下,農民雖無權選擇售賣的對象,但仍有 選擇作物的自由。故種蔗收入如果轉劣,農民即有改種其他作物的趨向,
可能影響製糖原料的供應。製糖會社固定於廠屋、機械、設備等之資金甚 鉅,假使原料不夠而阻礙工廠的適度營運,一般費用則必然增高。為了應 付這種危機,會社就必須加強原有獲取原料的方法,以遏止農民改種。當 時製糖工廠獲取原料的方法主要有會社自營和外邊收購兩種途徑;收購則 又可分會社佃農和一般蔗農。其中,較穩固的辦法是增加會社自營農場和 佃農的栽蔗。不過欲達成此一目標必須先擴大會社有權支配的土地。而支 配土地則要購地或承租,但購地租地所需的資金和費用隨著地價地租上 升,日益加重196。因此,若有兩全其美的辦法既能約束農民栽蔗而又不須
195 原熙:〈本島糖業調查書〉,《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明治 30 年乙種永久保存,第 00181 號,
收錄於顏義芳編譯,《臺灣總督府殖產史料彙編》,台灣省文獻委員會,2000 年,頁 56。
196 張漢裕:《日治時代臺灣經濟之演變》,頁 54。
支出大筆購地費用,那自然是最經濟的。而這個辦法就是以資金和實物的 借貸來約定農戶種蔗,即前節所述的蔗作契約規程。
就借貸的內容說,這是種蔗契約的一部分。要種蔗才有借貸。借貸的 種類包含資金、肥料、蔗苗三類。其數量則按種蔗的甲數、栽培狀況的優 劣而定。借貸大體要付利息,普通月利1分左右。本利的償還,交付甘蔗 後由其價款扣除。這種借貸關係所產生的結果,除會社能繼續獲取充分低 廉的原料外,就是蔗農對會社的依賴加深。貸款名義上是供耕種資金或肥 料資金之用,但實際上大多兼具有生活費用的意義,特別是因為蔗農收入 遲緩而又低薄。賣甘蔗所得的價款既是微薄,將貸款的本利扣除之後,當 然難有剩餘。故每年均需要會社的貸款以彌補生活,且依貸款的條件繼續 為會社種蔗。這樣下去,即使有意也很難改種或轉業197。換言之,製糖會 社利用前貸金制度,使蔗農失去自由耕作者的身分,淪為製糖會社屬下的 農奴。
至於大林地區的契約蔗農戶數,據1921年的調查,大林庄有590戶種 植甘蔗,占總農業戶數30﹪198。到1961年的農業普查資料中,大林鎮的蔗 農戶數增為1,312戶199,佔總農業戶數40﹪,即每2至3戶農家就有一戶栽植 甘蔗,比例相當高。不過,其後隨著農業經濟的變遷,大林鎮的契約蔗農 戶數由1970年代初期的914戶迅速遞減至1990年代初期的162戶200。而隨著 蔗農戶數的減少,大林地區的農民對糖廠的依賴性逐漸地減弱。
除了一般蔗農之外,還有一批承租大林糖廠土地的佃農。他們從會社 租借農地,又有資金實物的借貸。與一般蔗農相比,無疑地對會社的隸屬 更加深刻。
由表4-2-1:1939年的耕地所有權調查資料中可知,大林庄日本人擁
197 張漢裕:前引文,頁 54;陳正祥:〈糖業〉,《臺灣地誌-中冊》,台北:敷明產業地理研究所,
1960 年,頁 622。
198 臺灣總督府殖產局:《農業基本調查書》4-主要農作物生產調查,1921 年,頁 36。
199 台灣省政府農業普查委員會:《中華民國五十年臺灣省農業普查報告-嘉義縣》,1963 年,
頁 43。
200 行政院台閩地區農漁業普查委員會:《中華民國五十九年臺灣省農業普查報告-嘉義縣》、《中 華民國七十九年臺灣省農業普查報告-嘉義縣》,1972 年、1992 年。
有約2/5的旱田與1/5的水田,比例高過全島甚多。根據日據時期土地台帳
表4-2-1:1939年大林庄耕地所有別與嘉義郡、台南州及全島之比較
田 旱 所有耕地
568.4056 19.62﹪
2,328.8290 80.38﹪
719.8930 38.41﹪
1,154.1056 61.59﹪
1,288.2986 27.00﹪
2,977.0774 12.57﹪
20,706.9696 87.43﹪
2,809.9473 23.08﹪
9,366.1010 76.92﹪
5,787.0247 16.14﹪
26,668.149 14.13﹪
162,083.476 85.87﹪
15,231.515 19.94﹪
61,145.441 80.06﹪
41,899.664 15.80﹪
539,655,137 10.17﹪
4,690,088,345 88.35﹪
569,778,041 18.76﹪
2,425,659,427 79.84﹪
1,109,433,178 13.29﹪
7,115,747,772 85.26﹪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殖產局,《農業基本調查書》41-耕地所有並經營狀況調查,
昭和14年(1939年),頁2~3、40~41
201 涂照彥著,李明俊譯,前引書,頁 171。
202 根岸勉治,前引文,頁 184。
表4-2-2:大林糖廠所屬耕地使用明細表
由表4-2-2可知,大 林糖廠約將社有農地及 承租地的30﹪~50﹪佃租 給農民。以1935年為例觀 之,大林糖廠所屬耕地 2700甲,其中,有1,413 甲(52.33﹪)放租給農 民。可惜的是,有關直屬 糖廠的佃耕蔗農總數,欠 缺確切的統計資料。不 過,根據臺灣總督府殖產 局於1921年8月所做的調 查,全島的甘蔗栽培戶數
