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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公平之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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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織 公 平 是 構 成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的 重 要 基 礎 工 程 。 所

謂 組 織 公 平 是 指 員 工 受 到 組 織 的 公 平 對 待 。 組 織 公 平 影 響 組

趨 勢 , 其 中 組 織 承 諾 是 最 常 被 引 以 為 促 發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的 重

予 交 換 或 回 饋 。

R o u s s e a u & P a r k s ( 1 9 9 3 ) 用 契 約 的 概 念 來 說 明 社 會 交 換 與 經 濟 交 換 的 不 同 , 他 們 首 先 將 契 約 定 義 為 有 義 務 去 做 或 無 義 務 去 做 的 事 。 R o u s s e a u & P a r k s ( 1 9 9 3 ) 將 契 約 視 為 一 天 秤 , 一 端 是 交 易 型 契 約 , 此 著 重 在 短 期 、 特 定 的 層 面 ; 另 一 端 是 關 係 型 契 約 , 此 著 重 在 社 會 心 理 層 面 , 以 長 期 為 主 。 由 此 可 知 , 社 會 交 換 主 要 是 建 立 在 關 係 型 契 約 上 , 而 經 濟 交 換 是 建 立 在 交 易 契 約 上 。 經 濟 交 換 與 社 會 交 換 理 論 的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 1 . 社 會 交 換 包 括 具 有 經 濟 價 值 的 外 在 利 益 , 如 資 訊 、 服 務 或 產 品 , 且 多 屬 於 禮 輕 情 意 重 ; 也 有 非 物 質 的 內 在 利 益 , 如 社 會 支 持 。 2 . 社 會 交 換 的 利 益 提 供 是 自 願 性 的 , 在 關 係 初 期 會 有 得 不 到 回 報 的 風 險 。 3 . 經 濟 交 換 是 靜 態 的 交 換 ; 而 社 會 交 換 是 隨 關 係 展 開 時 呈 動 態 的 發 展 。

因 此 在 社 會 交 換 的 關 係 下 , 當 員 工 認 知 到 組 織 是 公 平 時 , 才 會 信 任 組 織 , 進 而 展 現 出 組 織 所 沒 有 規 定 , 且 對 組 織 有 利 的 行 為 , 所 以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可 視 為 因 個 人 感 激 所 產 生 的 一 種 行 為 。

二 、 公 平 理 論

A d a m s( 1 9 6 5 ) 提 出 的 公 平 理 論 ( e q u i t y t h e o r y ) 包 含 四 要 素 : 投 入 ( i n p u t ) 、 所 得 ( o u t p u t ) 、 參 考 對 象 以 及 公 平

- 不 公 平 。 他 認 為 , 員 工 除 了 關 心 自 己 的 工 作 付 出 會 得 到 多 少 的 報 酬 外 , 也 會 以 自 己 的 付 出 與 所 得 和 別 人 互 相 比 較 。 若 與 他 人 相 較 , 比 值 相 等 則 表 示 公 平 。 但 當 比 值 不 相 等 時 , 員 工 會 知 覺 到 組 織 公 平 , 產 生 六 種 反 應 :

( 一 ) 改 變 本 身 的 投 入 。 例 如 : 變 得 較 不 努 力 工 作 。

( 二 ) 改 變 本 身 的 所 得 。 例 如 : 改 採 其 他 報 酬 方 式 。

( 三 ) 扭 曲 對 本 身 投 入 與 所 得 的 認 知 。 例 如 : 現 在 才 知 道 我 比 其 他 同 事 更 認 真 工 作 。

( 四 ) 扭 曲 對 他 人 的 認 知 。 例 如 : 他 的 工 作 不 像 以 前 我 想 像 那 麼 好 。

( 五 ) 改 換 比 較 對 象 。

( 六 ) 離 開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環 境 。 例 如 : 離 職 或 申 調 到 其 他 單 位 。 O r g a n ( 1 9 8 9 ) 認 為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就 是 上 述 比 值 中 的 投 入 。 當 員 工 認 知 未 受 公 平 對 待 時 , 由 於 組 織 存 在 正 式 獎 賞 或 懲 罰 制 度 , 故 仍 不 敢 降 低 產 出 或 影 響 績 效 , 而 是 減 少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的 表 現 作 為 替 代 選 擇 。 總 之 , 當 員 工 認 知 到 自 身 的 努 力 未 能 得 到 一 定 的 報 償 時 , 會 感 到 壓 力 而 試 圖 採 取 某 些 行 動 以 改 善 這 種 不 公 平 的 狀 態 。

