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拍賣除能即時同步互動外,更可跨越空間限制全球連線,再加上便捷與低成本之 優勢,正逐步形成綿密全球交易網路,而成為一種典型的電子交易模式12。惟就網路拍賣契 約性質為何,其與傳統拍賣契約是否不同?我國實務上雖有判決引入網路拍賣之觀念,並 認為此係屬財產權與價金交換的交易模式13,但並未直接闡述網路拍賣之意義及其法律效力 為何?雖有論者以為,網路拍賣與傳統拍賣,究其本質均係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在規定的 時間內,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14;其所不同者,只是拍賣活 動所存在的載體改以網路為媒介。主張網路拍賣應該屬於拍賣15;亦有論者主張,即便不屬 於傳統拍賣,但網路拍賣中與傳統拍賣規定特徵相近之處,原則應可類推適用,但若特徵 不相同,則無類推適用之餘地16。此外,較諸傳統拍賣方式,儘管系統業者提供網路拍賣交 易平台,但系統業者卻未對於商品及付款過程予以介入17。
12 Hang, Lan Q.,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s: The Future of Cyberspace Law, 41 Santa Clara L. Rev. 837, 854 (2001).
13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92 年基簡字第 817 號:「按線上遊戲之帳號角色及寶物資料,均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 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角色及寶物之電磁紀錄擁有支配權,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角色及寶物,又上開角色及寶物雖 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
14 依我國民法第三九三條之規定,拍賣人除拍賣之委任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得將拍賣物拍歸出價最高之應買人。
15 而應適用大陸《拍賣法》之規定。袁翔珠,網路拍賣的法律問題探析,中國審計第 7 期,2003 年;李穎林,網路拍賣 的法律問題與監管對策,中國工商管理研究第1 期,2001 年;胡鴻高、趙麗梅主編,「網路法概論」,頁 186,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年 11 月第 1 版。
16 林麗真,電子商務契約民事法律問題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博士論文,頁167 (2005)。
17 Sorkin, David E., Payment Methods for Consumer-to-Consumer Online Transactions, 35 Akron L. Rev. 1, 3, 2001.美國田納西 州修法規定拍賣網站非傳統的拍賣商。俄亥俄州、緬因州則通過法案規定網路拍賣服務不需要取得拍賣商授權許可。
加州首席檢察官認為拍賣網站非傳統的拍賣商,蓋:(1)係買家和賣家直接控制銷售和購買的過程,而非拍賣網站;(2)
拍賣網站並未決定商品價錢;(3)拍賣網站並未檢視交易過程,編制商品目錄,決定商品刊登和購買的時間。參見 Kelly L. Frey Sr., L. Nichole James, Kelly L. Frey II, EBAY, ECOMMERCE, ELAWS ,42-AUG Tenn. B.J. 26 (2006).
對此,吾人以為,若就拍賣人、拍賣標的(標的權屬與範圍)、拍賣程式、法律責任、 2005 年日本有 572 位網路用戶在名古屋法院提出集體訴訟,控告日本 Yahoo! Auction 拍賣網站,提出控告的民眾認為,Yahoo!拍賣網站既然向他們收取了手續費,就應該
21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加拿大統一電子商務法及聯合國跨國契約使用電子通訊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ontracts concluded or evidenced by data messages Article 4(g),均設有相關效力規定。
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en/uncitral_texts/electronic_commerce.html查訪日期:2008 年 6 月 28 日
22以德國為例,有下列幾種見解:(1)傳統方法:將此一代理人之表示當作電腦的表示;(2)現代方法:將此種代理人當 作法律上之主體;(3)歷史方法:將締約資格解為毋庸權利能力;(4)先進方法:電子人,一個新的立法。Steffen Wettig, The Electronic Agent: A Legal Personality under German Law?:www.iids.org.