共有125,824戶,同一時
期一般蔗農有124,740戶 資料來源:臺灣總督府殖產局:《臺灣糖業統計》歷年
。由於兩者的戶數極為接
近,可推知製糖會社在放租佃耕地時,勢必要優先照顧具有利害關係的、
較為密切的一般蔗農203。
製糖會社以土地所有者或佃耕權所有者的身分訂立契約的目的,並非 在於佃租費的收入而是為了獲得甘蔗。根據新高製糖會社與蔗農的佃租契 約書內容觀之204。有以下的規定:佃農負有栽種甘蔗的義務,佃租費以實 物(米或砂糖)換算時價,或由甘蔗收購價格中扣除為原則。但倘有不足 時,蔗農應以現款繳付之。如拖欠繳納時間,則每月必須繳納一分五厘的 滯繳利息。此外,若有下列情況,則佃農必須同意即刻解除契約,包括製 糖會社希望自營種蔗或將土地移作其他用途;土地需提供公共用途使用
203 涂照彥著,李明俊譯,前引書,頁 174。
204 陳明言先生提供。
自營農場 佃耕蔗農 年 期 面積
(甲)
比例
(﹪)
面積
(甲)
比例
(﹪)
合計
1922年 1,168 52.40 1,061 47.60 2,229 1923年 1,207 54.13 1,023 45.87 2,230 1925年 1,147 63.58 657 36.42 1,804 1926年 1,766 62.89 1,042 37.11 2,808 1928年 1,911 68.62 874 31.38 2,785 1929年 1,925 71.24 777 28.76 2,702 1930年 1,932 71.77 760 28.23 2.692 1934年 1,211 45.19 1,469 54.48 2,680 1935年 1,287 47.67 1,413 52.33 2,700 1940年 1,308 45.98 1,537 54.02 2,845
時;所有權或小作權轉移時;未得糖廠承諾而種植芭蕉、鳳梨、竹木、其 他永年生作物或建築房舍;未依照糖廠指示耕作;怠於種蔗導致土地荒 廢;未獲會社同意任意變更地貌或砍伐原有竹木;未獲會社同意轉租或分 租他人;不繳地租等。契約期間,會社負責繳納地租、附加稅與特別水租,
佃農則負擔水租及嘉南大圳組合的相關費用;如有增進地力的改良工事完 成,費用由雙方協議負擔。
在租佃契約的約束下,直屬會社的佃農不但沒有選擇作物的自由,而 且在蔗園的經營上處處受到會社的監督,甚至還要時時擔心佃耕地可能被 收回。因此,這些直屬會社的佃農,與其說是佃農不如說是會社的雇農。
由於糖業資本對土地(社有農地、轉租農地)控制的不斷擴大,迫使 一般蔗農的經濟規模日漸零星化。如表4-2-3所示,1925~1933年,儘管大 林糖廠的蔗農戶數已由4,222戶減至2,262戶,但每戶農家的平均蔗作面積 非但沒有增加,反而由0.76甲減至0.7甲,可見蔗農經營規模的零細化還 是日益加深。1935年,由於蔗農戶數增加,平均蔗作面積更減為0.65甲。
大林地區以小農為主的甘蔗栽培業,即使在戰後農地改革之後也沒有 根本的變化。因為農地擴大的限制及農業人口的增加,蔗農的耕作規模較 日治時期更加碎小。由1950~1975年間大林糖廠的蔗作面積及蔗農戶數變 化觀之。耕地面積雖由1,314公頃擴充到2,444公頃。相對地,蔗農戶數也 由3,599戶增至6,531戶。因此每戶蔗農的平均耕地面積一直維持在0.37公 頃左右,與戰前0.65甲(0.63公頃)的平均規模相較,明顯的戰後零細化 的過程仍進行著。1980年之後,因蔗作農戶大量減少,每戶平均的蔗作面 積始呈增加之勢。
就耕地規模觀之,1925年,蔗農的耕地面積以一分以上未滿五分者最 多,約占48﹪;其次為五分以上未滿一甲者,約占29﹪。其後,蔗作面積 在五分以下的農戶數量日漸減少,迨至1930年,則已變成五分以上未滿一 甲者最多,約占45﹪;一分以上未滿五分者居次,約占27﹪。光復以後,
由於農村耕地分割零散,平均每戶種蔗面積甚為狹小,以1965年為例,0.1 公頃以上未滿0.5公頃者最多,約占71﹪;擁有1公頃以上的農戶已減少到
不足6﹪。
農民種蔗興趣所受競爭作物價格之影響愈大,戶數愈多,糖廠分戶勸 導農民訂約種蔗亦愈困難,故必須組織蔗農,運用組織力量,傳播農業新 知和技術,以協助蔗農增產,增加其植蔗收益,改善過去之分戶推廣辦法 以提高推廣效果205。
1955(民國44)年6月起,台糖公司建立推行基本蔗農制度。凡農民與 糖廠訂立二年以上之植蔗契約者,即為基本蔗農,可以受到代耕、代灌、
配售豬仔、代為防治病蟲害、配給優良蔗種以及其他技術指導等的權利206。 但因臺灣糖業長期不景氣,政府於1986(民國75)年開始限制耕種,原料 甘蔗根據政府之限量來縮減。基本蔗農制度失去存在之意義,遂於1989(民 國78)年取消。
1970(民國59)年5月間,為了精簡各項農教組織,以減輕農教人員 工作負擔,於是台糖將基本蔗農、實驗原料區、契約示範農場等組織,根 據其各別形態,合併為「蔗作研究班」、「共同經營契約農場」、「蔗作增產
1970(民國59)年5月間,為了精簡各項農教組織,以減輕農教人員 工作負擔,於是台糖將基本蔗農、實驗原料區、契約示範農場等組織,根 據其各別形態,合併為「蔗作研究班」、「共同經營契約農場」、「蔗作增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