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本計畫從全球脈絡與在地實踐的觀點探討憲法變遷的公民審議,一方面分析 各種憲法變遷的公民審議機制,探究其制度設計的本質與實際運作的功能;另方 面則從當代憲法與民主理論的不同觀點,探討公民審議憲法變遷所彰顯的理論意 涵與典範變遷,以及將來對憲法之規範論與解釋論可能發生之影響。分述如下:

3.1. 公民審議機制的分析

現行各種憲法變遷的公民審議機制,如憲改公民團、審議式民調、或全國審 議日等,其制度設計與運行功能,不盡相同。除了外國經驗的分析外,本計畫特 別著重比較分析過去這一段時間部分學術團體與政府機關針對政策議題所進行

18 相關論述(尤其是懷疑論)的初步整理,參見 Andrew Moravcsik, What Can We Learn from A Constitutional “Decade of Deliberation”in Europe? A Social Science Approach, paper available at http://www.people.fas.harvard.edu/~moravcs(accessed December 1, 2005)

之各項公民審議(如審議式民調或共識會議等)的經驗與成效。雖然這些針對政 策議題的公民審議與針對憲法制訂或修改的公民審議,在理論上與制度設計上有

區分之必要,19 但這些經驗,至少在進一步瞭解台灣社會對公民審議的態度與

實踐的相關問題上,仍具有非常重要的分析價值。

而這些不同公民審議機制相互之間是否具有相互補充或替代的可能,也值得 密切觀察。在一連串先驅性的民主實驗紛紛在各國試行或採納之際,也開始出現 一些將前述公民審議機制混合採行的現象。例如,在加拿大憲改公民團的先驅實 驗之後,各國相繼出現仿效的聲音。如美國加州就考慮以正式立法或修憲的方 式,將憲改公民團的設計納入既有的修憲程序。對此,美國史丹福大學James Fishkin 教授也在2005年12月中宣布他的研究團隊正在考慮試行一個網路上的審 議式民調(online deliberative polling),給予加州公民充分的資訊後,進一步觀察

他們對此一問題的看法。20

此外,公民審議(citizen deliberation)的各種機制,與傳統的公民參與(citizen participation)或公民諮商(citizen consultation)之不同,過去第三波民主化國家在進 行憲政改造時所採行的公民參與和當前之公民審議,在本質上以及功能上的區 別,亦是本計畫擬探討的重點。

3.2. 公民取向 v. 社會團體取向

本計畫另外一個探討的重點將是公民審議的主體取向:公民 v. 社會團體。

如前所述,不過,台灣目前在第二階段憲政改造程序採行以「社會團體」為導向 的公民審議,與前述各國以隨機抽樣、志願參與之公民為主體的公民審議,並不 相同。公民取向的公民審議與社會團體取向的公民審議,反映出不同憲法與民主 理論對於民主以及公民社會的不同想像。

向來重視社群理念以及社會團體的理論大師Iris Young就認為,當代社會中 許多因為種族、文化、語言、性別、年齡、經濟地位、殘障等各種社會原因區隔 所形成的社會差異,實際上已經形成一個個不同的社會團體(social group),而使 得這些社會團體在生活經驗與外在世界的感知上,與其他社會團體(others)有非 常根本的不同與差異。21 在2000年《包容與民主》(Inclusion and Democracy)的新 作中,Iris Young 主張審議民主作為當今的新民主典範;更重要地是,她認為社 會團體這些根本性的差異並不會危及民主,相反地,不同社會團體間的這些根本

19 Bruce Ackerman &James Fishkin, Deliberation Da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4).

20 Citizens Assembly News Digest: Stanford's Fishkin contemplates Citizens Assembly deliberative poll for California (December 17, 2005), availabe at

http://snider.blogs.com/citizensassembly/2005/11/bill_proposing_.html(accessed December 17, 2005).

