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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建立

4-1-1 全國二氧化碳排放量---歷史資料與未來推估

本研究結果分參考方法(Reference approach)及部門方法(by Main source categories)計算全國因能源消耗產生之二氧化碳。

參考方法(Reference approach)計算所得之全國二氧化碳排放量:

1980~2002 年之二氧化碳歷史排放量計算如圖 4.1 所示,此外將 1980 年~2002 年之二氧化碳排放量資料施以二次式迴歸,可得迴歸 趨勢線迴歸公式為

y = 263 . 97 x

2

10

6

x + 10

9,其中y 為二氧化碳排放量、

x 為西元年份,其 R2值為0.9964。

本研究除了建構歷史二氧化碳排放量外,也利用其預估 2003 年

~2030 年之二氧化碳排放量,以二次迴歸、對數迴歸及指數迴歸求 取 2003 年~2030 年之未來二氧化碳排放量,如圖 4.1 所示。由圖可 看出這三種推估迴歸中,以對數迴歸所推估出來之值最大、二次迴歸 次之、指數迴歸最小。為了不使後續之研究推估產生偏差,故選擇二 次迴歸所推測之二氧化碳排放量值為後續研究參考標準。

我國之全國二氧化碳排放量於 1990 年依本研究估算是 116,260 千公噸,於2000 年達到 2,266,191 千公噸,成長了百分之九十五。從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所制訂之二氧化碳排放量減量標準:2000 年時所 有溫室氣體之排放需維持在 1990 年之水準來看,並無法達到公約之 要求,且遠遠超過排放水準。另外,京都議定書明文規定各國在2008

~2010 年間之「總二氧化碳相當排放量」需小於議定書中所規定的 排放量,大致為相對於 1990 年之水準,相較於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是 更為嚴厲之目標,以我國目前二氧化碳所進行之減量行動及措施來看 要達成此目標更為困難。

部門方法(by Main Source Categories)計算所得之全國二氧化碳 排放量:

1980~2002 年之二氧化碳歷史排放量計算如圖 4.1 所示,此外將 1980 年~2002 年之二氧化碳排放量資料施以二次式迴歸,可得迴歸 趨勢線迴歸公式為

y = 234 . 11 x

2

923119 x + 9 × 10

8,y 為二氧化碳排放 量、x 為西元年份,其 R2值為0.9962。

本研究除了建構歷史二氧化碳排放基線資料外,也利用其預估 2003 年~2030 年之二氧化碳排放量,以二次迴歸、對數迴歸及指數 迴歸求取2003 年~2030 年之未來二氧化碳排放基線資料庫之預測均 值、最大值及最小值,如圖4.1 所示。其中二次迴歸值為預測均值、

指數推估值為預測最大值範圍、對數推估值為預測最小值範圍。

我國之全國二氧化碳排放量 1990 年是 122,658 千公噸,於 2000 年達到238,138 千公噸成長了百分之九十四。從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所 制訂之二氧化碳排放量減量標準:2000 年時所有溫室氣體之排放需 維持在 1990 年之水準來看,並無法達到公約之要求,並遠遠超過排 放水準。

兩種推估法所得推估量之比較:

本研究計算全國能源部門二氧化碳排放量採用之參考方法其 R2 值為 0.9964,部門方法之 R2值為 0.9962,相差無幾。所估算之二氧 化碳排放量差異亦不大,平均在 3%左右。兩種方法所計算出之二氧 化碳排放量其成長趨勢也十分相同,其討論請見附4-1-1。

兩種方法皆能估算出全國能源部門二氧化碳排放量,差別在於參 考方法是由全國能源部門所使用之化石燃料估算所得而部門方法估 算之排放量是將全國能源部門二氧化碳排放源依照各部次門之不同 分別由各次部門之化石燃料使用量估算後再加總。

4-1-2 各次部門二氧化碳排放量推估

本節是由by Main Source Categories 方法將全國二氧化碳排放源 分 成 能 源 工 業 次 部 門 (Energy Sector)、製造業與建築業次部門

