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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 緒論………9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9

第一項 研究動機………9

第二項 研究目的………9

第二節 研究方法……… 10

第二章 偵查中辯護制度目的與內涵……… 11

第一節 相關的偵查程序基本原則……… 11

第一項 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11

第二項 起訴便宜原則……… 13

第三項 偵查不公開原則……… 15

第一款 偵查不公開之意義……… 15

第二款 偵查不公開之目的……… 16

第三款 偵查不公開之界限……… 18

第四款 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適用對象……… 24

第二節 偵查中的辯護制度……… 29

第一項 偵查中辯護制度之演進……… 29

第二項 辯護制度之目的……… 33

第一款 落實武器平等原則……… 33

第二款 保障被告自由陳述……… 35

第三款 兼顧發現真實與程序正義……… 36

第四款 小結……… 36

第三項 偵查中與審判中之辯護權……… 37

第一款 偵查中辯護人之權利……… 37

第一目 在場權……… 37

第二目 接見通信權……… 42

第三目 證據保全聲請權……… 45

第二款 審判中辯護人之權利……… 46

第一目 在場權……… 46

第二目 閱卷權……… 48

第三目 證據聲請權……… 49

第四目 陳述權……… 50

第五目 上訴權……… 50

第三款 辯護人之義務……… 50

第一目 保密義務……… 50

第二目 真實義務……… 51

第三目 遵守法庭或偵查之秩序義務……… 52

第四款 偵查中與審判中辯護權之比較……… 52

第三章 辯護人在偵查程序中之地位……… 55

第一節 辯護人在偵查程序當中的地位………55

第一項 辯護人學理地位的探討………55

第二項 我國辯護人在訴訟當中的地位………57

第二節 辯護人與其他程序參與人之關係………60

第一項 辯護人與司法警察的關係………60

第二項 辯護人與檢察官的關係………60

第三項 辯護人與其被告的關係………62

第三節 偵查中強制辯護案件辯護人地位的取得………63

第一項 辯護人之資格………64

第二項 辯護人參與必要性原因………64

第三項 辯護人地位取得之方式………65

第一款 選任……… 65

第二款 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 65

第四項 辯護人的人數限制………68

第四章 以德國法規定探討辯護人參與程序必要性……… 69

第一節 德國強制辯護制度之意義與功能………69

第二節 審判中辯護人參與程序必要性理論………73

第一項 法治國原則及其派生原則………73

第二項 辯護人參與的主要標的程序………74

第三節 辯護人參與程序必要性之法律基礎體系………74

第四節 辯護人參與程序必要性判斷標準………76

第一項 因被告身體活動自由被剝奪而無法充分準備辯護……77

第二項 事實審審級利益的縮減………77

第三項 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對於被告基本權干預的嚴重性……77

第五節 辯護人參與程序必要性之原因………78

第一項 德刑訴法第一四 0 條第一項列舉規定探討………78

第一款 案件第一審屬邦最高法院或邦高等法院管轄… 78 第二款 被告被控實行重罪……… 78

第三款 可能做為職業禁止的程序……… 78

第四款 實行保安程序的情形……… 79

第五款 被告因本案而身陷剝奪身體活動自由的措施 當中……… 79

第六款 被告非因本案而身陷剝奪身體活動自由的措 施當中……… 81

第七款 現任的辯護人被排除……… 82

第二項 德刑訴法第一四 0 條第二項概括規定探討………82

第一款 行為的嚴重性……… 83

第二款 事實或法律情狀的困難……… 84

第三款 被告無力自行辯護……… 84

第六節 辯護人有參與必要性的程序……… 85

第七節 違反審判階段必要辯護之效果……… 85

第八節 偵查程序參與之必要性理論……… 86

第一項 偵查程序之必要辯護規定………86

第二項 違反偵查程序必要辯護之救濟………87

第三項違反偵查程序必要辯護之法律效果……… 89

第一款 違背法令事由……… 89

第二款 證據禁止……… 90

第九節 小結………92

第五章 應有辯護人參與的程序及其前提……… 95

第一節 辯護人參與必要性之理論………95

第二節 審判中參與之必要性………96

第一項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96

第二項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96

第三項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 述者………..96

第四項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97

第五項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97

第六項 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97

第七項 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97

第八項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度有期徒刑六 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98