三 、 組 織 公 平 之 構 面 與 發 展 ( 一 ) 分 配 公 平

傳 統 的 組 織 公 平 著 重 於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 也 就 是 組 織 所 得 分 配 的 公 平 ( B i e r H o f f e t a l , 1 9 8 6 ) 。 分 配 公 平 是 指 個 人 對 組 織 在 資 源 分 配 的 結 果 是 否 公 平 的 知 覺 (Folger and Greenberg, 1 9 8 5 ) 。 至 於 程 式 方 面 則 未 刻 意 重 視 ( M a h o n e y , 1 9 8 2 ) 。 員 工 依 據 所 得 分 配,評 估 他 們 對 管 理 決 策 的 公 平 知 覺(D a i l e y &

K i r k , 1 9 9 2 ) 。 分 配 公 平 強 調 決 策 的 結 果 分 配 , 所 預 測 的 態 度 是 直 接 與 結 果 有 關 , 其 理 論 乃 根 據 上 述 的 公 平 理 論 與 社 會 交 換 理 論 。

( 二 ) 程 序 公 平

T h i b a u t & W a l k e r ( 1 9 7 8 ) 為 最 早 研 究 程 序 公 平

( p r o c e d u r a l j u s t i c e ) 的 社 會 心 理 學 者 , 他 模 擬 法 律 裁 決 爭

果 的 。 例 如 降 低 生 產 力 及 工 作 品 質 、 減 少 與 他 人 合 作 、 感 到 壓 力 感 、 偷 竊 或 破 壞 行 為 產 生 , 甚 至 離 職 等 現 象 。 相 反 的 , 如 瞭 解 員 工 對 公 平 的 主 觀 認 知 的 產 生 , 進 而 加 以 預 防 , 以 使 員 工 深 感 公 平 , 進 而 提 升 工 作 績 效 , 就 成 為 未 來 研 究 的 重 要 議 題 。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組 織 公 平 定 義 為 是 個 人 在 組 織 的 各 方 面 的 感 受 , 組 織 在 任 何 獎 懲 與 資 源 分 配 的 過 程 中 讓 個 人 感 受 到 公 平 的 待 遇 。

第 三 節 組 織 承 諾 與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一 、 組 織 承 諾

組 織 承 諾 (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a l c o m m i t m e n t ) 的 觀 念 最 早 由 W h y e t ( 1 9 5 6 ) 所 提 出 , 指 出 個 人 對 組 織 的 貢 獻 性 及 忠 誠 度 。 P o r t e r , S t e e r , & B u c h a n a n ( 1 9 7 4 ) 定 義 為 組 織 承 諾 的 概 念 包 括 組 織 承 諾 是 指 個 人 對 一 特 定 組 織 的 認 同 與 投 入 的 相 對 強 度 。 包 括 以 下 :

( 一 ) 強 烈 的 信 仰 並 接 受 組 織 之 目 標 及 價 值 ( v a l u e c o m m i t m e n t ) 。 ( 二 ) 個 人 願 意 為 組 織 的 利 益 付 出 更 多 的 心 力 ( e f f o r c o m m i t m e n t ) 。 ( 三 ) 希 望 繼 續 留 在 組 織 中 ( r e t e n t i o n c o m m i t m e n t ) 。 這 三 個 構 面 演 變 成 的 量 表 是 目 前 國 內 學 者 最 常 使 用 的 構 面 。( 劉 鈞 慈 , 1 9 9 9 ; 戴 坤 輝 , 2 0 0 1 ; 郭 振 生 , 2 0 0 3 ; 江 若 嵐 , 2 0 0 5 ) 。 組 織 承 諾 為 個 人 認 同 組 織 價 值 、 目 標 , 認 為 留 在 組 織 並 為 組 織 付 出 努 力 皆 為 常 理 的 行 為 、 態 度 。 組 織 承 諾 被 視 為 一 種 對 工 作 環 境 正 面 評 價 的 情 感 性 反 應 , 一 般 定 義 為 對 組 織 的 歸 屬 感 或 認 同 感 ( M a t h i e u & Z a j a c , 1 9 9 0 )。 此 種 歸 屬 感 被 認 為 是 情 感 上 的 回 應 。 M e y e r ( 1 9 8 9 ) 定 義 組 織 承 諾 是 三 個 構 面 的 組 成 :

( 一 ) 情 感 性 承 諾 : 指 組 織 成 員 對 組 織 的 情 感 性 依 附 。 即 個 人 價 值 上 的 認 同 與 投 入 組 織,願 意 且 希 望 繼 續 留 在 組 織 服 務 。

( 二 ) 持 續 性 承 諾 : 指 組 織 成 員 的 功 利 性 考 量 。 即 基 於 個 人 若 離 開 組 織 會 考 慮 成 本 損 失 。 可 區 分 兩 個 次 構 面 :