23 經濟部 94 年度,電子商務法制及基礎環境建構計畫成果發表會會議資料,頁 17,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執行單 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2005.11.23。
24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2001 年“Ricardo”案所為之判決,判決全文詳見http:// www.jurawelt.com
/gerichtsurteile/zivilrecht/bgh/3829;轉引自林麗真,《電子商務契約民事法律問題之研究》,國立台北大學博士論文,頁
167,2005 年。
25 Gautrais, Vincent, The Colour of E-consent, 1 UOLTJ 189, 212 (2004).
26 其委託律師 Yoshiaki Suzuki 表示,目前拍賣網站的使用者雙方只要透過 Yahoo!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就必須付費,既
此一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限制或拋棄,網站平台經營者尚不得透過網際網路服
5. 現有的身分認證、信用評價機制與保管暨代付款機制33(Escrow-service),是否足以建 構一安全的交易環境 。針對網路詐欺的因應之道,有論者或可藉由:(一)身份認證 程序;(二)特殊基金;(三)保險34;(四)商品驗證機制;(五)參與者反饋機制35等。
以為網路詐欺現象之因應並藉以保護消費者36;如透過「信用評價機制」可以進一步了
28 詳參消保會台八十六消保法字第○○六四八號函。
29 參考 Yahoo!奇摩輕鬆付。網址:https://tw.c2c.billing.yahoo.com/index/c2c_index/122392626查訪日期:2008 年 6 月 28 日
30 參見 ebay 付款快手,網址:http://event.ruten.com.tw/pm/speedypay/查訪日期:2008 年 6 月 28 日
31 除此之外,更有一些交易網站,如甫獲第七屆金網獎的 oBUY 全買網便以具第三方概念的購物平台為目標經營,由平
http://c2c.nca.org.tw/chhtml/index.asp?cid=22查訪日期:2008 年 7 月 20 日
33 例如 Yahoo!奇摩近來推出「輕鬆付」機制,買賣家都透過虛擬帳戶來交易,買家可透過 ATM 轉帳進行儲值,賣家可
透過ebay 的買賣幾乎都包含了包裹運送或郵寄商品的協議,U.C.C.稱此種遞送商品的協議為「運交契約(shipping contract)」。由於賣家較易證明商品的種類、品質和數量,因此比買家更適合為商品投保。參見 Alexander Van Voorhees, EBAY SELLERS AND ARTICLE 2: SELLING A BROADER MERCHANT CONCEPT, 56 Case W. Res. L. Rev. 1199(2006).
35 許多拍賣網站為促進 C2C 交易,防止不當行為,通常採取兩種方法:參與者反饋機制及開除會員資格。例如,在 ebay 拍賣網上不付款的得標者,前兩次不付款時會收到警告,第三次不付款除收到警告外還會被停權三十天,第四次不付 款時則會被無限期的停權亦即開除其會員資格。參與者反饋機制則係提供買家和賣家在線上公開其交易心得。其他買 家或賣家在進行交易前,可先查閱交易相對人的評價,再決定是否進行交易。然而,參與者反饋機制提供消費者有機 會去評論交易相對人的行為,但不足以確保當事人遵守拍賣規則,調查發現許多消費者在下標前並不會先去審視賣家 的評價。參見Ivonnely Colón-Fung, PROTECTING THE NEW FACE OF ENTREPRENEURSHIP: ONLINE APPROPRIATE DISPUTE RESOLU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NSUMER-TO-CONSUMER ONLINE TRANSACTIONS, 12 Fordham J. Corp. & Fin. L.233,(2007).