第三節 偵查中參與之必要性………99

第一項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99

第二項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者………99

第四節 區分及不區分的正當性………99

第五節 違反強制辯護之效果……… 100

第一項 審判階段違反強制辯護之效果……… 100

第二項 偵查階段違反強制辯護之效果……… 101

第一款 違反之救濟………101

第二款 違反之法律效果………102

第六節 小結……… 103

第六章 檢討與建議………105

第一節 檢討……… 105

第二節 建議……… 107

第一項 必要辯護之情形應一體適用……… 107

第二項 刪除必要辯護之例外規定……… 107

第三項 檢察官應為申請指定辯護人有權之機關……… 108

第四項 強化偵查人員有效程序司法性之觀念……… 108

第五項 增訂重新指定辯護人及撤銷指定之規定………… 108

第六項 被告與辯護人信賴關係優先性的注意……… 108

第七項 刪除具原住民身分者適用強制辯護之規定……… 109

第七章 結論……… 111

參考文獻……… 113

附錄一……… 116

附錄二……… 116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1條有關強制辯護之規定經歷多次修正,有不斷往 外擴展適用範圍並往偵查階段推進的發展趨勢,對於強化被告及嫌疑人在 刑事訴訟(防禦)權之保障及實踐憲法上對正當法律程序之落實,實有其必 要,亦可印證中外學者所謂之:「刑事訴訟之歷史,正是一部辯護權不斷擴 大之歷史」1,確實再貼切不過,歷次修法均為有效保障特定案件類型被告 法律上之利益,例如:對於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高等法院管 轄第一審案件、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被告 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而聲請指定者、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於審判中未經選任 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然而,於偵查程 序中上述相同類型之案件,則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 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相較之 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程序中辯護人參與的可能性是大大縮減的,然 而,偵查中辯護之重要性絕不亞於審判程序,偵查程序因偵查不公開原則 下,偵查過程欠缺透明性,證據調查過程隱含人權侵害之風險,例如:為確 保自白之任意性及緘默權之有效行使,辯護人乃具有輔助者及保護者之角 色,但偵查程序參與的必要性前提卻與審判中有著如此的大不同,這樣的 差異性及其正當化的理由為何?是本文做深入探究的原因。

第二項 研究目的

刑事被告有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被告於刑事程序中亦須獲得確實 有效之保護,確保公平審判之權利,以符合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之本旨,

然而,偵查中辯護人所扮演之角色、功能,與審判中辯護人之角色、功能,

理論上因訴訟構造不同,而有著顯著之差異,究竟偵查中辯護權之實質內 涵為何?辯護人除依法「在場」見證外,還能發揮何種功能?雖然偵查中之 辯護權,表面上看似與審判工作無直接關係,探究偵查階段可謂之刑事程 序重要之上游工程,若案件於上游已遭受污染,將來也難以期待後續的刑 事程序能真正發現真實及實現正義,因此,偵查程序的辯護人扮演著重要

1林裕順,偵查程序為何需要「公費」辯護制度-實質、有效辯護的關鍵機制,全國律師,第 11 頁,2008 年 12 月。

的角色,促使犯罪嫌疑人於偵查程序儘早獲得辯護人之援助,不僅有助於 其自由權益之維護,對於發現真實以及促進之後訴訟進行的效率,亦有助 益,因此就立法論而言,審判階段特定案件類型之被告享有國家指定辯護 人援助之權利,偵查中相同類型之案件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亦應同樣享有 相同之保障,進而確保司法公平正義,國家有義務就刑事追訴程序之發動,

提供被告辯護權平等保護措施,使偵查、審判程序合法進行,進而有助於 國家、司法、社會與人性尊嚴生存保障之穩定關係。

第二節 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有鑑於我國偵查中辯護制度之確立及其發展深受外國 法制之影響,本文著重於蒐集與本研究主題相關之外國立法例及文獻、期 刊、和學術論文等書面資料,並使用歷史研究法,任何法律制度之形成,

皆有其歷史發展之脈絡,若是要深入探討其制度,勢必要對於歷史脈絡有 所掌握,暸解辯護制度在我國各個不同時空背景下之演進與立法者當時所 考量之因素為何,再輔以所蒐集之資料加以分析,對照我國現行法的相關 規定及實務運作之現況,藉此來形成強制辯護偵查中參與必要性的理論,

全面檢視現行偵查中辯護人參與程序之必要性的實踐,為偵查中辯護制度 提出可行之理想模型,然後據此,以在差距出現時,擬對此加以評論並且 提出建議,以供未來修法之參考。

第二章 偵查中辯護制度目的與內涵 第一節 相關的偵查程序基本原則

第一項 強制處分法定原則

偵查行為在方法上可分為「強制偵查」與「任意偵查」。所謂之「強制

偵查行為在方法上可分為「強制偵查」與「任意偵查」。所謂之「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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