1 . 個 人 犧 牲 : 目 前 若 離 開 組 織 個 人 將 受 很 大 影 響 。

2 . 低 替 代 機 會 : 若 離 開 組 織 將 很 難 找 到 合 適 的 替 代 機 會 。 ( 三 ) 規 範 性 承 諾 : 指 組 織 成 員 的 義 務 性 考 量 。 其 強 調 維 持 對 組 織 的 忠 誠 , 是 個 人 知 覺 有 道 德 或 義 務 繼 續 留 在 組 織 。

組 織 承 諾 被 認 為 是 一 種 認 同 組 織 的 心 理 狀 態 , 由 以 往 學 者 的 研 究 得 知 織 承 諾 可 以 區 分 為 兩 類 , 即 行 為 性 的 承 諾 和 態 度 性 的 承 諾 。 S t a w 認 為 行 為 性 承 諾 是 因 為 個 體 受 到 某 些 束 縛 , 而 不 得 不 留 在 組 織 中 。 態 度 性 的 組 織 承 諾 是 指 員 工 主 動 的 對 組 織 承 諾 , 是 個 人 與 組 織 連 結 的 一 種 態 度 或 導 向 , 類 似 於 投 入 、 認 同 或 激 勵 。

當 承 諾 感 越 高 時 , 個 人 的 行 動 則 越 受 到 這 種 內 化 力 的 影 響 , 而 會 忽 略 個 人 行 動 的 後 果 。 所 以 , 個 人 意 願 留 在 組 織 、 為 組 織 努 力 , 並 非 他 已 經 評 估 過 這 樣 做 能 獲 得 多 少 利 益 , 而 是 相 信 自 己 應 該 這 樣 做 , 這 樣 才 能 合 乎 團 體 的 規 範 。 總 而 言 之 , 這 一 種 觀 點 主 要 是 強 調 組 織 承 諾 的 道 德 層 面 , 也 就 是 由 W i e n e r 所 指 出 的 , 組 織 內 的 員 工 對 組 織 的 承 諾 感 越 高 , 越 較 願 意 持 久 的 為 組 織 犧 牲 與 投 入 , 而 且 也 不 容 易 受 到 外 在 環 境 的 影 響 。

由 以 往 學 者 的 研 究 發 現 , 組 織 承 諾 可 視 為 個 人 對 組 織 的 一 種 心 理 依 附 ( a t t a c h m e n t ) 狀 態 , 包 括 工 作 投 入 、 忠 誠 及 對 組

織 價 值 的 信 仰 。 組 織 承 諾 不 僅 影 響 一 個 人 對 組 織 投 入 的 強 度 ( S t r e e r s , 1 9 7 7 ) , 也 代 表 其 與 組 織 的 一 種 連 結 關 係 ( M o w d a y , 1 9 8 2 )。 這 種 連 結 乃 是 對 組 織 的 積 極 涉 入 , 個 人 願 意 對 組 織 奉 獻 心 力 , 表 現 在 成 員 的 信 念 和 想 法 中 , 也 表 現 在 其 行 為 上 。 換 言 之 , 組 織 承 諾 在 創 造 一 個 對 組 織 具 有 高 度 忠 誠 及 高 度 績 效 的 團 隊 , 而 經 由 對 組 織 承 諾 的 了 解 , 將 可 增 加 員 工 績 效 。 對 組 織 承 諾 構 面 , 研 究 者 的 說 法 眾 說 紛 紜 , 歸 納 出 各 研 究 者 的 分 類 , 簡 述 如 下 :

S t a w ( 1 9 8 4 ) 將 組 織 承 諾 分 為 兩 類 : 1 . 行 為 性 承 諾 ( b e h a v i o r a l c o m m i t m e n t ) 、 2 . 態 度 性 承 諾 ( a t t i t u d i n a l c o m m i t m e n t ) 。 R e i c h e r s ( 1 9 8 5 ) 將 組 織 承 諾 分 為 三 大 類 : 1 . 交 換 的 觀 點( s i d e - b e t s )

2 . 歸 因 的 觀 點 ( a t t r i b u t i o n s ) 3 . 個 人 / 組 織 目 標 認 同 一 致 的

( i n d i v i d u a l /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a l g o a l c o n g r u e n c e )

M o w d a y, P o r t e r , & S t e e r s ( 1 9 8 2 ) 將 組 織 承 諾 的 概 念 化 為 三 個 構 念 , 分 別 是 組 織 價 值 觀 的 接 受 、 動 機 及 留 職 意 圖 。 M e y e r & A l i e n ( 1 9 8 7 ) 將 組 織 承 諾 分 成 三 類 :

情 感 性 承 諾 、 道 德 性 承 諾 、 持 續 性 承 諾 三 構 面 分 類 。 二 、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a l C i t i z e n s h i p B e h a v i o r, 簡 稱 O C B ) 的 概 念 由 美 國 印 第 安 那 大 學 教 授 D e n n i s W. O r g a n 於 1 9 8 8 年 提 出 , 指 由 員 工 自 發 進 行 的 , 在 組 織 正 式 的 薪 酬 體 系