36 Alber, Miriam R., E-Buyer Beware: Why Online Auction Fraud Should Be Regulated, 39 Am. Bus. L.J. 575, 621-627 (2002).
解交易夥伴、查看他們的聲譽,並學習利用信用評價表達交易後的心聲。這種互動的 評價方式,不但有助於社群中買賣雙方互相建立信心,也讓會員們有機會分享彼此的 交易經驗37。
6. 拍賣網站販售仿冒商品的問題。此類糾紛多伴隨智慧財產權爭議而提起著作權侵害或 商標侵權案件,故有許多拍賣網站則試圖透過特約以規避間接侵權責任(secondary liability),如利用使用者約款宣稱自己僅是提供網站平台的服務,不涉入使用者間的買 賣契約,僅是將服務做為雙方契約之標的38。有些網站則接受智慧財產權人的檢舉,刪 除拍賣網上刊登的仿冒商品,並取消賣家的帳號,如Yahoo!奇摩。有些網站則提供買 家網路論壇檢舉詐欺商品,如 eBay 建立「保護知識產權方案 (VeRO)」39,智慧財產 權人可加入「保護知識產權方案(VeRO)」,指出有侵權嫌疑的拍賣物品並要求 eBay 將 該拍賣物品移除。如果不是智慧財產權人,就不能加入「保護知識產權方案 (VeRO)」,
但仍可以與相關智慧財產權人聯絡,並鼓勵他們與eBay 聯絡檢舉有侵權嫌疑的物品。
除了這些方法外,拍賣網站鮮少會事前詳細檢查所刊登的商品是否為仿冒或侵權商品
40。許多公司為了對抗拍賣網上日益增加的仿冒商品以保護其品牌信譽,會訴請拍賣網 站負起間接侵權責任41或是雇用檢查人搜尋拍賣網上的仿冒品。
基此,有論者建議,(1)要求拍賣網站有義務去監控搜尋網站上所有的仿冒商品。
然而,此建議在執行上容有困難,蓋拍賣網站經營者很難有足夠的知識,去辨識每ㄧ 個真品與仿冒品的差別,更何況拍賣網站上每天都有百萬件的刊登商品,要訓練員工 加以監控更是困難。(2)亦有建議參考 DMCA 在商標法中制定免責規定(Safe Harbor),
促使網站服務提供者和商標所有權人合作對抗侵權行為人,在收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 後,要求拍賣網站立即移除侵權商品的刊登42。
37 網址:http://pages.tw.ebay.com/services/forum/feedback.html,查訪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另可參:李瑞妍,〈線上 拍賣契約之法律問題研究--以契約之成立及效力為中心〉,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44-45,2004 年。
38 參見〈 Yahoo!奇摩拍賣使用規範〉,資料來源:http://tw.help.yahoo.com/auct/policy/tos.html,查訪日期:2007 年 11 月 28 日或〈露天拍賣會員合約 〉。資料來源:http://www.ruten.com.tw/system/server_center.htm?00060001 ,查訪日期:2007 年11 月 28 日。
39 加入「保護知識產權方案 (VeRO) 」的整個過程既快捷、又簡單。只需要填寫「侵權通知」,指出有侵權嫌疑的刊登物 品和被侵權的內容,簽名後將該表格傳真給eBay 即可。「侵權通知」中填寫的資料旨在確認檢舉人是有權檢舉此項侵 權物品,並使 eBay 能夠正確辨識所要求結束的刊登內容或刊登物品。除第一份「侵權通知」需以傳真方式傳送外,
以後的「侵權通知」只需透過電郵傳送即可。參見http://pages.ebay.com.hk/help/community/vero-program.html . 查訪日 期:2008年5 月 30 日
40 如:eBAY 主張要在網路上確認資訊非常困難,因此他們不能也不會去確認每位使用者的資訊,因此平台的使用者必 須對自己所作所為負責,必須自己承擔風險。如賣家因拍賣而必須承擔的風險,諸如提供匯款帳號會使scam artists 去 追蹤賣家帳號。參見Dara Chevlin, SCHEMES AND SCAMS: AUCTION FRAUD AND THE CULPABILITY OF HOST AUCTION, 18 Loy. Consumer L. Rev. 223,(2005)
41 在著作權侵權方面,可參閱 Hendrickson v. eBay 案。在商標侵權方面,可參閱 Tiffany v. eBay。
41 在著作權侵權方面,可參閱 Hendrickson v. eBay 案。在商標侵權方面,可參閱 Tiffany v. e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