(Manufacturing and Construction Sector)、運輸次部門(Transport Sector)、商業與公共次部門(Commercial/Institutional Sector)、住宅 次部門(Residential Sector)、農林漁牧次部門(Agriculture/Forestry Sector)及其他(Others),其中又把商業與公共部門、住宅部門及農 林漁牧部門等三部門合稱為其他次部門(Other Sector)。

1980~2002 各次部門二氧化碳排放量於各年度比重及其討論見 附 4-1-2 及附圖 1。關於能源次部門之化石燃料使用比率結構請參見 附圖2。

4-1-3 能源次部門二氧化碳排放量推估

1980 年~2002 年能源次部門之歷史排放基線資料庫如附錄圖 3。對 1980 年~2002 年之資料加上二次趨勢線,可得趨勢線公式為

8 2

916152 9 10 39

.

231 − + ×

= x x

y

,其 R2值為0.9964,平均成長率 7.75%。

另外有關於能源次部門二氧化碳排放量推估相關趨勢請見附4-1-3。

4-1-4 發電部門二氧化碳排放量推估

本研究將發電部門所產生之二氧化碳排放量從能源次部門中獨 立出來討論,並進行發電部門二氧化碳排放量估算及推估。圖 4.2 是 1980~2030 發電部門之二氧化碳排放量佔以 Reference approach 及 by Main Source Categories 方法所求得之全國二氧化碳排放量之比例。由 圖可知,發電部門所產生之二氧化碳佔全國二氧化碳排放量比例從 1980 年之 28%左右一路攀升,本研究所得到之預測結果是到了 2030 年發電部門所產生之二氧化碳佔全國二氧化碳排放量比例會到達 48%~49%之間,佔了將近一半。故若能成功抑制發電部門所產生之 二氧化碳量,對全國所產生之二氧化碳減量可達到極大之成效。

4-2 應用再生能源進行二氧化碳減量之經濟面評

4-2-1 不加入碳稅

本研究將蒐集之太陽光電能及風能之單位發電成本依成本高 估、低估,價格趨勢速降、緩降等假設研擬出 15 種可能性之發電成 本趨勢,之後再將發電單位成本價格假設情境方案簡化為太陽能單位 發電成本最大、太陽能單位發電成本最小、風能單位發電成本最大及 風能單位發電成本最小共 4 種發電單位成本價格假設情境並整理繪 圖如圖 3.4。由圖可看到太陽能單位發電成本最小之情境假設,若不 對傳統能源課徵碳稅的話,須至 2026 年才具備與傳統能源競爭之價

格競爭能力;而風能發電之單位發電成本最小之情境假設下已經具備 與一般傳統能源競爭之價格競爭能力。本研究於下節討論若要使再生 能源具備與傳統能源之價格競爭能力時,需對傳統能源課徵之碳稅最 小值範圍。

4-2-2 加入碳稅

以下分別就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小化及減量成本最小化兩種目標 式所得到之結果討論。另外,根據“氣候變化綱要合約(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所規範,於 2000 年時所有溫室氣體之排放需維持 在1990 年之水準。而我國之規劃則是希望於 2020 年所有之溫室氣體 排放回歸到2000 年排放量水準。故本研究將排放基準年設定在 1990 年及2000 年,以作為二氧化碳減量基準。

本小節旨在研究透過經濟手段---徵收碳稅以達到維持目標年之 二氧化碳排放基準時、同時也兼顧電力供應量不變。對於提供電力之 業者來說,傳統化石燃料發電外之發電技術相對成熟、發電成本相對 低廉,若無政策制訂、規範或傳統化石燃料能源來源、價格異動,電 力提供業者實無必要採行他種發電方式。鑑於此,本研究於4-2-2 小 節探討若要使再生能源在經濟面具備與傳統能源發電之經濟競爭力 時,政策制訂者可以考慮針對不同目標可徵收之碳稅最小值。

4-2-2-1 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小化

| 減量基準年:1990 年

以 1990 年為基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小為目標,要使再生能 源發電成本價格能與傳統能源競爭時,對傳統能源應課徵之最小碳稅