中 尚 未 得 到 明 確 的 或 直 接 的 承 認,但 就 整 體 而 言 有 益 於 組 織 運 作 的 功 能 和 效 率 的 行 為 總 和 。 在 績 效 評 估 的 過 程 中 , 無 論 是 機 關 還 是 企 業 , 都 會 存 在 很 多 柔 性 的 評 價 指 標 , 這 些 柔 性 指 標 游 離 於 組 織 正 式 的 薪 酬 體 系 之 外,卻 可 以 潛 在 地 影 響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者 作 出 的 績 效 評 估 結 果,從 而 對 員 工 的 實 際 晉 升 及 加 薪 等 有 相 當 重 要 的 作 用 。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基 本 上 是 指 組 織 中 的 個 人 , 表 現 出 超 越 角 色 標 準 以 外 的 行 為 , 它 是 不 求 組 織 給 予 獎 賞 , 仍 然 能 自 動 自 發 、 利 他 助 人 , 關 心 組 織 績 效 的 行 為 ( O r g a n , 1 9 8 8 )。

B a t e m a n & O r g a n ( 1 9 8 3 ) 認 為 公 民 行 為 是 指 未 有 正 式 工 作 說 明 書 , 但 為 組 織 所 需 要 者 , 此 種 行 為 並 未 在 組 織 中 正 式 規 定 或 經 由 契 約 的 約 定 而 來,是 員 工 在 不 考 慮 組 織 認 可 或 獎 勵 的 前 提 下 主 動 自 發 的 對 組 織 有 利 的 行 為 ; 此 行 為 可 以 界 定 為 , 組 織 並 無 明 確 規 定,也 不 受 正 式 獎 賞 系 統 約 束 的 利 組 織 行 為 。

O r g a n( 1 9 8 8 )提 出 任 何 組 織 系 統 的 設 計 均 不 可 能 完 美 無 缺 , 若 只 靠 員 工 角 色 內 行 為 是 很 難 達 成 目 標 的 , 必 須 仰 賴 員 工 主 動 執 行 正 式 角 色 要 求 以 外 的 行 為 。 並 將 此 非 屬 於 角 色 規 範 及 工 作 說 明 書 所 明 定 , 且 不 包 含 在 正 式 的 酬 賞 制 度 中 , 但 卻 有 利 於 組 織 運 作 提 高 組 織 效 能 的 行 為 , 此 定 義 為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 o r g a n i z a t i o n a l c i t i z e n s h i p b e h a v i o r )。

國 內 學 者 林 淑 姬 ( 1 9 9 2 ) 將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定 義 為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是 對 組 織 有 益 , 並 符 合 下 列 二 個 條 件 的 員 工 行 為 : 1 . 此 種 工 作 行 為 不 包 括 員 工 的 基 本 工 作 要 求 中 , 但 整 體 而 言 對 組 織 目 標 有 正 面 貢 獻 或 可 以 避 免 負 面 影 響 的 各 種 行 為 。 2 . 組 織 不 會 對 這 種 行 為 給 予 財 務 上 的 報 酬 , 但 在 制 定 薪 資 或 升 遷 決 策 時 , 可 能 予 以 考 慮 , 一 般 而 言 , 此 種 行 為 與 報 酬 間

並 無 明 顯 的 關 係 可 循 。

R o b i n s o n 及 M o r r i s o n( 1 9 9 5 ) 從 心 理 契 約 的 角 度 來 探 討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 其 認 為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是 超 越 員 工 與 雇 主 間 契 約 認 定 外 的 行 為 表 現 。

許 道 然 ( 2 0 0 2 ) 綜 合 學 者 之 看 法 , 提 出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概 念 有 以 下 之 特 性 :

一 、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係 以 外 顯 行 為 呈 現 : 例 如 , 熱 心 幫 助 同 事 、 維 持 周 遭 環 境 整 潔 、 佈 置 工 作 場 所 、 閱 讀 組 織 訊 息 等 。 二 、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是 一 種 外 角 色 行 為 : 組 織 內 員 工 之 工 作 行 為 依 組 織 工 作 說 明 書 或 其 他 正 式 規 章 所 規 範 , 但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通 常 是 屬 工 作 說 明 書 或 正 式 規 章 外 的 自 發 性 行 為 , 要 不 要 做 取 決 於 員 工 自 主 裁 量 。

三 、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是 組 織 中 正 面 的 利 社 行 為 : 所 謂 的 利

三 、 組 織 公 民 行 為 是 組 織 中 正 面 的 利 社 行 為 : 所 謂 的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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