21 IRISM. YOUNG, JUSTICE AND THEPOLITICS OFDIFFERENCE96-121, 160-173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性的差異,反而是審議民主中進行理性充分溝通的重要素材與來源(social

differences as political resources)。22 從她的理論來看,社會團體的公民審議不但 與公民審議的精神無違,反而才是真正能達成民主與理性溝通的唯一途徑。

在公民取向v. 社會團體取向的思考上,是否要進一步考量到台灣作為一個 新興民主國家的特色呢?在2005年6月底的審議民主實務工作坊的討論裡,台大 社會系吳嘉苓教授就指出,西方國家的公民審議是以一般公民為參與對象,此一 模式在新興民主國家是否要完全接納,應該再加深思。在新興民主國家,社會團 體往往感到參與管道不足,民主化所帶來略微開放與暢通的發言空間,應該進一 步加以深化,而非那麼快由一般性的公民審議模式所取代。再者,在她所進行以

「團體」為中心的審議模式中,也發現社會團體參與審議,在不同團體間的充分 對話與溝通之後,往往能夠得到更好的效果,對後來政策決定的接受度也較高。

23

3.3. 憲法與民主理論以及全球化理論的分析

為了充分回應對憲法變遷的公民審議持懷疑論者的想法,同時深入分析憲法 變遷的公民審議之所以在短時間內成為一個主流典範的背後成因,本計畫進一步 探討當代憲法與民主理論以及全球化理論,看其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內)影響 憲法變遷公民審議等相關機制的出現。

首先,本計畫將深入分析提出「全國審議日」主張之Bruce Ackerman 教授

的憲法時刻理論以及其國民主權理論。24 誠如Ackerman 教授所言,憲法的制定

與修改是國民主權之彰顯;同時,公民審議所能彰顯的國民主權,也不容小覷。

25 顯然Ackerman將國民主權與審議民主作了某程度的連結。然而,這樣的連結

是一個必然的連結嗎?從議會主權或代議民主的觀點來看,其實也不會完全拒斥 憲法變遷的公民審議,畢竟任何能夠提升(但非取代)議會代表(菁英)的決定 正當性的作法,也不會不見容於議會主權。從而,國民主權理論是否能為公民審 議憲法變遷提供堅強的理論基礎,仍有思考批判的空間。

22 IRISM. YOUNG, INCLUSION ANDDEMOCRACY93-210(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23 吳嘉苓,〈法人論壇〉,台灣民主基金會、台灣智庫與亞洲創制公投中心舉辦:《審議

民主實務工作坊》,2005年6月24日,台北。

24 Bruce Ackerman &James Fishkin, Deliberation Da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4).

25 Ackerman, The Deliberative Referendum and the Future of Chinese Constitutionalism, keynote speech delivered at the aforementioned conference.

其次,本計畫從自由主義、共和主義、社群主義的民主理論以及當代審議民

主理論出發,26分別探討這些理論對公民審議憲法變遷的基本立場、態度以及其

可能的批判。除了前述代表社群觀點的Iris Young的理論為本計畫研討的重心

外,社會哲學理論大師Juergen Habermas晚近從溝通觀點所提出的新民主模式27

也另外一個分析的核心。Habermas 主張憲法應該提供一套程序的民主機制與安 排,讓公民(每個人都在其中)可以不斷地與人民(選民,個別行動者,而每個 人都是個別行動者)進行反思對話。而這個有意義的對話程序(而非赤裸裸的選

票、虛擬的公民身分或族群資格),才是當代民主憲法的正當性與代表性的來源。

28 如果從此一觀點出發,則憲法變遷的公民審議不僅是可欲(necessary),而根本

上就是一個應然的實踐(a must)。

最後,本計畫亦將探討全球化以及全球化的憲法理論,希望能夠清楚理解當 前重視公民審議的全球化脈絡與全球化削弱傳統的國家主權的關係。全球化衝

擊、甚至某種程度地削弱傳統國家主權29,進一步影響到憲法制定或修改的過程

必須要有更直接、更堅強的公民意志作為基礎。在當前這樣一個重視公民審議憲 法變遷的全球化脈絡下,可以想見的是,將來在各國憲法變遷的程序中,一個重 視公民審議與程序機制的國際憲法社群,會逐漸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事實上,

從前述美國Bruce Ackerman 與James Fishkin兩位教授在2005年相繼來台主張台 灣的憲政改造應該要加入更多公民審議的思考,就某程度地反映出了此一趨勢。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