值結果如圖 4.3 及圖 4.4。由圖可以看到當太陽能單位發電成本最大

電成本最小值時所需對傳統能源課徵之碳稅則逐年下降。

| 減量基準年:2000 年

以 2000 年為基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小為目標,要使再生能 源具備與傳統能源競爭所需對傳統能源課徵之最小碳稅值結果如圖 4.5 及圖 4.6。由圖可以看到太陽能單位發電成本最大值時所需對傳統 能源課徵之碳稅於 2010 年時並不因傳統能源發電成本升高而下降,

反之碳稅由 2005 年之 7,900 元新台幣/每公噸碳升至 2010 年 10,000 元新台幣/每公噸碳,之後再逐年下降。此原因同基準年設定於 1990 年時,2005 年時所需徵收之碳稅不降反升之原因。而與減量基準年 為 1990 年之數據相比,2000 年為減量基準年所收取之碳稅約略為 1990 為減量基準年所收取碳稅從起始比較目標年(2005 年)之一半 左右,至2030 年兩減量基準年所收取之碳稅即十分接近。

4-2-2-2 減量成本最小化

| 減量基準年:1990 年

以 1990 年為基準年,減量成本最小為目標,要使再生能源具備 與傳統能源競爭所需對傳統能源課徵之最小碳稅值結果如圖4.3 及圖 4.4。由圖可以看到太陽能單位發電成本最大值時所需對傳統能源課 徵之碳稅於 2005 年時並不因傳統能源發電成本升高而下降,反之碳 稅由2000 年之 17,600 元新台幣/每公噸碳升至 2005 年 19,200 元新台 幣/每公噸碳,之後再逐年下降,原因同上所敘。

| 減量基準年:2000 年

以 2000 年為基準年,減量成本最小為目標,要使再生能源具備 與傳統能源競爭所需對傳統能源課徵之最小碳稅值結果如圖4.5 及圖 4.6。由圖可以看到太陽能單位發電成本最大值時所需對傳統能源課 徵之碳稅於 2010 年時並不因傳統能源發電成本升高而下降,反之碳 稅由 2005 年之 9,900 元新台幣/每公噸碳升至 2010 年 11,000 元新台 幣/每公噸碳,之後再逐年下降。此原因同基準年設定於 1990 年時,

2005 年時所需徵收之碳稅不降反升之原因。

4-2-2-3 相同基準年、相同目標年針對不同目標所需對傳統能源

課徵之碳稅值

依序分為太陽能單位發電成本最大值時所需對傳統能源課徵之 碳稅、太陽能單位發電成本最小值時所需對傳統能源課徵之碳稅、風 能單位發電成本最大值時所需對傳統能源課徵之碳稅及風能單位發 電成本最小值時所需對傳統能源課徵之碳稅等四種情況討論。

| 太陽能單位發電成本最大值時所需對傳統能源課徵之碳稅

以 1990 年為基準年所得到之結果比較如圖 4.3,以 2000 年為基 準年所得到之結果比較如圖 4.5。由圖可發現在不同基準年、兩張圖 趨勢大致相同,都是在第二點估算年上會出現尖峰,其後碳稅值慢慢 下降。而在基準年為 1990 年、相同目標年針對不同目標所需課徵之 碳稅一開始約為基準年 2000 年、相同目標年針對不同目標所需課徵 之碳稅之兩倍,之後差距漸漸縮小至大約等值。此結果表示對碳稅徵

以 1990 年為基準年所得到之結果比較如圖 4.3,以 2000 年為基 準年所得到之結果比較如圖 4.5。由圖可發現在不同基準年、兩張圖 趨勢大致相同,都是在第二點估算年上會出現尖峰,其後碳稅值慢慢 下降。而在基準年為 1990 年、相同目標年針對不同目標所需課徵之 碳稅一開始約為基準年 2000 年、相同目標年針對不同目標所需課徵 之碳稅之兩倍,之後差距漸漸縮小至大約等值。此結果表示對碳稅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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